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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1:01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谱写更加绚丽的华章。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一、新中国的税收工作始终围绕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始终围绕着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起新中国的税制体系,为巩固新生共和国、彻底解放全中国、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税收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先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初步形成涉外税收制度,对我国引进外资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试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通过税收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初步形成了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税制体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与此相适应,1994年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总体框架基本定型。此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税制多次适当改革调整,实现了内外税制完全统一,全面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税种进一步减少为18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重要税种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2023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落地,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此后增值税又实施降低税率、构建留抵退税制度等改革,基本建成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有效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23年10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分两步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多税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覆盖资源开采、消耗、排放等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不断完善,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双向发力,有效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在税制持续改革、不断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优化、税务机构调整、干部培养管理等联动实施,保证了税制和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年来针对世纪疫情又连续实施减税降费,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更加有力有效,税收工作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收入规模从1978年的462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7.27万亿元,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税收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亮点纷呈作用突出,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深刻的积极影响,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税收工作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就,可以归结为“四个贯穿始终”一是坚持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重大进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二是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穿始终。税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始终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和关键节点相契合,始终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三是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改革则坚持顺之于民惠之于民。四是坚持把继承创新稳中求进的科学方法贯穿始终。既承继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已有制度机制,不断发扬光大,又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紧扣我国国情创造性地灵活运用。

二、税收工作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税制结构”,“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前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要求“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首要的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一)要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聚焦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增强国际竞争力、强化法治规范5个方面,力争取得新突破。一是构建支持创新发展的税制。现行税收优惠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数量多、减税规模大,“十三五”期间鼓励科技创新累计减税超过2.5万亿元。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精准度、着力度都还有潜力,特别是在支持突破“卡脖子”关键领域等方面还有短板,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安排,通过税收政策导向更有效地调动起各方面的创新积极性,为科技创新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二是构建支持绿色发展的税制。通过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资源节约利用、清洁节能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等“绿色”行动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污染排放、高耗能行业等“非绿”行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使税制的“绿色”成分更加突出更加鲜明,引导企业加大绿色投入,主动绿色转型,推动绿色产业加快发展。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工作,研究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措施。三是构建有利实现共同富裕的税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制度,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精准有效的扶持,进一步完善支持扩大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和额度,研究加大慈善捐赠扣除的范围和比例,支持和鼓励社会捐赠,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四是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目前,我国宏观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具体到单个的主要税种,与主要竞争国家以及周边国家(地区)相比,竞争优势还不明显。为此,一方面要围绕吸引投资和高端人才,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另一方面要从税制整体上系统把握和调整具体税收负担,不断提升税制竞争力。五是构建法治化的税制。大力落实中央关于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工作的明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快税收立法进度,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税收制度化的安排固化下来,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实际需要、存在较大税收漏洞的优惠政策予以清理退出。

(二)要继续深化税收环境治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在税收领域营造和谐优美的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落实有关税费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税法和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要坚决把减税降费、留抵退税等支持经济发展、为企业解难纾困的政策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落实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做法。二是进一步加快“智慧税务”建设。积极推进“金税四期”工程建设步伐,尽快形成强大而有效的税费征收管理服务互融互通、税收执法服务和内部决策管理一体兼容的一流信息系统。继续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共用,消除信息孤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好感。三是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有效调动税务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人机结合”来有效加强和改进税费征收管理水平,堵塞税费管理漏洞。进一步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费行为,提高税费违法犯罪成本,坚决遏止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持续不懈地改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拓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需要和可能,持续推出纳税缴费办事的便民措施,打造世界一流的中国式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五是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从理念、制度、法律等各个方面共同发力,实行税费群防群治管理,把税收事业办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公共事业。

原文刊登于2023年11月22日《 人民政协报 》第 5 版财经周刊

作者:孙瑞标(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第2篇】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和网上各类涉税业务暂停服务的通知

我局将于2023年6月28日19:00至6月29日6:00期间进行省级互联网出口整合工作。在此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和网上涉税(费)应用及服务将暂停,如需办理相关业务请避开此时段进行。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级别

文/米糖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首日报名人数就突破16万,可想而知如今考公热度有多高。

10月24日开始报名,12月4日开始笔试环节考试,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国考正式拉开帷幕了。

受疫情影响,就业环境不景气,考公成香饽饽,成为年轻人的主流选择,值得高兴的是,2023年国考预计招录3.71万人,相比2023年增加了5858人,扩招比例达到了18.75%

而扩招主力主要来自于国考招录大户税务局

税务局进一步扩招,成为国考的顶流

2023年税务系统预计招录2.5万人,相比上一年同比增长了4985人,税务系统本身就是国考大户,这一次大幅度扩招,进一步成为今年国考的顶流了。

根据今年的税务系统职位数量和招录比例,今年报名人数一定会激增,成为考公人的主要选择。

其实,税务系统一直是国考的香饽饽,在大众印象中,税务人员钱多活少社会地位高,是传说中最容易跨越阶级的中产级别岗位,甚至被称为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具绝对的“奢侈品”。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税务真的是活少钱多的优质岗位吗?答案是否定的。

过来人真诚劝告:名校生尽量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什么是“铁军”

原指英勇善战,所向无敌的军队,现指体制内的税务系统,庞大的群体,铁一般的纪律,现指公务员税务部门人员自嘲的一种方式。

一位网友分享自己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完全可以用“劝退”“后悔”2个词总结全文。

他表示:

“税务局并不像大众想的那么挣钱,工资只有一丢丢,公务员降薪后,直接少了2000元的补贴。

而且阶级制度非常明显,活都是年轻人在干,且到处都是小团体,工作干着非常不开心,没想都想要辞职,但又不知道辞职后下一步该怎么走。”

该网友作为过来人,真诚劝告考公人尽量不要选税务,尤其是有能力的985名校生,最好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税务系统岗位有哪些缺点

工作内容繁杂

你以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就是在税务大厅复杂相关税务、审计、协调等日常工作,其实不然,税务部门工作非常繁杂。

税务工作包括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和方案策划、税收支出和申报,提交税务报表,分析税务成本等等,每个工作任务量都不大,但架不住源源不断的有新的工作。

人际关系复杂

税务系统是公务员中的大户,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除了日常工作外,人际交往也是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人,下一步工作就很难做,这一点也让年轻税务人员感到心力交瘁。

晋升困难

税务系统部门多,但作为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辖,各部门的岗位领导非常少,能提供的晋升岗位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想在税务部门晋升非常困难,80%的人员都是在岗一干就是一辈子,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税务系统公务员?

税务系统看似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其实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只有真正上岗的人员才知道有多难。

所以,公务员报考一定不要跟风,选择适合自己,且前途光明的岗位,对于985名校生来说,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选调生,是公务员中的vip,是预备干部般的存在,拥有更光明的前途。

目前多个省已经公布了选调生的计划,比如2023年吉林省选调生,在固定的34所名校进行招生,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以报考。

税务系统作为体制内的铁军,要求非常高,不是想考就能考上的。

2023年税务系统招录明确要求统计、数学、计算机、电子信息、英语、财政、金融几个专业,部分地区岗位还只招收应届毕业生。

这两个大类要求直接把部分人排除在外了,再结合上述税务系统岗位的特点,这类岗位适合心理强大、人际交往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人报考。

2023年考公已经启程,在这里希望每一个考公人都能圆梦,考上心仪的岗位,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再为找工作担惊受怕。

今日话题:

你觉得税务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吗?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篇】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

中国网11月4日讯 北京时间11月2日晚,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主持。

本次会议是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的系列活动之一,也是今年重要的主场涉税外交活动。与会各方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

为提高金砖税务合作影响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倡议设立“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以案例形式向世界分享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服务实践成果,促进彼此交流,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税务部门提供借鉴。本次会议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与会代表对“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案例集中展示了金砖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领域的有益探索,反映了金砖国家税收治理的最新成果和各国税务部门的共同关切,体现了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理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国一致同意,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作为金砖税务合作的标志性知识产品固定下来,在今后推出更多有价值的实践案例,为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提供“金砖样板”、贡献“金砖智慧”。在此次会议前一天召开的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表示,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为各国分享经验、交流观点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会议的另一亮点,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代表首次参加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为金砖税务合作发展建言献策。国际组织代表一致表示,非常认可和支持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认为这一做法能够有效促进金砖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国际组织愿意加大推广力度,使其能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能力。金砖各国税务局长赞赏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促进合作、加强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愿与国际组织一起推动塑造更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

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各方为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他指出,金砖国家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合作共赢的好伙伴。金砖税务合作机制自2023年建立以来,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接力棒在金砖五国之间传递,金砖税务合作机制的凝聚力不断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吸引力不断增强。中国税务部门愿继续与金砖各国税务部门一道,与各相关国际组织一起,携手共进,并肩前行,深化务实合作,推进交流互鉴,构建更加高质量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金砖税务合作机制实现更大发展,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金砖税务力量。

在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专题讨论环节,王军表示,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金砖国家税务部门需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共进,开创未来。他提出三点合作建议:一是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上密切合作。继续深化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强化税收数据共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砖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二是在推动世界经济复苏上通力合作。积极分享运用税收措施助推经济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工作机制,共同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三是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上团结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主导的税收改革,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声,共同推动构建公平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2023年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和税务专家会议将由南非主办,各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南非办好会议,推动金砖税务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实现更好发展。

【第5篇】湖北国家税务总局

援企稳岗促就业

湖北再出实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

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有哪些利好政策?

读图速览!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6篇】甘肃省国家税务

甘肃省税务局以创先争优为目标,围绕深化征管改革、党史学习教育和铸造税务铁军,积极采取创新举措,注重提升工作效能,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优化服务显“甘味”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升级“不来即享”“项目管家”服务,加强“绿色税制”和“税收经济效应”分析,打造“甘味”特色服务品牌。

健全“不来即享”机制。该局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化“政策推送、在线办理、不来即享”机制,推动“不来即享”向社保费、非税收入领域拓展。

优化“项目管家”服务。该局搭建“项目管家”数据管理平台,创新全流程、场景式和个性化服务。同时,为省、市、县三类重点项目“量体裁衣”,送上政策大礼包,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在此基础上,建立“领导包抓对接、管家跟踪服务、部门联动跟进、服务提速提效”机制,让各类重点项目加速落地。

提升“绿色税制”质效。该局不断加强“绿色税制”建设,实施闭环管理,深化绿色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主导、税务部门主责,财政、住建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的绿色税收共治体系,全力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开展“税收经济效应”分析。该局聚焦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以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等大数据为支撑,推进大企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大企业税收经济的“风向标”“晴雨表”作用。同时,这也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战略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通过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不来即享”机制被列为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亮点之一,“项目管家”助力4553个重点项目落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税收12条”,受到甘肃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得到上级领导3次批示肯定。利用发票数据研判gdp,被上级确定为可复制推广经验。

深学党史办实事

甘肃省税务局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立“一级响应”“双培双抓”“三联三促”“四个协同”机制,打造“党史十学”、“1+5”实践、“党史联学联做”和“100+4”便民办税服务体系。甘肃省各级税务部门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

“一级响应”。该局派出4个巡回指导组,在全省税务系统成立111个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坚持清单明责、定期会议、全程指导和动态跟进,以“一级响应”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省税务系统逐级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个人自学、专家辅学、研讨互学、培训促学、活动强学、青年深学、赛考检学、宣传引学和全员践学“党史十学”行动,构建互为补充、一体推进的党史学习教育体系。

“双培双抓”。该局坚持党员干部与业务骨干“双培互带”,学习教育与税收工作“双抓互动”,深化“庆祝建党百年 凝聚税务力量”主题实践,以及劳模培育、先锋引领、练兵比武和文明创建工作,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联三促”。省、市、县税务局开展党史联学活动,举办学党史讲党史故事汇活动、家书分享会,上下联动促延伸。省局建立“月清单+周例会+巡回指导”机制,创新“初心课堂”“党员讲习所”等学习载体,广泛开展主题党日、道德讲堂、快问快答和清明祭英烈等活动,内部联动促覆盖。省局与地方党委工作部门、企业、扶贫村的党组织结对共建,通过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和活动共办,内外联动促拓展。

“四个协同”。该局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推动“不来即享”与“直达快享”协同提速,“项目管家”与“办税窗口”协同服务,“开门立制”与“柔性执法”协同开展,“诉求清单”与“履职清单”协同落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在学党史办实事中,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下基层614人次,召开座谈会234场,走访纳税人3449户次、基层干部5228人次,研究解决基层难题220个、纳税人疑难问题628个,这些工作均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肯定。

严管善待活基层

建好人才队伍是创先争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严管善待活基层要求,科学带队管理,公平选人用人,铸造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和有正气的税务铁军。

统筹协调,共建共管。该局从严管队伍入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激发基层干部效能。省局纪检组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纪审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包括党建协作共建机制、完善工作会商机制、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联合督审稽查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和服务发展联动机制在内的大监督格局。

数字人事,助推成长。该局按照“年龄较大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级,年龄较轻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务”的思路,畅通职务职级“双通道”。立足智慧税务建设,对接数字人事系统,描绘干部成长轨迹,强化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方位考核管理。同时,把组织发展与干部个人成长紧密结合起来,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提供“精准画像”,为各级党委识人选人用人提供重要参考。不断推进组织与个人绩效融合,建立编制部门负责人特别加分制度和个人承接组织绩效指标后按贡献加分制度,规范指标编制和考核规则,有效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个人愿景与组织目标协调一致。

减负增效,焕发活力。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该局大力推行清单式管理,采取“30+10”措施,建立“1+5”工作机制,开展“一票否决”工作,对会议、检查进行统筹和专项清理。此外,该局还出台一揽子干部激励方案。

练兵比武,送教基层。该局将全省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纳入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加速推进业务融合,充分释放干部活力;组织全系统专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送教下基层”,采取“集中现场讲授、精准操作辅导、税企互动答疑、线上课程推送”的方式,实现一次送教、长期求教、教学相长。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甘肃省税务局一体化综合监督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受到上级领导肯定。自依托地方平台开展练兵比武以来,全省税务系统累计有5人获得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594人荣获“甘肃省技术标兵”“优秀选手”称号。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

实习记者 张敏

近年来,税务部门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县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其中,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制图:冯玥 周涛

税务新媒体如何准确定位、发挥优势,成为征纳之间的纽带,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在这方面,税务部门近年来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局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考虑到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政务新媒体的重要平台和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近期,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新媒体运营团队,听他们介绍打造税务“头部大号”背后的思考与探索。

“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

现在,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选择在清晨、午休、傍晚等几个“黄金时间”推送消息。每当这些时段,“订阅号消息”的列表内不断有窗口浮出,如何在短暂的时间内成为被读者注意并点开的那一个,是每个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都在思考的问题。“题好一半文”的法则,在新媒体时代同样适用。

重庆税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任翼表示,现在涉税微信公众号比较多,要想在其中脱颖而出并非易事。因此,每次做完公众号内容,他都会和运营团队花比较长的时间讨论标题,尽力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到标题,就觉得内容有用。否则,一篇文章推送出来,如果没有能吸引读者立即点开的亮眼标题,很快就会被刷下去。“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任翼说。

留抵退税的重磅政策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的微信公众号已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政策原文和政策解读,任翼觉得,他需要用一个好的标题,让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有增量、有新意。第一轮讨论后,大家拟定了一个标题:《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速看!》,但是,总觉得这个标题“劲道”不够。经过团队成员进一步激烈讨论,最终选定了一个字数更少、更契合纳税人需求点的标题——《温馨提示!您有一笔退税款请注意查收》。最终,这篇文章阅读量达到7.6万,取得了不错的传播效果。

除了突出新政策的实用性,结合社会热点以及当下年轻人关注的内容定制标题,是广东税务的“吸粉密码”之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周忠清发现,情景剧、微剧场等形式的推文越来越受网友关注,于是和团队策划推出了《税务微剧场|神秘包租公空降郝总公司?》《税务微剧场|趁火打劫!庄总的如意算盘落空了》等系列情景剧共12集,诙谐轻松的标题引发了大量好奇读者的“围观”,从而达到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创新形式,当天新关注粉丝会急剧增多”

虽然一个精彩的标题可以吸引读者点入,但想让内容实现真正的传播,读者在阅读后持续点击“转发”“在看”,需要有价值、有新意的内容。据记者观察,在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权威的同时,税务政务微信已更广泛地将视频、漫画等形式用于日常更新中。在普及知识的同时,增加了文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2023年,福建税务与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联合,推出了全国税务系统首个微信动态长图产品《一图看懂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亮点》,被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转载,并被全国各地办税服务厅制作成宣传品广泛宣传。此后,福建税务在各类漫画、动态长图、svg产品方面持续创新,推出了一批新颖、诙谐的新媒体产品。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介绍:“表达形式不断创新,会让阅读者时常保持新鲜感。通过分析后台数据发现,当某一天出现好的内容和创新的表达方式时,不仅转发率特别高,而且新关注粉丝数也会急剧增多。”

除图片以外,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在文章中融入视频、直播等形式。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网络平台定期开展的“云税直播”,以微信公众号为宣传暖场载体,专题专项地详解政策规定、捋清政策要点,已成为用户系统学习税费知识的主要阵地。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根据最新政策动态,创设特色栏目“办税缴费看‘浙里’”,形成文字解读、图片操作示范、视频讲解、热点答疑的整套新政策传播体系,深受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目前,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粉丝量突破86万,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团队在做好自有新媒体平台建设的同时,长期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两微一抖”等10多个新媒体平台和多个省市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维,在税务政务微信策划和制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创新是第一动力,运营者需要根据账号定位、读者需求,应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形式,才能持续抓住读者的注意力。”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说。

“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禹卫华在《政务新媒体的模式创新》一书中提到,政务新媒体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内容。记者采访的多位税务政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那么,怎么才能将“内容为王”落到实处?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的建议是,加强团队建设,在横向联动与纵向合作上下足功夫。邹国金说,考虑到税收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业务条线,要想把微信公众号做出彩,需要组建敢想、会写、能拍、能说、会剪的复合型人才团队,整合内外部的资源,靠单打独斗肯定不行。

记者注意到,很多省市税务机关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每天都会尽量在固定时间完成至少1次内容推送,以培养读者阅读习惯,增强阅读黏性。能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足够丰富的内容支撑。在这方面,山东省税务局着力培育锻造“全链条”复合型新媒体队伍,通过组织基层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成员到省局轮训等方式,培育出9支能编、能拍、能剪的新媒体团队,建立新媒体工作室7个,实行项目化管理、团队化作业,推出一系列特点鲜明、贴近生活、温暖人心的新媒体宣传作品。

与业务部门横向联动,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一条重要经验。例如,为了制作“小美讲税”和“云税直播”栏目,河南税务组建了一支业务专精、支撑有力的联动直播团队。由省局税费业务、征管科技、风险管理等部门负责选题策划工作,告诉新媒体运营团队涉税内容的关键点在哪里,如何进行通俗的解释。新媒体运营团队可以在此基础上用新媒体的语言呈现出来,做到重要信息及时发布,枯燥内容通俗呈现。

开展纵向合作,也是税务部门新媒体运营中的常见模式。今年3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启动后,广东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联合广东省各地市统筹“个税汇算知多d”和“个税小课堂”两个栏目,对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个税知识疑问和汇算操作流程进行答疑解惑。在内容选题及制作过程中,广东省局负责统筹内容生产,围绕个税工作及结合税收热点发布新媒体项目需求,广泛征集或定向预约创意提案,引导基层想点子、出主意。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了“需求生成—分包承接—创意提案—论证指导—执行落地”的新媒体产品孵化链条,助推新媒体创意孵化“破壳”。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激发微信公众号运维团队持续创新内容,一些省市税务机关非常注重微信内容的传播力评价和激励。比如,福建税务自行开发完善了其“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系统”,将新媒体作品内容制作、刊发情况作为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内容之一,对被上级新媒体转载、采用、获奖的,均按规定给予绩效加分,实现考评有依据。“我们希望通过激励,让有想法的年轻人更多地互相学习,鼓励他们勇于探索和实践。”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说。

“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

如今,税费业务办理已是许多税务微信公众平台的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在内容和形式之外,吸引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原因。

比如,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不仅可以实现由公众号到电子税务局的“一键跳转”,而且公众号服务菜单中集成了办税服务、社保缴纳等多种功能。在办税服务子菜单,纳税人可以实现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费缴纳、发票邮寄等业务的掌上快办。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李富告诉记者,目前,四川税务微信办税服务菜单,平均每日有超过3万次的点击量。

除了业务办理,问题咨询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功能。为此,四川税务设置了减税降费、办税地图、专用发票电子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征期日历等涉税热点问题一键咨询,借助微信平台实现了7×24小时不打烊的智能咨询服务。与此类似,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有“关键词回复”功能。纳税人只需要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里输入关键词,就会收到自动弹出的相关内容。实务中,个人股权转让是个人到税务局办理的比较复杂的一个业务,但只需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股权”,就可以得到一份详细的股权转让纳税办理指南。

每天,纳税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大量咨询和留言,为运营团队找准纳税人需求提供了重要线索。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王曦告诉记者,目前,团队定期从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微信文章回复、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咨询等渠道收集、整理问题。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高的问题,河北税务推出110期纳税人办税指南微视频、51期“冀语社保费”,让他们感受到暖暖的“税务温度”。“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王曦说。(参与本文采写的有:贺艳、伍美红、叶生成、胡冰、陈军、何国刚、王善宏、付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1日b1版。

原标题:

微信公众号已成为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经验分享:什么样的税务政务微信受欢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注意了!注意了!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

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

决定对办公地址进行搬迁

具体搬到哪儿去

一、2023年11月18日起,局机关办公地点迁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24楼(地铁:天府公园地铁站d1出口向东300米;公交:地铁天府公园站向东300米;停车请至负三楼专用停车场),联系电话028-63900324

二、2023年11月18日起,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原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附近),迁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24楼(交通方式同上),联系电话028-63900602

三、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不变。

看完了记得转给同行

别跑错地方了

来源:天府税务

编辑:刘锐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于2023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名称情况如下:

(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局。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印章使用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改革过渡期间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做出审核的批复或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接受纳税人涉税申请、备案、纳税申报;各区(地区)税务机构各项税务稽查(涉税检举)事项;向纳税人出具的非涉税审批类通知以及出具的税务文书等。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

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印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调整的,按照挂牌后新机构名称刻制。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税源管理所、专业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3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13篇】山东国家税务网上平台

本报记者 叶晨雯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的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聊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推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举措,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目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已启用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章)功能,实现远程身份核验,不动产登记办理从“一次跑”跨入“零次跑”。

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异地通办窗口工作人员正在办理相关业务。受访者供图

过户业务协同办理

“之前,群众办理二手房不动产权证过户后需要再到各水电气热供应机构重复提供各种材料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现在在我们中心,可通过网络进行协同办理,非常方便!”12月16日,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周丽娜说。

11月1日,家住都市新村的市民董丽娟前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工作人员了解到,她想在办理完过户登记后立即办理水电气热过户。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随即启用网上协同办理共享平台,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与水电气热网上数据共享,顺利为董丽娟办理完过户登记,实现全市首个“不动产+水电气热过户”网上协同办理。

不动产与水电气热过户网上协同办理的实现是数据共享的又一次有效实践,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个创新应用。市民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将水电气热账户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而后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将不动产过户数据推送至水电气热企业,市民在办理完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无需再携带材料到水电气热窗口进行现场排队过户,变“多头申请”为“一次申请”,实现“协同联办”“当日办结”,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提升了群众办事体验。

除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热过户协同办理之外,我市还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税务联动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协同办理,解决了申请人“多头跑”的问题。下一步,我市还将深化数据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与公积金贷款业务联办、地籍图公开查询、扩展网上业务类型和电子证照应用等功能,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利。

新房登记跨国办理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了业务自主办理专区,推进业务网上办。受访者供图

“今年9月,我们顺利办结了一项‘跨国视频委托’不动产登记业务,自此茌平区不动产成为全市首个跨国办理新房登记的地区。”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蔺康说。

今年9月1日,茌平人杨坤因身在英国无法到场办理新房登记业务,委托其朋友到服务中心咨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随即开启“一网通办”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功能,由其朋友将二维码发送给杨坤,通过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进行电子签名,顺利办理完新房登记业务并委托其朋友代领了不动产权证书。

这是该中心8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现“跨国视频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又一个首个,那就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利用人脸识别和电子签章技术实现跨国办理新房登记。

2023年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了“一网通办”电子签章,新房登记业务可以线上自主申请使用电子签章、签名,权利人无论身处何地都可借用网络一键扫码、随时办理。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签名,极大方便了群众办理登记业务。

当前,对于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市形成统一的受理平台,打通了数据通道,实现全市部分业务异地办理。目前,已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市域办、跨省办、跨境办。

“一证办证”零材料办理

“今年8月,我们完成了我市不动产登记‘一证办证’首例业务。”12月16日,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宋妮娜说。

8月18日,市民杜凤华顺利完成了其在冠县滨湖壹号小区的商品房产权登记。与以往不同的是,她并未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也没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申请材料,仅携带一张个人身份证,约15分钟,就在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站完成了全部登记流程,成为我市不动产登记“一证办证”完成的首例业务。

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动产、税务、住建、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群众办理等待时间长,费时费力。对此,冠县对不动产登记进行流程再造,创新推出“一证办证”,组织相关部门梳理“一证办证”事项,对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金三”系统、大数据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平台。群众仅需携带身份证,就近到便民服务站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进行申请即可。经过人脸识别、缴纳税费等程序后,余下的工作就由后台工作人员来完成,15分钟就可全部办理完毕,节省材料95%,办理时限压缩78%,以往让群众“来回跑”变成了“一站式”办结。

冠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还设置了母婴室、政策咨询室、法律问询室,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受理条件、税费标准,让群众一目了然、心中有数;还增设了24小时“不打烊”专区,群众可以通过自助设备打印不动产证书,随到随打。如果群众在外地不方便拿证,还有免费邮递业务,送证上门。一系列改革措施,彻底打通了不动产登记服务距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省时、更省心、更省力。

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受理平台,聊城市探索实行“一网办理”(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线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一证申请”(市民仅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一窗受理”(协同交易、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梳理、归并各项业务办事清单,严防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纳入收件范围,确保办事群众只需到一个窗口,就可完成不动产登记、税务缴纳等工作)、“零次见面”(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传输申请材料后,利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认证技术核验申请人身份,待网上申请通过后,申请人扫码缴纳相关税费,选择证书邮寄到家,全程不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两种选择”(在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不动产登记证书邮寄到家或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的“3102”服务模式,让身在市外、省外、境外的群众通过线上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让群众从“多次跑”“多头跑”迈入了“一次跑”“零次跑”。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8号公告

11月申报进行时~在您办理申报的过程中是否遇到“障碍问题”?继续为您送上申报“扫障”系列内容围观~围观

障碍一: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抵减额.....

解决: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障碍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间限制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障碍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

解决: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含部分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障碍四: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附征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零申报问题...

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15篇】国家税务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

增值税开票软件是财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的,金税盘和税控盘想必都很熟悉这个操作流程了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今天带来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详细的图解流程,涉及到的每个模块都有详细操作过程演示,希望没有掌握的财务人员,今天看过后,可以熟练地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文末获取电子版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

第一章节税务ukey系统注册与登录

1.1 系统注册

1.2 系统登录

第二章节税务ukey的发票管理模块的操作流程

2.1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

2.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填开

2.2负数发票填开

……

篇幅限制,上述有关“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就到这里了。一共是56页的内容,不便在此一一展示了。对税务ukey操作系统不熟练的,可以参考上述文章的图解流程哦,祝愿大家财税工作一切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15个范本)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谱写更加绚丽的华章。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落实党的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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