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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机构于2023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名称情况如下:
(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站地区税务局。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印章使用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改革过渡期间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做出审核的批复或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接受纳税人涉税申请、备案、纳税申报;各区(地区)税务机构各项税务稽查(涉税检举)事项;向纳税人出具的非涉税审批类通知以及出具的税务文书等。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
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印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调整的,按照挂牌后新机构名称刻制。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税源管理所、专业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工具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预填申报
操作指引
功能概述
前置条件
操作路径、步骤
一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将消费税申报功能增加前置发票归集,在原有基础上简化纳税人申报流程,将相关数据自动预填至申报表中,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税务辅导
二
前置条件
1、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三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四
操作步骤
步骤1:进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点击“发票归集表”表单,系统将根据纳税人认定的消费税税费种征收品目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预填“本期销售数量”、“本期销售额”等栏次。
纳税人可核对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若一致,在“调整原因”栏次可选择逐个点击选择调整原因,也可选择“批量调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1、发票归集情况与实际相符,并以此归集数据进行确认申报”,选择后点击【提交】按钮。
注意:若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不一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2、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不符,需调整本期申报数据”,在此提供2.1、2.2、2.3三种调整原因,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纳税人本期若存在未开票收入,选择2.3其他,此时说明原因输入框为必填,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回到发票归集表主页面,此时可在【申报调整】栏次对系统原先预填数据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归集表】表单的申报确认)。
步骤2:点击申报表,核对本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栏次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3:点击附加税申报表,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4:其他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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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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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31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客户端
内蒙古新版电子税务局实名登录方式上线了!
原创: ssdd 内蒙古etax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和规范实名办税的工作要求,内蒙古税务局在新版电子税务局系统推行办税人员实名登录方式,原自然人登录方式整合到实名登录方式中。小编现在向您介绍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渠道及实名登录流程。
一、注册及登录路径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mds.gov.cn或http://www.nm-n-tax.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
2、登录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
二、注册及登录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新版电子税务局支持实名登录、账号登录和ca登录方式。
实名登录适用于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
账号登录适用于已注册过原国税联合网厅的纳税人,可使用原联合网厅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ca登录适用于原地税使用ca盘的纳税人,下载ca控件后可使用ca盘进行登录。
注意:以实名登录方式登录的纳税人,可办理自然人业务及已绑定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为方便纳税人,过渡时期纳税人可采用非实名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不需实名办税的业务,建议纳税人积极进行实名注册,采用实名登录方式办理业务。
(一) 实名登录
已注册过原地税自然人网厅的个人,可直接实名登录,账号密码不变,无需注册。
1、用户注册
(1)初次登录的纳税人,点击【用户注册】,按照提示信息填写实名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如图1—图4。
2、用户登录
(1)注册成功后纳税人可使用用户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登录
(2)纳税人还可采用支付宝登录。采用支付宝登录的纳税人,点击页面下方支付宝登录,打开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或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登录。
3、用户身份选择与切换
办税身份选择页面分为企业办税和个人办税两个模块:
(1)【企业办税】模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企业办税模块中可自动带出企业信息。选择一家企业点击【企业进入】,可办理该企业相关业务。
(2)【个人办税】模块,可带出自然人信息,点击【个人进入】,可办理自然人业务。
(3)选择【企业办税】进入后,点击右上角可实现企业用户和自然人用户互相切换。
4、用户授权及授权审核方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登录时自动绑定企业信息,无需申请授权。
其他办税人员需通过授权方可取得企业【办税员】权限
(1)企业办税人员申请授权路径:
①点击办税身份选择页面【企业绑定】,进入【我的企业】信息页面,点击【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
②以【个人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个人信息】—【我的企业】—【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如图6
③以【企业身份】进入,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我的企业】—【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确认即可。
(2)企业授权确认:
办税人员提交授权申请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管理】—【待确认】—【审核】,审核时可修改办税人员权限内容,点击同意授权即绑定成功,拒绝授权即绑定不成功,如图7
(3)企业主动增加办税人员: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授权】—【新增授权】,输入信息点击确定即可,如图8
②办税人员确认授权,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办税】—【个人中心】—【我的企业】—【待确认】,点击【确认授权】,即成为企业的办税员,【拒绝授权】即绑定不成功。如图9
5、办税授权的权限内容:
(1)申报缴款:可办理申报、缴款、优惠信息备案等相关业务
(2)发票管理:可办理与发票相关的业务。如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其他业务:非申报缴款、发票管理相关业务。
(二)账号登录
适用于已注册过原国税联合网厅的纳税人,可采用原登录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如图10。
(三)ca登录
纳税人可安装控件后点击【开始认证】进行ca登录。如图11
【第4篇】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
中国网11月4日讯 北京时间11月2日晚,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主持。
本次会议是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的系列活动之一,也是今年重要的主场涉税外交活动。与会各方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
为提高金砖税务合作影响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倡议设立“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以案例形式向世界分享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服务实践成果,促进彼此交流,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税务部门提供借鉴。本次会议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与会代表对“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案例集中展示了金砖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领域的有益探索,反映了金砖国家税收治理的最新成果和各国税务部门的共同关切,体现了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理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国一致同意,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作为金砖税务合作的标志性知识产品固定下来,在今后推出更多有价值的实践案例,为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提供“金砖样板”、贡献“金砖智慧”。在此次会议前一天召开的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表示,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为各国分享经验、交流观点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会议的另一亮点,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代表首次参加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为金砖税务合作发展建言献策。国际组织代表一致表示,非常认可和支持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认为这一做法能够有效促进金砖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国际组织愿意加大推广力度,使其能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能力。金砖各国税务局长赞赏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促进合作、加强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愿与国际组织一起推动塑造更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
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各方为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他指出,金砖国家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合作共赢的好伙伴。金砖税务合作机制自2023年建立以来,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接力棒在金砖五国之间传递,金砖税务合作机制的凝聚力不断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吸引力不断增强。中国税务部门愿继续与金砖各国税务部门一道,与各相关国际组织一起,携手共进,并肩前行,深化务实合作,推进交流互鉴,构建更加高质量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金砖税务合作机制实现更大发展,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金砖税务力量。
在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专题讨论环节,王军表示,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金砖国家税务部门需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共进,开创未来。他提出三点合作建议:一是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上密切合作。继续深化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强化税收数据共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砖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二是在推动世界经济复苏上通力合作。积极分享运用税收措施助推经济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工作机制,共同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三是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上团结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主导的税收改革,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声,共同推动构建公平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2023年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和税务专家会议将由南非主办,各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南非办好会议,推动金砖税务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实现更好发展。
【第5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和博智税通一起往下看吧!
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1)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2)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去,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也是一个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第6篇】云南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云南财经大学92
云南大学46
云南师范大学35
云南民族大学34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3
西南林业大学21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19
昆明学院12
昆明理工大学11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10
楚雄师范学院9
曲靖师范学院9
西南民族大学8
云南警官学院8
南京财经大学6
玉溪师范学院6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6
云南农业大学6
大连民族大学4
南京审计大学4
南京邮电大学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
保山学院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
红河学院3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3
内蒙古财经大学3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3
天津财经大学3
天津商业大学3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3
昭通学院3
重庆工商大学3
安徽大学2
大理大学(原大理学院)2
大连财经学院2
大连大学2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2
东北大学2
海南大学2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
华北科技学院2
昆明医科大学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
普洱学院2
山东财经大学2
山东师范大学2
山西大学2
上海财经大学2
上海大学2
上海海事大学2
上海杉达学院2
上海政法学院2
西北大学2
西南大学2
西南政法大学2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2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
中国海洋大学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
中南大学2
中央民族大学2
周口师范学院2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姚琴简历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 (记者 户小红 郑唯舒)7月5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统一安排,陕西省12个市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合并,组建新税务机构并统一挂牌。这是继6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陕西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又一稳健步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副局长席七万表示,全省12个市新税务机构在今天同一时点顺利挂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全省税务干部以新机构成立为起点,焕发出崭新的精神风貌,凝聚起崭新的铁军力量,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精准对接税收现代化建设目标和省委“五新”发展战略,落实好省局“六个一”发展思路,协同抓好税务机构改革和其他各项税收工作,高质量推进陕西税收现代化建设,书写好兴税强国为民的崭新篇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向党、向人民、向历史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据了解,自今年3月改革动员令发布以来,陕西省成立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建立协同推进、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凝聚强大的改革合力,顺利完成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挂牌。在此基础上,陕西省税务局建立以“省局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联络(督导)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机制体系;制定了“实施方案+任务清单+操作模板”三个层面的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全体税务干部上下联动、沟通交流的信息体系,扎扎实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规范有序落实。此次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县(区)级税务局将在7月底前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在集中精力抓改革的同时,陕西省税务局坚持“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理念,毫不放松地抓牢组织收入工作,认真落实增值税、环保税、水资源税等各项税制改革举措,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升级网上办税系统,建立征管服务应急保障机构,推出“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两个清单,全面推广“一厅通办”“一键咨询”,进一步优化了纳税人办税体验,有效提升了税收营商环境,为改革平稳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省各市级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一致表示,一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以市级税务局挂牌为动力,全面落实好各项改革发展任务,积极探索为民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国家和陕西经济发展贡献税收力量。目前,各市级税务局已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展现出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新气象、新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七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姚琴为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揭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副局长席七万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揭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副书记、局长周彬县等省局领导分别参加了各市新税务局挂牌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七联络(督导)组成员、各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陕西省税务局派出的联络(督导)组负责人、市级新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有关县(区)税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当地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李毅刚任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李捷任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米晓东任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陈文正任国家税务局总局渭南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蔺轩任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杜峰任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张大峰任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姚红任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黄树荣任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张利任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申银军任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李袁涛任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第9篇】山西国家税务总局
5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区税务局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妇委会委员。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市妇联联络部部长张翠萍莅临指导,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长森主持会议,42名妇女代表参会。
会上,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晓芳宣读了市妇联关于同意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听取了第一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计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名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代表市妇联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就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当好机关妇女干部的坚强后盾;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充分激发妇女同志的潜能和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代表区党委对新一届妇委会委员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妇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新一届妇委会能够继承传统,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岗位立新功,率先打造出更多更响的工作品牌,推出更多更强的标兵模范;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意识,共促和谐展风采,切实为妇女干部解难事、破难题,引导妇女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三是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守正创新促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将妇委会创建成深得妇女同志信赖的基层组织。
来源:太原妇联
【第10篇】云南国家税务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9:4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23年6月至2023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0572036-00572045、02336236-02336250、00810741-0081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1867506-01867520、01868784-01868787、01868789-0186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23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9日
【第12篇】天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3x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445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6a1q3xk):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区***镇***路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购进的“3号喷气燃料”属消费税暂缓征收品目,不准予消费税抵扣。你单位在2023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3月期间申报消费税时在《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四(1)《本期准予抵扣税额计算表(成品油)》中只填写本期“准予抵扣税额”,不填写其他项目,在明知购进商品为消费税非应税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虚抵的方式直接抵扣消费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应补缴消费税14,524,789.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73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770,762.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每个月不知道怎么报税?看老税务师的“从零开始”系列就够了!
对企业来说,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免不了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报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由于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业务,自己在网上申报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从零”系列从最基础的操作讲起,保证一看就会,一看就懂,申报纳税不用再往大厅跑,再也不用花钱请代办了!
第一期我们就讲一讲在网上申报的第一步,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进入电子税务局的首页。可以在本省税务局的官网上找到入口进入,也可以在百度搜索进入。这里我们以北京电子税务局为例。
这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首页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以北京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常用的一共有三种登录方式,我们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种是ca证书登录,这是大多数企业登录的方式。使用ca证书登录很简单,把ca证书插入电脑的usb借口,输入密码即可登录。
第二种是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也是现在企业比较常见的登录方式。在登录页面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用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根据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输入后即可登录。
第三种是账号密码登录。输入自己的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以及验证码后就可以登录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常用登录方式就是这三种,其他省市的电子税务局也有别的登录方式,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操作就可以登录了。ca证书登录是各个省市最常用的登录方式,大家一定要保管好手中的ca证书。
这一期的教学就到这里了。下一期我们来讲一讲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2-8-1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08月05日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2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23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