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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的权利

【第1篇】税务机关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4条:

(1)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3)申请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税务人员回避。(4)申请减、免、退税权。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5)申请延期申报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按期申报时,有权申请延期申报。(6)申请延期纳税权。因不可抗力或当期货币资金短缺影响按期缴纳税款时,有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7)多缴税款退还权。发现自己有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时,有权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8)取得完税凭证权。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从税务机关取得完税凭证,或者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9)拒绝非法检查权。税务人员检查时没有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10)维护基本生存权。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您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11)陈述申辩权。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12)法律救济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13)控告检举权。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14)委托办理税务事项权。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2篇】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办法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判断标准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纳税人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

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买卖的销售,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第3篇】税务机关代位权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四)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强制执行的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扣押、査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滞纳金的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

4.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欠税清缴

1. 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欠税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 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 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一)税收减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退还:

(1)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的,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2)税务机关发现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2.补缴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非主观故意)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累计数额 10 万元以上),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对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不受前述规定期限限制。

(三)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不存在欠税情形

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査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无欠税证明的申请

(1)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须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①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 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无欠税证明的开具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2023年7月13日星期三8:35 龙岗看守所外等候会见

【第4篇】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六、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情况,主动做好辖区内发票的入库、调拨、发放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印制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经下达印制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七、运用内控平台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注重防控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发票服务方面的内部管理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八、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要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系统领票和开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领票和开票效率。

各省区市税务局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举措,为纳税人领用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6日

【第5篇】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

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1月批扣何时开始?缴费人需要做什么?一起来看↓↓(成都税务)

滑动查看:

1.问:本月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批扣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将于2023年11月17日起陆续扣款,请在11月15日前核实确认您的个人批扣协议和批扣档次信息,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2.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核实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确认在税务部门签订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有效,协议批扣标志为“费批扣”或“所有批扣”;

(2)确认个人批扣选档。确认设置了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3)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扣款账户状态正常(能正常转账、刷卡交易),并在2023年11月15日前在扣款账户留足余额。

3.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确认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及批扣档次信息?

答:(1)线上确认。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城乡居民协议】,使用参保人信息登陆。第一,核对“协议账号”信息及“批扣”标志。若不存在有效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或协议内容有误,可通过【城乡居民协议】模块新签、修改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第二,点击页面下方【批扣金额设置】,确认所选险种和档次是否为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2)线下确认。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核实确认您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险种和档次。

4.问:若以往年度参加批扣所选档次和自行缴费的档次不同,今年参加批扣是以哪个档次为准呢?

答:以您已确认的“批扣档次”为准,自行缴费选择的档次不会被视作“批扣档次”。

5.问:若存在有效代扣协议,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均设置了有效批扣档次,但仅需批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成年城乡居民缴费人,需要怎么做?

答:您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已选择确认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档次。

6.问:不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不参加税务部门批量扣费,可在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以参保人信息登陆后,在【城乡居民协议】作废代扣协议。

(2)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协议,或作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批扣选档。

*无有效“批扣协议”或无有效“批扣选档设置”,均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如您已于2023年11月15日前缴费成功,则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7.问:不参加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自行缴费?

答:需要自行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一)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3)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4)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5)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二)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支持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2)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柜面(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3)学校、幼儿园代收。

8.问:成功扣费的缴费人,如何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答:成功缴费2个工作日后,您可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用参保人信息登录后点击【证明开具】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第6篇】税务机关涉税风险

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但相比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对复杂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更容易在纳税环节出现风险。

税筹圈整理了企业常见的10个涉税风险点,将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避雷”提供重要指引。

一是账外资金回流风险。

什么是账外资金回流?简单来说就是“两套账”,比如做家具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家具,但顾客都不要发票,于是老板就把这笔钱放进私人账户。后来企业要进货,缺少资金,这时再由老板的私人账户把这1000万元转回公司。这种行为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账外资金回流”,认为该企业通过账外资金隐藏真实收入。一旦被稽查,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资金回流的本质,是财务报表资金流异常。因为按照资金回流程序,通常是因为企业账内资金不够用,所以才把账外资金转回来,转回的资金就记在“其他应付款”税项里,相当于公司欠老板的钱。而一旦企业财务报表上显示“其他应付款”金额过大,便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做“两套账”,招致处罚风险。

如何化解?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还款、应收款抵消(即用同一个人的应收款项抵消这个人的其他应付款)、过桥处理、债转股(用公司账面上的其他应付款转化为持有公司股权)、增值还债等五种手段来化解该风险。

二是无票支出风险。

无票支出,就是企业采购付款后没有取得发票,比较常见的行为是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这些销售方以农户居多,开具发票本身不是很方便,由此造成无票支出。

无票支出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作为成本开支,即购进方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效税前扣除。没有成本开支就会造成利润虚高、所得税虚高,进而出现多交所得税的情况。而有些企业为了不多交税,便会选择偷偷做假账,购买发票来充数,进而形成偷税漏税,进一步放大这种风险,最终等来的是税务机关的惩罚。

三是不合规发票入账风险。

一般而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以及不规范填写的发票,通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就目前而言,随着我国税法打击力度的加大,私自印制等现象导致的不合规发票数量已经大大减少。目前存在的不合规发票,主要是由于填写和开具时不谨慎、以及开票信息不真实等原因带来的。

比如,开票时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合;发票类型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抬头等不合规;使用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出租不动产,没有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发票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等等,这些行为均会造成发票不合规。对此,企业应该高度注意,在开具发票时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以防发票不合规,进而影响后续的报账。

四是内部借款风险。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进而给公司带来违规风险。如果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还容易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

五是银行账户开立风险。

有些企业认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纯属企业个人行为,可以肆无忌惮,不受管束。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所以,企业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及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以免被罚。

此外,有些企业之所以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就是因为动机不纯。有些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会在银行开立多个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殊不知,这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惩罚。

六是公司注销风险。

有的企业自知自身账务不清,资金来源不明,或涉及偷逃税款等,老板担惊受怕,就想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消失灭迹”。但要知道,注销公司一般要经过税务局倒追公司3-4年的税务进行稽查和审计,届时所有的税务不合规行为都会暴露出来。所以,公司在注销前要考虑到这一风险。如果一定要注销,那么在注销之前建议将不合规之处先纠正化解,以免衍生更大风险。

七是财政补贴涉税风险。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也有风险需要注意。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为了避免缴税,有些企业故意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殊不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企业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将政府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不可以。如果贸然行事,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些企业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对此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一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已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扣除,则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八是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性质是个人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个人合伙企业却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金额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疏忽不交,则可能会被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是上市公司计税风险。

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复杂,股权结构也很庞杂。其主要包含的涉税风险包括,一是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三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四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等等。

十是员工利益涉税风险。

企业在给员工发放薪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等等,也存在涉税风险。比如,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时,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再如,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比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一次性补偿金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这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风险不仅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注意,员工作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也要更加留意,要学会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第7篇】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

(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提示】税收已经不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用自愿出价方式。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需要。

(二)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 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提示】怎样理解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纳税义务的内容。

(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

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提示】我国对纳税主体的确定采取的是 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征税对象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 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提示】我国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的权利。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提示】税务机关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提示】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利。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 的,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提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提示】2023年 2月,在下列法律中,明确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概念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条。

4.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8篇】税务机关冻结银行账户

上一篇,我们讲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银行卡账户信息属于企业或个人隐私,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无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涉及隐私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因此,不论是个人存款还是单位,未经依法授权是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是,部分有权单位经过法律授权,是可以依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及存款情况。”

这一篇,我们来讲“哪些机关经过法律授权,可以依法冻结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各类冻结的时长不一。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7、人民法院

(1)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8、海关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9、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0、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11、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当然,无论是哪个部门,对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措施时都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由有权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9篇】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 账务不全,但 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5.扣缴征收

(1)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2)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的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委托征收

适用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 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调整的含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 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5.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6.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2023年7月12日星期二7:29 书房

【第10篇】税务机关应诉权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以来,经历了2023年和2023年两次修改,且修改的时间间隔在本世纪第二个10年就两次修改,意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快,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为偏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下,执法及司法领域也跟进及时,应对这种变化。2023年修改2023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诉数量从2023年的8万余件飙升到2023年的14万余件,2023年的16万余件,2023年的18万余件,行政诉讼每年呈递增态势。但税务方面的行政诉讼从绝对数来说相对偏少,但在国务院部门中来说,属于偏多的状况。在涉税行政诉讼中,存在撤诉情形较多,行政机关诉讼胜率较高等情形。本文意在通过讨论行政诉讼涉及的涉税的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成因,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个别案例进行剖析,以寻找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各自维护自身权益,防范败诉风险的方式方法,对涉税行政诉讼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面临的问题、成因分析及案例

一、涉税行政诉讼绝对数量少,行政诉讼通道不够顺畅。

(一)绝对数量少,应是国务院部门系统问题。如下表一,从司法部统计的数据,从2023年开始到2023年,国税总局的行政诉讼应诉数据呈先升后降的形态,2023年到达顶峰,之后回落,2023年、2023年与2023年相当,略有增长。2023年出现大的增长,应是实行登记制的结果。但是不管税务总局行政诉讼应诉数量如何,在统计年度区间,在当年度按国务院部门应诉数量排序稳定的排在第二位,排在一位的是知识产权局。

从两个部门的属性看,诉讼涉及的事项均是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但行政诉讼绝对数量而言,知识产权远大于税务行政诉讼。这可能与税务专业性相对较强而导致纳税人提起的诉讼动力相对较弱有关。

从应诉数量看,国税总局的行政诉讼应诉绝对量与全国行政诉讼应诉总量相比较小,但如果与国务院部门横向比,属于偏多的情况。故而,是否可以提出一个观点,即从总体上说国务院部门总体行政诉讼量小,与这些部门的强势相关?从数据看,以2023年为例,全国行政诉讼应诉数量18万余件,但国务院部门应诉数量只有区区3700余件,占比2%,而其他年份的占比:2023年占比2.6%,2015占比2.6%,2023年占比1.6%,2023年1.9%。因而,涉税行政诉讼少并非税务部门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系统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阻挡了行政诉讼的通道。众所周知,涉税行政诉讼事项部分有前置前提,且是双重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跟征税相关的争议,需先行缴纳相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才能发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个事项行政诉讼的双重前置,应该也是导致涉税行政诉讼相对较少的原因。一是很多与征税相关的事项,由于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及时,导致行政复议的时限过期丧失行政复议的资格;二是在行政复议阶段,税务局与纳税人在协商讨论后,做出了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较为有利的决定,使得争议事项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终结。从表一中也能看到行政复议数量是远多于行政诉讼数量的。因而行政复议的前置硬是使得行政诉讼减少的原因之一。

二、涉税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及被驳回起诉情形多,税务机关败诉几率较小。

如下表所示,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在2023年-2023年的一审结案数据显示,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平均约占38%且各年比较相近,驳回起诉平均约占46%且各年比较相近,合计两者超过80%。而税务机关败诉平均只有6%。

撤回起诉的占比较大,原因多样。一是税务诉讼专业性较高,诉讼面临成本和收益并不匹配,导致纳税人继续诉讼意愿不高;二是诉讼事项并非有大的利害关系,如部分信息公开事项涉及的诉讼,经税务局解释后撤回;三是部分涉税行政诉讼,税务局方面受制于内部考核指标等原因,在该事项上与原告协调沟通,达到某种平衡后使得其撤回诉讼。

驳回起诉的原因大体是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如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律要求,超过诉讼期限等等。这种原因主要是原告法律专业水平有限导致。行政诉讼登记制实施以后,原告的诉讼门槛降低,导致部分纳税人以为只要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并审理,从而增加了维护权利的渠道,但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却并未意识。

税务机关一审败诉的诉讼事由,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处罚、征税(社保费)有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方面。

三、部分涉税行政诉讼经历时间长,成本高。

(一)有行政复议前置前提的,时间过长。

从行政复议到诉讼一审、二审,时间跨度从知道该行政行为开始到提出复议60天(小于等于),复议决定作出时间60日内处理完毕,复议决定到提起诉讼15天(小于等于),一审办结时间6个月内完成,二审3个月内完成。时间跨度约12个月,如果是征税原因导致的,企业不一定能达到诉讼要求,其中耗费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相当大,一般规模小的企业无力承担这些成本,诉讼之路并不容易。即使法院做出了被告违法的决定,如要求被告重新作出针对某个经济业务课税的处理,但如何处理,法院并未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那么企业和税务局针对该事项又是一番协商争论,企业和税务局都重复耗费资源。

(二)从案例看涉税行政诉讼时间之长,成本之大。

《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1329行初12号,该诉讼主要事由是原告申请出口退税,但被告以该公司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为由拒绝办理。该事项2004年提起一审诉讼,2005年提起二审诉讼,裁决结果要求被告对出口退税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被告税后提交了编号为2004001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09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2023年被告重新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法院裁定被告行为违法。2023年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354856.51元及利息,在2023年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2023年法院以原告未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6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确认被告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退税。2023年法院一审对退税事项的裁决(摘抄):作为双方争议的退税问题,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应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留抵税额及金税卡被拆除造成的各项损失等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

该案例一个涉税事项诉讼时间跨度之长,2004年到2023年,跨度13年。企业相当有耐心,也有实力,历经13年不倒,并坚持行政诉讼,确实非一般企业所能做到。从企业端来看,税务局诸多违法行为,如程序违法,不作为违法等均没解决实体退税的问题,纵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但发生的成本已经发生,除了增加成本外,实际的根本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法院的判决仍然是把这个实体问题推给了税务局处理。从税务局端看,该事项法院对税务局的正常职责范围并没有介入,支持仍由税务局对涉税事项进行判定,至于如何办没有指导性裁判。但税务局出现的诸多程序上的问题,履行职责上的问题暴露不少。

四、税务机关不注重程序合法,法院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多,导致行政资源浪费以及造成纳税人成本加重,税务局机关行政效率和合规性水平有待提高。税务机关出现对行政行为的判断不专业引来飞来诉讼的情况。

(一)从判决结果大类上看,撤销行政行为的居多,此类结果均是判定税务机关有瑕疵,要求税务机关整改。税务机关因此可能对事项重新进行认定,程序重新执行。

行政复议作为征税事项的前置条件是行政诉讼的重要源头,部分非征税事项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税务机关做出不予行政复议的决定,必然引起纳税人的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关诉讼较多是制度设计产生的结果,相应的败诉的数量也多。而败诉的原因多是税务机关对行政复议规则应用理解和使用不当造成的。

行政处罚作为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使用频率较高的,且弹性较大的行政行为,本身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类似案件,按金额和性质判断,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额度差异较大。某段时间某地税务机关要求偷漏税案件所有处罚不低于偷漏税款的1倍不高于3倍,但其他地方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全国范围内某些判例存在差异,导致行政处罚的裁量争议较大,另外对于涉税的严重程度的判断存在主观性较强的问题,也是该类事项行政诉讼较多的原因。税务机关败诉的大部分原因来自程序方面不合法。这是税务机关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大力改正。

征税事项的行政行为撤销。这方面是诉讼双方对实质征税产生了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和征税法律的引用存在分歧。这个占比相对较低,原因是法院一般不参与认定征税事实,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法院对事实所依靠的证据的认定和具体法律的引用有审查职责。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形,法院应纠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征收领域相对专业一方,该事项败诉率低比较正常。同时,法院方该领域专业人才较少,税务机关的认定被认可的可能性较高。

(二)要求履行职责的判决较多,主要反映在社保征收职责。这类案例在2023年度较多的原因是征管职责的划转,体现在试点省份如河北省较多。现行体制,社保费征收由税务局负责,但相关的主体认定,缴费基数认定,违法纠违等职能仍由人力社保局承担。税务局的败诉主要是因为当地人民政府出台了相关征收职责的文件。这类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和税务局理解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导致。

(三)2023年度样本中,有对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被认定为行政行为的案例。税务局出具的用于其他方面有一定证明力的说明,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形,企业可以对该《说明》的出具行为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行为。故而,税务机关如无必要或者无明文规定的证明,尽量不开具。如开具,务必谨慎对待,评估后果。

第二部分 启示及建议

一、改变双重前置的做法,改为单条件前置,取消征收相关诉讼必须行政复议的限制。

双重前置的设定,考虑了税款的优先缴纳,保证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而行政复议的设定给了征纳双方再次确认和纠错的机会。事实上,税务机关作为行政复议的主体,本位主义的现象是存在的,不可避免的。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无法保证过程的公开,结果的公正。最后仍然将付之于行政诉讼。当然,现实是行政复议也确实自查自纠了许多事项。但如果放开行政复议的前置,将更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和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法院因此而可能带来更多的受理量,但司法权的权威性、公正性和行政权的偏向效率性相比较,更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一旦行政权追求效率,难免忽视必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纳税人维权的渠道越广越简便,对税收执法的反向监督越明显。

二、加强法院法官的专业化,综合化培养。

涉税诉讼涉及的知识范围较为宽泛,除了法律,还涉及经济、财会,商业等领域。法官对应的素养要求较高,必须理解事项发生的前提,理解征税的依据,了解行业的规范等。这也是很少有针对具体征税对象的具体征税行为是否符合实质征税原则进行裁判案例的原因。

建立一支专业化、综合化的法官队伍,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不断出现的新的经济业态产生的涉税行政诉讼。建立涉税案件法官名录,实施涉税事项法官准入或者登记制度,定期培训涉税业务知识,强化税务专业法官知识储备。

三、建立涉税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制,合理制定律师收费标准,鼓励特定案件免费制,实施税务案件律师积分制度。

目前以自然人或者非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例相当之多,虽然存在胜诉的案例,但败诉案例更多。对于专业性强的涉税领域,税务机关宣传税法以及辅导纳税时,纳税人都不一定能够理解的专业事项,纳税人行政诉讼的败诉率高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营造一个以专业律师代理的全环境,对维护纳税人权益非常重要。合理的收费要使得人人请得起律师,税务律师积分制度保证律师能合理的接受委托,而不至于拒绝委托。从而增强社会的涉税事项维权力量。

四、税务机关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加强队伍素质管理,优化人力资源,优化内部控制变得越来越紧迫。

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少部分制度原因导致外,其他均是程序违法的居多。这体现了工作作风的粗糙。税收是门技术活,是讲究合法,合理的,更是讲究逻辑的。最基础的是在执法过程中保证流程的完整执行,各项文书,各个过程的准确操作,不可马虎了事。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分级分类管理,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

对实质课税引发的税务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较少,这取决于经济活动的适用的法律判断,税务人员必须具备经济活动对应的税种,适用的法律条文,计算的依据的判读的能力。往往税务机关具备这种能力的人员相对较少,达不到人人较为均衡的状态,知识垄断较为严重,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内部控制是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保障。合理的内控制度安排至少可以缓解或解决作风粗糙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任重道远,目前税务机关采取信息化手段对涉税业务进行监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内控运行的关键是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而只有涉税行政诉讼越来越少,才能验证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

【第11篇】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风险内控

目前,退税申报简单了,退税款到帐快了,大大利于外贸经济发展,同时,对出口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更高了,对企业涉税数据监控的力度更大了,一旦被发现风险点,必将接受严查“打扰”。为帮助岀口企业积极适应“以数治税”,新版《岀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为岀口企业提供了风险内控管理数智化解决方案,是岀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实用工具。

一、智能生成数字化退税申报资料。在电子税务局正式申报后,下载归档申报表后,成册关联生成申报资料,按照封面、申报表、报关单图片,电子增值税进项发票,电子岀口发票数据图片归挡。如果是开具的纸质发票,自动生成与发票内容一致的数据进行归档。加密存储在电子化档案室,可按权限查阅,可下载打印。

二、关联归档备案单证和自定义资料。在平台上点击备案关联后,根据退税申报表上报关单号码,自动将日常业务过程中归档的单证资料,按文件要求生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表》按顺序成册生成备案单证。企业还可时将重要的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自定义归集在申报所属期资料,便于税局核查时“自证清白”。

三、定义生成退税核查资料。在税局对企业首笔退税业务核查、退税申报自检岀现非申报错误类一级疑点、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处理问题及退税检查评估时,使用风险内控管理功能,可一键定义生成核查资料,既标准规范简单快捷,也能打包下载上传,还能打印成册上报。

四、智能快开出口发票。《zr电票管家》功能,以岀口企业实际需求为中心,提供了涵盖整个发票使用链条的全流程服务,从数据导入、开票、递送,到发票识别、查验、认证、归集和存档,全流程一站式完成。支持各种增值税纸/电票、普通纸票/电票开具,还涵盖客户特殊需求的使用免税和外币发票开具。更方便的是,出口企业可用报关单数据智能快开具岀口发票,避免人工误录差错,自动关联归集,票面内容与报关单一致,备注项标准规范。

五、为出口企业搭建了大数据库。电子化档室功能,实现了发票数据、报关数据、申报数据、业务数据等结构化管理,与税务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同步联动,形成了岀口企业大数据库。

为企业数据应用、整合,处理,分析提供了智能化工具,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优化和调整经营模式莫定了数据基础。电子化档案室釆用最新技术安全加密,数据信息规范化归档,直接关联备份,永久性安全存储,防止意外损坏丢失,按权限查询应用也更加便捷。

【第12篇】税务机关撤销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

如果对该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诉讼期间还需要缴纳税款吗

我们一起去听听法官怎么说

李某承揽了牡丹江某小区四栋楼的外墙体保温工程,并在工程结束后与发包方签订工程量清单进行了结算,领取了工程款。2023年12月14日,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李某承揽工程并取得工程款,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李某不服,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案中,原告李某对被告税务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追缴应缴未缴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属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行缴清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李某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其既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且具有强制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因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而被驳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我国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13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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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务机关检查职责范围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通过税务检查,虽然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但是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

税务检查细分为三种:税务自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税务检查均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危机。

1.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税务机关的建议检查方式,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进行自我检查,检查力度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于税务稽查。

企业做事按照制度或政府要求,但是不等于没有差错,如果复审或再次按过程操作一遍,你会发现绝对结果不一样。因为现代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复杂,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在变化。

2.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企业与税务局表面上看矛盾,但全面的看问题,正是企业与税务局的这种关系,才维持着一种社会和谐关系。理清这种关系,检查就是一个手段,如果抵抗只会加大企业税务危机,让危机提前降临。

3.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添加了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原则增加,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和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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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机关代位权撤销权

苗木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合规风险

一是公司+农户的方式的税收优惠条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公司是否承担所有经营风险。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农户的方式。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二是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利用农副产品的免税政策虚开发票。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前两种风险可能只是补税,最后一种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的,还可能“无自由、失自由,心身伤透眼泪流”。

——来源中国税务报

商业银行应审查《扣缴税款通知书》的合法性

因a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而b公司欠税。税务机关为了追缴税款,向商业银行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要求查封a公司的银行账款,并通过商业银行划拨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c公司提出异议,因为c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配合税务机关查封、冻结并划拨的行为损失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c公司要求商业银行赔偿损失的,商业银行应该赔偿吗?

一、商业银行能否无条件配合税务机关的行为?

不能。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法律条文,因为没有具体衔接条文,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也未见相关法律解释。其次,该条文的关键字眼是“依法”执行职务,其实就隐含着审查的意义。审查就不能只唯上,不能只唯官,只能以法律角度进行审查。

所以无论多么充分的理由,不过行有行规,逾越了行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银行的行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合法性具有法定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冻结、扣划有权拒绝,否则就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税务机关基于b公司欠税,能否冻结a公司的银行账号

不能。a公司只是欠b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欠税。即使b公司欠税,税务机关也只能查封冻结b公司的资产。只有b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起诉才能行使以上权利的。

三、税务机关能否基于税收优先权进行优先查封?

不能!税收优先权是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不是税务机关查封程序优先于人民法院查封程序。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与法院的执行程序如何衔接,其实是一项法律的空白地带。行政法与民法的执行发生冲突的时候,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例如税务部门已经查封冻结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法院已经查封的情况下,税务能否轮候查封的?这些均需要个案协商的。

四、延伸:商业银行基于税务机关的指令遭受损失,能否向税务机关主张损失?

商业银行按照行政指令致使遭受损失,应该可以向税务机关索偿的。基于民事侵权程序还是国家赔偿程序呢?个人认为是后者,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假如税务机关要赔偿时,赔偿款的来源是税款吗?实践中,行政部门分锅吃饭的,一般是用自身的经费来赔偿的,所以税务机关可能要用办公经费来赔偿的。羊毛出在羊身上,税款来自税局的经费?毕竟进了国库的税款是很难出来的。执法有风险,文书要谨慎,不然就可能发不出工资的。

案例来源(2019)黑71执复2号

税务机关的权利(15个范本)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4条:(1)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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