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保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税务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保险税务征收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单列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伤保险费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征收方式。
二、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缴费单位(人)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
缴费单位(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企业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银行批扣或汇总申报等多种渠道缴费。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新参保人员应办理事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办税厅前台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三方协议签订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单位、银行、税务)协议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需采用“实时电子缴税”方式缴款,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
(三)原机关事业人员缴费事项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新闻链接
消息称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或将暂缓
税务将先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或将暂缓。
12月27日,一位要求匿名的权威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确认了该消息,目前并没有接到明文政策,但企业社保转交税务的工作可能要暂缓,而且暂缓时间未知。
另外,目前已确认,山东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具体来说,2023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同一时间,城乡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也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23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此外,居民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据国务院此前的部署,社保降费要和“社保征管移交税务”同步推出,不过目前社保降费方案还没有推出。
【第2篇】社会保险归税务
前一段时间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对于社保缴纳情况不同的企业来说,包括了社保正常缴纳、社保少缴纳和社保不缴纳的情况。那么单位在少缴纳或没有缴纳社保会出现怎样的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正常缴纳的企业
单位按照职工每月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数据匹配,这种“正常缴纳”的单位大可不必担心税务部门的核定,因为已经很标准了。
少缴纳的企业
目前有很多企业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申报缴费基数,但社保在由税务部门征收后,那么就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来申报了。
因为在企业代职工缴纳社保时,税务局对于已经有了职工实际收入的数据,若单位依旧用当地最低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保,税务部门就能发现数据不匹配了。
没有缴纳的企业
现在也有部分公司是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在税务部门对单位申报社保的职工工资基数和申报社保的基数进行对比,若两者出现的数据差距比较大,那么在大数据的筛查下,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就无处遁形了。
所以当单位给职工少缴纳/无缴纳社保时,带来的风险对于单位的影响都会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违约成本增加
若单位给职工少缴/没有缴纳社保,职工是有权利申请一部分的经济补偿,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会对没有履行缴纳社保责任的单位进行直接罚款。
劳动纠纷
若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职工有权利单方面随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若职工发生了工伤的情况,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建议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社保,避免出现违约成本增加和劳动纠纷的情况,这样就不会对单位造成影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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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养老保险归税务
近日,有消息称,从2023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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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未提企业养老保险转移事宜
山西、湖北等多地税务机关网站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未提企业养老保险移交事宜,具体如下: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23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4日
相关政策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23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4日
划重点: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2
利好部分企业!
新征管政策留下了缓冲期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如今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为广大企业留下了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
3
国务院明确!
不增加企业负担!
国家此前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
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三、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相信,下一阶段,国家会对社保法进行进一步适当的修改,合理降低相关费率,为企业进一步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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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人寿保险税务代理
一、什么是税,为什么要收税?
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因为个人和企业赚钱的社会环境是国家为你创造的,为了维护这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收点“物业费”是非常合理的。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17个税种。
2023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提出了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无死角核查,对自然人和企业主体实现“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必追究”的税收征管机制,因此今后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面临着税务合规与筹划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减税降费扶持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自然人的税收问题将成为税务管理的重点。
二、税务筹划的原则
1、税务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交对税”和“不多交税”,而不是逃税不交、少交,任何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规避行为都存在严重的涉税法律风险,最终不但不能少交税,补税后更要承担滞纳金、罚款、刑罚等法律责任。
2、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是降低应税收入
征税征的是扣除免征额后的收入部分,所以降低收入、提高扣除免征额部分或者把所谓的收入变为法律上的免税所得就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而人寿保险在这三方面都有可操作空间。
三、人寿保险的税务筹划功能
1、人寿保险理赔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赔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因终身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依据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无论金额多少和是否指定受益人,取得该保险理赔金的个人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指定受益人只会影响理赔款的法律性质,但因为目前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所以理赔款的性质对交税没有影响,但可以影响到该笔款项是否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如果今后开征遗产税,人寿保险的法律架构设计会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产生巨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人寿保险领取的年金、分红等收益尚未纳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领取的年金、分红等收益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也没有征收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战略的实施,如果对上述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在没有明确规定前,上述收益仍存在税收筹划意义。
3、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尚未纳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属性与普通保险不同,针对上述保险产生的收益目前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收相应的税费,因此也具有税收筹划意义。
4、个人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可见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
人寿保险税收筹划的功能如果能够熟练运用不但可以实现“不多交税”的目的,更能通过对税法和保险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做到家庭、企业合法合规运营,避免对公账户违规转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收企业款项、企业与家庭资产混同等高风险行为,为家庭构筑起合法合规的防火墙,保障家庭的和谐幸福。
此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税务合规筹划的空间虽然有,但不会很大,那些宣称可以通过税务筹划省下大笔税费开支的广告绝大多数都无法做到合法合规,或者省掉一种税带来其他税费缴纳的风险。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速度和质量都非常高,所以在税费征收上没有特别明显的漏洞,即便有新问题出现,税局系统也会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封堵,所以税务筹划的心理预期一定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