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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临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临时税务登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临时税务登记

【第1篇】临时税务登记

来自 二哥 二哥税税念

个人临时税务登记有啥好处?

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可以和小微企业一样,享受月度15万,季度45万的免征政策。

而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是执行的按次纳税,起征点是300-500(各省基本执行的500最高标准),也就是说,你以自然人身份去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超过500了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目前的征收率是1%,1%的政策目前是到2023年12月31日,是否延期?这个还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个人希望政策延期)。

能享受免税当然是非常好的事,既然国家有这个免税政策,为什么不享受呢?我们天天说这个筹划,那个筹划的,这个免税不就是最好的筹划嘛。

那个人临时税务登记到底怎么办?

说实话,二哥这里也没有完整的实操流程,但是从一些读者的反馈来看,确实是有办理过的。

但是实际办理的也不多,为什么呢?我个人觉得一方面税务局对这个政策并没有重点宣传,个人去代开发票,电子税务局也不会提醒你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相关提示,另一方面,如果不是搞财务工作的,很多自然人连代开发票都不清楚怎么搞,更别说临时税务登记,就是你让他去申请,他也不知道怎么做。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虽然说临时税务登记是一个自然人享受免税的方法,但是实操落地方面,案例还相当少。

其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个入口在电子税务局都是有的。

你比如四川省税务局。

1、打开四川省税务局,点击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登录,企业业务在社会信用代码随便输入数据,然后点击登录

系统就会提醒你,你没有工商登记信息,你可以使用非工商登记信息功能提交身份申请。如图:

3、进入后,选择我是临时纳税人

4、然后就进入了申请注册界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注册信息还是需要填写比较多的,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负责人信息,总分机构信息,注册资本和投资方信息标签,当然很多自然人是没有的,就不需要填写,但是页面都是齐备的,感觉和工商登记后税务信息补全基本差不多了。

所以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入口都是有的,流程也是清晰的。如图:

但是,实际是否能被批准,批准后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又如何开票和纳税?

这个确实二哥没有具体的实操经验,也没有读者反馈过相关的实操情况。

不过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我觉得假如个人办理成功这个临时税务登记,实质上就是比照正儿八经的我们平时的纳税人管理了。

1、办理成功是不是你的身份证号就是你临时税务登记号?

2、税务局是不是就要给你做税种认定,增值税按期纳税,核定了你才能享受月度15万免税的优惠政策?那么核定了按期纳税,你是否需要每个期间像企业一样定时做纳税申报?还是说税务局可以批量后台申报处理?

3、个人提供应税行为不仅有增值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这些是不是也要做相关核定?

个人所得税这块怎么给你核定?个人很显然是无法建账的,那是不是直接按核定征收了?以开票金额附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

4、最关键的是个人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注销吗? 也就是你用完了,不想用了,怎么注销,还是说本身办理这个登记就有期限,到期自动作废?

以上问题其实都是实操问题,也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可惜,二哥对这块也没有具体的实操经验,无法给大家分享明确详细的步骤。

临时税务登记虽然好,但是我个人觉得其实也挺麻烦的,毕竟你在税务局挂了号了,税务局就比照着一般纳税人给你来管理。

这里面很多风险也要非常重视。

最大的风险就是虚开风险,这个政策可能会沦为很多企业化整为零,解决无票支出的工具,大量的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假如你本身业务真实,就是想享受这个政策,我个人觉得也是可以的,但是你也要注意相关的业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毕竟做了临时登记,你就是挂了号了,千万不能虚开发票。

其次还要注意根据税务局相关管理,按期申报的问题,不要忽略,影响自己的信用。

【第2篇】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

深税君深税君!

我的公司在深圳

但经常有跨区域涉税事项

比如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从事经营活动时需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报验、反馈以及税费缴纳

打电话咨询时耳朵学会了

挂了电话就忘……

巧了这不是

刚好深税君整理了几个热点问题

看看你有没同款疑问吧!

问题一

我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现有两个工程项目,一个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一个在惠州市惠城区,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您在惠州市惠城区的工程项目,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对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从事其他业务的,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您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程,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二

我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在广州市天河区有一套房产出租,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故您公司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而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税费缴纳事宜。

问题三

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若您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的纳税人免于报送),填报纸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四

我公司的一个工程项目,地址跨越不同行政区划,是否需开具多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实行“一地一证、一事一报”,若项目地址跨越深圳市和其他城市(如深圳市和惠州市),应区分不同城市的合同情况,分别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若经营地址均在深圳市,但跨越不同区的(如龙岗区和罗湖区),只需选择一处经营地址,开具一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五

我公司在江西省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期限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受疫情影响,合同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请问如何延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期限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因此,您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模块办理延期。若您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问题六

我公司有个工程项目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要办理报验管理和预缴税款,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呢?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需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有分包扣除的,还需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预缴,需报送《通用申报表》。

问题七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2023年第三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您公司第三季度,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八

我公司的项目完工后,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反馈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纳税人无需另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第3篇】临时工工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篇

这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篇

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发生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发生的“临时工”支出以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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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临时税务登记税收

注:仅针对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

灵活用工解决方案的核心原理是什么呢?下面知网科技小编来告诉你。

平台上个人收益以个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不是原来的劳务报酬税率而且更低了。

企业将用工任务发到平台上,同时将相应的佣金及服务费打到平台,由平台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能列支成本,还能抵扣增值税呃同时平台将任务派发给平台上的个人经营者,由他们完成任务,同时平台给个人下发佣金,平台通过代征的方式将个税交给税务局。

同时,税务局给予平台发票入账。

总的来说,解决了整个过程税务不合规的问题,而且双方都能合规降低成本,全程线上操作。

下面我们说一说灵活用工的资质之临时税务的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了纳税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这个主要适用于灵活就业者,在临时性接活收到佣金,但是却没有办法给企业客户开具相关相应发票的情况下,通过临时税务登记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实际成为市场主体。

不过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一个灵活用工平台都有临时税务登记政策的,所以只有部分灵活用工企业才取得了相关资质。

【第5篇】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6月21日星期一,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的是《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临时税务登记与正式税务登记

有什么区别?

临时税务登记与正式税务登记没有本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是 :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时间限制,而税务登记证是无限期的。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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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临时税务登记税收管理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6月22日星期二,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高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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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好处: 1、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以下:一是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二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除此以外,个人即便是缴纳了增值税也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不能抵扣。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形外,⾃然⼈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由于个⼈很多时候需要向⼀般纳税⼈提供发票,⽽⼀般纳税⼈⼀般都要求提供专⽤发票。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开普票,也能开专票,这样一来解决了其下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2、个人取得的所得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性质类似临时个体工商户。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并且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3、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适用5%征收率的,只能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线访谈解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规模纳税⼈,为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除特殊规定外,则执⾏《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因此,个人只能享受按次起征点优惠,如果办理临时登记,可以享受按“期”起征点优惠,即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第8篇】临时税务登记证

个人怎么开发票?能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吗?怎么交个税?来吧,小慧一次性全说明白!

粉丝提问

最近接了个私活,但对方需要发票,怎么操作?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为什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什么好处吗?

个人需要开发票的,可以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税局代开发票即可。

那么个人临时税务登记有哪些好处呢?

当然是免税啊!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可以和小微企业一样,享受月度15万,季度45万的免征政策。

如果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只能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而自然人代开发票是按次纳税,起征点在300元-500元(目前我国各省基本都在执行500元的最高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不含税金额超过500元,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小慧说

临时税务登记与正式税务登记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硬要说区别就是: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时间的限制,而正式税务登记证是无限期的。

哪些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能开专票吗?报税吗?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能开专用发票吗?

可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如何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因此,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应实行按期申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享受“月15万季45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自然人从事经营一般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可能会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货物运输除外)。

而各地对此的规定却略有差异,所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临时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临时税务登记怎么办理?先来看一下流程:

知道了流程,我们再来看具体的,以四川为例:

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选择左上角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在社会信用代码随便输入9位数字,就会弹出如下图:

3.系统会出现提示,选择非工商登记即可:

4.选择我是临时纳税人

5.进入申请注册界面后,按照选项填写即可

小慧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的回答,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征收即可。

【第9篇】临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6月22日星期二,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高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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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务大厅临时工

其实除了建筑公司,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也会存在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解决了企业短期用工的需求。

但是后续用工之后,却给财务人留下了一道难题。

关于对“临时工支付的工资到底是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的问题,猫叔和大家一起系统性分析学习下。

用时间长短定义“临时工”?税局明确!雇佣关系决定临时工性质!

什么是临时工?

大家普遍认为,临时工指在企业或者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用工模式,你要是问“一段时间”是多久?5天?10天,还是30天?3个月?这个没人能说的准确。

其实对于临时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答复。如下:

税局回复: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综上,判断标准: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1、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在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中,还有一个叫“非全日制用工”,此种用工形式下,可以完美解决一个问题:用工时间短,员工不稳定,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又不想缴纳社保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企业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想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以下几点区别:

2、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术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工厂由于暑期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波季节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工厂偶尔找了个外部技术人员优化工厂流水线流程,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且对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发票做工厂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该怎么处理?

除了签订合同的,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没有签订合同的“临时工”,那么针对这些没有合同的用工,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受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呢?这里看个案例:

案例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支付给建筑工人的报酬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判定结果

针对这一点,二审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2017)辽行申419号】。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属于企业任职、受雇人员,企业支付这些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结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如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则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按照劳务费用处理;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符合以下情况的“临时工”应做“工资薪金”处理

企业可以将“临时工”做“工资薪金”处理情况如下:

1、存在劳动关系,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2、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不是一次性;

3、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受雇企业的岗位,受雇佣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束;

4、雇佣单位按月支付报酬,并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另外,如果企业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且直接支付给被派遣的个人费用,按“工资薪金”处理,不必取得发票,但是企业需要对此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工涉税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临时工”,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处理,该按劳务费用处理则按劳务费用处理;该按工资薪金处理则按工资薪金处理。

按劳务费用处理,企业应考虑个人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开具等因素;按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应考虑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因素。

以下总结关于“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在会计核算和税款上的区别:

提醒:一些企业对于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为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降低用工成本而故意或者投机取巧的按照“劳务费用”处理,猫叔认为是有一定风险的。

特别是大企业,更应该规范化筹划和处理企业用工的问题,避免人资纠纷和税收相关风险,综合考虑用工成本筹划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应对工伤等意外事故以及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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