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广东电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广东电子税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广东电子税务
现在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个体户普遍都是实行电子票,以往的纸质发票都要逐渐淘汰了。
因为电子发票开具简单最重要的是交付便捷,通过手机或邮箱开具好马上就能传递给对方了。如果是较远的客户这样的操作无疑是可以帮企业节省成本的。
那么电子支票该如何申领呢?其实也非常的方便。
现在就手把手教你怎么申领?
首先,营业执照办好,去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后。都会有一个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
以广东电子税务局为例:
登录之后,我们进入“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之后,点击“发票”界面选择“票种定”
点击'办理“ 首次领取的选择”增加“里选择”增值税电子发票“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填写份数。还要根据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填写相关资料。
完成后选择提交就行了,现在一般提交后一到两个工作日没有什么问题都会批下来,注意在事项管理查询一下就行了。
最后,电子发票批下来后,将电子文书打印出来,带上金税盘到税务局进行首次发行回来之后就可以开票啦。
值得一提的就是,以后发票用完后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领就行了,不需要跑往税务局。现在真的很便捷。
【第2篇】广东电子税务app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您的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风险,我们再次倡议您“零接触、网上办,无预约、不办税”!
请您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广东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如需咨询涉税费事项,请通过电脑端、手机端、热线端等“人工坐席+智能咨询”服务进行。
一、提倡“网上办”
您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通过“我要办税”进入到相应业务模块进行网上业务办理。
二、提倡“掌上办”
您可手机下载“广东税务”app或者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登录后根据办税指南,即可进行涉税事项的掌上办理。
三、提倡“预约办”
如您确有紧急事项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前往时请听从税务机关的安排,按照珠海市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罩、接受红外测温并出示“粤康码”“行程码”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同时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否则我们将予以劝阻。同时,请您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理。
四、提倡“掌上问”
若您线上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进入“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使用“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4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第3篇】广东电子税务网
纳税人:异地工程涉税事项办理路程远、时间紧,报验难,遇到紧急事情或极端天气更是让人头痛。
税务人员:莫担心,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让你免除困扰,轻松办理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宝典(适用于跨区域经营地广东省外及深圳市企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篇
步骤一
注册与登录
网页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登录界面进行注册与登录。
1、注册:
在用户本人及手机号码已到办税厅登记过实名认证的前提下,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请点击【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填写带*号信息完成注册。
如注册过程中显示“该手机已被注册占用”,请点击【找回密码】重新设置密码。
2、登录:
注册成功后依次点击【密码登录】—【自然人业务】—【手机号码登录】或者【用户名登录】。
步骤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1
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再点击【事项办理】,界面跳转后请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2
进入报验登记界面后请先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并填写其他带*的必填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及电话请填写办税人本人的相关信息。
经营方式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请根据实际外出经营项目选择“建筑安装”或者“装饰装修”,切勿选错。
3
完成填写后请点击右下角【提交】按钮,等待电子税务局后台审核,这样整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业务流程就全部完成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虽简单,但小编还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提醒大家: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开发区局
【第4篇】广东电子税务系统
企业:我想为单位的澳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如何办理呢?
税务人员: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事项简单办~
01
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02
进入【社保费管理】
03
进入【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增员登记】
注意: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广东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香洲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