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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合条件,可扣
条件:
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变为一般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
(一)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总是有一些人粗心,会把东西弄丢,对于财务来说,最重要的是发票丢失,那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上元会计君今天就跟大家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一、普通发票丢失
(一)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具体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四、空白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上面就是上元会计君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会计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域名变更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由http://www.gstax.gov.cn变更为http://gansu.chinatax.gov.cn,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7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在存量阶段,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降”。诚然,处置能力是今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中制胜关键,降低不同处置方式潜在税收负担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实现有效处置是初衷,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趋势下,经济人趋向市场效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关注点之一。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两手抓:一是提升处置能力;二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均少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精益化税务管理。故,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在税务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和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及方法
税务筹划的定义和表述均有较大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拟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超前的、综合性的经济手段,但又需兼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抗税等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应严格区分其不同。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手段。
税务筹划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绝对节税,是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二是相对节税,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个角度去开展税务筹划:
首先,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同纳税主体有着不同的纳税要求及优惠措施,比如公司与合伙企业、四大amc公司与其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经融机构等纳税优惠均存在差异。
其次,纳税以计税基础为准,争取税前扣除,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再次,熟悉计税时限,延缓纳税期限,争取货币时间的价值,达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至受让方等。
税务筹划思维下处置不良资产的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需三步走:
1. 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收负担问题;
2. 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 不断优化和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庞杂的工程,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故,该部分并不穷尽探索税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提供可供节税的税务筹划方向,仍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索和优化。
一.关注特殊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我国针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处置从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定了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特殊税收优惠,主要优惠税收政策依据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类型化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但上述针对特殊主体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上存在特殊性,应予注意:
其一,四大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应一律依法纳税;
其二,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才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适用主体范围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含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
二.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缓纳税期限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较难采用一次性货币清偿所有债务,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延缓纳税,减低税负压力,比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合并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转股”等。
本文试举一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本金部分优先用现金清偿,对于剩余部分,特别是利息部分,则可以采用“债转股”,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通过设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所得额确认,即可以延缓纳税期限,而现今清偿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本金,无需纳税。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履约条件,比如延缓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延缓纳税期限。
三.利用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需关注税前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3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比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权利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采用折价的方式转让才能够找到买家,针对打折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在采用债转股时,导致股权投资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对于折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进行税前抵扣,等等。实践中,部分资产通过经营管理,较易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大量税负,通过抵扣损失,可降低成本。在认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利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具体落实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申报的抵扣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其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其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包括当事人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如前所述,该处置方式常伴随较重税负,特别是面临再次出售时的各种税收,比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附加税等。以物抵债资产无法拍卖表明该资产市场价值较低,再加上税负,可能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尚不足处置成本,着实不经济。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其一,避免直接采用以物抵债,如采用先销后偿。先销后偿指由不良资产权利人与债务方提前寻找准备抵偿债务资产的买家,由债务人将抵债资产先出售给他人,再将出售获得对价,交付债权人。在这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再承担该抵债资产的税收,仅就受偿部分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考虑到抵债资产市场价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及评估价,合理确定出售价格,最终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实现经济处置。
其二,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在采用以物抵债之前,先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将抵债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抵偿给债权人,也可以达到减少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试举一例:a公司欠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a公司以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宿舍大楼(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作价1200万元抵偿b公司的借款本息,b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作为自用。假定该地区的该地区契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增值税=200×10%=2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若采用先销后偿,即a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出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偿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仅需缴纳所得税,即应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采用先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低于市场价抵偿,即b公司豁免a公司利息部分债务200万元,a公司依然采用上述宿舍大楼作价1000万元抵偿本金1000万。
此时,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上述两种优化方案后,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税收,在存在较多债务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提高受清偿可能。
创新处置方式,减少税负
传统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经济形势下,开始探索新型处置方式,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升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较难流通的资产借助各类工具变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融入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把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涉及税收问题。
从债权人角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只对基础债权转让部分需要缴纳税收,且在这一阶段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所得额中扣减,而且债权人在打包转让时往往通过优劣资产组合,实现转让所得低于债权本身,但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更加有效,回收效益大大提高。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1条第1项和第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以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收益类资产需要承担税收成本,比如不动产租赁收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均可能涉及税收,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效率及回收资金结果综合来看,远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仍会是未来可取处置方式。故,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减少税务的方式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提升其有效处置。
结 语
不良资产处置应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均不可偏废。纳税是法定义务,理当遵从履行。成本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足够重视;价值思维下,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是应有之意。
本文一方面全面阐述不良资产不同处置下差异化税收负担,一方面依托税务筹划思维优化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之“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未来,税务筹划思维下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秉持税务筹划思维寻找不良资产处置之“良药”。诚然,不良资产处置税收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集合资产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者等各方智慧,实现不良资产市场良性运转、高效处置、成本最低化、回收价值最大化。
来源:法盛金融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网
发布时间:2021-09-09 14:52: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8141号
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6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合计7,536,914.92元,税额合计1,214,597.81元,价税合计8,751,512.73元,货物名称为*服装*长袖t恤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
(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水电气耗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七)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14,597.8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7篇】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本报记者 何乐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栏目,自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频次空前加快——全国已有36个省级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案件,截至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已公开曝光相关案件350起,5月13日以来每日有相关案件公布……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税务部门一手抓快退,一手抓狠打,坚决斩断伸向退税资金的黑手,全力以赴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
下定铁的决心:
严加防范,露头就打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全年1.64万亿元留抵退税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及时雨”“续命钱”,却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落实留抵退税越是紧迫,打击骗取退税越显必要。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谋划科学,才能在战略上赢得主动。早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税务总局党委已经预判到落实政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据此做足“防”的功夫、“打”的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得细、落得好。
2023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系统、加强防范、严阵以待。
3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介绍,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
“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在近期公布的300余起案例中,这几项成为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与税务部门的预判高度吻合。
伴随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实施,税务部门以铁的决心,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为退税资金快速精准直达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保驾护航。
拿出硬的手段:
运用大数据快查,多部门联合快打
铁的决心,在硬的举措上体现。
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推进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防好风险,狠打骗取退税。时间紧迫、形势复杂,税务部门坚持早发现、快处置、聚合力,拿出硬的手段,使出硬的功夫,拳拳直击、精准击打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点亮税收大数据“探照灯”。
在各级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300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不难发现,“经税收大数据发现”是多次被提及的线索由头,占比超过九成。
2023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家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在审核中,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这家公司的经营存在疑点。开票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至2023年4月购进大量电脑、服务器,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而同期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
在进一步实地调查、约谈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分析后,证实该公司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随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退税事项,目前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开展以来,税收大数据的威力显现。在精准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纳税人的同时,税收大数据通过设置相关参数、计算分析,打通信息屏障,发现各类问题,如同全天候开启的“探照灯”“显微镜”,让更多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悄然现形、清晰浮现,被及时阻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将风险防控嵌入留抵退税办理全流程,有效确保了疑点发现快、风险防得住、管理跟得上。
——行动迅速“快出拳”。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18天后,税务总局即公开第一批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公布当日,这5起案件中,有的已被处以罚款,有的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兵贵神速。退税早一步到账,企业资金调动就松活一分。不法分子早一天落网,退税资金就多一分安全。
面对留抵退税款的“诱惑”,不法分子的“歪心思”也在“升级”,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呈现手段隐匿化、作案团伙化等趋势——要打赢这场退税资金的守护战,必须以快制胜。
目前,安徽、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福建等多省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超过10起。60多天里,各地税务部门发现线索立即行动,实地查看、查询账户、约谈问询,快查、快打、快办、快结,数百件公开曝光的案件成为税务部门高效出击的最佳佐证。
——协同作战布下“一张网”。
在300余起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涉案不法分子的快速被抓,离不开多部门协同作战布下的天罗地网。
在深圳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跨省市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迅速与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展开合作、联手打击,快速依法追缴税款、抓获嫌疑人,并成功阻断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
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今年5月11日,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并于5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协作共治合力,努力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人民银行、财政等多部门信息沟通,加大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力度,特别是在跨区域、团伙作案中,快速出手、坚决出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决战攻坚的关键时刻,六部门联合作战十分及时和必要,这将有力提升打击精度、力度和速度,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加大打的力度:
外打内查,有力震慑
出重拳,才能强震慑。
在税务部门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冠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4.34万元,被依法处以1倍罚款。
但这并不是稽查的终点。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10.73万元。稽查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与此类似,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骗取留抵退税,被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处1倍罚款。而倒查3年账目,该公司还因偷税需补缴税款213.5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罚款。
处以罚款、降低信用等级、倒查3年账目、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中,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处罚力度空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务部门空前的打击力度将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指出。
留抵退税工作中的“狠”打击,不仅表现在“外打”,还表现在“内查”。
4月1日—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已曝光3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被追究责任和8起违规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案例。
在税务部门主动公布的“内查”案件中,有税务纪检部门发现税务干部配偶违规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代理业务;有退税审核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时,违规审核通过该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
追回退款、纪律处分、立案调查——不包庇、快处置,主动公开、立查立改,税务部门用严查内错、刀刃向内的迅速行动再次彰显了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稳落准的决心,彰显了务必将退税资金浇到企业发展“根”上的信心。
利剑高悬,内外发力。
“税务部门的外打内查、雷霆出击,释放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信号,给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力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当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认为,唯有持续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力度,才能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发挥助企业一臂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关键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对骗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5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国家税务官网
目前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火热报名中!今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相比于2023年扩招18.7%,招录人数创下十年来新高。招录人数的增加或将带来报名人数的增加,让国考竞争更激烈。
不过,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说法:文科生考公务员更容易上岸。文科类专业,比如:会计学、法律、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考公务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理工科等其它专业毕业生想要报考公务员,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来专业可报岗位少,二来所学内容不占优势。而今年,通过笔者观察,有大量的岗位将“橄榄枝”伸向了往年的“冷门”专业。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看一下税务系统国考冷门专业吧。
一、数、理、化等基础类专业热度上升
笔者对税务系统职位表进行了梳理,发现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等基础类专业的占比不低。经统计,税务系统共有3245个职位面向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专业,招考人数7803人,占招考总人数的31%!另外,生物科学类涉及职位105个,共招考284人;地理科学类涉及职位10个,共招考26人。这些和公考距离似乎很遥远的专业,今年也纷纷出现在了国考的职位表中。
以往来说,这些基础性学科,尤其是理学类的基础性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都偏向于培养从事科研、教学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在公考中一般招录较少。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岗位增加了以上专业,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更加重视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希望吸纳这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2月份,《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意见》提出,要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在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等方面进行体系化、链条式设计,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国家创新发展急需的基础研究人才。税务系统对于基础性学科的倾向,也体现了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另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常被大家忽略的“香饽饽”专业:统计学。统计学也属于基础性学科,但是当前税务系统的管理方式逐步由传统管理向大数据管理、“以数治税”方向转型,而统计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应用实践能力比较强,因而受到了税务系统的特别青睐。据统计,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包含统计学的职位达到了3912个,招考人数达到9312人。该专业考生今年一定要抓住机会!
二、语言类专业机会多多
据统计,在今年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语言类专业的职位有841个职位,招考人数1969人,占招考总人数的7.9%。其中最主要的是英语类专业,共涉及814个职位,招考人数1918人,占语言类招考人数的97.41%;其他诸如德语、俄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涉及职位27个,招考人数51人。税务系统招录语言类专业的人才,一般是从事国际税务管理相关工作。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税务系统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语言类专业的小伙伴进入税务系统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
三、工科类专业开始崛起
大部分工科类学生一般就业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自动化类、电气类等,据统计自动化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率高达90%--95%,出路还是不错的。另外,常见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就业率也很高,各类it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人才。
但是,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工科类专业和公务员貌似不大“沾边”,一般能够报考的职位也比较少。尤其是材料类、仪器类、机械类、地质类等等,更是感觉与公考“绝缘”。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今年税务系统有多少岗位包含了所谓的的“冷门”工科专业。
材料类。材料类专业属于工科,包括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材料类是比较传统的专业,大部分就业方向属于重工业,比如水泥,钢铁,陶瓷,耐火材料等工厂,就业岗位一般包括生产和研发。今年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206个职位包含了材料类专业,共招录573人。该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要有志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还是有不错的机会的。
仪器类。仪器类专业属于工学门类,包括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等3个专业。其中精密仪器和智能感知工程专业开设的学校非常少,如精密仪器专业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所大学设立,智能感知工程专业也仅由20余所大学设立,且规模较小。所以所谓仪器类专业其实就只有一个专业,那就是测控技术与仪器,开设高校数量超过200所。很多毕业生对该专业又爱又恨,因为高考报志愿的时候感觉该专业比较“高大上”,但是学习的时候课程很多,特别累到了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看着别人都找到了相对轻松、光鲜的工作,而自己只能进工厂,并且还干的不是本专业。
那如果这些专业的学生想要考公,有没有机会呢?据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共有133个职位包含仪器类专业,共招录351人,看起来该专业的考生还是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另外,随着我们国家制造业开始迈向中高端,对精密仪器、计量测试、自动化这样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深耕这个行业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
化工与制药类。化工与制药类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等8个专业,该专业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工程特色显著,对化学反应、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过程与设备、工艺过程系统模拟优化等知识贯穿结合力;二是专业口径宽、覆盖面广,使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的能力。以往国考中涉及职位确实不多,今年税务系统中包含化工与制药类的有38个职位,共招录86人。虽然招录人数不是很多,但也给了该专业学生报考的机会,希望这些考生能够早日上岸。
土木类、地质类、矿业类。据笔者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中包含土木类职位多达570个,共招录1153人。包含矿业类职位有250个,共招录583人,包含地质类的职位也有8个,招录21人。除土木类专业还算为大家熟知以外,地质类、矿业类都属于较“冷门”的专业,开设的学校也不是很多。以往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进入各类对口企业或者研究院所等。而现在,税务系统也向这些学生敞开了大门,如果你有志于进入体制内,那就开始努力准备吧!
能源动力类。能源动力类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很多人一看该专业,可能会认为公考的相关岗位会很少,其实不然。在今年的国考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多达1309个职位包含能源动力类专业,招录人数达3171人,不但不是“冷门”专业,反而是妥妥的“热门”专业啊。今年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公的可选择面非常的广,一定要抓住机会!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在专业方面一个很大的倾向,就是面向工程类毕业生有所倾斜。据统计,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的有115个职位,招录265人,包含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有564个职位,招录1240人。这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工科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今年也都有很大机会在国考中一试身手。
工科类专业是否适合考公务员的问题,主要还是取决于考生自身是否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客观来说,公务员中招收工科类岗位的职位已经不少了,而且由于本身就业不是很难,所以报名参加国考的考生也会少很多。所以工科专业考生好好复习,上岸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四、农学类专业依旧有机会
农学是农业科学领域的传统学科,包括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草学等专业,以解决人类的“吃饭穿衣”为首要己任。随着农业科技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农学也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从统计来看,税务系统共有14个岗位包含农学类专业,共招录40人。虽然招录人数不多,但是报考人数应该也不会太多,这也给了农学生们上岸的机会。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往往以行政管理为主,因此对于专业要求倾向文科、经管类也属正常。但是通过笔者统计可知,理工科等专业考生想要报考公务员,可选择的机会也确实越来越多了。建议理工科、语言类、农学等所谓公考“冷门”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所学专业认真检索相应职位,争取早日上岸!
很多同学不懂专业的设计,只是按照三级学科专业名去搜,可能真的是找不到,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大的学科门类去进行搜索,这样的岗位肯定是有的。另外,税务系统招考专业都是按大类设置的,笔者建议报考税务部门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务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事项通知》,是否符合条件一目了然!
公考职场达人祝大家报名顺利、金榜题名!#国考已有岗位竞争超1300:1,如何看待热门岗位?#
【第9篇】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
1月10日上午,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首批进面名单已公布,原计划招录3.1万人,最终全国共有91045人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比去年国考多了2.1万人。另外,部分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之比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需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共计7995人。
注:历年国考招录人数、进面人数
2022国考工作地点在四川的职位,共招录1237人,超过3800多人进入面试,其中招录大户“四川省税务局”进面人数就有3006人。
四川省税务局最低面试分数分析:
1、2022国考
四川省税务局招录1000人,3006人进面。
最低值:91.3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营山县税务局(南充)一级行政执法员(四)
最高值:138.7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三)
2、2021国考
四川省税务局招录700人,2088人进面。
最低值:91.5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沐川县税务局(乐山)一级行政执法员(四)
最高值:141.9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四)
不在首批面试名单上?你还可“捡漏”
据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消息,2022国考共有1855个职位,需面向社会公开调剂7995人,其中:四川需调剂172人,涉及职位55个。
未入围首批面试名单的考生,可于1月11日8:00至1月13日18:00期间登录“专题网站”填报申请调剂的相关信息,1月17日之后查询调剂结果。已进入首批面试名单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调剂。
参加调剂的报考人员只能申请一个调剂职位。申请调剂的报考人员应当符合调剂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如:学历、专业等对口;报考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应当同时达到原报考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和拟调剂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
国考调剂名单: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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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依据不同法规成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商务部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成立。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1.直租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本节涉及到的内容,在没有特别注明或强调时,融资租赁均指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6.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
2.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案例3-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全新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
(3)租赁期: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72个月。
(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 000元。如果甲公司能够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天及时付款,则给予减少租金10 000元的奖励。
(5)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
(6)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机器在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账面价值为600 000元。
(7)初始直接费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 000元。
(8)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 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9)取决于租赁资产绩效的可变租赁付款额:2023年和2023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
(10)承租人的终止租赁选择权: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间,如果甲公司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11)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 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 000元,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7,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1)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60000-10000)×6=900 0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结论: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20000元。
(4)终止租赁的罚款。
虽然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若终止租赁,甲公司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结论: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合理确定甲公司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为0元。
综上所述,租赁收款额为:900 000+20000=920 000(元)。
第三步,确认租赁投资总额。
租赁投资总额=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应收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本例中租赁投资总额=920 000+0=920 000(元)。
第四步,确认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在金额上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允价值700 000+出租人发生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 000=7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920 000-710 000=210 000(元)
第五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例中列出公式150 000×(p/a,r,6)+20000×(p/f,r,6)=710 000(元),计算得到租赁的内含利率为7.82%。
上述计算按照公式计算,需要查表。实务中,通过excel表格计算比较快捷与高效。本案例内含利率计算过程如图3-1所示。
第六步,账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的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 039 600.00(92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初始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 600.00(初始费用,含税金额)
融资租赁资产 60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 000.00(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9 600.00(920 000×13%)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初始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①支付的初始费用,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应在租赁期间按配比原则分期扣除;②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租赁期开始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间分摊,然后计入租赁期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③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初始费用支出,在租赁期间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详见本节的“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内容。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2)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案例3-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出租期间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沿用【案例3-1】,以下说明出租人如何确认计量租赁期内各期间的会计确认利息收入和税务确认应税收入,以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解析:
1.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如表3-2所示。
第二步,会计分录: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5,510.66元
贷:租赁收入 55,510.66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2)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48,123.10元
贷:租赁收入 48,123.10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需要根据表3-2更改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在租赁期间,税务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成本。因此,租赁期间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详见表3-3所示。
(2)租赁期间的税会差异
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下面通过excel表格计算,详见表3-4所示。
(3)纳税调整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并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
而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应收收入与扣除成本,则是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间直线分配。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5所示。
说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纳税调整的填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专门,因此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最终纳税调整结果无误,中间有点差异,不伤大雅。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6所示。
(一)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11篇】国家税务网站
车辆购置税法、粮食流通管理、短缺药品价格……国务院部门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政策文件正在征集意见中,立即参与,说出你的想法。期待你的真知灼见,我们天天在线。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08/t20170807_2667431.html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425265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820
国家税务总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8
截止时间:2023年9月6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992/n326754/c1112840/content.html
电子信箱:fgc@chinagrain.gov.cn
传真:010-63906262
截止时间:2023年9月3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1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3/175709.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信箱:rendp@cfda.gov.cn
传真:010-88330718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5
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监会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08/info4078952.ht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3
电子信箱:law@circ.gov.cn传真:010-66288161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
6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mot.gov.cn/yijianzhengji/201708/t20170810_2807467.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收
邮政编码:100891
电子信箱:dalang_2010@hotmail.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9日
7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8/art_33_205940.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140
电子信箱:zhengqiuyijian@cbrc.gov.cn
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8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2/art_33_205858.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jtbtfc@mot.gov.cn
传真:010-65198905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
9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jj.mep.gov.cn/dtxx/201708/t20170818_420023.s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信箱:66556440@163.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8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待遇
就2023年的毕业生来说达到了1075万人,看到如此庞大的数目在竞争找工作的过程中,压力是很大的,并且也十分的激烈。面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还有经济的发展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能够体面而又稳定的工作是很多人,甚至几年前热门的岗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降低。
甚至有很多毕业生在还没有踏出校门的时候,就已经面临着失业的危机,更多的人走上了考国家铁饭碗的道路,2023年下半年的国考已经开始在进行准备了。每年的国家公务员的考生们是一件非常荣幸又很激动的事情,就相比而言,像考上了清华大学或者是北京大学那般荣誉。
但是也是需要一定的报考机会的俗话说得好“报得好不如考得好”。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找到一份心意而又适合他自己工作的岗位,并且能够成功地上岸也很关键,就下半年的国考来看,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还是局的看一看,它的待遇是如何?
一、公安系统
对于公安的工作岗位来说,每年在招聘的过程中都是很开放的,并且他也是一个正义的化身。在招聘到国家单位中有:铁路公安,民航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很多国家单位缺岗的部门都进行招聘,而对于整体的福利待遇来说。也是比较丰厚的,甚至就个别地区而言,还要比国家公务员的薪资待遇还要高。
不仅心知让人“眼红”,而且对于它的津贴福利,或者是基本保障,还是住房公积金都是很不错的。刚令人羡慕的事还会有年终奖、包括一些日常的花销都是工作单位所报销的,看到如此丰厚的福利待遇想必让很多人心动吧!
二、税务系统
在税务系统的招聘过程中,个人也是需要机器到认真仔细才能够胜任税务系统到工作岗位,在每年国家税务系统岗位到招聘过程中。根据总局的不同安排,工作岗位在录取的人数中也是相对来说较多的。2023年到国家税务系统中,招录竟然达到了7396个岗位,录取了一万四千人,甚至在一些发达的地区薪资待遇达到了十万以上。
三、海事局系统
在国家招聘到工作岗位中,海事局系统是一个比较专业的系统,他对于招聘一些专业性的人才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并且在很多沿海地区进行从事工作,虽然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但是就工作压力而言却很小。
还是局系统的安排是享受各个假期的安排,并且对于工作的作息时间安排上,两个人轮班安排作息时间,可以干一周休一周的作息,在转正后的薪资为6000-7000元。享受国家一切的福利待遇。
四、如果想要走国考的道路,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如今的现实生活很多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不仅是生活上的压力,而且工作的压力也是很大的,面对即将要步入社会工作岗位中的学生们而言,想要走过靠的道路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和知识储备能量进行相应的选择,并且要提前了解好,要选择报考的地方和岗位。其次,在选择后要认真的学习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更好地去了解和探索。
同时,也应该听取身边人或者是过来人的一些建议和要求,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很重要,在面临学习压力,或者是其他压力的过程中。一定要自己进行调解,或者是有效的疏导,更好地吸收知识,有效地去巩固专业文化知识。
总结
2023年,下半年的国考时间安排马上快要来临,对于一些想要走国家编制体内到人们来说。已经进入到了备考的主要时期,再有目标规划之后,一定要更好地去吸收文化知识,有效地利用好时间。
对于公安系统、税务系统、海事局系统都是很不错的选择,并且福利待遇也是很让人心动的,但是也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自身条件安排和优势进行相应的选择,才能够更好地在未来中实现最大化的发展。
【第13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14篇】厦门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本次计划招录3.71万人,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招考,工作地点在福建的岗位有663个,共计划招录1283人。其中,工作地点在厦门的岗位有111个,共计划招录196人。招录单位包括厦门海关缉私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不少部门都要求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或2023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据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的消息,2023年国考共计划招录3.71万人,和2023年的3.12万人相比,净增5800余人,“扩招”18.7%。其中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为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投身国防事业,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023年国考试卷继续实行试卷分级分类,共分为三类: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参加公务员考试,不仅要笔试和面试,还要过考察这一关。怎么进行考察,这次发布的公告也有详细规定。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提醒】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
●查询资格审查: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
●查询报名序号:2023年11月7日8:00
●报名确认缴费:2023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23年11月29日0:00至12月4日15:00
●考试时间:
2023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12月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下午14:00—16:00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查验平台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变更税务登记、开立、住所和经营地点变动、扣缴税款登记(30日内)、个体户停业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后注销工商不干了、干不下去了、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纳税申报,系统自动认定为为正常户
设置账簿纳税人:自领取执照(15日内)扣缴义务人:自领取执照(10日内)
保管规定【发票保管5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票据法规定30年,税法规定10年)
单位和个人登录查询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网络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上传开票信息
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简易申报:指不需要提供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每个月交多少税简并征期申报:指税务机关核定,每一年或每半年交一次,需要交多少税
延期申报:需预缴税款(书面申请)
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有账)、扣缴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核定征收:查定征收(小型生产企业)、查验征收(商贸企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
应纳税额的调整:一般3年(特殊10年)
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2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延期)
税款征收措施vs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税务行政处罚属于处罚
税款征收措施:包括责令缴纳、责令提供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欠税清缴、税收优先权、阻止出境
责令缴纳(应税未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则税收强制执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仍不缴纳,则税收强制执行)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仍不缴纳,则税收强制执行)可能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不缴纳,则纳税担保)【补充】滞纳金万分之五:算尾不算头,次日至实际缴纳(票据贴现:算头不算尾,贴现日至到期前一日)
责令提供担保(担保签字生效,承担连带责任)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不包括罚款)应缴税款满60日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保证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保证人收到通知15日内履行)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存款账户检查(县以上局长批准)税收保全:一般不超过6个月强制执行: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优先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发现(10日内)、纳税人3年内发现加算银行同期利息(30日内)税款的补缴和追征:税务机关责任(3年不加滞)、纳税人责任(3年加滞,最长5年,偷逃抗骗不受限)
不参加当年信用评级的情形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正在处理中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提示】税务局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答复)已补申报,缴纳税款的直接判d级,60日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履行相应义务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非正常户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逃税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何一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骗、抗、虚开专票、虚开普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税务行政复议:具体征税行为、税法要素——先议后诉(其他行为“或议或诉”)法院指行政诉讼、税务局指行政复议(罚款不属于征税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各级税务局(上一级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不服,可以行政诉讼或国务院最终裁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税务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60日内提出,5日内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