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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6 15:33:03 查看人数: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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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最容易分不清的就是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会展、包装、保安、办公服务,等等。那电商是不是,电商包括渠道电商(零售),平台电商,显然渠道电商属于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平台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类,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上篇分享了共享会计师注册财税专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案例解析说明,下篇继续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这篇推文余下内容。

四、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1. 6+1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有以下二种情况的企业

2.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5.案例解析

案例三】海岸贸易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000万元,兼营生产建材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

解析:海岸贸易的零售收入占比=1000÷(1000+600)=62.5%,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海岸贸易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案例四】巨隆科技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巨隆科技能否将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人员的人工费进行加计扣除呢?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巨隆科技的这种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不能算是研发活动,所以其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其他注意点

1.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五】巨隆科技接受伟金投资委托研发的业务请求,约定交易金额是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约定伟金投资取得所有权及使用权。此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且向科技部门进行了备案(此为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请问巨隆科技和伟金投资,谁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解析:巨隆科技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研发成果,并进行了权力登记,在账上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并没有进研发支出;而伟金投资取得巨隆科技的发票后,属于委托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2.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六】巨隆科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60万元。

解析: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巨隆科技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600万元。

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巨隆科技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须再报送备案资料。

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案例七】巨隆科技2023年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解析: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2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6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66.67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66.67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就为您详细汇总梳理一下,一起收藏学习吧!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这5项变化要知道

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提醒: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提醒: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该优惠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提醒: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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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

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23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23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23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23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资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事先备案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需要事先备案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申报),应先按规定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相关栏目,然后自动生成《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相关表格的相关栏目数据。

说明:未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影响年度汇算时的享受。

【第8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9篇】研发费用放弃加计扣除说明

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税会处理深度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2021-09-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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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中研发费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的优惠所得税率。鉴于优惠力度较大,不少研发投入很少的传统企业,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使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了15%的所得税税率。甚至部分企业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营业成本填列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相关栏目,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

除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虚列研发费用的单位,往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也会存在诸多顾虑,已经享受到了优惠所得税税率,加计扣除方面就比较保守,甚至不愿意加计扣除,以免加大税务风险,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这进一步加剧了税务风险

常用的虚列研发费用的方法各企业也都如出一辙,即将不属于研发范畴的成本费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列报。总体来说研发费用有两个突出问题:1.虚列研发费用;2.对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部分进行了加计扣除。

以上第一点探讨了存在研发费用虚列的问题及其导致的税务风险,这种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应该予以避免;第二点所探讨的情况是,研发活动是真实的,但由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了多加计扣除或少加计扣除的问题,这方面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政策进行改进,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涵盖的企业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在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内的企业不可享受,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可以享受。

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负面清单之外的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的,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一般来说制造业企业利润率较低,但容纳较多的就业人口,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很多企业比较困难,另外,“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等目标的实现也需要制造业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税收政策上对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又进一步提高到100%,可见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制造业的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

三、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况

哪些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政策采用了正面描述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具有实质的创新性,拿来主义、简单改进和升级,以及人文社科类的创新皆不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比如,笔者曾接触过一家传统红肠生产商,该公司对新口味的红肠作为了研发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实际这就是以上第4点所说的对现存产品的简单改变,一家传统食品生产企业将原来的口味的产品添加一些辣椒,生产出了辣味红肠,这样确实难以称为研发和创新。

再比如,某些企业将质量检验费作为研发费用,实际质检是生产流程中对原料质量的控制,对产品入库前是否合格的检验,当然还可能涉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这些都属于生产制造环节,不属于研发活动,这其实就是以上第6点所谈到的情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的时间性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高新认定及加计扣除口径对比分析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的会计口径要大于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居中。会计准则层面对研发费用的规范比较简单,寥寥数语,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章: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是会计准则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关于研发支出在会计准则层面的分析,笔者拟专题研究,这里不再展开。下表为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三个口径的具体要求:

研发费用三个口径对比分析表

来源:国家税务局

通过对比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最为严格,表现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核心研发费用,对于非核心的部分不予加计扣除,或限制加计扣除的比例。比如对于房屋折旧或租赁费,这对研发活动来说是弱相关,如果有优秀的科研人员在车库里也可以进行研发和创新并发明出重要的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有专门的科研大楼也无用,此外,房屋折旧等费用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允许加计扣除,可能造成相关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严重影响税收;研发人员的正常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可全额扣除,但补充类的有比例限制。

会计口径则按照受益对象和目的进行归集,只要是认定为研发范畴的,相关的费用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着重关注研发强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主要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的属性,是否真是技术驱动型企业,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有一定的限制。

六、对研发费用税会口径的进一步分析

(一)相同点

1.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资源,会计上要求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资源耗费进行分配,常见的情况包括:

①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要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对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等进行分配;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需要将其工资薪酬等在研发费用和非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可以采用工时法。

②研发生产共用设备、仪器,折旧需要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按照机器工时占比法进行分配。

③房屋建筑物折旧或租金,折旧或租金需要在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按照面积占比法进行分配。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同理,摊销涉及到研发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可按照实际工时比例法以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⑤材料等,按照发出存货账面价值核算到具体的使用和领用对象中。

2.其他共性:

①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不作为营业收入,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相符合,如同在建工程转固之前的零星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要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②创新性,会计核算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具有一定创新性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得是真研发活动,有创新性。

以上的核算要求,按照审计语言就是要保证研发支出(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性或发生,也是税务上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研发费用的核算都不能保证准确和真实,税务上当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涉及到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要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要能准确的核算出相应的人员人工费用、各种直接投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二)主要差异

①人员人工费用:国税【2023年】40号允许加计扣除的内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其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这就是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外的职工薪酬不属于本条目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等,具体见以下第⑤点。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有差异,国税【2023年】40号对上文他共性之①所列举的三类产品形态与上文主要差异②进行了区别对待,前者是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即,企业实际最终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后者对于产品的材料部分不可加计扣除,言外之意是其他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两者的处理方法在税务口径有重大的区别。可以理解为后者是研发成功,符合预期效果的产成品,前者则不是最终形态或属于不良品。但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并没有像40号文规定的区别,且40号文的发文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而不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应该理解为不能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上作为营业收入首先需要满足收入的定义,请参考笔者往期关于《研发支出形成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问题》一文。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重点指出,对于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对应的材料部分不得加计扣除,这一定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假借研发之名,行日常生产之实的企业。这类企业将部分生产成本作为研发费用列支,由于工艺早已成熟,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成本也都生产出了正常的产品,对外销售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批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当然不能抵扣。

通过虚列研发费用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将虚列研发费用对应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成本全额加计扣除,会进一步加剧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③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所以房屋建筑物折旧不可加计扣除,另外房屋租赁费也不可加计扣除。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所以,即使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不得加计扣除。

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最后,由于本文已经很长,且已经全面的对研发费用相关税会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基本目的已经实现,关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相关问题拟后期再专门撰文,请读者敬请期待。

【第10篇】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那么,是否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呢?

不是的哦!以下7类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1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也就是说,属于以上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即使开展了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明确,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1)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5

未合理分配的多用途对象费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

未按规定核算并归集的费用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及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曼陀罗财税代理/风险提醒:

部分享受优惠的企业在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归集过程中存在较多不正确、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的企业在立项书、项目计划书中多列研发人员;有的企业在材料出库单上并未注明研发用,无法分清生产或研发领用,有的企业在领用后并未全部使用,却仍按全部领用数量作为扣除依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没有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等,这些行为均存在涉税风险。

7

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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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50%(加计扣除 50%)。财税[2018]99号文件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75%(加计扣除75%)。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明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上所述。

四、关于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3号),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 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所涉及的收入也要单独核算。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梳理:

制造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起,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16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税前摊销。

般企业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第13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率

概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而给予企业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继2023年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今年继续出台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也从75%提高到100%,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演变过程。

内容

一、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总结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中税答疑)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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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国家致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几年也在享受主体、执行程序、加计扣除范围及扣除比例上不断放宽、放松、放大。由于政策的不断演变,有不少企业老板还是停留在以前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上的认知,导致不能准确适用政策、不知如何适用政策甚至不知政策的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更是一种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准确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是当下趋严的税务监管环境下,不可多得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企业不应放弃。而对此该项政策适用中常见的误区问题,我们也做一期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总结】

误区1: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企业成本费用端的加计税前扣除的税基式减免政策,无论企业最终是否盈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都可以加计税前扣除。故,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亏损企业享受后,增加的亏损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通常情况下,企业结转亏损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误区2:只有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进行的认定,这种认定一般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活动及条件。但是,这不是税法上的认定。税法针对任何具有研发活动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均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只不过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误区3:所有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前提及核心是企业发生了研发活动。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税法也针对负面清单行业、建账、企业归属、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首先,能够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其次,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具体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最后,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必须留存研发活动及归集费用相关的备查资料,如: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及合作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企业即使从事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不满足上述三类情形的,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4:建筑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承误区3所述,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中有房地产业。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分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属于两种行业。因此,建筑业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如果进行了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5:只有发明专利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明专利只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最终成果之一。实务中,企业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可能会形成成果,并由企业申请专利。但是,也有不少研发活动最终是失败的,没有任何成果。又或者即使产生成果,也不一定是体现发明专利的形式,还可能是体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是商业秘密或其他形式的技术成果。总之,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且没有不适用的除外情形,就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6:企业只有从事了科学技术层面的研发活动,才可以加计扣除。

从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来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从定义来看,研发活动似乎只是与科学技术层面相关,并且税收文件也进一步指出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尽管如此,为鼓励文化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误区7:研发活动失败,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失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8: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9: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形成的费用、折旧才能加计扣除。

同误区8,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设备、仪器也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或者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0: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正向列举,除此之外,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对于折旧费用这块,税法只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对于房屋,即使专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费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11: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税法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合理,主要分为三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针对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则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和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因此,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只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支付人员工资的,其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将劳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其支付的劳务外包费用严格来说也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2:只要会计上记账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同误区10,会计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税法对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有税会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就决定了,企业不能单纯依赖会计记账归集的研发费用,否则,因错误归集了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面临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罚税款的风险。税会差异除了误区10提到的房屋折旧差异外,差异性主要体现再会计对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比税法规定更为宽泛、自主任意性。

误区13:委托他人研发形成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或者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是有做分类的,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因此,委托研发属于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考虑委托研发系由委托人支付服务费、非由委托人归集研发费用,严格来说,服务费中包含受托方赚取的利润及经营成本,未必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所以,税法对委托研发支付的费用在加计扣除上有比例限制。限制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4: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第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期间内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根据7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不得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13号文中进一步指出,企业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目前的政策仅支持在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其他季度预缴则不允许。

误区15:研发活动需要事先审核批准、科技部门鉴定,或者备案,才能加计扣除。

在2023年1月之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甚至在更早的年份里,还需要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之后,前述事先审核批准制度、科技部门鉴定制度相继取消。2023年之后,由企业内部审核立项,并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履行备案程序,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待到2023年,税务部门又进一步取消了备案制度,采取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项目仍然需要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相关合同文件。

误区16: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故,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影响叠加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等。

误区17:公司取得科技部门的一笔财政补助用于研发,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针对财政补助收入,企业一般可做两种处理:一种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另一种是做应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专用于研发的财政补助做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针对该笔财政补助,反而是选择征税收入,更加节税。

【第15篇】研发费用归集表最新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科目的设置及核算要求

1、按照会计准则研发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

2、企业应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二、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的归集具体要求

第一、人员人工的归集

是指从事研究开发人员与技术创新人员也称研发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充保险等(不含股权激励)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需要按照项目分年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分配不要重复。

第二、直接投入的归集

1、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产限于燃料使用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3、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4、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第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

归集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按照项目分类提供分摊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费用应归集到此科目)。

第四、设计费用的归集

归集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装备调试费的归集

1、归集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2、需要指出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归集

归集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在无形资产账面上的摊销费用)

第七、其他费用的归集

归集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规定比例为20%)此部分费用要与“管理费用——其他”等类科目相区分。

三、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母子公司间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平原则)。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四、研发费用分配办法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分配依据根据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而不同:

1、根据研发项目中人工费用占比而分配为主要分配办法)

2、根据研发项目中材料费用占比而分配,为辅助办法

五、研发费用申报中需注意其他事项:

1、在境内的研发费用的比例要大于60%

2、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

3、领导干部、后勤人员等不应出现在研发人员名单中。

4、研发费用的支出应符合占营业收入的具体比例规定

a、营业收入在5000万及元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6%

b、营业收入在5000-10000万及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5%

c、营业收入在10000-20000万及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4%

d、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研发支出应占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15个范本)

一、申报享受时点从2021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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