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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6 12:53:01 查看人数: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企业的研发费用,指的是企业用作于研究和开发某个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同时研发费用也是按照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当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今年9月7日,国务院最新会议决定,对创新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税政策,截至今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卡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2、今年第四季度,对现在按照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企业,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

3、企业对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提高的这部分比例,也解决了企业一部分成本费用,减轻了企业的一部分税负压力,总的来说就是减轻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那还有哪些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1、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政策:该政策主要对在当地经营的企业进行扶持,所以企业如果想要享受该政策,需要入驻当地以分公司的方式入驻也可以,实际纳税后,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获得70%-90%的奖励扶持。

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可获得税收扶持,并且是以地方保留的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为基础。

2、国家普惠性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除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的所得税也是减征15%征收。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2篇】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 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 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研究(微信号:naiscast),欢迎关注!

编者按:为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呼声,中国科协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情况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504个调查站点,以“直通车”方式采集信息,反映一线科技工作者最真实的现状、最关注的问题、最迫切的期待。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对研发工作的重视,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但本站点所在企业作为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制图:刘晓婧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欢迎赐稿交流

投稿邮箱:nais-research@cnais.org.cn

【第4篇】税局对研发费用的规定

【咨询】我们是**某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23年开始研发煤矿开采新设备专利,并经过**省科技厅等部门报备,2023年投入的研发费用支出800万元,均为费用化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份预缴所得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按政策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又加计扣除了800万元,但近日税务部门推送的风险单提示,我公司2023年账面挂记往来“其他应付款”中,变卖处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这个规定吗?谢谢老师。

【答复】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第七条(二)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所以,你公司2023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800万元,扣减变卖处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剩余700万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700万元据实扣除,加计扣除也是700万元,多计算扣除的200万元,需要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第5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22.5.2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3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3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3年的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3年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3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此提醒企业在每年年初,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6篇】研发费用折旧费用加计扣除

最近我有一个同事问我一个问题,研发用专用设备,研发项目为两年,税法规定设备折旧年限4年。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全部设备的价值加计扣除吗?

我当时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回复肯定是按照两年的折旧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为后面两年不属于研发期了,这个肯定不能放到研发费用里面加计扣除了。

但是这个时候我同事又问我,这个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了,用500万税前扣除的政策,那么这个加速折旧金额也可以加计扣除吗?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里面是有规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等于说,只要你是在研发过程中税法上面加速折旧了,那么在加计扣除上面也是可以按加速折旧的金额来加计扣除的。

所以对于这个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问题,还是要看自己的选择,如果你们本身选择了加速折旧,那么是可以按加速折旧金额加计扣除,如果没有选择,那么就按正常的扣除就行了。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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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后续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方法

(一)重点管理对象

(1)首次享受优惠和优惠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2)研发活动取得较大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

(3)单项费用占比异常的纳税人:

(4)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纳税人;

(5)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7)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留存备查资料审核、询问了解和翻阅账簿

1.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研发费辅助账是否与申报表金额一致,以及优惠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案头审核,排查风险点。研发费辅助账未分研发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相关研发立项文件残缺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

2.纳税约谈。对财务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进行约谈询问,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项存在风险点的纳税人,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对从事研发一线人员和生产研发混用人员进行突击询问,了解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实,同时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或解释,通过询问后不能排除疑点的,应进行纳税评估。

3.通过企业提供的研发费辅助汇总表与明细表,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对疑点费用进行会计账簿凭证翻阅,并对纳税人研发设备、研发成功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扣除实质条件。

(三)对企业主营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查

查看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核算,核查行业判定是否准确,主营行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对研发活动的核查

查看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若企业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等。

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对人工费用的核查

1.通过询问人事部门人员和审阅用工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方法,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中是否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

3.通过its系统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查询its(一人式)模块查看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的企业人员工资进行比对。

(六)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核查

1.审阅领料单据及领料部门签字和研发部门人员名单,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活动领取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后续支出,其金额是否正确。

3.查看研发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租赁合同等,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否存在将租赁费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情况。

(七)对折旧费用的核查

1.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核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中是否有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修理费用;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算的金额。

3.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查看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折旧额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金额。

(八)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购入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等,核查在研发费用中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用于研发活动,是否存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核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九)对新产品设计费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

(十)委托研发项目的核查

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查看双方订立的合同、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核查受托方是否在境外;受托方为个人的是否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双方为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是否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查看委托研发的决算报告、发票及相关会计凭证,与《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数据进行核对,核查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

(十一)对资本化项目的核查

1.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科目,核查开发阶段(研发未完成或未明确失败前)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否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进行加计扣除。

2.对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十二)对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研发费用中是否有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等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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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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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科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老板:作为集团公司的研发总部,咱公司一直把研发创新作为发展命脉,今年我们的研发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老板:小李呀,你帮我看看资金这块是不是还差点。

小李(财务):2023年我们公司的总体研发费用是1140万元,我们现在仍处于研发阶段,按您的预算资金确实还差点。

小李:不过前两天我听税务局小张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了,按照这个幅度今年我们预计可以享受到600万元的优惠,我给税务局打个电话详细咨询一下。

小李:你好张哥,上次你跟我讲的那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政策我们公司还可以享受吗?

张哥(税务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季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老板: 太好了,这样的话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研发投入不足的难题,我们将更有信心提升我们的研发能力。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巨石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10篇】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比例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请问一下工程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写信人:刘**

咨询时间:2022-12-13

回复时间:2022-12-16

发布时间:2022-12-16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请问我们这一行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按多少比例扣除的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资料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说明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要点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扫码自行查看

扫码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里面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南京税务

整理:王白白

【第13篇】研发费用涉税风险

今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1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2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3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4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14篇】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情简介:

近日,某某(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到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局认为: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个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该部分应调增,涉及2023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因政策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总计为408,702.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税评析:

企业研发项目被否的常见原因

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 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 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造性;

· 项目为成熟技术,不需要再开展研发活动;

· 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 申报的各个项目之间内容雷同;

· 项目为委托研发,与公司所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 没有体现具体研发内容;

· 研发内容缺乏数据支持;

· 所列项目经费类型不符合实际;

· 项目的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不匹配等。

研发活动的界定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023年,为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提醒:今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比例提高至100%。

明税建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合规管理,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在选择研发项目时,注意剔除掉常规性升级或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项目;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避免因归集不规范导致虚增研发费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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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

成都辰开企业服

加计扣除:人工费用5大注意事项

文/龚厚平 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9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很多知识点和细节需要把握,一不小心,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很多企业都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需准确把握知识点和细节。稍不小心,就会埋下税收隐患。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人工费用的5大注意事项:

1.研发人员工作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有183天限制,加计扣除无此规定。

2.福利费用、补充医疗、养老保险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认定,加计扣除放在其它中扣除。

3.间接从事研发人工费用:间接从事研发的人工,需要进行按工时进行分摊

4.一人多项目人工费用:一个人做多个项目,应该进行分摊费用。

5.劳务费用:需要代开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发票不能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思考:m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的研发人员,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加计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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