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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用能不能抵扣(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4 21:09:01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福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福利费用能不能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福利费用能不能抵扣

【第1篇】福利费用能不能抵扣

本文梳理了常见几项费用。

一、住宿费可以抵,餐饮费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二、会议费可以抵,招待费不得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

三、运费可以抵,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货物、购进商品等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过,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不明确,且形式上难以区分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不论因公差旅,还是个人出行,旅客运输服务的直接购买和消费方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接受服务的对象为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避免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旅客运输费用包机票费、车船费等等。企业员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乘坐飞机、汽车、轮船、高铁等费用,均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区分一下。第一种情形,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从出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出租车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骨。第二种情形,公司员工出差,从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一辆,自己驾驶。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生活服务可以抵,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住宾馆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没多少关系,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另外,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兼用可以抵,专用于简易项目等不得抵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楼房既用于食堂,还用于办公等,则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例如购进时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六、正常损失可以抵,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经认证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应税项目可以抵,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财产保险可以抵,一般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企业为购进的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财产保险的税率是6%。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比如,企业为自有车辆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抵扣。

为一般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不得抵扣。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可以抵扣。

九、劳保支出可以抵,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可以抵扣。

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均不提抵扣。

十、及时认证可以抵,逾期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

【第2篇】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的费用扣除比例为

企业所得税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与实际发生额较小者扣除。

一、职工福利费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范畴(即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是会计的“应付职工薪

酬”,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三项经费;包括符合条件的 福利性补贴

例1:甲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总额为 2000 万元,其中计入工

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 800 万元,包括: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 100 万元。

(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 400 万元。

(3)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 200 万元。

(4)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 100 万元。

其中,第 2 项和第 4 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甲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福利性补贴规定。

解: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2000-800)+400+100=17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纳税调整可能调增、可能调减。

3、两个特殊企业全额税前扣除:

a、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

b、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c、必须单独核算、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否则按工资薪金总额 8%扣除。

例2:乙企业 2021 年工资总额 5000 万元 (含残疾人工资 30 万元)

纳税调整结果;

①三项经费调整额共调+130

②残疾人工资享受100%加计扣除,调-30

③教育经费调增的5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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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福利费属于什么费用

一些福利比较好的单位,每年还会定期给员工进行体检,不过这其中产生的体检费用对于广大财务工作人员来说也要了解入账等相关信息。

那么,员工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吗?应该怎么入账?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具体阐述一下相关的情况。

员工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员工体检费怎么入账?

要分具体情况,参考如下:

1、员工承担

借:其它应收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月底从工资中扣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它应收款

2、公司承担

计提:

借:管理费用-员工体检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那么现在,想必大家应该对于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以及应该怎么入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明白了。

其实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点还有很多,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更多实用的会计知识,建议大家加入之了实操课程学习提升。

【第4篇】销售费用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企业是否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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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并且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另外,如果企业采取平时先提年底冲回时,对平时预提职工福利费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纳税调整,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的要求,有关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均要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便完整归集人员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其实不止是财税处理问题,小编发现很多小白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搞不清楚,一不小心就会弄错。这里就给大家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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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ps:以上内容节选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详细规定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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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需注意什么?

范围是这样列,但是总有一些不明晰的地方,小编列出一些,看看你有没有弄错?

1.职工食堂的员工工资是按应付职工薪酬算的对吗?

答:不对!职工食堂是专门为职工设立的福利部门,是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包括设施、设备、人员费用都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

2.物业管理费都是管理费用?

答:真不一定,如果物业的管理费用包括了职工的食堂、浴室、医务室、托儿所等等设施,这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

3.在员工食堂招待客人,算是职工福利费?

答:不对,为职工谋福利的支出,也就是员工正常在食堂里面的支出,算作职工福利费。而招待客人的,要算入业务招待费。

4.组织徒步、球类比赛的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这个虽然感觉像是职工福利,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这种文体活动属于工会活动,包括活动中用到的器材和服装,都应该在工会经费里出。

5.给员工上下班租的车,作为宿舍租的房子,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没错!这一种算作上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千万不要搞错,算作了租赁费哦~

6.修理员工宿舍、饭堂的费用算作修理费?

答:no!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通过以上6个问题,大家更深刻地理解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了吧?

最后送上职工福利费的分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这里要看对象是什么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第5篇】所得税费用扣除福利费

近日,小编收到不少留言,都是关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企业在送福利时,一定要注意这些要点,看完下面的解答,就清楚了~

我单位发放的所有职工福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否均能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我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我单位因行业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给他们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单位进行福利费税前扣除时有什么核算要求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全部内容,你明白了吗?

【第6篇】管理费用福利费需要交个税吗

经常发放补贴?过节赠送礼品?偶尔组织团建?这些其实都是企业的一种福利政策。在会计实务中,福利费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以外的福利费用,包括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货币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等。那么哪些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问:哪些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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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司年会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吗

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吗?

解答:

什么是福利费?

一、会计方面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这样界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税务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国税函(2009)3号列举中,确实找不到“员工聚餐”等字眼。

同样的道理,企业给员工发月饼、粽子等,在国税函(2009)3号中也找不到啊!

难道这些都不能税前扣除了吗?

错误!!!

企业为啥要给员工发礼品?为啥要请员工聚餐?企业为啥年底要举办年会后请大家嗨一顿?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啊!或者就跟财企(2009)24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说的一样,这就是给员工的报酬啊!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更是直接,企业给员工发粽子、月饼等需要直接并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既然是给员工的报酬,那就是跟取得收入有关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税法的规定,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在国税函(2009)3号中有很多“等”字,难道写文件的人不知道这个字的含义?——人家肯定知道,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无法列举的事项,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事项全部列举出来。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可以”,就应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进行理解。

所以,员工聚餐以及给员工发礼品(如粽子、月饼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扣除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福利费需要受到14%比例限制。

实务中,员工聚餐以及给员工发礼品(如粽子、月饼等),也是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

【第8篇】福利费用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计划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二)辞退福利的税务规定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税法中并无此规定,但是有性质与内容属于辞退福利的相关规定。

1.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2.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规定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与企业仍然保留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退出现有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发给其生活费,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而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内退人员的退养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可以做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三)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

1.时间性差异: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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