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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

【第1篇】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三、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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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说明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要点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扫码自行查看

扫码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里面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南京税务

整理:王白白

【第3篇】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反复强调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河北省廊坊市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最前沿、京津雄“黄金三角”核心腹地,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得天独厚,面临机遇好、创新资源多、发展潜力大。廊坊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突破点、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廊坊经济发展“大作为”,在京津雄核心腹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高地。

坚持“高位推动”与“协同发力”相结合。一方面,坚持高站位推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督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市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就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成立市级工作专班,抓好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坚持协同发力,市税务局担当主责、积极作为,科技、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通力协作、全程联动,各县(市、区)提升站位、坚决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坚持“内抓造血”与“外引活水”相结合。在当前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较于其他科技创新政策,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激励效果更好,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对冲研发风险。我们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的有力抓手,及时将政策资金“血液”注入需求企业。同时,我们准确把握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独特区位和功能定位,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撬动点,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以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招引京津高科技成果到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目前,全市9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年前三季度,全市6个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建设数量和完成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今年前10个月,签订合同数694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57.48亿元。

坚持“由好到多”与“由多到强”相结合。牢牢把握、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让好的产业多起来。廊坊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康养、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我们积极借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这些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实现做多做大。另一方面,让多的产业强起来。通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数字转型、设备更新和科技攻关,让产业的集聚效应更强、产品的附加值更高、企业的效益更好。今年前10个月,全市谋划实施亿元以上技改项目126个,计划总投资567.4亿元,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40.5%,特色产业集群实现营业收入1783.7亿元、增长10.8%。

坚持“普惠共享”与“精准滴灌”相结合。我们围绕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让更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积极引导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今年前三季度,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户数和金额均实现较大增长,中小微企业成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对筑牢企业发展“压舱石”、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坚持靶向发力,梳理了全市科技类企业清单及制造业等4类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清单,“一企一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到市场主体。目前,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行业从去年的9个增加到今年的14个;全市281家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获益明显,盈利面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

坚持“活动引领”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廊坊市税务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宣传辅导,加强精准监管,联合市科技局开展“送政策、问需求、强服务、解难题”集中走访月活动,对接走访1.1万余家重点企业,摸排解决1000余个“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实现直达快享。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实,比如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台账和重点培育企业、研发政策、辅导服务清册“一账三册”,专人专岗开展全流程、全链条服务;创新开展定制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和“怡税畅廊直通车”精准推送政策;在税收大数据平台设立“研发费政策专题模块”,加强风险研判管控,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市委、市政府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系列优惠政策,深度激活科技创新动力源,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蓄势聚能,努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6日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4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5篇】高新技术的研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的规定,研发费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方式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和长期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费、装备调试与试验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它费用。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和长期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费、装备调试与试验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它费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立“研发支出”帐户,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确核算,下设三级到五级明细科目,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xx的研发-人员人工,具体如下:

本文由公众号“今日知讯”授权转载,作者:专利大咖

【第6篇】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措施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以外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 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8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9篇】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第10篇】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表

某软件开发公司,有两个研发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b项目),2023年准备申请高新企业。张三既是a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a、b两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张三因个人原因,未在公司缴纳社医保,在其个人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那么张三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1、人员工资归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医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情况,由于张三为a公司总经理并且是a、b两项目主要的研发人员,因此,需要统计出张三参与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并按研发工作的实际工时占比归集工资。

例:张三2023年1月的工资为100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10000*30%=3000元,b项目:10000*10%=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规定,张三只要跟a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北京自行缴纳的医社保,同样按实际研发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折旧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作为总经理,存在一些事务性工作,所以按张三参与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与总工作时长的占比来计算折旧,按实际使用情况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例:张三使用的电脑2023年1月的折旧费为3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300*30%=90元,b项目:300*10%=30元。

3、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报销的费用是因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准予归入研究开发费用,若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支出,则不能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建议: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分配到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最常用的是按照实际工时比重进行分配。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附表

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都是“加计”字辈的兄弟,实务中有一些伙伴总是分不清楚,他们名字相似,连字数都相同,如果不理解,很容易混淆出错。今天就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让你一文认清“加计”三兄弟!

01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指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他最近可是比较火,因为总局前不久发文公布了加计抵减的比例有所变动了,而且是有所降低,由原来的15%、10%分别降到了10%、5%。

【政策规定】

【举个例子】

比如柠檬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可抵扣进项税为500元,销项税为2000元,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加计比例为10%,不考虑因素,本月如何结转增值税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500*10%=5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纳税申报】

02

加计抵扣

加计抵扣指的是农产品发票的加计抵扣, 也是增值税的范畴。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规定】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金额10000元,收购后公司加工成菜肴卖给顾客。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纳税申报】

03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

【政策规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全年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如下:直接材料100万元,直接人工20万元,均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原材料 10000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2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纳税申报】

【第12篇】研发人员社保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问题,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2.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房屋租赁费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但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3篇】加计扣除研发费费用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哪些行业的研发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税网等|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第15篇】什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新样式适用哪些企业?

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有哪些新规定?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我们梳理了相关问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访谈现场

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我们单位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是不是在第3季度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28号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23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4.我们公司第三季度还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出现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5.我单位打算在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1.28号公告发布了新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哪些企业可以使用新发布的样式?

答:28号公告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设置条件,所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财务核算情况,选择使用。

2.原来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3.我们想自己设计辅助账样式,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4.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吗?

答: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5.从哪里可以下载新版研发加计扣除辅助账模板?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最新文件”栏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点击附件中的链接即可下载。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

1.能举例说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如何计算吗?

答: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2.“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跟原来好像差不多啊,具体区别在哪呢?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3.我单位有一个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答: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3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3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3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4.我公司前三季度“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照28号公告计算出的限额为120万元,那我们可以按照1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吗?

答:28号公告规定,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你公司实际发生数100万元小于限额12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发生数1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15个范本)

一、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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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 ...[更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15个范本)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15个范本)99人关注

    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1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万元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借:研 ...[更多]

  • 2023研发费用归集表(15个范本)
  • 2023研发费用归集表(15个范本)97人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流程较繁琐,需多部门协同配合,准备周期长,而且从近两年高企评审情况来看,整体趋于严格,建议2022年拟申请高企的企业提早做好规划。研发费用归集历来是 ...[更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15个范本)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15个范本)97人关注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