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其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其他费用的加计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其他费用的加计扣除
[微风] 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从字面意思就能知道其定义。“加计”的意思自然是基于某个基数可以增加比例进行计量,“扣除”的意思就是字面的意思,指在计算某个数的时候是可以扣减的。
加计扣除,官方定义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因此加计扣除是针对“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这个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降低企业的资金负担。通俗的讲就是国家将本属于自己应该征收的税通过政策让给企业,用来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微风]加计扣除的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适用条件: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2、加计扣除比例:100%。当年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后续年度
3、可适用的资产范围: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现行适用加计扣除75%可提高至100%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能从75%加计扣除到100%的部分: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费用化部分(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2、行业:制造业,其中制造业部分收入要超过总收入的50%
3、加计比例:费用化部分加计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四、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费用化的加计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1、费用化在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100%,其他时间依旧是加计75%。
五、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遵循老政策为50%。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微风]加计扣除条件
1、行业要求:需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划分标准,且需要符合行业规定定义,其中
1)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
2)制造业需要总收入中的制造业部分收入要超过总收入的50%。也需要核算健全,准确归集相关研发支出。
3)非制造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需要是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管理要求:合规建账,需要是查账征收企业,对研发费用能准确归集。
1)需要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2)需要使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需要查账征收
3)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需要分开核酸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
1)直接投入的费用:直接投入研发的物料、人工
2)间接投入的费用:研发中使用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及专利的摊销等
3)设计、制定、试验: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制定、新产品检验测试
4)其他费用:专家评估、成果申请、注册、咨询等支出(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
4、不得加计扣除的支出(核心看是否有实质性的技术革新)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也就是根本没有做新的研发。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属于研发成品的后续销售服务。不属于产品更新迭代升级的研发支出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没有实质的技术更新。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图片来自网络,部分文字来自网络。文章属于个人知识整理分享,若有理解不合理请文明交流。原创不易,多多支持!
【第2篇】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合并计算
2023年10月08日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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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汇算清缴费用其他
-小快,帮我背一下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吧!
-好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
-emmmmm……60%、5‰???
-不对哦,你说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这也太难了吧tat
莫慌!看这份汇算清缴12项费用扣除比例合集!轻轻松松就记住!
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4篇】加计扣除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我们在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时,需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内涵、归集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每一研发项目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即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后,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样就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5篇】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限额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如何计算?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简化了计算方法
假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
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需要多次分别计算,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只需要计算1次。
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以前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现在,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总体上提升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计算公式
本年度“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本年度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原方法按项目分别计算的18万元(10+8)。
研发项目跨年度的,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1
研发项目在费用化阶段,应逐年与其他费用化项目、以及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
研发项目在资本化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公司同时开展m、n两个项目的研发,m项目2023年进入资本化阶段,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n项目一直处于费用化阶段。
m项目在2019、2023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待2023年m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将2019、2020、2023年的研发费用与n项目2023年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2023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
资本化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如何计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01、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03、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04、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举个例子
2023年,某制造业公司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新型产品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会计上确认为开发阶段且全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本年7月1日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处理从7月开始摊销。
税务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而本年x项目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资本化,x项目进入开发阶段以来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共2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企业同时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本年发生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1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1)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40万元[(230+130)×10%/(1-10%)];
(2)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4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30+20)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取较小值];
(3)可加计扣除比例:80%(40/50);
(4)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4万元(30×80%)
假设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确定x项目摊销年限为10年。在2023年度,企业的x项目可加计摊销额为12.7万元[(230+24)/10×100%×6/12]。
从2023年起,x项目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5.4万元[(230+24)/10×100%]。
y项目2023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20×80%);总共可加计扣除146万元(130+16)。
2023年度,企业x、y项目共可加计扣除(摊销)158.7万元(146+12.7)。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6篇】加计扣除其他费用的限额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方式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二、75%加计扣除,175%摊销
除上述制造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优惠方式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三、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企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热点问答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答: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在税法中要求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若划分不清,则按规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哪些?
答: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3、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答:不可以。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是按照列举类进行归集和扣除,因此在这其中不包括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是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费用的。
4、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职工福利费用不可以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但可以按其他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在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规定中,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税前享受一次性扣除了,还可以再加计扣除。
6、委托研发是否需要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答:需要登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文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在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7、企业的研发活动失败了,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属于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不可以。餐饮行业属于负面清单中的2.住宿和餐饮业。
9、企业今年同时开展了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呢?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中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个例子: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税法规定的限额:(90+100)/(1-10%)×10%=21.11万,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是12+8=20万,取两者孰低值,因此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第7篇】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
#2月财经新势力
九项税前100%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梳理/税海涛声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4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按100%加计扣除】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制造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
5.【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下同)。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4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
6.【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条
7.【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第三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4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条
8.【其他企业2023年第4季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下同),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下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
9.【其他企业2023年第4季度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第三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4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系列资料
08.【减税优惠实务】这些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07. 2023年办理汇算清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06. 可以办理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扣除,这样获取扣税凭证及二维码
05. 这种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 重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事项,须注意这项重大变化!
03. 图文:最新个税扣除优惠,这样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及二维码
02. 财政部最新文件:关于12个行业的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01.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第8篇】加计扣除其他费用比例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官方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20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量64万余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从175%提高到了200%。笔者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扣除主体、扣除基数以及叠加享受优惠等方面,准确扣除研发费用。
扣除主体需有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印发)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具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当年及上一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的综合评价指标不低于60分等。
一般来说,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的认定流程是:第一步,企业自主申报;第二步,由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并公示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第三步,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登记编号后,即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扣除基数按加计扣除口径确定
在日常税务检查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会计账簿中核算的研发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申报。这种做法是不准确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确确定扣除基数。
研发费用一般有三个归集口径:加计扣除口径、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这三个口径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口径由宽到窄为: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
通常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较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共有6项,前5项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第6项“其他相关费用”,要求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较加计扣除口径宽一些,但依然有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人员口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等方面。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其他相关费用需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因此,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不能简单地用会计核算口径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作为扣除基数,而是需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例如,甲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60万元,其中研发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2万元,直接消耗材料10万元,燃料和动力费用8万元,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6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7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专家咨询费、评审验收费、差旅会议费共计25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仔细分析,在上述费用中,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有: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同时,“其他相关费用”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按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限额扣除。即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允许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160-15-10-25=11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110÷(1-10%)×10%=12.22(万元);那么,甲公司合计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12.22)×100%=122.22(万元)。
符合条件可叠加享受优惠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还能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这些优惠政策能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找寻。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乙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专用于研发活动,价值72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按3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220万元。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乙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720万元。则2023年度乙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该项折旧费可加计扣除720×100%=720(万元)。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10篇】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问
哪些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结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分析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11篇】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限额计算
怎么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项税收优惠?下面就一些常见的风险点做个梳理:
第一、哪些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我们知道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那么哪些行业不适用呢?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第二、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
①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研发人员行权的股权激励、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② 直接投入的费用(不含形成对外销售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
③ 折旧费用(不含研发大楼的折旧费用);
④ 无形资产摊销(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①至⑤项的费用之和÷(1-10%)×10%
第三、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等)用于研发项目时,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第四、怎么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预缴时未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12篇】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 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 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第13篇】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优惠项目,下面这些问题你了解吗?
● 问题解答 ●
1、研发人员同时又参与管理,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什么分配?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研发费加计扣除175,是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的吗?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到研发支出的企业都可以是175%,不单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怎么计算?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10%/(1-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要准备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5、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可以全额做加计扣除吗?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14篇】委托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吗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根据企业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分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销售收入在5,000至2亿元的企业以及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占比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是指高新企业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什么?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过程。而企业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当期损益。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哪些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研发费用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研发费用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分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的则计入当期损益。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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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国家致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几年也在享受主体、执行程序、加计扣除范围及扣除比例上不断放宽、放松、放大。由于政策的不断演变,有不少企业老板还是停留在以前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上的认知,导致不能准确适用政策、不知如何适用政策甚至不知政策的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更是一种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准确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是当下趋严的税务监管环境下,不可多得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企业不应放弃。而对此该项政策适用中常见的误区问题,我们也做一期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总结】
误区1: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企业成本费用端的加计税前扣除的税基式减免政策,无论企业最终是否盈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都可以加计税前扣除。故,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亏损企业享受后,增加的亏损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通常情况下,企业结转亏损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误区2:只有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进行的认定,这种认定一般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活动及条件。但是,这不是税法上的认定。税法针对任何具有研发活动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均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只不过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误区3:所有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前提及核心是企业发生了研发活动。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税法也针对负面清单行业、建账、企业归属、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首先,能够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其次,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具体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最后,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必须留存研发活动及归集费用相关的备查资料,如: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及合作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企业即使从事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不满足上述三类情形的,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4:建筑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承误区3所述,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中有房地产业。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分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属于两种行业。因此,建筑业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如果进行了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5:只有发明专利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明专利只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最终成果之一。实务中,企业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可能会形成成果,并由企业申请专利。但是,也有不少研发活动最终是失败的,没有任何成果。又或者即使产生成果,也不一定是体现发明专利的形式,还可能是体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是商业秘密或其他形式的技术成果。总之,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且没有不适用的除外情形,就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6:企业只有从事了科学技术层面的研发活动,才可以加计扣除。
从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来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从定义来看,研发活动似乎只是与科学技术层面相关,并且税收文件也进一步指出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尽管如此,为鼓励文化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误区7:研发活动失败,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失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8: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9: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形成的费用、折旧才能加计扣除。
同误区8,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设备、仪器也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或者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0: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正向列举,除此之外,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对于折旧费用这块,税法只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对于房屋,即使专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费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11: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税法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合理,主要分为三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针对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则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和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因此,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只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支付人员工资的,其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将劳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其支付的劳务外包费用严格来说也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2:只要会计上记账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同误区10,会计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税法对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有税会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就决定了,企业不能单纯依赖会计记账归集的研发费用,否则,因错误归集了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面临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罚税款的风险。税会差异除了误区10提到的房屋折旧差异外,差异性主要体现再会计对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比税法规定更为宽泛、自主任意性。
误区13:委托他人研发形成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或者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是有做分类的,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因此,委托研发属于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考虑委托研发系由委托人支付服务费、非由委托人归集研发费用,严格来说,服务费中包含受托方赚取的利润及经营成本,未必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所以,税法对委托研发支付的费用在加计扣除上有比例限制。限制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4: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第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期间内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根据7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不得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13号文中进一步指出,企业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目前的政策仅支持在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其他季度预缴则不允许。
误区15:研发活动需要事先审核批准、科技部门鉴定,或者备案,才能加计扣除。
在2023年1月之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甚至在更早的年份里,还需要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之后,前述事先审核批准制度、科技部门鉴定制度相继取消。2023年之后,由企业内部审核立项,并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履行备案程序,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待到2023年,税务部门又进一步取消了备案制度,采取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项目仍然需要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相关合同文件。
误区16: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故,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影响叠加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等。
误区17:公司取得科技部门的一笔财政补助用于研发,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针对财政补助收入,企业一般可做两种处理:一种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另一种是做应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专用于研发的财政补助做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针对该笔财政补助,反而是选择征税收入,更加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