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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3 13:41:01 查看人数: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相关问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具体指的是哪一张表,具体怎样填写?

纳税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查询该表单,表单名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编号为a107012。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纳税人,可根据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根据《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填写说明第(九)项规定,选择对应项目填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稽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最有利措施之一,但是适用不当也会造成巨大损失。

近日,一家企业就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慎,被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事情是这样的,稽查局对这家企业进行了2023年至2023年三个年度的税务稽查,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的2023年和2023年分别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88,469.03元和34,164.74元,稽查认定未按规定准确归集、不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其实就是没有按规定设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由此,造成202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283.70元,2023年虚增亏损34,164.74元。

稽查局认为,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决定补交税款并处以少交税款0.5倍罚款10,641.85元。

根据现行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力度越来越大,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部分行业还增加到了100%,2023年第四季度更是将适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行业也提高至100%,其减税效果非常明显。但是其所包含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不能小觑。

我们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额等于研发投入乘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率和法定加计扣除率,公式表示如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额=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率*法定加计扣除率

以上每一个因素,都需要注意。首先要分清楚可以减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有哪些,识别哪些属于研发费用,哪些属于正常的成本费用,准确确定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和研发方式的关系,是否合理合规的计算分摊。其次要明确哪些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包括费用项目、规定的要件,比如内部制度、按规定设立核算的辅助账等,严格按照条件衡量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加计扣除条件率;第三是加计扣除率是国家政策固定的,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加计扣除率,确保计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符合税法规定。最后还要准确编制年度纳税申报表关于加计扣除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风险,降低税款。

【第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4篇】研发费用设备折旧加计扣除

a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企业)2023年12月份购进一台仪器,当月取得发票,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100万元,该设备专门用于rd01项目的研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因此,a公司购进的仪器可在2023年一次扣除1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1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备用于研发,则该仪器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显然,答案应当是100万元。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金额可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扣除并且加计扣除,实务中,纳税人可能存在账载的折旧与税收折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2023年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其折旧的扣除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税收金额扣除及加计扣除。

40号公告表达的非常清楚,可加计扣除的是折旧的税收金额,不包含折旧税收金额的加计扣除金额,折旧的加计扣除金额不是折旧扣除金额。

a公司购进设备如选择一次扣除,则该设备折旧的税收金额是100万元,用于研发,加计扣除100万元。当然,由于该设备符合2023年28号公告规定,因此,可另外再加计扣除10万元。

所以,a公司购进的这台仪器可在2023年扣除的金额是:购进支出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一次扣除再加计扣除100万元、用于研发再加计扣除100万元。

依据: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5篇】研发费用税收筹划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案例:某品牌餐饮企业,各地有很多连锁机构,推广无人餐厅,从点餐到配菜,到送餐全部由机器人完成,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费支出,由于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属于餐饮业,天然无法进行研发费加计加除。

如果你是公司财务经理,您会提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法?

该餐饮企业单独设立一家机器人研发技术开发公司,这家技术开发公司为自已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收取费用。餐饮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但是研发技术公司完全符合条件,他们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税前扣除(还可以再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可以享受加计100%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我们把整个公司的利润实际上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技术开发的利润,一部份是从事餐饮业务的利润。最后技术公司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总体上也享受了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最终这家公司通过曲线救国的方法,间接实现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台帐

上一篇文章当中曾提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

但无论如何,事实上不管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科技型企业,甚至是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他们都有一样不能不去提及到的一个话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01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2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一票否决。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费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03

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非工业企业依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

人员人工费用

25%-50%

直接投入费用

30%-65%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0%

其他费用

<10%或≤20%

想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肯定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而这些准备的东西则需要十分的认真仔细!

加计扣除所需资料

企业决议

企业需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项目立项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汇总表。

项目预算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项目管理

1、研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2、研发项目和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

3、核算情况说明。

费用归集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税前抵扣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所有材料备查

10年内随时抽查。

相关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那么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如何归集,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及如何加计扣除呢?今天给大家分享如下:

第一: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企业研发项目的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一)研究阶段研发生的费用归集

序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1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人员人工

工资

社保

五险一金

劳务费用

2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直接投入

材料费

燃料费

动力费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测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3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折旧费

仪器折旧费

设备折旧费

4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软件的摊销费

专利权的摊销费

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

5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新产品设计费

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其他费用

资料费、翻译费、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差旅费、会议费

......

7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备注:以上费用属于研发活动中费用化支出。月末费用化转入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

1、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月末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归集

1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人员人工

明细同上

2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直接投入

明细同上

3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折旧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设计试验费

明细同上

5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其他费用

明细同上

6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委托研发费用

明细同上

备注:以上支出属于开发阶段可资本化的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后,其会计分录:

1、开发阶段可资本化(如果不可资本化分录同上)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按月归集支出、研发成功后才将汇总的支出转出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参考文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1: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就要按项目核算,税审的时候是按项目审核。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2:如果增值税设及先征后退也是需要分项目核算。

注意3:研发费用平时最好按项目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也是企业留存备查。其格式可在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其四川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_t=1655198301950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7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税乎网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税乎网注】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税乎网注】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 年12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12 个月,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5 月10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 月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0篇】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可以加计

税东家战略规划领导品牌

税东家徐箐指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119

wind数据显示,以预案公告日统计,2023年a股共有818家公司发布了834个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数量较2023年同期增加83.30%。其中,12家北交所公司发布了12个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此间即涉及税会差异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详见前期:股权激励涉税问题分析——企业所得税);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股份支付,若是涉及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本期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政策及要点问题,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政策参考。

案例1:a公司六轮问询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的入账标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规;

重点回复:

研发费用归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金额分别属于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申报报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较窄,可加计扣除范围仅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报告期内,公司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如下:

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公司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53.55万元、350.96万元和1,301.14万元,主要系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的要求,部分研发费用项目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

尚未行权的期权股份支付费用,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因授予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研发人员期权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能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满足加计扣除条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研发费用核算制度》等研发内控制度,明确了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及入账标准:

期权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系公司研发人员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发费用中期权股份支付金额系根据研发人员激励对象所获期权数量及公允价值分摊计算;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归集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公司不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上述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2)出于谨慎考虑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部分研发费用的原因,“谨慎”的标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规

重点回复:

2023年“出于谨慎考虑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57.28万元系一次性确认的智汇德创职工持股平台涉及的研发人员股份支付费用,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但是公司考虑到职工持股平台相关股份支付系非经常性支出,且结合研发人员所获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缴纳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未申请一次性股份支付费用的加计扣除。

综上,上述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申报报表中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系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差异及公司主动放弃申请抵扣产生,公司不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案例2:b公司科创板首发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与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2023年,公司因股份支付事项确认了2,453.03万元的研发费用,公司按照75%的比例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从而导致公司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

案例3:c公司一轮问询

问题10.2 关于税收优惠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系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1198.28万元、3974.73万元、7672.89万元和4277.3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性、合规性,及税务部门的认定情况,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差异、原因。

重点回复:

发行人在该类费用在会计口径下核算了包含职工薪酬费用及股份支付费用。发行人仅就实际发放的薪酬费用申请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份支付费用主要包含了员工股份支付的摊销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该类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与扣除未行权时,不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结

1.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12篇】房租怎么摊销研发费用吗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付的房租摊销分录怎么写的有关问题,预付的房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来进行处理,然后分摊到每个月,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来进行处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付的房租摊销分录怎么写?

收到物业公司开具的房租发票后(按每月3000元,三个月一付为例),支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然后当月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00

贷:预付账款-房租 3000

第二、三个月依次分批计入费用,分录同上第二笔。

房租会计分录怎么写?

房租的账务处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房租按月缴纳,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租是预交一年的,可以先计提,再分摊。

缴纳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预付账款

对于餐饮业的房租费,由于占比很大,而且是固定支出,建议直接计入成本。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7号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解读】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梳理:

制造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起,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16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税前摊销。

般企业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第15篇】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很多纳税人在实务中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利用该项优惠政策。

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一:所有行业和活动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年5月,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活动,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那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分析:并非所有企业的所有研发行为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政策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因此,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二: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某汽车配件生产制造企业,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业务,2023年当年由于股权转让较多,股权转让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那么是否能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三:研发过程中试制品收入如何处理?某钢铁生产企业在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6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23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1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8.75万元(1125×15%=168.75)。

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案例四: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某手机游戏公司业务逐年增长,财务小张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于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张将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

一天,小张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

小张随即提供了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其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该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35.4万元。

分析总结

一、明确加计扣除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要了解扣除比例及分配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要正确归集研发费用

实操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风险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需留存备查有关费用的分配说明,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所以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将企业研发活动与财务核算有机的结合起来,研发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形成有机协调机制,对研发费用进行科学的归集,准确核算、分摊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要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反映研发活动核算的整个过程,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保证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维护税法的尊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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