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
1. 取得专票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专票上的金额乘以9%计算,因为专票金额和税额分开的)
2. 未取得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自开)或者销售发票(农民伯伯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总额乘以9%计算)
3. 纳税人如果购进用于生产和委托加工13%的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9%的扣除率进行扣除,再按1%加计扣除(深加工企业)
4.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2023年1月1日开始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从农业生产者自产销售到最终的零售环节都是免税的,但是水果等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其他环节正常征收增值税)
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 由于计算抵扣税务局很难控制和监督,关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很难纳税人可能会存在高估的风险,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的范围,到目前为止其实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2篇】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17%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原创
关注“高顿财税学院”公众号(微信搜索:gaoduncaishui)了解最新税务资讯,学习最实用的税务工作技巧
【第3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表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山东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对豆制品加工行业、果汁加工行业、粉丝加工行业、无水柠檬酸生产行业、谷朊粉加工行业、炒瓜子加工行业、精制棉加工行业、生物质压块加工行业、胶原蛋白肽加工行业等9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测算。行业测算方面,采用广泛抽样的方式,对省内所有同类企业近3年投入产出数据进行摸底,再按照产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全省投入产出系数值。单户数据测算方面,重点核查了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是否合规、加计抵减是否计算准确、成本结转是否精准等。在此基础上,对比了省外发布的同类型行业标准,最后形成了本次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及产品投入产出标准。
【第4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海南税务)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5篇】农产品进项税额11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23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可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6篇】收购农产品进项税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如何入账
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类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
【第7篇】购买农产品取得什么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里大家要应把握三点:
第一,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
第二,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取得专票才能抵扣9%;
第三,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2023年4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园林绿化植物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申报纳税时注意: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反映。
【第8篇】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原创: 严颖 小颖言税 2018-04-30
财税〔2012〕38号和总局公告2023年35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财税〔2013〕57号文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本文以安徽为例,结合案例解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一、政策沿革
2012-2023年,安徽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灭菌乳和巴氏乳品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蚕丝绸、宣纸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年糕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羽绒制品、豆制品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二、核定方法
安徽试点纳税人目前大部分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四种:一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二是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三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四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6%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6%。
依据:财税〔2018〕32号、财税〔2012〕38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6/1.16=16.55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2%,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10%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0.23*260/(1-3%)*10%/(1+10%)=5.6;应纳数额 140*10%-5.6=8.4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详见一文记牢增值税四率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安徽省某毛发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牛尾为原料生产洗净牛毛,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牛尾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牛尾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牛尾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
贷:应付账款 82.4
2、销售时
牛尾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借:应收账款 3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0.412×10%/(1+10%)=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10%)×0.412=35.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5
贷:原材料 39.03
【第9篇】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申请表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例题: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乳制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销项税额=42 000 000×9%=3780000(元)
应纳税额=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乳时:
借:原材料——原乳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销售乳制品时:
借:银行存款 45 7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80 000
(3)核定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917.4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00917.43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题: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销售10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9%/(1+9%)
=3467889.9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67 88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467 889.91
(其他会计分录略)。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例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9%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9%,扣除率为9%;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和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争议处理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八、征收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男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九、防范偷漏税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十、过渡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文日期:2012-04-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发文日期:2012-0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发文日期:2013-08-28)
【第10篇】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免税发票有哪几种情形?可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有哪些?
答:目前能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三是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四是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五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六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上述六种可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中,第一、二、三、六种均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而取得第四、五种情况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11篇】农产品出口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一、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1、原抵扣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
(1)简易办法征税
(1)集体、个人
(1)免税项目
(1)非正常损失
2、现在成本*17%
3、分解税额
下面具体看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一)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题∙计算题】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职工餐厅,40%用于对外销售。计算商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11%+10000×11%)×40%
【例题2】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 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正确答案』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3400+137.5+45=3582.5(元)
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
(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题】2023年5月,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则: 2023年5月,抵扣66万元,2023年5月抵扣44万元。但2023年4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
若2023年4月不动产净值率为5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2023年5月可以将剩余44万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购买免税农产品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型流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购进的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发票?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免税发票(普票),是不能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如果采购农产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购买方可以适当给与卖方“税费补贴”获得3%的增值税专票,从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第13篇】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吗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4篇】自产农产品加工如何计提进项税
导读:自产农产品加工如何计提进项税怎么做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是免征增值税得,详情请看下文。
自产农产品加工如何计提进项税怎么做账?
如果你是一般人,才有进项税。
销售自产加工后农产品是否免税,关键看加工后产品是否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如果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为:根据自产农产品原市场售价/(1+13%)*13%计算出进项税进行抵扣,并按加工产品售价的13%缴纳销项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进项税怎么计算?
1、农产品收购进项税的计算: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自产农产品加工如何计提进项税怎么做账的有关问题,相信通过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农产品收购进项税怎么计算?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与窗口老会计取得联系,感谢阅读。
【第15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