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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产品进项税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农产品进项税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1篇】2023年农产品进项税额

实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38元、税率3%、税额2912.62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3%=2912.62元

借:原材料 97087.38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62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97087.38×11%=10679.61元

借:原材料 89320.3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679.6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7766.9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97087.38

10679.61

二、取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8月向c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分割猪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0万元,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进项税额=100000×11%=11000元

借:原材料 8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1090.09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100000

11000

三、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是一家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向d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分割牛肉,价税合计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90090.09元、税率11%、税额9909.91元,该牛肉将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真空包装后销售给e商户,a公司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1)错误的核算:

进项税额=90090.09×13%=11711.71元

借:原材料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1.7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2)正确的核算:

购入分割牛肉时,进项税额=90090.09×11%=9909.91元

借:原材料 90090.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万元

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加工成牛肉干(17%)时:

加计进项税额=90090.09×2%=1801.80元

借:生产成本-牛肉干 88288.2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1.80元

贷:原材料 90090.09元

错误核算将导致购入时多计进项税额1801.8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1

90090.09

9909.91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a

——

——

1801.80

【第2篇】农产品运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税额抵扣考察的频率不是很高,但是也会考到,所以各位考生还是要知道这些知识点,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农产品饿进项税额抵扣的知识点,和会计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这部分的内容,首先要先了解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的价格,这一点要分清,接着就是运费的问题,运费是可以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抵扣的,但是还有一些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不能进行税前抵扣的,这部分内容也要注意。

(二)案例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一批玉米,收购的价格为20000元,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支付了4000元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单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验收入库后,因为管理人员保管不善,损失了1/5,那么这项业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解析:

1、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知识点

2、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计算抵扣,运费可以按运费发票上的运费和建设基金计算抵扣;

3、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已经抵扣的要做转出处理

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13%+4000*11%)*(1—1/5)=2432元

以上就是有关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3篇】销售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彭怀文

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企业进口原辅材料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购进企业向这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税率9%):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

(2)深加工产品(税率13%):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有六种: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三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四是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五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六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前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将上述涉及到的餐饮企业购进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总结如下:图-1。

【第4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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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购买农产品取得什么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里大家要应把握三点:

第一,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

第二,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取得专票才能抵扣9%;

第三,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2023年4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园林绿化植物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申报纳税时注意: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反映。

【第6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7篇】农产品进项税核定申请

还在傻傻分不清哪些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今天给大家汇总整理好了有关进项发票认证相关的政策,点击蓝色字即可跳转至政策原文。

还梳理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进项发票认证相关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chinatax.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 (www.gov.cn)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chinatax.gov.cn)

5.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www.gov.cn)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chinatax.gov.cn)

7.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_2023年第1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_ 总局最新政策 _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chinatax.gov.cn)

⏩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1.水费

2. 电费

3. 购入办公用品

4. 修理费

5. 饮用桶装水

6. 宣传用品

7. 低值易耗品

8. 差旅中的住宿费

9. 广告费

10. 咨询费

11. 租赁费(有形动产)

12. 租赁费(不动产)

13. 培训费

14. 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

15. 高速公路通行费

16.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7. 取得固定资产(动产)

18. 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19. 财产保险费

20. 物业服务费

21. 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 购进的农产品

23.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温馨提示】所有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

⏩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1.差旅费(除住宿费外)

2.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 免征增值税项目

4.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 非正常损失的

6. 贷款服务

7. 餐饮服务

8. 居民日常服务

9. 娱乐服务

【第8篇】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分录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

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9篇】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

河北税务12366:农产品核定扣除留抵进项税可享受退税?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回复: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提示:与之前北京税务12366回复不同。

北京税务12366回复: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4、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以派生分立的形式成立了一家新的地产,新成立的地产公司接管原地产的原小区项目以及债权债务,原地产公司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以核定的方式在原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未销售的房屋由分立的公司承接,像这种方式新的地产可以对原未销售的房屋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一家企业采购奶花芸豆原计划用于出口,上游企业给我们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税率是9%,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也就是说他们从农户收购后正常纳税。由于疫情影响,我们做国内销售处理。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中的菜豆,蔬菜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因为上游企业已经正常缴纳税款,我们销售时还能享受免税政策么?如果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税目为蔬菜类:奶花芸豆的免税发票,这样开具前后税目不一致可以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6、您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河北省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小麦进项税额,在留底退税时有些疑问,需要咨询下。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时分子是否包含核定扣除根据产品销量计算的小麦进项税。若不包含,则不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含有大量的小麦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会很高;相反,若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分子中没有认证小麦的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获取了小麦专用发票,但不根据发票抵扣小麦进项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构成比例就很小。若是我说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同一企业情况,若在不同省份,留底退税的金额却大不相同。

故,请教河北省核定扣除的企业,小麦进项税额不是根据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而是根据销售产品计算出来的,在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申请的时候,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否应包含该部分计算出来的进项税。请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第10篇】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有哪些

导读: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借记“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具体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查看一下,相信你们一定能从中汲取想要的知识。

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这里要注意:用于生产17%税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农产品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办法

1.在购进环节全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农产品购进环节,根据本次农产品购进金额,无论将来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一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设置'待加计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留待下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本科目按照外购农产品类别设置。

2.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加计进项税比率'

按照加权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根据'待加计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农产品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等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加计进项税比率'=期末分摊前'待加计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农产品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农产品金额)

3.月末根据农产品用途计算应分摊加计进项税额

月末,根据发出农产品用途,对'待加计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用于加工熟食品,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对于用于初加工的,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分别冲减'待加计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发出农产品对应待加计进项税额=发出农产品价值×加计进项税比率。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熟练掌握,能够独立完整地做账、记账。

【第11篇】农产品收购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导语

2023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抵扣进项税额,充分享受加计抵扣和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一、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案例1: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均为9%。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10 0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4 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45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459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二、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领用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扣1%。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2: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税率为9%、中成药增值税税率为13%。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加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抵扣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抵扣率)×1%=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900÷9%×1%=1 100(元)

借:生产成本 108 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3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2÷9%×1%=500(元)

借:生产成本 4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9900+9000+9000+9000)+(1000+1100+1000+1000+500)=45900+4600=505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购进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加计抵减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如果某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该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3:某公司主营生活服务,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3年9月份,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当月购进不动产,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 000 000元,税额90000元;当月销售深加工产品,不含增值税金额200 000元;当月提供生活服务,不含增值税金额2 000 000元。

要求:计算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应纳增值税。

解答:销项税额=200 000*13%+2 000 000*6%=146 000(元)

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 000+1 000+90 000=91 000(元)

加计抵减额=91 000*10%=9 100(元)

应纳增值税=146 000-91 000-9 100=45 900(元)

【第12篇】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吗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3篇】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申请表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例题: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乳制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销项税额=42 000 000×9%=3780000(元)

应纳税额=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乳时:

借:原材料——原乳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销售乳制品时:

借:银行存款 45 7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80 000

(3)核定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917.4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00917.43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题: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销售10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9%/(1+9%)

=3467889.9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67 88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467 889.91

(其他会计分录略)。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例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9%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9%,扣除率为9%;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和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争议处理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八、征收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男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九、防范偷漏税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十、过渡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文日期:2012-04-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发文日期:2012-0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发文日期:2013-08-28)

【第14篇】2023农产品进项税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第一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抵扣方式: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第二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普通发票”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普通发票”是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政策: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这些发票不合规,收到请退回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第15篇】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申请表

答: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2 含税收入还原法: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3 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4 收入比例法: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增值税进项税怎么转出?

答:符合进项转出的,将进项税额转到对应的科目,借记相关资产或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2023年农产品进项税额(15个范本)

实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出现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归纳如下: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核算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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