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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0 19:33:01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

导读:笔者以问答形式将这个专题分为初学、入门、进阶、巩固、提高、和应用六部分,循序渐进介绍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相关问题,希望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大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有个总体框架式了解,从而为深入学习这个专题打下扎实基础。

雁言税语按:经常有人问笔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高企才能够享受吗。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税总官网设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专栏,广东省税务局去年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领域等十大重点领域的针对性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处理普及之广,宣传力度不亚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即便如此,对于一些朋友来说总感觉隔了一层什么,提起来可能很清楚,运用起来却不是那么回事,不由得让笔者觉得应该做些什么。因此,笔者以问答形式将这个专题分为初学、入门、进阶、巩固、提高、和应用六部分,循序渐进介绍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相关问题,希望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大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有个总体框架式了解,从而为深入学习这个专题打下扎实基础。

1.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如何加计加计扣除的。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3年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是以当年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这部分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并随之更新。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哪些活动不属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答:以下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哪些行业的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答: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是只有高企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除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的行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和其他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研发支出能否使用企业会计准则?

答:可以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化和资本化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便可以享受吗,享受优惠有几种方式,请详细阐述一下。

答:企业预缴申报时便可以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一种就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两种方式皆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①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②采取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申报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已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归集、整理;采取在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应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无论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规定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应当如实留存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同步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12.对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答:税务机关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3.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主要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案例:

果果有限公司2023年公司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主营业收入中,公司批发零售收入为1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为2000万元。投资收益中,税法认可的股息红利为4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6120万元。

请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2023年度收入总额=20000+3000+470+6120=29590(万元)

批发零售收入占比=12500/【29590-(2000+6590)】=12500/21000=59.52%>50%

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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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研发费用占比计算公式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在研发上面的投入都较大,所以如果一个企业要被国家的相关机构认定为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的研发占比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这个占比是多少呢?下面就让上海公司注册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是多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是多少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即可,相关证明资料只需留存备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1][2]

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https://www.91kaiye.cn/gxrz/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10244-1.html

【第3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编者按

2023年11月24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为深入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落实,部、市、区三级联动,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优化流程。

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配套政策》专栏,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宣传,详细介绍重点配套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方便创新创业主体了解和掌握政策,力争让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今天推出的配套政策是《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该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下面

就让小编带您

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4篇】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决心不变,所以政策也在不断优化。扣除比例从50%升至75%,扣除范围有所扩大,政策的延续时间也不断拉长。相对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专项检查也较少。可以说,这个政策,门槛不高,不用审核,是降低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用的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了。那怎么才能做到尽量合规,不触碰税法底线呢?这个可以讲一个专题,今天就先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此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注点1: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注点2:研发人员如果同时兼任着产品开发职能、管理职能、销售职能等其他职能,这相当于从事了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注点3: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关注点4:###需要特别关注### 有些企业会给研发人员计提奖金,但当年未实际发放,这部分费用需要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剔除。待实际发放的年份,如果研发项目还存续,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但这会导致申报表出现一个系统报错,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大于职工薪酬支出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这需要提交说明文件解释一下。有些税务局可能就要彻查奖金计提、发放的情况了,所以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不想被税局检查的企业,可以自行控制一下奖金的发放进度,预判一下每年实际发放多少可以不超过当年的人员人工费用,这样就不会造成太多的麻烦。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资料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第6篇】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

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为行政部、财务部、运维部、检测部、研发部。其中行政部、财务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

审计人员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一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该项业务在财务核算中无相关业务成本。经咨询a公司人员了解到负责维护的员工主要是运维部人员,有时研发部及检测部员工也会参与该工作,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以下将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简称“三部”)主要是负责研发工作,其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也属于研发的一部分,因此在记账时将其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核算。问: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账务处理不合理,存在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的风险,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科目的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需全部费用化的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产生的费用。

综上我国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在核算三部人员工资时需分析三部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的实质,区分其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维护支持工作,还是为了公司自身研发项目需要而有目的性的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已达到推进自身研发项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为研发新项目而进行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

2、a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在未进行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将三部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虚增研发费用金额、虚增技术服务类收入毛利,使财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中对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对三部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可能导致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a公司根据三部人员所参与研发、技术维护及支持等工作的实质,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记录相应工时。在财务核算时,根据相关人员的工时登记表,按相关业务对应的工时占比分配相应的工资支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账务处理时记入相应科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第8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同时,也给予诸多税收政策扶持。

日前,国家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研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享受200万元税前扣除额,比之前多扣25万元。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了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那么,如何才能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呢,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呢?接下来跟小五一起来看看这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吧~

怎样才能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怎么申请

以上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认定条件及申请步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赶快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吧!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税务报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举例说明

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怎么填,如果对您有用,请点赞加关注给我们鼓励。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第 1 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项目数量。

第 2 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 3加7加16加19加23加34 行金额。

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 4加5加6 行金额。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 4 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第 5 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 6 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 8至15 行合计金额。

第 8 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第 9 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第 10 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第 11 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第 12 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第 13 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第 14 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第 15 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本行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 17加18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第 17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第 18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 20加21加22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第 20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第 21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第 22 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

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 24至27 行合计金额。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第 24 行“1.新产品设计费”。

第 25 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第 26 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第 27 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9至33 行合计金额。

第 29 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第 30 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第 31 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第 32 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对应费用。

第 33 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

议费。

第 34 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该限额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 35 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 36加37加39 行金额。

第 36 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 37 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 38 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 39 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第 40 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 2 行 加 第 36 行乘以百分之80 加 第 38行金额。

第 41 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第 42 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第 43 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第 44 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第 45 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41加43加44 行金额。

第 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第 47 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 45减46行金额。

第 48 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第 49 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

料部分结转金额”。

第 50 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2023年百分之75,2023年会变成百分之百。

第 51 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减48减49)行乘以第 50 行的金额,当第 47减48减49 行小于0 时,本行填报 0。

第 52 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 47减48减49 行大于等于0 时,填报 0;当第 47减48减49行小于0 时,填报第 47减48减49 行金额的绝对值。

【第10篇】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那么,是否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呢?

不是的哦!以下7类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1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也就是说,属于以上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即使开展了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明确,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1)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5

未合理分配的多用途对象费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

未按规定核算并归集的费用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及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曼陀罗财税代理/风险提醒:

部分享受优惠的企业在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归集过程中存在较多不正确、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的企业在立项书、项目计划书中多列研发人员;有的企业在材料出库单上并未注明研发用,无法分清生产或研发领用,有的企业在领用后并未全部使用,却仍按全部领用数量作为扣除依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没有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等,这些行为均存在涉税风险。

7

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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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关于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详细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从75%提高到100%是什么概念?

以制造业为例,之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也就是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175万元,企业可以少交一笔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比之前多扣除25万元。

三、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有什么好处

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缩短结算期限,意味着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增大,交税占用的现金流减少,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少制造业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比较重,这样做可以为企业节省现金流。

四、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一般多指一些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用,图书费用等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12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有

这个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有哪些呢?

第一,人员人工费用,

第二,直接投入费用,

第三,折旧费用,

第四,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

第五,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五项就是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1、税务筹划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核心之一。税务成本是控制企业成本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各个行业的利润信息都变得越来越透明化,这也使得任何企业都需要做好税务成本优化,毕竟只有实现行业最低成本,才能更好的进行发展。需要明白的是:做好税务筹划,也能更好的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灾难。

2、资金流的重要性。无论是什么公司和企业,想要获取利润,那么必然需要注意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需要知道的是:我国在与税务成本方面是比较高的,这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极高的地位。另外很多公司是因为突如其来的税收罚金而造成资金流断裂,从而破产。

【第13篇】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对很多企业来讲是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管是任何时候,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然而,如此有价值的东西,所以企业都适合去做吗?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除了以上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的都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企业可能将会节省一笔很大的开支哟!

【第14篇】资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7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许宏才、朱忠明介绍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了解到,舆论普遍认为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政策力度比较大,政策含金量很足,企业获得感也比较强。请问财政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之后还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打算?谢谢。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放水养鱼,固本培元。我们作过一些统计,“十三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超过7.6万亿元,其中减税4.7万亿,降费2.9万亿。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特别是2023年,为应对突发疫情的冲击,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实施了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的规模超过2.6万亿,有力支持了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助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主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一些是保留的,有一些是新增的。

一是继续实施制度性减税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的减税政策继续实施,让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

二是分类调整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延长疫情期间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三是出台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是今年新出台的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

四是持续实施降费措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并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

刚才刘昆部长也给大家介绍,治理“过头税费”方面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核查,确保真正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上述政策措施,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将超过7000亿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优化落实机制,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清理规范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同时,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考虑助企纾困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答(15个范本)

导读:笔者以问答形式将这个专题分为初学、入门、进阶、巩固、提高、和应用六部分,循序渐进介绍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相关问题,希望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大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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