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关于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详细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从75%提高到100%是什么概念?
以制造业为例,之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也就是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175万元,企业可以少交一笔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比之前多扣除25万元。
三、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有什么好处
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缩短结算期限,意味着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增大,交税占用的现金流减少,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少制造业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比较重,这样做可以为企业节省现金流。
四、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一般多指一些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用,图书费用等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2篇】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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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a: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涉税点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a: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涉税点
q: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涉税点
q: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涉税点
q: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涉税点
q: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涉税点
q: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涉税点
q: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涉税点
q: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a: 不可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涉税点
q: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涉税点
q: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涉税点
q: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涉税点
q: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涉税点
q: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a: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涉税点
q: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a: 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涉税点
q: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涉税点
q: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涉税点
q: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涉税点
q: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a: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nd
【第3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调查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2023年4月29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以及企业10月份预缴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访谈信息
主 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时 间: 2023年04月29日 15:00-16:00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做客访谈现场,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 2021-04-29 15:0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 2021-04-29 15:00 ]
[主持人]
刘宝柱副司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 2021-04-29 15:0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 2021-04-29 15:03 ]
[主持人]
感谢刘宝柱副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 2021-04-29 15:05 ]
[明月清风]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 2021-04-29 15:0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 2021-04-29 15:06 ]
[可乐不吃鸡翅]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0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08 ]
[自由如风]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2023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1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你公司,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20万元,如果按25%税率,换算成税款,每年多减税6250元。 [ 2021-04-29 15:10 ]
[这是个网名]
此次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受益群体是制造业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 2021-04-29 15:1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对制造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划分,企业可以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查询。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 2021-04-29 15:12 ]
[浅笑心柔]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也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1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15 ]
[洪荒少女]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 2021-04-29 15:1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2021-04-29 15:18 ]
[潇洒]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 2021-04-29 15:2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你公司而言,在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21 ]
[王者孤独]
我们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这家企业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啊? [ 2021-04-29 15:2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的企业可能会想,反正我现在因为亏损也不用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只能加大亏损,对缴税并没有影响。对此,我们建议亏损企业尽量享受优惠。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 2021-04-29 15:27 ]
[司徒拿开]
我们是一家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2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29 ]
[wszxx]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税13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3 ]
[螺蛳粉配罗非鱼]
我公司是一家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23年购进的研发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当年在税前扣除折旧100万元,但在会计上仅计提折旧50万元。研发设备的折旧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可以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九歌]
我想知道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的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属期是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不能适用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6 ]
[芝麻糊]
请问一下,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额外再办理什么手续吗? [ 2021-04-29 15:3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按照这一规定,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做好申报表的填写工作,无需再办理额外的其他手续。 [ 2021-04-29 15:37 ]
[14798]
我们单位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务,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假如某一年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还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8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9 ]
[我是一条fish]
我想请问一下,除财税13号公告规定外,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符合别的文件规定吗? [ 2021-04-29 15:4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2021-04-29 15:42 ]
[风起云涌]
我公司是制造各类电子元件的,每年会对产品进行一次常规升级,请问升级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4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45 ]
[人生]
我们企业正在研发一种新型复合材料,但是研发的过程不是很顺利,不确定最终能不能成功申请到专利。假设没法成功申请到专利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的研发费还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4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以成功申请专利为前提,即使研发活动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2021-04-29 15:48 ]
[我爱你中国]
我公司符合加计扣除享受条件,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去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原来是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听说今年在预缴税款时也能享受这项优惠,具体是怎么回事? [ 2021-04-29 15:4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果选择对上半年研发费用先进行加计扣除,可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 2021-04-29 15:50 ]
[ts]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加计政策,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呢? [ 2021-04-29 15:5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前,根据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2021-04-29 15:52 ]
[112233]
我公司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吗?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 2021-04-29 15:5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该项优惠。 [ 2021-04-29 15:57 ]
[主持人]
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2021-04-29 15:59 ]
【第4篇】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例题
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cwgl/1129.html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究开发活动是获取尖端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研发活动需要的大量经费投入可能会制约企业发展高新科技的脚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都出台了一些相关税收优惠。然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本文着力对相关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厘清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制度现有的不足和企业处理方式上的欠缺,也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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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目 录
1.绪论 1
1.1课题来源 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3文献综述 1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2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2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3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3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4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4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6
2.3.1自我评价 6
2.3.2提交资料 6
2.3.3初步审查 6
2.3.4注册登记 6
2.3.5合规审查 6
2.3.6公示结果 6
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 6
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8
3.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8
3.2.1会计核算处理口径 8
3.2.2高新企业认定口径 9
3.2.3税法加计扣除口径 9
3.2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相似点 12
3.3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不同点 12
3.3.1人员费用 12
3.3.2固定资产折旧费 12
3.3.3研发成果论证费 12
3.3.4委托外包相关费用 13
3.3.5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其他费用 13
3.3.6税法特殊规定 13
4.现阶段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 14
4.1企业存在问题 14
4.1.1企业领导的轻视 14
4.1.2申报过程的复杂 14
4.1.3财务处理的欠缺 14
4.1.4企业战略性放弃 14
4.2制度存在的问题 15
4.2.1加计扣除范围严苛 15
4.2.2规范和普惠存在矛盾 15
4.2.3部门之间缺乏联系 15
5.对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16
5.1对企业的建议 16
5.1.1领导把握政策 16
5.1.2学习申报流程 16
5.1.3加强财务管理16
5.1.4积极落实政策 16
5.2对政府的建议 17
5.2.1统一研发费范围 17
5.2.2平衡规范与普惠 17
5.2.3加强机构的联系 17
6.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1.绪论
1.1课题来源
知识经济兴起,符合时代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并不断进行研发创新,使之拥有了竞争力。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高新企业的不断成长和不断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扶植和帮助。2008年,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法》这意味着我国企业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都要按照这个法规从新认证。202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的法规基础上发布了新通知,增加了五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原有政策复杂、新有政策又有变化。企业对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企业与财税部门之间理解上的矛盾,都将影响政府该项政策在作用上的发挥。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创新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伴随知识经济兴起这一世界潮流而生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国创新的主要力量。不管是科学技术的创新还是其成果的转化,都离不开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企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和开发。没有研究与开发,高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只能是海市蜃楼,企业离获得更高利润、取得更大发展的目标也相去甚远。可惜的是和海外一些国家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研发上的投入,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资金上都略显不足,这势必影响到研究开发的效果。因此,国家颁布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加以支持和鼓励。但是政策其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政策本身可能存在欠缺,企业能不能利用好,法规能不能达到预想的激励力度,值得我们探究。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了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研发费用在税法、会计上的处理,来理解和运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达到利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真正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勇于创新敢于创新的目的。
1.3文献综述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学者刘旭在对新标准进行解读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改变点:第一,扩大了可认证地域范围,取消原来的以“高新区内外”为划分标准的地域界限,一视同仁,共同认定。第二,突出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要求,没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将被淘汰。第三,扩大了可以认证的领域范围。第四,建立了几个关键指标的测定标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第五,对认定体系中的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相互制约。
谈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作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王秦、倪菡忆、祝永坚、朱近忠指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我国高新企业掌握技术本身不够先进,而国外对我们技术封锁和牵制,只有自己发展自己才能走出这样的窘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人口多、环境压力大,这些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面对这样的客观实际,需要我国企业发展高新科技、掌握自己的技术来提高竞争力,使得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自90年代以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不小的成果。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发展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学者吕亮雯阐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利用好税收上节约的资金,来激励企业不断对研发项目的力度;二是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改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战略规划,从开始就对项目作好计划,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研发的评估工作,以便提高研发工作的效率。这样也能使得研发活动更加规范,研发的项目也更容易得到成功。
学者柯尊平也表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合理利用好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具有好处:高新技术企业大一般来说是比较大的企业,技术水平也高。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有自主研发能力,又有配套的先进设备,而且优秀的具有高水平的研发人员数量也较多。这些都是研发成功的有效保障。并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众多,那么相应享受到的优惠额度也会比较大。此外,高新企业所研究开发的项目范畴大多数都是受到国家扶植的项目,就有可能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利用好政策能够发挥出企业的优势,能更进一步加大对尖端科技从产品的研发生产,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获得最大收益。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俞崇武在调查中发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施行是个相当困难的问题:企业在材料申报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花费了很多心血,结果税务部门核算出的能享受到的优惠却没有多少,使得企业感到这么做非常不值得。不少企业把享受不到优惠的原因推给税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故意不给企业认定。而税务部门也很苦恼,因为国家只出台笼统政策,没有明细条款所以很难操作。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学者夏太寿、皮宗平、刘中正总结出了四方面问题:其一,政策本身有疏漏;其二,部门之间联动性差;其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政策落实效果差距大;其四,执行部门推诿扯皮影响政策落实。随后他们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策:不断优化政策;完善政策的服务体系,改善落实政策的大环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用科学手段均衡落实政策。
学者陆宝柱分析了制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因素。首先,企业不了解政策,政府也不宣传。其次,实际实施的过程复杂,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还涉及很多包括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在内的机关。再则,该项政策本身在设定身上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都影响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为了更好地实行这一政策,更大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政府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二、简化不必要的操作流程。三、不断修正政策。四、政策要重点鼓励欠发达地区。
综合上述,我认为认定企业为高新和研发费的税前扣除,是能为企业带来成本上的节约、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工作以不断发展高端技术,为自身的发展、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好处的。但是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政府,也存在于企业。作为企业也不能仅仅去指责政府,等待政策的完善。企业更应该做的是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政策,使得政策为我所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结合了起来。文章结合了2023年出台的税法新政,对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税务处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同的范畴加以比较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文件比较多,而且对于研发费的定义和归集有差别,且罗列的项目有弹性,所以在分析过程中难免存在有争议之处。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早在九十年代初,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将企业认定为高新需要合理的规范来帮助落实。国务院颁布了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条例,制定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于96年、99年两次重新调整修订了认定范围和标准。步入新千年之后,国际竞争愈发激烈,自主创新能力于一个国家的作用更加凸显,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又补充了办法细则,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将以全新的标准和规范,把符合新尺度的企业认定成高新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根据国家科委发改委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被这样下定义:
根据此项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该企业从事的领域是得到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其范围要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包括八个大类:“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是企业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过去的旧办法重视企业高新科技产品的生产水平,这样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不从事研究开发,没有自主开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只负责生产加工,但其制造的产品恰好是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质为制造加工的企业不拥有前沿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样的旧办法并不符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以期推动科技创新的初衷。新办法在这一点上进行了修改,特别突出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拦在了大门之外。三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需要和其所研发项目转化出的成果切实相关。如果企业的日常的业务和它研发的内容毫不相干,那么企业实际所处的行业实际上就并不属于国家主要扶植的范畴,那么将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亦是不合理的。四是企业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地区设立。另外,其注册时间要在一年以上。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企业需要在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企业对其日常主要生产中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认定办法对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时限亦有规定,由独占许可获得的需要在五年以上,其他通过如研发、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则是在最近三年之内。对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是不是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作为验证的标准。
【第5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3月23日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8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9篇】研发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
我们在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时,需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内涵、归集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每一研发项目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即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后,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样就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50%(加计扣除 50%)。财税[2018]99号文件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75%(加计扣除75%)。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明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上所述。
四、关于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3号),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 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所涉及的收入也要单独核算。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关于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而关于该公告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常见的问题,将在此一一进行总结。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重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常见问题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出资金额等信息。
我是xxx行业,请问适用吗?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什么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12篇】受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生产,税务总局及科技部近几年不断在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放宽享受主体、简化申报程序、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延长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期限等。针对制造业,税局更是给予了企业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非常大。为了能够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代加工生产企业就向我们咨询题述问题。为此,我们就当前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简要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税法除了限制部分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外,并没有就商业模式进行限定。换句话说,只要代加工生产企业具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并按照规定有效合理采集研发费用,税法就允许代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计扣除。故,我们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格时,不是去判断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什么,而是去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业限制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针对oem、odm代加工生产模式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剖析。
1、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的界定
1-1 依据现有政策规定,文件从行业、企业类型及企业行为等三个角度排除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具体为:
(1)限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分别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至于公司属于哪个行业,可以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判断标准。
对于混合经营业务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上述六大行业时,可以“上述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为认定标准。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系指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3-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3-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3-4)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3-5)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3-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3-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 除此上面负面清单的列举外,现有政策也对研发活动以及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了正向的界定和列举,具体为: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由此,企业研发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进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一种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除此之外,上述研发活动还应具有目标性、持续性和系统性。关于目标性,系指企业从事相关研发活动具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应当在立项计划说明中予以明确提出;系统性和持续性则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科学、系统、持续地进行研发活动(即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具有一定边界性和可度量性)。而税局对于上述目标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核查,往往是从企业的立项计划说明书或立项决议、人财物的费用归集、成果文件、效用情况说明等系列文件来判断。税局对企业研发活动持异议时,则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从上述界定来看,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较为抽象、宽泛,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负面清单排除适用的情形,谨慎判断一项企业行为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税法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但是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2)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实验等费用、其他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等。
在这里,我们仅正向列举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不做具体分析。后期,我们会专门出一期公号文章进行深入分享。敬请关注。
2、oem、odm的业务模式及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判断
从行业属性来看,代加工生产属于制造业,非税法限制的行业类型,若代加工生产具有上述描述的研发活动,则可以享受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至于代加工生产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我们可以从实务中对其业务模式的分类来分别进行探讨。通常情形下,代加工模式分为oem及odm两种生产模式。
(1)oe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em全称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授权,并根据品牌厂商的设计规格、技术规范、外观要求及品质要求等特定地制造和加工某一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品牌厂商负责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品牌推广及营销,代加工厂仅负责生产制造。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生产的模式,代加工厂商不需要具备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通常也就不具有产品的研发活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厂商针对产品的研发活动一般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代加工厂商则通常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排除代加工厂商参与了产品的研发活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有技术和工艺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或优化,此时,代加工厂商可以凭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有关oe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2)od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要求,对需求产品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完成交付。在这种模式下,生产厂商需要充分了解品牌厂商的要求(功能需求、产品规格指标等),对需求产品进行完整设计、研发、工艺安排及生产制造等价值环节的工作,品牌厂商则负责产品的品牌推广及营销等价值环节的活动。因此,区别于oem,odm厂商除完成生产制造工作外,还需要承担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odm厂商所承担的研发设计活动则需要根据其与品牌厂商的具体合同安排,来判断相关研发费用的产生,由哪个主体来加计扣除。通常分为如下两种:
其一,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odm对其承担研发设计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品牌厂商仅是买断odm生产的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理论上,odm可就同型号产品进行再生产或扩大生产,并出售给其他客户。即使odm不享有该项再生产权利,品牌厂商也不能拥有该产品研发设计活动环节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这种合同约定下,我们认为odm是基于提升自身产品创新能力,所进行的自主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可以由odm加计扣除。这种合同外观上是委托生产,本质上还是odm厂商将自主研发的产品独家销售给品牌厂商。
当然,实务中,也不排除合同约定odm和品牌厂商共同对产品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这种情形下,就很难判断该项研发活动的归属问题。从税务角度,我们是建议双方不仅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一个明确,同时也要对研发活动属于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进行一个具体明确,以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
其二,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品牌厂商买断odm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odm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此种情形下,品牌厂商与odm实质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委托研发;一种是委托生产。故,因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理应由品牌厂商加计扣除。odm则不得享有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从税务角度出发,品牌厂商需要在协议上明确委托研发部分的费用,否则,品牌厂商将因无法归集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不能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有关od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小编提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第14篇】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对很多企业来讲是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管是任何时候,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然而,如此有价值的东西,所以企业都适合去做吗?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除了以上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的都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企业可能将会节省一笔很大的开支哟!
【第15篇】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
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为行政部、财务部、运维部、检测部、研发部。其中行政部、财务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
审计人员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一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该项业务在财务核算中无相关业务成本。经咨询a公司人员了解到负责维护的员工主要是运维部人员,有时研发部及检测部员工也会参与该工作,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以下将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简称“三部”)主要是负责研发工作,其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也属于研发的一部分,因此在记账时将其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核算。问: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账务处理不合理,存在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的风险,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科目的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需全部费用化的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产生的费用。
综上我国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在核算三部人员工资时需分析三部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的实质,区分其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维护支持工作,还是为了公司自身研发项目需要而有目的性的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已达到推进自身研发项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为研发新项目而进行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
2、a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在未进行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将三部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虚增研发费用金额、虚增技术服务类收入毛利,使财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中对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对三部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可能导致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a公司根据三部人员所参与研发、技术维护及支持等工作的实质,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记录相应工时。在财务核算时,根据相关人员的工时登记表,按相关业务对应的工时占比分配相应的工资支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账务处理时记入相应科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