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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10月纳税申报期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10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10月25日

请合理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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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第3篇】税务局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活动,创新辅导模式,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记者了解,该局成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辅导企业钉钉群,对所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信息维护及提示信息精准推送,宣传覆盖面达到100%。

不仅如此,该局还加大辅导宣传力度、完善税企互动环节,总结历年政策清单、热点问答等形式,进一步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印制成册,向辖区内纳税人发放并宣讲政策内容;拍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动画视频短片,并在欧亚卖场、这有山等公共场所进行播放;举办税企沙龙,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互动,倾听纳税人诉求和遇到的困难。该局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对长春富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辅导,其财务负责人李晓雨表示,“今年前三季度,受新冠疫情、芯片缺货及电力紧缺三大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直接有效地给企业节约了税金,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120万元,让我们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工艺改进、研发创新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了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总结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案例,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效应分析,帮助企业增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4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

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烟草制造业,

第二住宿和餐饮业,

第三批发和零售业,

第四房地产行业,

第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第六娱乐业,

第七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面的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编码为准,并随之更新。具体判断时,看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是否超过50%。

除了上面的行业不适合加计扣除之外,其他行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2023年11月)

第一节研发活动方面

1.1.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1.2.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3.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节行业规定方面

2.1.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3.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5.我们公司属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计算机的生产和制造,2023年同时兼营提供计算机工程设计服务,请问我们公司2023年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如你公司2023年度计算机制造业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可按100%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如当年度提供计算机设备工程服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按75%加计扣除比例计算。

2.6.我们公司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听说国家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新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7.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案例一: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汽车制造业务,2023年度生产销售小轿车2,000万元,同时兼营汽车保养服务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另外,b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b公司属于“36.汽车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收入总额=2,000+500+500+200=3,2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2,000÷3,200×100%=62.5%>50%,因此该公司当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案例二:假设b公司虽然行业登记为汽车制造业,但2023年度因销路不畅,小汽车销售量大幅缩减,全年生产销售收入仅800万元,但汽车保养服务业务量稳定,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同时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

b公司2023年度收入总额=800+500+500+200=2,0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800÷2,000×100%=40%<50%,该公司的研发费用不得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扣除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

第三节研发费用方面

3.1.我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2.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100%=150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100%=200万元。

3.3.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3.4.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5.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102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一)“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6.关于“其他相关费用”中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7.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8.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它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3.9.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3.10.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104号)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设备若用于研发活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其折旧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11.我司为进行研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改装,请问在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六大类,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12.研发项目使用的化验室或厂房的折旧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3.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

3.14.企业发生的零碎、金额较小的研发费用如何归到研发费的具体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项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对照文件及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归集即可。

3.15.我公司根据特定客户需求订制产品并开展研发,没有立项的支出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16.我们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制造的公司,在研发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对新产品进行设计,请问这部分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7.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制造,研发过程中需要开发制造一些模具,该部分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8.研发部门在研发活动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验,这部分原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研究新产品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制,该部分的费用支出应按照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核算、正确划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19.研发部门在食品研发活动的开发阶段和生产车间共用一套专用设备进行产品小试、中试,该阶段生产车间的设备折旧费、生产车间的水电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开发阶段过程中和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生产设备实际发生的折旧费及产生的水电费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20.研发部门购入新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研发过程中对设备进行调试及程序编制,程序编制的算法属企业知识产权范畴,需要支付一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应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21.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2023年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22.研发部门开发一种新产品,产品包装物上印有动漫人物形象涉及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23.公司研发出来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作为产品移交客户使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公司新研发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费用应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24.部分专用设备产品研发上市后,公司为跟踪产品后续使用效果及与其它不同产品搭配使用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进行深化研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须准确把握研发活动结束时点,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研发产品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或商品化后),则本项目研发阶段结束。因此,企业研发的专用设备产品上市后所发生的活动支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四节研发人员方面

4.1.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4.2.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因此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3.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4.研发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生产车间的技术监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企业应对该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5.食品制造业企业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研发部门,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

企业副总经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有关的人员人工费用不能计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

第五节会计核算方面

5.1.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2.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一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和研究阶段会计处理相同;二是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第六节委托研发方面

6.1.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6.2.我公司2023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6.3.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6.4.为什么委托境内和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活动需去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5.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资本化部分?若企业同时存在委托境内研发,“境内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乘以80%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应乘以80%,用于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6.7.由于委托研发项目登记在企业内部是由技术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在事后归集研发费用是才发现合同未到科技部门备案的情况,请问,事后到科技部门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七节集团研发方面

7.1.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答: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为例。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7.2.集团分摊研发费用后,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后续管理资料备查工作?

答:遵照“谁享受、谁负责”的原则,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承担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在分摊费用的同时,也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交给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研发费金额及分配率。

7.3.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7.4.如果是集团统一进行研发,子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节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

8.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8.2.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8.3.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8.4.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果选择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由于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企业尽可能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确保能够及时精准充分享受优惠。

第九节预缴申报方面

9.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听说现在可以提前到预缴时享受,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2.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9.3.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9.4.我们公司今年三季度亏损,还能否在10月份预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资料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

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三: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四: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五:研发设备的折旧费(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折旧费(项目a) 贷:累计折旧

分录六:月底结转费用化支出(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a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七:月底结转资本化支出(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项目a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八: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a) 贷:无形资产

分录九:研发成功新产品形成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十:研发成功产品销售后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提醒:研发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

具体包括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赵县税务局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广泛宣传、精准辅导、定制服务等多项举措,着力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添力赋能。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水溶肥料制造商和服务商,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是中国十大新型肥料企业之一。近年来,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减肥增效、生态友好”的号召,投入大量资金转向技术更先进、前景更广阔的“微生物肥料”研发领域,并兴建了新厂房,成立了以生物科技为核心的子公司,伴随着公司发展版图的不断扩大,资金短缺的矛盾也愈显突出。

“多亏了税务部门及时送来的好政策,2023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让我们提前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6万元,一解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该公司总经理郭兴龙难掩兴奋地表示,为了抢占新型肥料市场,公司去年推出了新一代生物刺激剂技术产品——萌帮mbt©技术,该项技术前期研发试验推广投入很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快速落实,直接为企业减轻了研发投入压力,激发了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积极性。

下一步,赵县税务局将继续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果,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让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为推动辖区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通讯员:耿伟茜)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科技类比如芯片等产业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和限制,而我国在面对西方国家封锁的情况下,自力更生,自主创新,鼓励投入研发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目的是进行国产替代和超越,实现科技类产品的自主可控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近来,国家又推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有效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之一。

28号公告的主要变化是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也就是说,在十月份进行申报时,可以将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提前加计扣除。以前的规定是允许年度之后在汇算清缴时间内进行加计扣除。换句话说,这个政策就是国家给了企业一笔小小的免息贷款。

假如企业前三季度发生研发费用5000万,那么依照加计扣除100%的口径,企业可以将1250万的资金免息使用三个月以上,如果筹划好的话,可以达到半年以上的时间。这样就等于国家给这个企业贴息了几百万。

第二新的变化,是这个政策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之前的其他相关费用是:假如有多个项目的话,要分别计算,那这个政策是允许合并计算。

假如某公司有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的五项费用之和1000万,相关费用为150万;b项目的五项费用之和2000万,其他项目费用为150万。

之前的扣除标准为:a项目(1000x10%)÷(1+10%)=111万;

b项目(2000x10%)÷(1+10%)=182万

按照孰小原则,扣除原则,该企业可以抵扣其他相关费用261(111+150)万元。

28号公告的扣除计算:

〈(1000+2000)〉÷(1+10)=272.72万。根据孰小原则,小于300万,则其他相关费用可以抵扣272.72万。比原来可以多抵扣12.72万元。

第三个变化是简并了辅助账样式;原版是要填写人员人工的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新版的辅助装信息只填写六大类费用的合计数,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的工作量。但是原版的辅助账也可以同时由企业选择使用,就是说辅助账的样式,由企业自己选择使用哪一版,并且企业可以根据样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填写。自己进行设计的版式,要包括原有版式的内容即可。

看了这篇文章,你对28号公告和新的操作方法有疑问吗?欢迎私信聊聊!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

成都辰开企业服

加计扣除:人工费用5大注意事项

文/龚厚平 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9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很多知识点和细节需要把握,一不小心,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很多企业都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需准确把握知识点和细节。稍不小心,就会埋下税收隐患。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人工费用的5大注意事项:

1.研发人员工作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有183天限制,加计扣除无此规定。

2.福利费用、补充医疗、养老保险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认定,加计扣除放在其它中扣除。

3.间接从事研发人工费用:间接从事研发的人工,需要进行按工时进行分摊

4.一人多项目人工费用:一个人做多个项目,应该进行分摊费用。

5.劳务费用:需要代开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发票不能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思考:m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的研发人员,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加计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第11篇】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最容易分不清的就是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会展、包装、保安、办公服务,等等。那电商是不是,电商包括渠道电商(零售),平台电商,显然渠道电商属于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平台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类,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第12篇】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贯彻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邯调研精神,省长王正谱来邯现场办公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深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邯郸市科技局迅速行动,于2月23日上午,联合市税务局在涉县组织召开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归集专题培训会”。邯郸市科技局副局长靳远新、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朱兴、涉县政府副县长马琳玮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陈俊岭做主题授课。

朱兴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立足纳税服务工作实际,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培训,确保企业对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靳远新强调,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基础研究费用的归集工作,把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领导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精准辅导、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应归尽归。

马琳玮要求,科工、税统、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牵总和指导作用,全力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作用,精准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和资金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全年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耿照洲处长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李中明税务师主要围绕研发费用专账归集、辅助账的设置开展全面培训,并就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做细致说明。陈俊岭律师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及流程进行了专题讲解。

会上,征集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难题,并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和手把手指导帮扶。

这次培训会,按照政策知晓度100%,服务满意率100%,入企辅导率100%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重视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基本实现了从不知享、不会享、不敢享到主动享、放心享的的转变。

涉县科工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100余家重点规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结束后,培训组深入津东经贸、桃晟堂、清漳水泥、河北煜剑等4家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调研,并就如何培育省、市级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第13篇】税务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1.0版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二、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5. 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6.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0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 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 财税〔2018〕99号 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 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万元]。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三)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1.辅助账的设置

(1)分项目设置,归集研发费用。

(2)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

(3)登记辅助账时应调整到位。

(4)辅助账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

2.辅助账类别

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3.辅助账的登记

(1)登记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2)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登记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确定本年度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归集表不再要求留存备查)。

(五)案例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0万元,总计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1000万元

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2023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4000万元

无形资产 600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六、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政策。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5.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6.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八)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七、经典案例

详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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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15个范本)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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