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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查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查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加计扣除的比

1.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列举的负面清单行业外的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2.制造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上述各项研发费用扣除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形式),无论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费),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工资薪金、福利),均纳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的,不必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冲减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部分(税收折旧)计算加计扣除,既不是会计核算的折旧额,也不是按照会计、税收折旧额孰小原则确定加计扣除额。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费用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加计扣除的方式,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度开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10%)×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上述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规则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分为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两种。

所谓“费用化研发支出”,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而“资本化研发支出”,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供使用状态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该如何计算?

首先需要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

举个例子

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0万元,全部费用化;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80万元,全部资本化,该项目在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本案例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可按照下列“四步法”进行剥离调整:

第一步:

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汇总计算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00+1000)÷(1-10%)×10%=200(万元)。

第二步:

按孰小原则,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与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a和b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300万元(120+180),应按限额200万元加计扣除。

第三步:

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计算出全部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

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计算b项目中资本化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80×66.67%=120(万元),超出的60万元(180-120)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计算出b项目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b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000+120=1120(万元)。而a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发费用为800+120×66.67%=880(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计扣除。

【第2篇】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上海税务

【风险点01】是否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风险点02】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行业

(1)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企业从事负面清单行业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占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不超过(含)50%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仅限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注意

1.(1)(2)所述行业范围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风险点03】是否准确归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口径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税收规定中存在一定差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算归集研发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⑥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04】是否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可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税收政策: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将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则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风险点05】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1)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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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三、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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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3月23日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变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啥?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第7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出品| 搜狐智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是什么?企业能具体享受到什么实惠?企业创新创业有哪些难点?对此搜狐智库对话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贾康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阶段性减税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将显著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设备购置相关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更积极地加大研发费用,支持购买先进设备加快技改、加大投资和升级发展,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比如政策提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减计100万元乘以2的应纳税所得额。”贾康指出,这是明显的税收优惠,体现税收政策定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升级发展

“目前企业创新创业比较突出的难点是信心和预期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贾康认为,企业应积极跟随政策,抓住有利要素,但同时也要从自己具体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出发作好定制化方案。“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难说一个政策来了以后,大家可以按某种固定办法去套用,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来作决定。”

对于鼓励企业创新,贾康表示更开阔地看,还需要注重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公平竞争,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是十分关键的。”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2023年11月)

第一节研发活动方面

1.1.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1.2.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3.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节行业规定方面

2.1.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3.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5.我们公司属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计算机的生产和制造,2023年同时兼营提供计算机工程设计服务,请问我们公司2023年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如你公司2023年度计算机制造业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可按100%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如当年度提供计算机设备工程服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按75%加计扣除比例计算。

2.6.我们公司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听说国家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新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7.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案例一: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汽车制造业务,2023年度生产销售小轿车2,000万元,同时兼营汽车保养服务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另外,b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b公司属于“36.汽车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收入总额=2,000+500+500+200=3,2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2,000÷3,200×100%=62.5%>50%,因此该公司当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案例二:假设b公司虽然行业登记为汽车制造业,但2023年度因销路不畅,小汽车销售量大幅缩减,全年生产销售收入仅800万元,但汽车保养服务业务量稳定,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同时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

b公司2023年度收入总额=800+500+500+200=2,0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800÷2,000×100%=40%<50%,该公司的研发费用不得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扣除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

第三节研发费用方面

3.1.我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2.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100%=150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100%=200万元。

3.3.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3.4.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5.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102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一)“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6.关于“其他相关费用”中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7.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8.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它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3.9.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3.10.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104号)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设备若用于研发活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其折旧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11.我司为进行研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改装,请问在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六大类,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12.研发项目使用的化验室或厂房的折旧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3.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

3.14.企业发生的零碎、金额较小的研发费用如何归到研发费的具体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项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对照文件及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归集即可。

3.15.我公司根据特定客户需求订制产品并开展研发,没有立项的支出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16.我们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制造的公司,在研发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对新产品进行设计,请问这部分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7.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制造,研发过程中需要开发制造一些模具,该部分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8.研发部门在研发活动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验,这部分原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研究新产品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制,该部分的费用支出应按照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核算、正确划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19.研发部门在食品研发活动的开发阶段和生产车间共用一套专用设备进行产品小试、中试,该阶段生产车间的设备折旧费、生产车间的水电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开发阶段过程中和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生产设备实际发生的折旧费及产生的水电费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20.研发部门购入新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研发过程中对设备进行调试及程序编制,程序编制的算法属企业知识产权范畴,需要支付一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应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21.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2023年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22.研发部门开发一种新产品,产品包装物上印有动漫人物形象涉及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23.公司研发出来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作为产品移交客户使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公司新研发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费用应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24.部分专用设备产品研发上市后,公司为跟踪产品后续使用效果及与其它不同产品搭配使用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进行深化研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须准确把握研发活动结束时点,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研发产品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或商品化后),则本项目研发阶段结束。因此,企业研发的专用设备产品上市后所发生的活动支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四节研发人员方面

4.1.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4.2.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因此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3.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4.研发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生产车间的技术监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企业应对该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5.食品制造业企业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研发部门,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

企业副总经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有关的人员人工费用不能计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

第五节会计核算方面

5.1.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2.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一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和研究阶段会计处理相同;二是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第六节委托研发方面

6.1.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6.2.我公司2023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6.3.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6.4.为什么委托境内和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活动需去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5.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资本化部分?若企业同时存在委托境内研发,“境内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乘以80%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应乘以80%,用于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6.7.由于委托研发项目登记在企业内部是由技术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在事后归集研发费用是才发现合同未到科技部门备案的情况,请问,事后到科技部门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七节集团研发方面

7.1.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答: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为例。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7.2.集团分摊研发费用后,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后续管理资料备查工作?

答:遵照“谁享受、谁负责”的原则,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承担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在分摊费用的同时,也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交给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研发费金额及分配率。

7.3.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7.4.如果是集团统一进行研发,子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节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

8.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8.2.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8.3.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8.4.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果选择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由于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企业尽可能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确保能够及时精准充分享受优惠。

第九节预缴申报方面

9.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听说现在可以提前到预缴时享受,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2.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9.3.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9.4.我们公司今年三季度亏损,还能否在10月份预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第9篇】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最简单的是先找具有高企审计资质的专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会发一些研发费用归集整理清单给企业,如果企业想先归集的话,参考如下: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 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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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财政间接投入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面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仍需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与政策效果。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突破与新形势的挑战

(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突破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该政策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前身。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及配套政策发布,全新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开始实施。2023年年初,我国在中关村等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试点。当年9月,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23年,我国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之后又历经多次补充,主要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大幅提高。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普遍提高至75%;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从国际上看,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境外委托研发费用。2023年,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而美国、法国、德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一般仅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本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突破较大。

三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优惠申请前的研发项目审批要求,允许企业直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异议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与要求。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现阶段,我国需要着力解决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面对科技创新新形势,如何进一步优化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能,为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给予持续有效支持,都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加紧研究的课题。

1.全球创新版图正在重塑,为我国科技创新带来新机遇与新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全球创新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的经济繁荣、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对于我国而言,这是推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机会窗口,但同时也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深刻复杂的发展环境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2.我国科技创新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为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科技创新水平的稳步提升,科技创新活动进入从跟踪、追赶到引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科技创新范式转换期。2023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再创新高,达到2.44%,已接近oecd成员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前2.47%的平均水平。但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结构性失衡问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效果并未随着投入的增长而同步提升。如何促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质量,实现投入总量与投入质量并重,无疑是新时期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方式不利于政策效果进一步提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税基优惠,企业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影响。税率越高,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越高。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较多,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均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些企业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较少,政策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对于相同规模的研发投入,相较于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普通企业而言,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少40%。此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总量优惠,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边际激励作用不足。

(二)优惠对象不适应科技创新新变化与新需求,不利于激励原始创新

一是未明确研发资助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不利于开放式创新与前沿技术研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加速迈向知识经济新时代,创新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创新主体的协同化、开放化,企业研发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再局限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研发资助也成为企业参与开放式创新,特别是交叉科技、前沿科技研发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研发资助方式。比如,部分企业与政府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利用高层次平台及其专业化管理能力,在更大范围内筛选优秀研究团队,丰富未来知识储备,寻找未来研究方向,以支撑企业未来5年甚至更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企业通过委托研发和科学捐赠无法实现的基础研究目标。企业对联合基金的出资属于研发资助,但由于不属于政策允许的四种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研发)之一,且无法按照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显然既不利于支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也不利于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二是未对科学研究投入设置特殊优惠,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研发质量。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给予无差别税收待遇,无法充分发挥优化企业研发投入结构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科学研究”)的经费占比极低,2023年仅为3.5%,而日本约为23.2%,韩国为30.5%,美国为21.3%。

(三)对中小企业研发激励仍然不足,不利于实现颠覆性创新

历史表明,中小企业新技术的研发效率远高于大企业,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虽然我国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但在研发上的特殊支持并不突出。一是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2023年起统一由75%提高至100%,但该比例仅与制造业企业持平。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时无法在当年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获利,相关税收优惠难以发挥“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

(四)行业性倾斜与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存在,不符合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

我国对制造业企业给予较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有违税收公平。在当下数字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融合的背景下,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此外,我国规定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负面清单。但在产业融合背景下,产业边界越发模糊。事实上,科技创新已经无所不在,各行业都可能有研发活动。因此,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亦有违税收公平,不利于产业融合发展。

(五)相关管理制度对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与系统完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研发项目的准确判断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难点。目前,我国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管理方式,研发项目无须前置审核,也没有前置审核选择权。根据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与税法遵从环境情况,上述管理方式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缺乏自行判断的专业能力,一旦判断失误,后续税收风险较大,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在申请时十分谨慎,有些企业甚至主动放弃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虚构研发项目,滥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政策评估、研判与调整制度尚不健全,具体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定性与系统性评估;尚未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公开或实现部门之间共享;政策前瞻与研判机制不完善,难以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变化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跟进。

三、相关国际经验借鉴

研发投入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要素,属于国家战略性投入。因此,各国普遍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研发税收优惠”),且不断完善、调整甚至改革相关政策,以有效支持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近年来,各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呈现一些新特点,值得我国关注。

(一)优惠方式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发达国家以税收抵免优惠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加计扣除优惠为主

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其中,澳大利亚、英国(针对大企业)、奥地利等国家在2008年之后将实施多年的加计扣除优惠方式改为税收抵免。当前,采用加计扣除优惠方式的国家仍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土耳其等,同时也包括英国(针对小企业)和新加坡等极少数发达国家。

2.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以总量优惠为主,采用增量优惠或混合优惠模式的国家有所增多

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仅对研发费用总量给予税收优惠,但也有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等部分国家采用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相结合的混合优惠模式,具体结合方式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对于研发费用增长率大于8%的企业,允许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适用更高的税收抵免率;韩国企业须从增量优惠和总量优惠中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方式;葡萄牙、西班牙允许企业在享受总量优惠的基础上,对其研发费用增量给予额外的税收抵免;美国、土耳其、墨西哥等国家则仅对研发费用增量给予税收优惠。

3.很多国家允许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税收返还有所增加

目前,很多国家允许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结转时间存在差异。例如: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美国、加拿大允许向后结转20年;葡萄牙、印度允许向后结转8年。

相较于结转扣除,税收返还能够及时给予亏损企业资金支持,因此近年来被更多国家所采用,但各国在企业适用规模、返还上限、返还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仅给予小企业税收返还;英国、新西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税收返还设置上限;法国小企业当年即可获得税收返还,但大企业只能在3年内获得。此外,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允许企业在无限结转与税收返还之间选择其一。

(二)研发费用范围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一是很多国家对于研发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支出)给予同样的研发税收优惠。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一样适用统一的研发税收优惠。但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巴西、南非等国家不允许研发资本性支出适用研发税收优惠,而是适用专门的研发折旧(投资)优惠或普惠性资本性支出优惠,如一次性摊销或加速折旧等。

二是大多数国家研发经常性支出范围相似,但口径、适用条件等有所差异。研发税收优惠适用的研发经常性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费用、原材料费、研发外包费等直接费用,部分国家还包括日常管理费、水电公共设施费等间接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和研发外包费在研发经常性支出中占比较高,且口径差异较大。

三是允许将研发资助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明确规定,研发资助可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资助制定了严格的界定条件。相较于研发外包,研发资助在研发活动控制权、研发成果开发权、执行方性质、资金支付方数量以及研发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

(三)特殊优惠对象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除印度、南非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适用所有企业、所有行业,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但对于某些特殊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基础上增加“特惠”,即对特殊优惠对象加大优惠力度。

1.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加大优惠力度且有持续增加趋势

为激励颠覆性创新,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加强优惠(见表2)。主要包括:一是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二是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仅对中小企业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者允许抵扣工薪所得税;三是葡萄牙、荷兰等国家对新成立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研发税收抵免率;四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较高比例的税收返还(如加拿大)、较短的税收返还期限(如法国)、较为宽松的税收返还条件(如英国);五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如法国除了研发税收抵免优惠外,还单独对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特殊激励

一是很多国家针对研发人才(人员)给予加强激励且有增加趋势。比如,巴西将企业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与研发人员数量增长情况挂钩。如果研发人员数量年度增长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从160%增至170%;如果增速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则增至180%。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均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发人员的工薪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计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其中,法国允许在聘用前2年按200%计入,意大利加计比例为150%,葡萄牙为120%。

二是部分国家对于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为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很多国家将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结合起来使用。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还通过对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的方式加大优惠力度。比如,根据日本“额外研发抵免制度”,如果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10%,其适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率会有所增加。澳大利亚在2023年研发税收抵免新政中,将大企业研发税收抵免率与研发强度挂钩:若研发强度在0%~2%之间,实际抵免率为8.5%;若高于2%,实际抵免率增至16.5%。

三是部分国家对高质量研发合作给予加强激励。比如,法国企业如果将研发项目外包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共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经认证的科技合作基金或公共研究利益基金,外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200%的比例计入合格研发费用。2023年3月,日本制定的“特殊研发抵免制度”专门针对“开放式创新”,即企业与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委托研发或联合研发所发生的特殊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特殊抵免率单独计算抵免额。美国对于企业支付给合格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外部研究费用,允许按照100%的比例计入抵免额的计算基数(一般外部研究费用仅允许按65%计入);对于企业委托合格研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发生的研究费用增量,允许单独按照20%的抵免率计算抵免额。

四是部分国家针对特殊技术或行业领域给予加强激励。比如:韩国企业研发活动如果属于“新经济增长引擎”和核心技术领域,研发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可适用20%至40%不等的税收抵免率;意大利在技术创新税收抵免中,对于实施“国家数字工业4.0计划”或者“绿色转型计划”的企业技术创新费用,给予15%的税收抵免率(一般为10%);巴西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用设备投资给予额外的税前加计扣除;美国对企业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开展“能源研究”的合格研究费用,允许单独计算抵免额,不用计算增量。

(四)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近年来增幅有所放缓

研发税收优惠的名义优惠力度主要由优惠率决定,但实际优惠力度还受到优惠方式、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范围、特殊优惠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自1996年起,oecd以“研发税收补贴率”(1-b指数)估算成员国和伙伴国研发税收政策的实际优惠力度。

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企业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增加幅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国家数量增多,在38个oecd成员国中,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成员国数量从1995年的12个增加至2023年的34个;二是很多国家增加现有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特别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增长动力,许多国家增加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08年美国将简易抵免法下的抵免率由12%提高至14%,并延续至今;2008年法国将增量研发税收优惠改为总量优惠,最高抵免率由10%提高至30%,并延续至今;2008年英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且标准有所放宽,2023年和2023年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和125%,2023年提高至130%,并延续至今;2023年韩国将中小企业适用的研发总量税收优惠抵免率由15%提高至25%,并延续至今。

近十年来研发税收补贴率的增加幅度明显放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很多国家进行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优惠程度已经较高,因此之后的政策完善重在提升政策效果、执行效率等方面,对盈利企业的研发补贴率变化不大,有些国家甚至下调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23年加拿大将研发税收抵免的最低档抵免率由20%下调至15%,并延续至今;2023年印度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200%下调至150%,2023年继续下调至100%。

(五)税收管理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或者赋予企业前置审核选择权

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但判断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在企业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之前进行前置审核,成为各国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如表3所示,目前多数国家选择由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强制前置审核或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选择权。

即使有些国家不设置前置审核程序,通常也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发布了政策指南,对合格研发活动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美国则要求企业按照四步测试法(目标明确、消除不确定性、试验过程、技术为本)来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合格。二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在国内设立多个“研发费用专家组”,帮助企业进行相关申请。目前大部分企业申请均是在该组织指导下进行,以确保企业历年申请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制度确定性。美国税务部门设有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的特殊程序,如预申报协议(pfas),即拟申报研发税收抵免或扣除的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进行审核。英国在2023年引入“优先保证”制度,企业自愿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一旦获得优先保证,则未来三年内该申请将不会受到任何调查。

2.多数国家建立研发税收优惠定期评估制度

为提高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多数国家对政策实施效果建立跟踪和评估机制,部分国家对外发布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评估报告。完善的评估机制成为各国不断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比如: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多次公开发布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和国家创新政策评估委员会多次公开发布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评估报告;澳大利亚2023年出台的研发税收抵免新政是根据2023年其政府全面评估相关政策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南非科技部负责每年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向其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四、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未来的完善重点不再是普遍提高优惠力度,而应进一步提升政策效果、提高政策精准性、加强政策引导。

(一)创新研发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激励效果

一是探索实行研发税收抵免优惠方式。为保持原有优惠力度,经过测算,抵免率可设在20%左右(见表4)。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使其当年便可获得税收优惠收益,发挥政策对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三是对研发投入强度大、增长率高的企业提高优惠力度。建议借鉴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越高(如5%、10%)或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高(如3%、5%),允许其享受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就越大。

(二)对于科学研究投入给予特殊激励,支持企业优化研发投入结构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税收优惠。考虑到基础研究判断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基础研究与其他研发活动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将接近基础研究且容易判断的科学研究活动单列,加大优惠力度。一是允许特定研发资助适用研发税收优惠,并加大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与省级(含)以上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基金的企业出资部分,允许按照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二是对于具有明显科学研究性质的特定研发费用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资助或参与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企业与国家实验室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等,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三是对于高质量研发合作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与基础前沿研究类、公益性研究类中央级科研机构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央级科研机构名单可以由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与评估制度,提高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与准确性

一是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鉴定的选择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项目鉴定服务专业平台,探索多种方式的确定性加强制度,减少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由“不敢享”变为“放心享”,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二是赋予企业对研发项目鉴定意见的复核权,以解决政企相关争议。税务部门或企业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通过实地鉴定等方式重新复核。三是进一步加强纳税指导与服务。借鉴英国经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费用归集专业指导组,指导企业完善其研发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组可采用劳务购买方式引进外部专业合格服务团队,或者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服务团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政策,且可以确保企业各年度申请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四是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事后抽查制度。每年对获得研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探索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方式,增强公众对受惠企业的社会监督。五是探索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以完善政策评估。针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可先行先试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在精准掌握优惠规模的基础上,实施政策评估,为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奠定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全面的评估,评估成果共享并作为未来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来源王晓冬、薛微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23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23年至今)

202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23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23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 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2.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2)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

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3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

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完整流程见上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23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23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有了新的要求。具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23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23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12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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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已经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第13篇】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贯彻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邯调研精神,省长王正谱来邯现场办公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深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邯郸市科技局迅速行动,于2月23日上午,联合市税务局在涉县组织召开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归集专题培训会”。邯郸市科技局副局长靳远新、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朱兴、涉县政府副县长马琳玮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陈俊岭做主题授课。

朱兴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立足纳税服务工作实际,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培训,确保企业对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靳远新强调,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基础研究费用的归集工作,把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领导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精准辅导、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应归尽归。

马琳玮要求,科工、税统、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牵总和指导作用,全力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作用,精准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和资金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全年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耿照洲处长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李中明税务师主要围绕研发费用专账归集、辅助账的设置开展全面培训,并就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做细致说明。陈俊岭律师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及流程进行了专题讲解。

会上,征集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难题,并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和手把手指导帮扶。

这次培训会,按照政策知晓度100%,服务满意率100%,入企辅导率100%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重视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基本实现了从不知享、不会享、不敢享到主动享、放心享的的转变。

涉县科工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100余家重点规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结束后,培训组深入津东经贸、桃晟堂、清漳水泥、河北煜剑等4家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调研,并就如何培育省、市级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第14篇】科技公司的研发费用

14家科技公司的总研发投入已经处于中国企业的龙头地位,但和国际同类企业相比,不仅差距仍大,且还在拉开差距

文 | 《财经》记者 吴俊宇

编辑 | 谢丽容

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产品和技术,技术创新高度依赖研发支出。

截至5月11日,美股、港股、a股企业2023年财务报告全部出炉,各家企业研发支出在财报中也随之披露。为了解“逆周期”背景下中国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力度,以及研发投入在国内、全球的位置,《财经十一人》统计了华为、阿里、腾讯、百度、中兴、台积电等14家ict领域的科技企业近七年的研发支出。

《财经十一人》还选取了50家研发支出最高的中国企业、10家ict领域研发支出最高的国资上市企业、10家研发支出最高的全球上市企业作为参照对象(包含美股、港股、a股以及部分定期公布财报的非上市企业)。综合对比上述统计数据,有几个核心基本事实。

一、华为、阿里、腾讯是中国ict产业中研发支出规模最大的企业。50家研发支出最高的中国企业(包含美股、港股、a股以及部分定期公布财报的非上市企业)研发支出总额为8768亿元,其中华为、阿里、腾讯等14家科技企业2023年研发支出总额为4281亿元,占比为48.8%。

二、中国科技企业研发支出规模和国际企业仍有较大差距,尤其在半导体、基础软件等领域研发投入不足。亚马逊2023年研发支出为560亿美元,华为、阿里、腾讯、百度、中兴、美团、京东、快手、网易、小米10家企业2023年研发支出总和为575亿美元,仅比亚马逊高15亿美元。英特尔10年累积研发支出为1259亿美元,远超阿里、腾讯、百度三家企业10年年累积研发支出总和815亿美元。

三、疫情、经济承压以及复杂国际环境背景下,华为、阿里、腾讯、百度、中兴、美团、京东、快手、网易、小米10家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增速逐年下滑,2023年增速下滑至14.1%。但国际企业研发支出增速呈上升趋势,2023年增长至18.4%。研发支出增速下滑,可能会对中国ict产业在下个周期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信号一:关注主营业务,技术深入,关注人才积累

和国际大型科技公司普遍适度布局更远基础技术的情况不同,目前国内14家科技公司的研发支出主要方向仍是主营相关业务技术。为吸纳技术人才,股权、薪资、福利成为当下各大科技公司研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华为、阿里、腾讯、台积电、百度、中兴、美团、京东、快手、网易、小米、联想、滴滴和拼多多是中国ict产业(包含美股、港股、a股以及部分定期公布财报的非上市企业)2023年研发支出最高的14家科技企业。

研发(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支出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中,薪金、工资及其他人事支出,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设备与设施折旧,制造费用合理分配等五个领域的费用可纳入研发支出。

工业、医疗、制药,尤其是ict(信息与通信技术,包含计算机软件、硬件、服务,以及通信、半导体、互联网等领域)产业通常被认为是研发支出最高的领域。研发支出通常可直接衡量企业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

从各企业研发支出规模看,内地前10的企业分别是,华为(1427亿元)、阿里(578亿元)、腾讯(519亿元)、台积电(287亿元)、百度(249亿元)、中兴(188亿元)、美团(167亿元)、京东(163亿元)、网易(141亿元)、小米(132亿元)。

华为、阿里、腾讯、百度、中兴、美团、京东、快手、网易、小米10家内地研发支出最高的科技企业2023年支出总额为25.3%,但2023年已降至14.1%。

从各企业研发支出增速看,华为、阿里增速下滑明显。华为2023年被列入实体清单,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研发支出增速从2023年的29.8%下滑至0.1%。阿里研发支出增速从2023年的32.3%下滑至2023年的6.1%。腾讯研发支出增速相对平稳,近四年来,腾讯研发支出增速均保持在30%左右。

研发支出增长明显的企业包括百度、中兴、小米、快手、美团等。2023年百度研发支出增速为27.7%。百度相关人士曾对《财经十一人》称,百度为强化产业数字化投入大量引入了相关雇员,因此推高了研发支出。

中兴研发支出增速从2023年的-8.4%增至2023年的27.0%。原因是中兴2023年被列入实体清单后缴纳10 亿美元罚款和4亿美元托管金解除出口禁令,随后逐渐恢复正常经营。中兴管理层今年4月在投资者答复中称,公司在强化网络业务和终端、服务器、存储、数字化转型应用等技术投入。

小米2023年研发支出增速为42.3%。小米年报中称,其研发支出重点投入方向包括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电动汽车业务研发团队扩张。快手2023年年报对研发支出大幅增长解释是,“持续投资大数据及其他先进技术而增加研发人员数量及股权、薪酬及福利开支”。美团2023年年报显示,其研发支出涉及优化配送算法,自动配送车、无人机配送等技术。

研发支出规模和企业营收规模直接相关,无法完全代表企业研发投入力度。研发费用率(研发支出/公司总营收)是了解企业研发强度的关键指标。

《财经十一人》查阅公司财报了解到,芯片半导体企业(如英特尔、高通)研发费用率通常超过20%,电信设备企业(如华为、中兴、爱立信、诺基亚)研发费用率通常超过15%,基础软件相关企业(如oracle、sap、salesforce)研发费用率也普遍高于15%。成熟期的零售电商企业(如阿里、京东、美团)研发费用率通常低于10%,消费电子企业(如小米、联想)研发费用率则通常低于5%。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研发费用率通常低于2%。

从研发费用率来看,华为研发费用率为22.4%,为国内最高。2023年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华为研发费用率还在逐渐上涨。百度研发费用率仅次于华为,为17.8%,且2023年以来逐渐提升。若仅计算百度核心(剔除爱奇艺的收入和研发),百度核心的研发费用率为23%,甚至超过华为。

阿里研发费用率长期保持在9%左右,但2023年研发费用率降至6.9%。腾讯研发费用率长期保持在8%左右,2023年已提升至9.3%。腾讯相关人士对《财经十一人》称,腾讯2023年末启动产业数字化战略后,在云计算、企业服务、芯片等领域提高了研发力度。

信号二:科技公司仍为国内研发投入龙头

14家科技企业是中国技术创新的领头羊,不仅研发支出在国内处于龙头位置,也是社会研发经费总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经十一人》统计了中国(包含美股、港股、a股以及部分定期公布财报的非上市企业)2023年研发支出前50强企业。14家科技企业(华为、阿里、腾讯、台积电、百度、中兴、京东、美团、快手、网易、小米、联想、滴滴、拼多多)均进入了50强。

一个关键数据是,50家中国企业在2023年研发支出总规模为8768亿元,14家科技企业当年研发支出总规模为4281亿元。也就是说,仅从研发支出数据看,14家科技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占中国研发支出50强企业近“半壁江山”,占比为48.8%。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研发投入为2.79万亿元。50强企业在国内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中,占31.4%。14家科技企业在国内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中占比为15.3%,是中国研发创新的主力军。

从所属行业看,计算机软件与服务领域的企业9家,计算机硬件与设备领域的企业7家,工业制造企业7家,汽车零部件企业6家,家电企业4家,生物制药企业2家。

研发支出最高的10家中国企业,华为(1427亿元)、阿里(578亿元)、腾讯(519亿元)位于前三,百度(249亿元)位于第六。其中还包括两家台湾地区企业,分别是台积电(287亿元,第5)、鸿海(241亿元,第8)。四家国资背景企业也进入了前10,其中有中国建筑(399亿元,第4)、中国中铁(248亿元,第7)、中国石油(237亿元,第9)、中国交建(228亿元,第10)。

《财经》记者还根据wind统计了ict领域10家研发支出最高的国资背景上市企业(包含美股、港股、a股以及部分定期公布财报的非上市企业)。10家企业多数是电信运营商、it硬件制造商、半导体企业。

从各企业研发支出规模看,前10的企业分别是,中国移动(186亿元)、中国电信(96亿元)、海康威视(83亿元)、中国联通(78亿元)、紫光股份(49亿元)、中芯国际(41亿元)、烽火通信(37亿元)、大华股份(35亿元)、北方华创(29亿元)、浪潮信息(28亿元)。

其中共有4家进入国内研发支出前50强,包括中国移动(186亿元,第14)、中国电信(96亿元,第30)、海康威视(83亿元,第40)、中国联通(78亿元,第41)。处于芯片和半导体这一“卡脖子”领域的紫光股份(49亿元)、中芯国际(41亿元)未进入50强。

2023年,10家国资背景上市ict企业研发支出总额为284亿元,2023年研发支出规模总额为662亿元。其研发增速2023年之后进入了快车道,2023年、2023年、2023年整体增速分别为33.5%、25.1%、39.7%。10家国资背景上市ict企业研发支出增速均高于同期10家科技企业。

信号三:和国际差距大,增速在下滑

从研发支出总额看,14家科技企业在国内是主力军,但和国际同类企业相比,不仅差距仍大且还在拉开差距,而且在半导体、基础软件等领域长期投入不足。

《欧盟工业计分牌》是欧盟委员会科学和知识服务机构联合研究中心(jrc)的一份科学报告,该报告每年会对欧盟及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2500多家企业的研发成效、优势领域进行比较评估,旨在为欧洲决策过程提供科学支持。

《欧盟工业计分牌》中一项指标是“全球研发支出50强企业”。欧盟在2023年11月根据2023年数据发布最新排名中,共有4家中国企业进入其中,分别是华为(第2)、阿里(第17)、腾讯(第33)、中国建筑集团(第46)。

由于《欧盟工业计分牌》最新仅记录了2023年研发数据,且未将亚马逊统计在内。为进一步科学对比,《财经》记者选取了2023年研发支出前10的中国内地科技企业,与全球研发支出排名前10的海外科技巨头进行对照。

从各企业研发支出规模看,2023年前10强的海外企业分别是,亚马逊(561亿美元)、谷歌(316亿美元)、facebook(247亿美元)、苹果(231亿美元)、微软(222亿美元)、三星(190亿每元)、英特尔(152亿美元)、高通(75亿美元)、oracle(68亿元)、思科(68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华为研发支出规模为全球第3,2023年已成为全球第6。

从研发支出规模看,中国内地科技企业和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巨头研发支出仍有一定差距。仅亚马逊一家企业2023年研发支出就高达560亿美元,几乎约等于中国内地研发支出最高的10家科技企业当年575亿美元研发支出总额。

在全球ict产业链,半导体、云计算、基础软件产业均已产生专业分工。在半导体领域,英特尔2023年研发支出高达152亿美元,10年累积研发支出为1259亿美元。在基础软件领域oracle 2023年研发支出为70亿美元,10年累积研发支出为567亿美元。

以半导体领域为例,华为目前取得了一定进展,阿里、腾讯、百度在2023年也公布了相关研发进展。但中国企业研发力度和历史积淀不足。从数据看,2023年阿里、腾讯、百度研发支出分别为89亿美元、80亿美元、39亿美元,10年累积研发支出分别为323亿美元、302亿美元、190亿美元。其总和为815亿美元,和英特尔的1259亿美元有较大差距。

半导体、基础软件等领域的投入迫切且必要,但研发创新是高成本、高风险的技术经济活动,有大量不确定性。半导体、基础软件等领域的投入需要保持长周期的耐心,需要稳定宽容的国内外环境,还需要尊重敢于冒险创新的企业家,更需要遵循客观市场规律。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经济承压以及复杂国际环境背景下,2023年以来10家科技企业总体研发支出增速逐年下滑,2023年增速下滑至14.1%。但国际企业研发支出增速呈上升趋势,2023年增长至18.4%。研发支出增速下滑,可能会对中国ict产业在下个周期的竞争力产生影响。

2023年,中国科技企业普遍在考虑增效降本。“逆周期”下,维持健康的研发投入与产出,是确保下个周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如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题。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于人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如何界定?

一、哪些人工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及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薪金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保险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但不包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商业保险金部分。

(4)福利费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不得在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在其他费用按限额10%内扣除;

(5)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研发的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兼职从事研发人员的费用如何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查(15个范本)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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