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变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变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啥?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第2篇】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十分钟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还是有企业对于这个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仍存有疑问。
因此,在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中科为小编就从研发活动的形式、研发费用项目这两方面下手,为大家整理了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归集?
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01自主研发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02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03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04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中科为小编温馨提醒: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归集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01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0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第3篇】税务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第4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22.5.2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3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3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3年的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3年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3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此提醒企业在每年年初,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5篇】税务中研发费用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第6篇】研发费用哪些可以加计扣除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2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针对如此大的优惠,很多财务人员犯难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吗?
当然不是。
除财税〔2015〕119号提到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之外,企业里有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那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活动可称之为研发活动?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是这样的: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的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也就是说,研发费用要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条件,要满足创造性、实质性的特点。
在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也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采取了反列举方式:
除了以下这些活动外,满足税收上对研发活动定义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所谓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归集完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此之外,目前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200%加计摊销,相当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而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一度成为财务的难处及税务关注的重点。
企业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以下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
但加计扣除范围不要在此范围上去扩大。
⚠️同时需要注意的有:
(1)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然而,国家给到这么大的优惠力度,很多企业却不能合规享受。
就在近期,不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接到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或下户检查的通知。
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研发部和财务的小伙伴们,你们都准备全了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如在资料1中有体现,可以不用附;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账:按照15版或者21版形式留存,也可以自行设计,但是自行设计的内容至少要将21版的资料内容涵盖;
15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格式:
21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格式: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总结:
其中1、2、6为必备资料,其他资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以上便是研发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留存资料的内容,研发费用还有哪些不清楚的点,欢迎各位财会小伙伴们留言探讨~
作者:伊玟,财会成长学苑专职讲师,知名工业企业财务负责人,擅长商业企业、工业全盘财税处理。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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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2023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再如,2023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来源明税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
“升级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将在10月落地,实现了优惠再度“加码”。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9月28日,平度市税务局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开展了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培训,通过平税速递直播平台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一起参加,确保了培训效果。
培训过程中,该局税政二科、纳税服务科、第一税务所和税源管理单位加强部门联动,对“升级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进行了现场培训,从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到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的变化,再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进行了细致的剖析。通过内部培训增强了政策宣传辅导的内生动力,为做好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师资基础。
在进行现场内部培训的同时,该局还借助“平税速递”直播间,通过“钉钉”平台对纳税人进行了实时直播。直播前,平度市税务局实地走访了部分往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较大企业,将优惠政策送到门,了解企业培训需求;各税源管理单位通过微信群、电话等方式通知辖区内企业及时收看直播。直播期间,700余人次企业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直播间参加了培训。通过辅导培训,让纳税人知政策,懂政策,会填表,会申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下一步,平度市税务局将继续通过到企业实地座谈、涉税中介机构走访等“走出去”的形式以及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进行宣传,努力做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记者:李岳锋 通讯员:唐海平
【第9篇】研发费用占比计算公式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在研发上面的投入都较大,所以如果一个企业要被国家的相关机构认定为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的研发占比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这个占比是多少呢?下面就让上海公司注册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是多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是多少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即可,相关证明资料只需留存备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1][2]
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https://www.91kaiye.cn/gxrz/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10244-1.html
【第10篇】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如下所示: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第11篇】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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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政策宣讲资料
全省科技周活动启动以来,市场科技活动“播”不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政府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即将开启,为了更好的服务,6月22日,郑州技术交易市场特别邀请郑州市科技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助理温波举行“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直播活动。
直播中,温波首先围绕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做详细解读并进行案例分享;随后就如何申报、项目鉴定等操作实务,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做了系统展示,并进行解析指导。
最后,温波还特别针对项目研发立项、新产品开发模式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享受。整场宣讲活动,内容详实,针对性、实操性非常强,受到热烈欢迎,共吸引近500名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企业等有关人员在线收看。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变化”,你知道多少?
问
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科技部门、税务机关鉴定批准吗?
答
不需要。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另外,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也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
问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才能申请吗?
答
并不是。只要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但是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请注意,财税部门明确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类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哦~
问
项目研发失败也能申请研发补助!
答
若项目研发失败,成果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须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的证明材料。所以,项目研发失败,仍可享受加计扣除 。
【第13篇】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官方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20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量64万余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从175%提高到了200%。笔者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扣除主体、扣除基数以及叠加享受优惠等方面,准确扣除研发费用。
扣除主体需有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印发)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具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当年及上一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的综合评价指标不低于60分等。
一般来说,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的认定流程是:第一步,企业自主申报;第二步,由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并公示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第三步,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登记编号后,即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扣除基数按加计扣除口径确定
在日常税务检查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会计账簿中核算的研发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申报。这种做法是不准确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确确定扣除基数。
研发费用一般有三个归集口径:加计扣除口径、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这三个口径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口径由宽到窄为: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
通常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较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共有6项,前5项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第6项“其他相关费用”,要求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较加计扣除口径宽一些,但依然有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人员口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等方面。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其他相关费用需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因此,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不能简单地用会计核算口径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作为扣除基数,而是需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例如,甲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60万元,其中研发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2万元,直接消耗材料10万元,燃料和动力费用8万元,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6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7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专家咨询费、评审验收费、差旅会议费共计25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仔细分析,在上述费用中,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有: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同时,“其他相关费用”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按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限额扣除。即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允许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160-15-10-25=11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110÷(1-10%)×10%=12.22(万元);那么,甲公司合计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12.22)×100%=122.22(万元)。
符合条件可叠加享受优惠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还能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这些优惠政策能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找寻。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乙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专用于研发活动,价值72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按3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220万元。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乙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720万元。则2023年度乙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该项折旧费可加计扣除720×100%=720(万元)。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14篇】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2023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目前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如何用好用足这些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1、公司决定立项研发活动;
2、将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签订的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及其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
5、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6、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7、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财务报表附注报送税局;
8、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9、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10、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11、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2、留存以上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备税局后续查访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研发人员人工费
1、本公司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补助费等;
2、公司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不是以你企业总共付出的劳务费为准,而是按相应劳务派遣企业收到你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二)直接投入研发的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5、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6、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
2、软件、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3、许可证、专有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4、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四)新技术的各类费用
1、新产品的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主要有:
1、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专家咨询费;
4、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成果的相关费用(如对结果进行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等);
6、相应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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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风险
(一)备查资料不齐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管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但在日常核查过程中,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常缺乏以下资料:
1.人员和机器设备的分配表和佐证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目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和第三条第一款,“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企业无法提供分配表和佐证资料的,应将该部分金额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除。
2.缺乏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部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仅重视研发费辅助账的归集,无经过公司决议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只有账面反映研发费用发生,且无法对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可行性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查。
3.缺乏研发费辅助账。
4.委托研发留存资料不齐。仅有辅助账和委托研发合同,缺乏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情况、及进度情况;相关原始凭证均在受托单位,委托方无法提供。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公告,委托研发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研发项目不符合条件。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包括:
1.对现有专利技术直接购买进行运用,购买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常常将现有产品进行简单升级后,将发生的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
(三)部分应冲减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冲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包括:
1.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后,均忽略冲减对应的材料费。
2.政府补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取得了财政补助,且未确认为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经营租赁研发设备费用一次性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一次性将多年研发设备租赁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虚假研发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且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在日常工作中,有少许企业以失败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在核实中,相应资料齐全,从形式要件上无法查看其研发活动真实性。但从研发费辅助账和a107012申报表中查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主要是人工工资和设备折旧,少有甚至没有材料费用,从逻辑上查看有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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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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