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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7 14:45:02 查看人数: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2023年汇算清缴早已结束,不知道各位做汇算清缴是否顺利呢?有个金属制造业的朋友就很头疼,因为他的专管员说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让朋友调账,否则不能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如果有研发活动,自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与是否为高新企业毫无关系,只是我朋友被“权威”唬住了!且听小编分析,揭穿虚假“权威”,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哪些行业不能加计扣除?

不适用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除上述六大行业外,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客户为金属制造业,非上述禁止行业,当然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注意:看一下工商登记的所属行业是不是真的是你们主营的行业?有没有误中雷区?

如下图所示,蒙牛乳业的经营范围与所属行业:

哪些不是研发活动?

即使你所在的行业可以享受政策,但是仍有一些活动是不能适用政策优惠的,如对产品的常规升级、产品售后技术支持、对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研、人文、社科、艺术方面的研究等。

上述活动不能让企业获得新的科学技术,对于产品、服务、工艺等没有实质性改进,或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不属于研发活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

财务、税务有什么要求?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按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设置研发辅助账,按不同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税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简而言之,除前述条件以外,会计上,没有按规定设研发辅助账、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的;税务上,实行核定征收的、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都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

赶紧复核一下,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研发费用范围是否合规吧!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现实中,不少企业真心做研发,却被不懂政策的专管员坑!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多缴税,充分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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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研发费用涉税风险

今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1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2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3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4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3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4篇】2023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一、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限(打八折,2/3)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除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

最近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5%;最近1年,50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3%;

同时: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以及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计抵扣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扣除。

四、股东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第5篇】不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又涨知识了,创办企业的时候总听到的这些,到底是什么?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部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它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哪些行业不能享受呢?

以下6类限制性行业不行,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

因为他们虽然可能有研发行为,比如烟草制造业研发了新的生产工艺,住宿餐饮业有了新的管理系统,但是这些类别的企业所产生的研发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不能体现出科技创新。

关注我,下期告诉你,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第6篇】税前加计扣除是研发费用后补助

厦门市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从政策上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并可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用。具有不限定企业资质的普惠性,但是需要开展研发活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防止优惠政策被滥享。不设上限,费用越高减免税就越大;不设下限,即未设定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且亏损也可享受一定弥补。同时对优秀的创新技术或已转化的研究成果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关于科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一、对于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二、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政策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 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其中,翔安区、思明区再给予可叠加补贴。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研发活动,确立符合“研发活动”定义的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七类不在政策范围内。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内部自发开展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具有实质性创新的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工艺等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具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系统性全过程管理。

补助对象:

一、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二、企业需已按财政部、国际税务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补助基数及方式:

一、补助基数:企业2017整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

二、补助方式:分两次拨付到位。过期申报追溯享受的不予补助。

【第7篇】研发加计其他费用扣除限额

1.1 - 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容易导致企业混淆,建议统一为委托方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1.2 - 受托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1.3 -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研发费用中既包括研发支出,也包括受托方的利润,受托方的研发利润属于受托方的商业机密,受托方多不会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此政策规定委托研发只能按照 80%加计扣除,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必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有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才需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1.4 -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1案例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

甲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23年立项3个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如下(假设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条件):

项目一:境内自主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为:人员人工费用6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

该项目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据统计,该项目研发人员2023年度工作总工时12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200小时、研发活动1000小时。

甲公司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80万元的研发设备用于该项目研发,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1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4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

项目二:委托境内关联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乙公司合计100万元,乙公司实际发生费用60万元。

项目三:委托境外非关联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丙公司合计200万元。

请问 :甲公司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3.1 -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那对于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3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2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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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研发费用如何摊销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核查

研发费用,作为公司一项特殊费用的存在,不同的公司往往投入大相径庭,例如目前国内热度比较高的华为,其研发投入的收入占比10%~15%,近十年累计研发收入730亿美元,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一方面除了抢占技术制高点,另一方面在税务端,研发支出可以用来做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但是自从2023年国家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加大以来,逐步从50%加大到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乱象丛生,成为偷税逃税的最大凹地。近期某些税务机关加大了对研发费用虚假加计扣除政策的打击力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乱象丛生的根源是一是为了便利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取消了研发项目的备案审查环节;二是所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都忽略了对研发项目的解释和关注,也许是税务机关制定政策的人对研发项目也是一知半解,所以只注重政策的表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实质内容。没有研发项目,哪里来的研发费用,没有研发费用,哪里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税务机关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落实核查的重点放到研发项目立项审查环节和研发项目的成效环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明确规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其中在立项环节就说了3点,不要小看这三点,尤其是第一点“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查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实际中,尤其是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时走了形式,仅仅审查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这也是政策规定的留存资料,这也是政策尤其是征管具体规定的漏洞。研发项目要立项嘛,立项至少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个研发项目的可行性;二是这项目要花多少钱(预算,临时编制的假预算,一眼就能看穿;通常就是根据实际支出补的预算材料);三是项目起止时间,尤其是预计完成时间(止);四是项目的实际成效。

因此建议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留存中,应明确企业除保存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更应该留存决议文件的相关依据,比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结论(须经过独立的第三方论证),研发项目的预算等以及最后项目的成效失败还是形成专利。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附表

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都是“加计”字辈的兄弟,实务中有一些伙伴总是分不清楚,他们名字相似,连字数都相同,如果不理解,很容易混淆出错。今天就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让你一文认清“加计”三兄弟!

01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指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他最近可是比较火,因为总局前不久发文公布了加计抵减的比例有所变动了,而且是有所降低,由原来的15%、10%分别降到了10%、5%。

【政策规定】

【举个例子】

比如柠檬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可抵扣进项税为500元,销项税为2000元,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加计比例为10%,不考虑因素,本月如何结转增值税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500*10%=5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纳税申报】

02

加计抵扣

加计抵扣指的是农产品发票的加计抵扣, 也是增值税的范畴。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规定】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金额10000元,收购后公司加工成菜肴卖给顾客。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纳税申报】

03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

【政策规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全年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如下:直接材料100万元,直接人工20万元,均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原材料 10000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2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纳税申报】

【第11篇】研发费用按照工时分摊

对于很多研发企业的会计来说,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分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否准确的分摊公共研发费用,不仅仅是在财务上需要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成本。在税务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要求把成本费用分摊到每一个项目,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就是指同时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比如,人工费用中研发人员小a既参与研发项目甲,同时也参与研发项目乙,那么小a的工资薪金就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再比如,无形资产费用中研发项目甲和研发项目乙共同使用企业购买的同一款研发软件,那么这款软件的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理解了什么是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那么问题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明确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政策的要求,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是需要分摊到每个项目。

那么,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更合理呢?我们提供两个方法:

方法1:研发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人工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方法2:研发以机器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机器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每月会计部门需要按照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可以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该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项目”)的研发费用。需要分摊的,则需要先计入“公共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公共项目”),而后进行分摊。

分摊时,需要研发部门每月提供每一个研发项目所投入的“人工工时表”或“机器工时表”,作为相关公共费用分摊的依据。

最终,企业可以得到准确的研发费用数据,便于进行经营分析和进行税收优惠申请。

【第12篇】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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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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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类企业由于研发人员及研发项目较多,研发费用的归集是财务核算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比如: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都要求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当公司申请ipo上市时,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真实性等也是发审委大概率问询的一个必问事项。

一、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

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以此为基础,参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更新,建立适合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制度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可操作,不能为了制定制度去设立制度,制定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去执行。

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要点

1、建立研发费用归集台账,按项目去核算

研发类企业一般都有多个项目在同时进行研发,这就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比如:每个项目的研发人员人数、研发人员投入工时、研发对应领料等,要细分到具体的项目进行分摊,从而做到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2、研发部门领料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中的研发领料的成本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对于研发部门领料,对应的需要制作研发部门领料单等原始资料。另外,研发费用中材料占比的比例也要相应的合理,要避免通过虚假的研发领料而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况。

3、委外研发

委外研发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真实性,有些企业为了虚增研发费用,会伪造虚假的研发合同,但其实对方根本没有具备相应研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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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哪些费用不研发加计

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5篇】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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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a: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涉税点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a: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涉税点

q: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涉税点

q: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涉税点

q: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涉税点

q: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涉税点

q: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涉税点

q: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涉税点

q: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a: 不可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涉税点

q: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涉税点

q: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涉税点

q: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涉税点

q: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涉税点

q: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a: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涉税点

q: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a: 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涉税点

q: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涉税点

q: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涉税点

q: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涉税点

q: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a: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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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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