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公司无忧网
当前位置: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6 10:29:04 查看人数: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汇算清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

【第1篇】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

“问题年年出,年年不解决”。这是实践中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真实写照,其中“年年出”的问题多是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对于这些难题,企业应当掌握有效的方法,懂操作、会解决,确保汇缴进程不被难题“卡壳”。

回顾今年汇缴的全过程,青岛、大连企业总结出了汇缴“三字经”:汇、惠、会。

01、提前汇集政策,有的放矢汇缴

要做好汇缴,企业首先要清楚哪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与自身有关,这样在统筹安排汇缴工作时才能有的放矢。记者在青岛市和大连市采访时发现,汇缴顺畅的企业,都会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提前将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性汇总梳理。这样,就能从整体上掌握汇缴工作全貌,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为了系统全面地汇总梳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他们专门建立了电子台账,将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涉及的税收政策、税务处理情况、易错风险点等汇总到电子台账中,每年汇缴开始前,他们会专门对台账中记录的信息再次统一梳理。进入汇缴期,他们会连续组织集团财税人员开展多场研讨培训,并以这份电子台账为抓手,围绕重点、难点集中精力开展核算、检查、资料准备等工作。

有的纳税人从“汇”中受益,也有的纳税人因忽视“汇”的环节而出现税务风险。某投资有限合伙k企业平时不太重视对税收政策的汇总,也没有将政策适用中容易出错的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2023年9月,k企业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3亿元,由于要投资一个新项目,未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未确认该投资收益。经税务部门提醒,k企业才明白过来:根据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只要实现了收入,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法人合伙人都需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k企业自此意识到做好税收政策、易错点、风险点等汇总梳理工作的重要性。

要做好“汇”,企业一方面须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及时收集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新政,加强对政策的学习解读,分门别类地梳理好基础政策、重点政策、易出错政策等,并做好相应记录,让汇缴工作“有案可循”;另一方面,进入汇缴期后,由于工作多、时间紧,企业应着重围绕重点政策、易出错政策、最新变化政策等开展梳理核算等工作,这样可以更充分地把握时间,提升汇缴工作质效。

近年来不少成员企业和业务板块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了税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智能软件的作用,自动梳理财务、税务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实现企业所得税“一键汇缴”,智能化程度较高。对此,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在开发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实现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企业很有必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的汇总功能,从而为提高“智能汇缴”的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02、把握汇缴机会,充分享受优惠

企业倘若不小心错过了当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一定要把握年度汇缴的机会,最终将税收优惠“落袋为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税政二科干部表示,由于国家每年都会调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和享受范围,也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出台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能否把握好汇缴机会,对于企业一年间享受优惠的整体质效将产生影响。

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格外关注。比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符合条件的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即发集团去年初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200万元,今年在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之前,他们仔细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还与即墨区税务局多次沟通,搞清楚所有的疑点后才开始汇缴申报,确保了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企业要想在汇缴中更好地把握“惠”,需要对不同优惠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统筹考量。比如,不同优惠政策之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是否相互影响等,据此判断享受优惠中的风险疑点,及时进行更正调整,或者选择适用更适合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汇缴中要特别注意可以同时享受优惠的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等减半征收优惠,可以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率优惠同时享受。不过,纳税人在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和低税率优惠时,应注意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准确填报。

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原因,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适用15%优惠税率,其中600万元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500万元可以免税,100万元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则本行应填报100×50%×(25%-15%)=5(万元)。

目前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时即可申报享受,但像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只能在汇缴时申报享受。因此,企业有必要在日常进行“汇”的过程中,及时对各项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台账记录,提醒自己不要漏享那些只能在汇缴中享受的优惠。

在前期学习和掌握政策规定基础上,进行汇缴时,企业应当对预缴中已申报享受的优惠情况系统性进行梳理,检视其中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合规之处,及时进行更正修改并作出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要注重在平时加强政策学习解读,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收集保存好相关凭证资料。

03、掌握科学方法,解决实操难题

有的企业由于前期没有做好台账管理、费用分配与归集等基础性工作,导致在汇缴中遇到研发费用难以准确核算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的企业研发团队成员既进行研发也开展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后续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的初期,就应该及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记录具体有多少人、多少工时用于研发项目,在其全部工作中的具体占比是多少。“工资、费用等分配都要按照该比例来归集。”

企业只有更扎实地进行台账管理,到了汇缴时才能拿出清晰明确的数据,否则只有一本“糊涂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核算自然就无从着手。他建议,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健全完善财务核算,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的税务处理工作,这样就相当于将汇缴中的复杂难题“分解”到了日常管理的一个个环节中,从而可以让自己在汇缴中更加游刃有余、高效准确地解决复杂难题。

今年汇缴中所遇到的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是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问题——企业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从会计角度看需要每年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而从税务角度看可以一次性扣除,这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缴中认真核算。

比如,某台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相关规定,需要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按税法10年规定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生产设备按会计规定已满8年折旧期并已提足折旧,但按税法规定未满期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内按税法规定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作为制造企业,我们每年都会进行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设备不仅数量非常大,而且不同设备购进的时间、计提折旧的时间也都不一样,需要一台台去详细核算统计。”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量,如果都等到汇缴期间才开始做,将是非常复杂的实操难题,而她的经验是在日常管理中就把明细台账做好,准确记录每台设备开始享受优惠的时点,这样在汇缴中可以快速进行检查核对,更高效地完成税会差异处理。

随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等方面带来税法与会计间差异。她建议企业不仅要学习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各项规定,熟悉税会差异,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结算方式、约定收款日期、对方签收日期、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已确认收入等信息,从而更有效地防控潜在风险,更高效准确地进行汇缴。

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的34个问题

收入方面

1. 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

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

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等。

2. 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

企业提供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对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的,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又未将收入按租赁期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特别是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相应确认租金收入。

重点核查:

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等。

3. 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

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各名目的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

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

4. 股息、红利收入

问题描述:

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

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等。

5. 经营业务收入

问题描述:

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等。

6. 视同销售收入

问题描述: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7. 非现金资产溢余

问题描述:

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

8. 政策性搬迁

问题描述:

未按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及时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等。

9. 不征税收入

问题描述:

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

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

10.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问题描述:

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超过5年。

重点核查: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的,是否在不超过5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及是否按规定缴税。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1. 债务重组

问题描述: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b、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c、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手续,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描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支出方面

13. 成本

问题描述:

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

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

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

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4. 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问题描述:

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等。

15. 折旧和摊销

问题描述:

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已作一次性扣除的,后续年度是否相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重点核查:

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等。

16.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

“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

17. 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问题描述:

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列支,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金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税收政策特别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除外)

重点核查:

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8. 工资薪金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没有在当年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或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以前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

d、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重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

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计提但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实际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非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的福利性补贴,未作为职工福利费,而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9. 三项经费支出

问题描述: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拨缴),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超过列支限额(工资薪金总额的14%、8%、2%)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扣除等。(高新技术企业从2023年起,其他企业自2023年起,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

重点核查:

核实三项费用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

20. 各类保险、公积金

问题描述:

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2023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

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2号)等。

21. 利息支出

问题描述:

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

22. 租赁费用

问题描述:

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23. 业务招待费

问题描述: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

2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题描述:

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

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除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企业为30%),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30%)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等。

2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问题描述:

a、将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

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如:保险企业18%、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保险企业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及佣金,而未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未计算基数;

d、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2号)等。

26. 捐赠支出

问题描述:

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包括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超过三年;不符合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已全额扣除、不符合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

重点核查:

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是否全额扣除。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等。

27. 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问题描述:

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

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等。

28. 关联交易支出

问题描述:

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

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等。

29. 企业重组

问题描述:

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

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30. 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问题描述:

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

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申报方面

31、检查申报表填写是否正确

1.申报表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13行以及a101010、a101020、a103000和a104000的数据都来自财务报表,请确认申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避免出现财务报表有数据或有利润,但所得税申报表为负数或零的情况。

2.税会差异是否正确进行调整

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可能存在差异,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未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收滞纳金、超限额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请检查需要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是否正确填写在了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

32、检查申报表相关资料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提交

目前,部分特殊事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具体包括:

1.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3.非营利性组织认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整)性和真实性。

33、检查申报备查资料是否备齐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支出扣除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4、汇算结束后亏损弥补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结束后,产生的亏损可在季度预缴申报中进行弥补,具体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行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税海涛声、金穗源

【第2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当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在经营期间是需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汇算清缴,对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的。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经营期间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自然备受企业负责人关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具体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操作流程,以为您按时完成汇算清缴业务办理提供参考!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内外资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结清税款。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可以延期办理,具体以工商部门出台的政策为准!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大致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操作:

(1)找到并进入所在地税务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击我要办税,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输入账号进行登录(如没有账号,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2)进入电子申报系统,进入汇算清缴业务办理页面,打开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封面、首要信息,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目录附表进行勾选。

(3)进入主表之后,按主表上的明细附表填写与企业相关的一些报表。如收入表、成本表、期间费用、折旧报表等。在填写过程中,会主动生成期间费用的调整报表,在这些报表中,申办企业需注意对公司的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4)填写完相关附表之后,主动校验主表、附表的相关内容,并对主表的应缴所得税额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就可以按系统的要求做申报缴纳税款(如需补税,需按时完成税款补缴)。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操作流程介绍。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及操作流程存有疑问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方面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办理有序进行!

【第3篇】风险提示汇算清缴

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帮助全省纳税人正确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税务部门已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请纳税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合理安排时间,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终止经营企业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 — —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推荐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我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可携带汇算清缴资料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办税服务厅设有自助办税区,配备导税人员,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中产生的问题。

— — — — —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变化情况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纳税人申报时需要特别关注填报内容、口径修订差异。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二)申报准备工作

为减少纳税人申报差错,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电子税务局智能校验申报表内、表间以及与财务报表间的逻辑关系。

纳税人应梳理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免税等资格,排查企业是否发生了企业重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业务,准确填报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准确选择申报附表,避免漏填误填。

电子税务局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和季度申报信息智能填报纳税人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股东信息等数据,纳税人应认真核对,发现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有误,需自行修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

纳税人发现其他字段数据有误应修改原始税务登记信息。

(三)关注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因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无需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据税收规定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调整,要特别关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费用扣除限额、资产折旧和资产损失等项目的税会差异。

(四)留存备查税收优惠资料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信息台账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提供固定资产初始化信息采集功能,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小助手”。纳税人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可以使用该功能录入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如资产原值、折旧年限等,系统自动生成相关申报数据,纳税人只需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在完成数据确认后,自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而导入申报主表。此外,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固定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也可将结果自动带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相关表单。大大提升了办理效率,减轻纳税人申报计算压力。

(七)税收风险提示提醒服务

为帮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申报,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我省在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完成申报表填报后,点击“申报”按钮,即以弹窗的形式提示纳税人是否选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如果选择接受,系统自动进行风险扫描,发现的问题通过弹窗形式反馈给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以实现智能校验,降低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此外,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体检”,并将“体检”发现的可疑数据“点对点”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了解申报“体检”详细数据,及时查错补缺,减少工作失误,降低涉税风险。

— — — — —

五、其他事项

(一)更正(作废)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作废)申报。申报完成后,涉及补缴税款的,电子税务局自动弹出税费缴纳界面。需要注意的是,5月31日前应补缴未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已完成汇算清缴且已缴纳税款的,不能作废申报。

(二)多缴税款退(抵)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或者抵缴以前年度欠税。

目前,我省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工作机制。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纳税人是否确认即时办理退(抵)税申请。当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时,系统自动生成《退(抵)税申请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立即启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退抵税流程,无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随时办理汇缴退抵税。

(三)企业所得税疑点信息提示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可能多次向纳税人推送申报疑点信息,纳税人应定期查看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模块是否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信息提示表》,如有申报疑点,应及时核实处理,需更正申报的,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四)汇算清缴咨询服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税收优惠政策及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来源:企业所得税处

【第4篇】2023年汇算清缴费用

几种常见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

三项费用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额

财税〔2018〕51号

1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注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注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二、

业务招待、广宣费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

业务招待费

a、发生额*60%;b、销售收入*0.5%

a和b两者中取小

注1:广告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广告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15%

三、

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51号

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注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2: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四、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1

保险企业

当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8%

注: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组通字〔2017〕38号

1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

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转超上年工资额2%,则不再计提。

【第5篇】汇算清缴系统密码是多少

介绍之前,得给大家规避一个误区,很多帖子或者文章,一上来就说国家要给你退钱了!!!!国家不是慈善机构,不会动不动就给你退钱!!!!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预缴,也就是每个月个税都是按照收入进行预收,年终把收入和各种扣除一把核算,由此才有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3月份开始。其次,汇算清缴的目的是对你一年所交的个税多退少补;

多退:你个税多交,多交的原因有很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少补:个税少交了,你需要补税(最迟在每年6月底提交,不然会产生滞纳金),不补税的话会影响个人征信,个人征信的重要程度大家应该也都知道。需要补税的原因也有很多种,比如换工作,新公司的个税申报系统是没有办法识别你在上一家公司的收入纳税情况,比如你在上一家公司个税的扣除税率已经10%,由于新公司识别不到,新公司申报的时候只会按照3%进行扣税,导致的差额需要在年底补缴。还有极个别的情况,税务监管部门查处你的专项附加扣除有虚假的情况等

还有这里值得提一下的是年终奖,现行政策是年终奖可以合并进工资综合纳税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这项政策到2023.12.31终止。

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单独申报,因人而异。比如你全年下来工资部分收入个税税点已经达到了10%,年终奖适用税率3%,肯定单独申报更划算。

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表

年终奖适用税率计算方式=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比如年终奖是4万年终奖单独计算时需要将缴纳的税(40000/12=3333.33适用税率10%)=40000*10%-210=3790下面具体来说说个人个税汇算清缴的操作流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一共有两种方式,一是所任职的单位代为办理;二是自行办理

一、所任职的单位代为办理:前提: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即个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所任职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所任职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即个人)未与所任职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所任职单位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第一步,个人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可以通过手机 app 端建立、管理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登录手机 app 后点击页面下方的【办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进行建立和管理。填写完毕、完成委托申请后,待受托机构(所任职企业)接受委托,该委托生效。

第二步,所任职单位操作

可以通过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网页 https://etax.chinatax.gov.cn/

点击【代理办税】可以进入【委托申报】办税菜单,选择企业,进入代理办税功能。

点击左侧的【委托管理】菜单,发起委托申请的纳税人信息会出现在列表中,您可以查询、受理名下的委托信息。

选中纳税人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受或拒绝:点击【接受委托】的委托关系生效,点击【拒绝委托】的委托关系不生效。

在【报表填报】菜单中,受托机构可以为委托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申报。

二、自行办理申报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首先一定要先检查一下,收入纳税明细,看看有哪些收入不是自己的,实际情况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滥用你的信息,把你的信息填在自己公司个税申报里面,目的是为了虚列人员工资,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发现不是自己的收入,一定要选择申诉,

然后确认没问题以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检查一下有没有漏填的,比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这些信息是退税还是补税的关键。

都没有问题以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然后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最后会提示你应该补税还是退税

提示一下如果存在年终奖,可以在app中试算一下,是并入工资所得划算一点,还是单独计税更划算一点

【第6篇】汇算清缴怎样调整成本

马上12月了,再过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将开始!面对这场“大考”,不少财务人直犯愁:

汇算清缴到底怎么做?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何进行调整?

政策一直在变,如何跟进填制复杂的报表?

如何享受合理优惠?不交冤枉税?

又该如何规避潜在风险?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下面,财小加整理了11个常见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建议收藏备用!

01

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

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 调减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02

扣除类调整项目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1)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03

资产类调整项目

资产折旧摊销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纳税调整:

1)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调减

2)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

资产减值准备金

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4

举个栗子

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3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

企业2023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因此:a企业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120万元-调减 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调增金额(税收滞纳金5万元+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152.5万元+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75万元+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6万元+计提准备金25万元)=183.1万元。

【第7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针对所得税说的。所得税是按照每季计算预缴,平时不作纳税调整,到年底再将当年的利润作纳税调整,也就是年终汇算清缴。根据汇算清缴数,对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对于零申报的企业,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税务局每年都要召开所得税汇算清缴会的,你按照汇算清缴会议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就可以了。

是不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不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

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什么关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实就是指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两者有些区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要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上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年报、关联表。这个可以会计人员做好上传申报。

2.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这个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的。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8篇】汇算清缴是什么时候

汇算清缴是什么时候?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每年汇算清缴于次年5月31日结束。

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具体时间,每年五月三十日之前。年初的1月1日到5月31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什么时候做?

年度终了5个月内,详细见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9篇】2023年汇算清缴软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文规定,2023年3月1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首次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开始日,居民纳税人该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 一、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打开首页——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确认无误后,返回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点击“开始申报”。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选择“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税款计算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若有退款,选择退款的银行卡,点击“确定”,等待税务审核即可。如下图所示:

若年度综合所得在12万以下,且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可以选择“享受免申报”,无需缴款。如下图所示:

注意:若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时发现不符合实际的收入,可以点击其中一笔不符实际收入的数据,选择“申诉”,若数据过多可以选择“批量申诉”——选中不符实际的公司——点击“全选”--“下一步”——填写申诉原因,确认提交申诉。如下图所示: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1、问:如何计算2023年度的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答: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2、问:年度综合所得包括哪些? 答: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问:是否每个人都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答:不是。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4、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没有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的时候可以补吗? 答:可以。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23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吗? 答:如果您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如果您选择将全年一次性资金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包括在“年收入”中。

【第10篇】各类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出台政策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2023年新出台了哪些政策?

有没有已经到期不再执行的政策?

哪些政策可以延续执行?

新出台的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划重点: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划重点: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拓展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划重点: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拓展学习:

财税〔2015〕125号 规定,①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已到期的政策!!!(2023年度汇算清缴不再适用)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拓展学习: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延续执行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9〕2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甘肃定额标准:每人每年9000元)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8〕5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②财税〔2019〕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第11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

3月1日至6月30日,是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阶段。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今年税务部门也提供了便民服务。

预约办理,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为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变,今年税务部门提供了预约办税服务,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提前预约办税,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有关功能在2月16日已经上线。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办税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无需预约。

3种办理方式,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总额和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了3种办理年度汇算的方式,即纳税人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单位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算

每年5月31日之前,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应交的税额应当与已经预缴的税额相比,多退少补。由于企业按年轧账,汇总财务报表数据,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均是按照上年度末的数据进行计提计算的,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实际金额有所出入,因此,汇算清缴后,往往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对个别科目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退税

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现实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注:以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退税,而是用以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但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34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给纳税人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补税

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现实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多于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应当补税,会计分录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然了,结合刚才所说的2023年34号公告的政策,企业今年做2023年汇算清缴时,多缴的税额一定要去申请退税,疫情当道,现金为王,没什么比缓解现金流更重要的啦!

欢迎大家点赞、转发和评论!

关注我哦!为您带来更多税务知识![比心]

【第13篇】定额征收的企业还有汇算清缴吗

岁聿云暮,一元复始。

时间已至2023年12月,再过十几天,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将接踵而至。

按照惯例,本公众号顺时推出《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两大类)。

从现在开始至2023年6月底,专题将陆续推送本人撰写的文稿,以及本人认为内容准确、有用的其他资料。

欢迎关注、阅看!欢迎转发!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一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整理/段文涛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专指“居民企业纳税人”,下同)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以前。

【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制,个人所得税有两类(两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一)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的范围】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

(二)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1时间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原则选择办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①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③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具体事项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届时发布的《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退补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按规定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以及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限】

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简易年度汇算退税期限】

对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本公众号推送汇算清缴专题至6月底

【第14篇】汇算清缴怎么调整费用

汇算清缴后发现上年度多计费用,下年度该如何调账和纳税调整?

2021汇算清缴后,发现上年度多计费用,怎么在2023年账上调整?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又该如何纳税调整?

解答:

对于所谓的“多计费用”,可能存在几种情形,需要分别处理。

一、属于会计差错造成的

比如,费用是1000元的,会计核算错误的做成了10000元。

对于这类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应按照正确的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对税务局申报的财报也应按照更正后的财报数据填写。

当然,会计账务处理,需要区分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直接在发现当期调整。比如,发现多计了9000元费用的,应直接予以冲销。

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需要区分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对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采用“追溯调整法”,也就是常说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对于不属于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则不需要追溯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在发现当期直接调整即可。

税务方面,如果是2023年度汇算清算结束前(2023年5月31日前)发现有多计费用,导致少交了企业所得税的,应及时在2023年5月31日前及时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低可税前弥补金额;如果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2023年5月31日后),法理上均应该做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低可税前弥补金额,金额实在太小的税务局一般也不会追究,会计核算可以在2023年冲减,而且在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多计工资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企业在每年12月关账时多数会预提年终奖等,而年终奖等通常会等到农历新年前才会实际发放,实际发放金额与预提金额多数不会刚好一致,因此经常就会出现多预提工资(费用)的情况出现,也会出现少预提的情况。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方面规定,纳税年度预提的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发放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得在纳税(预提)年度扣除。

对于多预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的,该在什么年度税前扣除呢?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实际发放后,应该追补扣除,时限5年内;第二种观点是应该是在实际发放的年度直接税前扣除,不需要追补扣除。我在这里不评价两种观点的孰是孰非,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局的具体执行口径。

对于少预提年终奖的情况,由于上年度少预提了,少预提部分就不能在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对于年终奖等工资,汇算清缴时发现无论是多预提还是少预提的,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建议都不要做会计调整。如果是2023年度多预提了工资,税务上做纳税调增即可,2023年度会计核算时适当少预提部分工资,预提工资时把余额考虑进去即可。对于少预提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道理和操作。否则,有些人会自己把自己给绕晕的。

三、涉及到“跨期扣除项目”等

售后“三包费用”等税务上的跨期扣除项目等,税前扣除必须要在费用实际发生后才能扣除,会计核算预提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时出现多计或少计费用,在正确的汇算清缴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是没有影响的,因为无论是多计还是少计费用在未实际支出前一律都是纳税调增。

对于这类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没有影响的,会计核算是否调整,就按照前述的“一、属于会计差错造成的”进行会计处理。金额不大的,建议不做会计调整。

对于该类费用,2023年度实际支出的,可以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当年计提数与实际支出数不一致的,就要做纳税调整。

【第15篇】2023汇算清缴期间费用

春节结束了,会计都陆续回到了岗位;年初,有一项新的工作要提前准备了——汇算清缴。去年政策不断变化,2023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又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呢?统一给大家汇总了。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法定扣除,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今天我们就来来看看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新政策的变化提醒

一、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升到500万

1去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到7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至今已执行10年之久。去年7月,国务院再次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来说,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前,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4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无法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只能加计扣除50%,即4000×50%=2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后,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比之前少缴纳250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

也是去年5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之前,这一比例是2.5%。

2023年汇算清缴八大(15个范本)

“问题年年出,年年不解决”。这是实践中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真实写照,其中“年年出”的问题多是较为复杂的实操难题。对于这些难题,企业应当掌握有效的方法,懂操作、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汇算清缴范本

  • 汇算清缴期间费用(6个范本)
  • 汇算清缴期间费用(6个范本)99人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的扣除比例,主要涉及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标准,比如,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 ...[更多]

  • 汇算清缴怎么申报(15个范本)
  • 汇算清缴怎么申报(15个范本)98人关注

    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来临,纳税人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呢?今天,小慧讲一讲申报办理年度汇算的税务机关有关政策。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办理20 ...[更多]

  • 年度汇算清缴时间(11个范本)
  • 年度汇算清缴时间(11个范本)97人关注

    在企业经营期间,其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都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此,对于那些新成立以及对汇算清缴相关操作不够了解的企业来说,其往往会对企 ...[更多]

  • 汇算清缴费用其他(15个范本)
  • 汇算清缴费用其他(15个范本)97人关注

    -小快,帮我背一下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吧!-好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emmmmm……60%、5‰???-不对哦,你说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这也太难了吧tat ...[更多]

  • 汇算清缴纳税费用多少(10个范本)
  • 汇算清缴纳税费用多少(10个范本)97人关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昨天的文章二哥大概说了说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明细表,有些朋友留言,说期间费用明细表填着麻烦,分的太细了,问二哥有么有啥好办法快速填写。首 ...[更多]

  •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11个范本)
  •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11个范本)94人关注

    错误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