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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股权转让地税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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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2023年5月10日a公司股东李某将其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给自然人c,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a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000万元,李某最初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李某和c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则对应的股权转让税收流程及报送资料该如何准备呢?
答案:
1、 李某或a公司应该在2023年6月15日内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手续。
2、 李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3、 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500)*20%=100万。
二、相关税法规定
1、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管理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手续。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点界定严格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界定的六种情形执行。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报送如下资料:
a.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b.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c.股权转让前一年度的被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上月月末被投资企
业财务报表;
d.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
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e.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a. 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情形的,应提
交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政策调整文件;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交如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c.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情形的,应提交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
业章程复印件、其他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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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地税股权转让资料
(一) 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股权转让的税负问题
为了节税, 交易双方往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以下是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差别: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 转让所得税、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转让方: 土地增值税 (四级累进税率)、增值税、转让所得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受让方: 契税、印花税
可见,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所承担的税负比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的税负要低。
然而, 在公司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情况下, 转让公司100%的股权,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系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 687号) 的规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0〕 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 〔2000〕 32号) 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 (钦州) 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经研究, 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不过, 个人认为公司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房地产,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另外, 征税的对象也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股东, 房地产转让的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向股东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股东并不是房地产的转让者, 逻辑上存在问题。还有,如果转让的不是100%的股权, 只是部分股权, 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如何准确界定? 在执行的过程中会产生争议,据了解各地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口径不统一, 有参照执行的, 也有不执行的。
股权转让没有导致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不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 公司虽然暂时不需要支付上述税费,但是公司在将来转让房地产时, 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受让股东而言, 其股东权益将受影响。所以,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 实际上是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时间延后, 将股权转让方的税负成本转移到股权受让方。
【第3篇】地税自然人股权转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股东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转让取得所得会涉及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那么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呢?
一、所得税纳税地点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1.境内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法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纳税地点为境内法人股东的注册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2.境外法人股东转让股权(1)受让方为境内公司《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法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受让方为境内公司,以境内受让方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境内受让方所在地。(2)受让方为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九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法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受让方为境外公司的,境外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二、印花税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印花税法》的规定,得出如下结论:1. 自然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印花税的纳税地点为自然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2. 境内法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印花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3.境外法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为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境外法人股东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向资产交付地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