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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发票国地税税率是多少钱(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3 16:06:06 查看人数:9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税率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程款发票国地税税率是多少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程款发票国地税税率是多少钱

【第1篇】工程款发票国地税税率是多少钱

工程设计行业的税率是不是和其他行业的是一样的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知道,不管是哪一个行业都会和增值税打交道,那么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一种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类型,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开设计费,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税率都是6%,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发票税率全都是3%,所以设计费税率也是3%,开具的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收取工程管理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个人的工程设计费如何开具发票?

凭个人身份证、工程设计协议、对方支付证明到地税局大厅去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收(8%)

工程设计费的计算公式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以上就是有关工程设计税率以及费用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2篇】2023年工程地税税率是多少

在实践中,如果在建筑工程签订合同之后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价的,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的实际支出为标准来进行调整。如果要对工程进行调价的,那么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分类都有哪些呢?

一、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分类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针对同一工程签订两种合同如何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止约定了制造事项,还有安装等事项,那么在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就不止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和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制造的产品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三、工程合同的税率是多少

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款就是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所得。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工程款是属于纳税范围的,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23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23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因此,工程合同的税率包括了以下几项:

1、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款计算增值税,税率是11%。

2、城建税: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3%。

4、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0.3‰计算缴纳。

综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包括有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等,工程合同在进行调价的时候要注意不能随意进行调价,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以上信息由万邦法务小编整理编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万邦法务的律师。

【第3篇】地税印花税率是多少

导读:销售不动产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印花税相关的财务知识并不复杂,大家只需要掌握其中最核心的概念就可以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具体的会计分录和税率小编都一一列出,欢迎阅读!

销售不动产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税率为1%,房产购销,税率为0.03%;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 为每件5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房产买卖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转让.

(2)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印花税要怎么贴?贴多少?

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粘贴方法有以下两种: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对已办理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印花税可在省网报税系统的'纳税申报-其他-非核定税种申报(适用于偶然发生且税务机关未核定税种进行的纳税申报)'中进行申报.

【第4篇】工程分包劳务地税税率是多少

1、钢结构类劳务分包合同税率如何确定?(增值税)

我单位为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我们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其合同中约定税率均为 3%。但近期有人员提出:涉及钢结构加工制作的劳务分包合同适用税率必须是 13%,涉及钢结构安装业务的劳务分包合同的适用征收率才可以 3%。我认为,钢结构加工制作所使用的机器设备是我单位资产由我单位提供,其劳务公司只是到我单位干活提供单纯的劳务,那么加工制作,也应适用 3%征收率,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1 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 分 别核 算 货 物 和建 筑 服 务的 销 售 额 ,分 别 适 用 不同 的 税 率 或者 征 收率。而贵司钢结构加工的各项材料、机器设备等都是贵司提供,对方只是提供劳务,这种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的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此时可以全额适用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钢结构加工制作和安装劳务要区分对方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还是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工程的劳务。不同的业务类型有不同的计税方式,而非统一是哪种税率。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实际租金有关吗?(个人所得税)

我司员工在上海租房平均住房租金是两千左右,平时在给他们申报个税时,按照每月 1500 元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我司碰到一个情况是,某员工说他的住房租金因为偏僻相对较少,可能会比 1500 元还少,请问在给该员工申报个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时,是按照他的实际金额,还是仍然按照 1500 元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此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进行关于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时,是按照所在工作城市的不同而定额扣除,和实际支付的租金没有关联。由于贵司员工租赁住房所在地为上海,如果该员工在上海没有自由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并且租赁合同以自己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实际支付租金无关,需要按照 1500 元定额扣除。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购进吊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车辆购置税)

我们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考虑到以后在工程施工的时候会经常用到吊车,所以近期(2020 年 11 月)购买了一批吊车。请问我们单位在购进吊车时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3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起重机(吊车)作为工程机械需要依照规定上传资料,在免税图册中列示照片,属于免税车辆。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1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等,不属于应税车辆。

可见,2019 年 7 月 1 日前,符合列入免税图册管理的起重机(吊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2019 年 7 月 1 日后,起重机(吊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因此,贵司 2020 年 11 月购买的起重机(吊车)不属于应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3 号)

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5 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七、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71 号)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4、合伙企业收到实缴资本时是否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的时候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但是有听过其他老师说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不用缴纳印花税,请问合伙企业收到实缴资本是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那是什么原因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答:根据国税发[1994]25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您所提及的一般企业,是因为在收到投入资本金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按照国税发[1994]25 号规定缴纳印花税。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由 于 合伙 企 业 没 有注 册 资 本的 要 求 , 有些 合 伙 企 业可 能 会 将 收到 的 实 缴 资本 计 入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5、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退回给销售方吗?(发票)

我单位在 2020 年 9 月购买一批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 月份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并将取得的发票认证抵扣。11 月因部分材料的质量问题,需要退回给销售方,对方再给我司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请问我司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再退回给销售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又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据此,贵司作为购买方已认证抵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贵司不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退回给销售方,而是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当中申请填写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将信息表交于销售方后,再按照销售方重新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6、购买材料入库尚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暂估进项税额?(财务)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日购买材料已入库,但是尚未收到发票。请问我司月末在进行暂估入账时,是否可以同时对进项税额暂估?

答:根据财会[2016]22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4 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时,尚未取得发票的,允许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但是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因此,贵司购进材料入库后,如果尚未取得发票,允许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成本,但是不得同时对进项税额暂估。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 未 收到 增 值 税 扣税 凭 证 并未 付 款 的 ,应 在 月 末 按货 物 清 单 或相 关 合 同 协议 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第5篇】普通发票地税税率是多少

答:开具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提供详细的开票信息即可;技术服务费的税率是6%.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技术服务类的增值税税率适用6%

什么是技术服务费发票?如何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1、技术服务费发票就是开具的发票内容是技术服务费类别.

技术服务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①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②安装调试服务: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③维修服务: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④供应服务: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⑤检测服务: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⑥技术文献服务: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⑦培训服务: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

2、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1)技术服务的税目属于应税劳务,到地税窗口代开.

(2)想要自己开具技术服务发票,首先是要确认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技术服务的经营项目;如果没有就无法自行开具,只有拿到税务局去代开的;如果有这些经营项目就还要去税务申请技术服务发票的税率,只要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了.

(3)开票过程:通过购买税盘,插入电脑,打开开票软件,点击开票;输入开票内容包括金额及摘要(技术服务费),发票放进打印机,正常打印就好了.

【第6篇】增值税地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日常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四节 房租水电物业费

一、2018新租赁准则相关内容

2018 新租赁准则,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简称 2018新租赁准则。

(一)租赁相关概念

1.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

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

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2.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3.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

期。

4.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5.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

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6.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

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

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2018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

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

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

法。

2.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

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3.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

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

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

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4. 案例

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

租赁协议,并拥有 5年的续租选择权。有关资料如下: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 50000元,续租期间为每年 55 000

元,所有款项应于每年年初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 20000 元,其中,15 000

元为向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 000 元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

支付的佣金;

(3)作为对甲公司的激励,乙公司同意补偿甲公司 5000元的佣金;

(4)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

权,因此,将租赁期确定为 10年;

(5)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 5%,该利率反

映的是甲公司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期限为 10)年、与使用权资产等值的相同币

种的借款而必须支付的利率。

为简化处理,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分析】

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

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 1年的租金 50 000元,并以剩余 9年租金

(每年 50000元)按 5%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50 000 x9=450 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0 000 x(p/a,5%,9)=355 391

(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50

000-355 391 =94 609(元)

分录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405 391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4 609

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 000

银行存款(第 1年的租赁付款额) 50000

第二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第三步,将已收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从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使用权资产 5000

综上,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为:

405 391 +20 000-5 000=420 391(元)。

5.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

资产的账面价值。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

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

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

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

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作出决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

旧方法。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

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

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

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

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略

6.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列报

根据 2018新租赁准则等规定,在原个别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

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二、房租水电物业费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一)房租水电费涉及的增值税税率:

1. 房租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5%;

(2)一般纳税人: 9%;

(3)个人出租: 税率为 5%减按 1.5%。2. 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

按出租房屋性质可分为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申报及代开发票机关

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和申报缴

纳增值税。2. 水费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3%;

(2)一般纳税人: 9%。

3. 电费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3%;

(2)一般纳税人: 13%。

(二)房租水电费涉及的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房租、水费、电费:进项可以抵扣;

如果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房租、水电费:进项不可以抵扣。

(三)从个人那里租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处理:

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

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结论】从个人租房取得的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

(四)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

抵扣;

但宿舍、食堂等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免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

项不能抵扣。

三、房租水电物业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房租的几种方式:

(一)经营租赁方式

(二)融资租赁方式

(三)员工房租

(一)经营租赁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员工房租

公司给员工租房,不能分割的,属于集体福利,计入福利费,税前按工资总

额的 14%扣除;

公司给员工租房,房租如果可以分割,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

(四)水电费涉税处理

1. 与经营有关的并取得正规发票的可以全额抵扣;

2. 如果是由于为员工租房发生的水电费计入福利费;

3. 如果是公司为员工补贴水电费,则计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四、房租水电物业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一)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计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1. 公司给员工租房,不能分割的,属于集体福利,计入福利费;

2. 公司给员工租房,房租如果可以分割,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

【第7篇】地税局税率是多少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古代的不同征收税率

1、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2、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3、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4、秦(66% )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5、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6、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7、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8、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9、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第8篇】小规模增值税地税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按3%还是5%纳税?

疑问

上个月公司出租了一间办公室,自己开具了租金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开具的3%,但是税务局说是适用征收率错误,应该按照5%纳税,我们可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啊,到底是按照3%还是5%?

回复

由于你公司出租的属于营改增之前的房产,开票适用的征收率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但不能按照3%。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适用3%征收率,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来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9篇】海淀地税税率是多少

肖老师不是老师,她在海淀地税所工作,是一名普通的税收专管员。从1999年从部队转业,就一直干这个活,从未跳过槽。

肖老师还真是老师,她有不少的学生。她“收”学生,而且是无限制地“收”。从2004年开始她,十二年过去了,她的“学生”不知换了多少拨,她这个老师却一如既往,而且课越开越多,越开越丰富,越开她自己都“欲罢不能”了!

肖老师不是专业老师,但授课很有专业精神: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午休时,她都要和学生们聊上一聊,解惑答疑,不亦乐乎。可是您哪里知道,为了跟学生们交流,早上她那个赶喽劲儿啊,根本顾不上孩子吃早点、上学什么的。自从2004年,她创建了“办税一点通”网站,她的、她们家的日子就跟着这节奏在走。

这位看官问了:这位肖老师,是不是在开函授课啊?您说对了。1999年,她从部队转业到海淀地税局上地事务所工作,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她深知征税的责任与缴税的义务真是一对纠结的矛盾。能否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遵守税法,按章顺利地纳税,是十分关键的。于是,我们的肖税官就当起了老师。

2004年,她创建了“办税一点通”网站,无偿地为企业的办税人员查阅税收知识。企业可以足不出户,轻点鼠标查询办税程序,了解新政策。你别看这个事,那可真是让纳税人感到贴心、温暖!

2006年,她正式开通了“肖税官博客”与纳税者互动。在博客里,她设置了“每日工作动态”、“今日看点”、“税务语音视频”、“学习园地”等“课程”。她把自己的博客地址印在了名片上,发给每一位她接触到的纳税人。渐渐的,大家形成了与她在博客上直接沟通涉税问题的习惯。交流中,大家心悦诚服地称呼她“肖老师”。

而我们的肖老师,又更加的专业地创办了在线的远程空间教室“财税沙龙”,不定期地举办“线下”辅导答疑讲座,至今已经举办了28期。您算算吧,她的学生能算得清吗?

说算不清倒也有个参考——2023年3月底,她博客的访问量达52万人次。这两年,用“qq”呀,“微信”呀,那她的学生可真就算不清了。

肖老师成了响当当的肖老师,被人拥戴和尊重着,她就是海淀地税局上地税务所得税收专管员肖千同志。

(来源:百姓宣讲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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