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第2篇】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第3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是什么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5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性质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人数不同 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6篇】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设立董事会吗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设立的程序和出资要求不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设立时的程序要比个人独资企业复杂,同样需要章程、出资和验资等程序,并且有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没有这样的限制,程序也简化的多。
财会制度的要求也不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每年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要经过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一方面,没有硬性的要求。
主体和投资限制不一样。一人有限公司中的人,并不单单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对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转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转投资的限制,但是成立的主体只可能是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负担较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利润分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现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下面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长处。
两者法律的概念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法人权力和义务。从规范程度和商业信誉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强于个人独资企业。
刑事责任的承担不一样。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作为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再追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单位犯罪,以个人承担为主。
风险责任上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还以整个家庭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从投资风险和责任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大的优势。但是恶意规避也是不行的。
注意事项:利弊各半,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从发展前途上看,多数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占优;
【第8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9篇】离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分割
离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是: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对内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1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我们国家对于股东退出的机制还尚未完善,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这就有了股东的存在。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2.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3.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4.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第12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中最常见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在现如今的国情下股权转让和股权买卖都很常见,但可能有些企业家可能很少了解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相关规定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即所谓“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权”:在公司连续盈利并且具备分红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公司出现应章程规定而解散的事由,却还经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是需要进行股权回购。
1. 投资人的股权回购。这是最为常见的股权回购,在公司发展带一定的规模,或者是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后,是可以由公司回购或创始人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投资人和公司在投资协议相关的事项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股权回购条款时,还需要进行修改公司章程。
2. 员工的股权回购。公司回购员工的股权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股权激励中,但也不完全是。员工获得股权一般是基于他的员工身份或者说是他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员工离开公司的时候就失去了持有股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人股留着一条款当属有效。不过为了能够保持公司资金的稳定性,一般公司会尽量避免股权回购,所以一般会让员工选择其他退股方式,如股权转让、公司其他股权受让股权等。
3. 继承人的股权回购。这就属于股权继承的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资合性、人合性双重属性,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防止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章程可以拆除股东身份的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待继承的股权通常由原股东受让,或转让给第三人,继承人获得股权对应的折价。
4. 如果公司章程限制了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与此同时也没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愿意受让的情况下,是可以由公司回购股权,由继承人继承回购款。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公司需要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但是为了维护公司资产和股东的稳定性,在处置股权的需要优先考虑其他途径,最后考虑股权回购途径。
【第13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怎么做
《公司法》第33条第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15篇】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设立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人公司也可以不设股东会。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16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样退出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退股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也可以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有一种退出方式就是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第17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发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18篇】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感兴趣的网友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1. 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
3. 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 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第19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哪些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20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