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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收入怎么做账(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劳务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收入怎么做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收入怎么做账

【第1篇】劳务收入怎么做账

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的做账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劳务费,贷,银行存款。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报酬是指在劳务中取得的所得。

【第2篇】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3篇】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兼职等所取得的收入,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纳税额不包括养老金部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这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要是属于基本养老金,比如自己的养老金每月超过了5000元,甚至达到了每月2万元,按照规定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等,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范畴,如果达到纳税额标准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是以年度来为单位计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为纳税额。除了6万元的费用以外,还要扣除专项费用、专项附加费用。专项费用扣除主要是指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养老金等扣除的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支出。

退休人员由于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所以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兼职收入,这是不能进行专项费用扣除的,但是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的支出等。也就是自己返聘、兼职一年的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就是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自己的返聘工资是每月5000元,每年的返聘收入就是6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0,这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返聘收入为每月1万元,全年的收入就是12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6万元,假如自己的房贷是每月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的费用为每月1000元,每年可以扣除24000元的专项附加费用,纳税额为36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每年应缴纳所得税1080元。同样的年收入是12万元,如果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那么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超过36000元到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需要纳税6000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减少纳税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或是聘请兼职的,只要达到了纳税额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或是劳务报酬时,一般都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扣税。但有的要发年终奖,对于发了年终奖的,单位会按照按照年度所得来计算综合所得,达到扣税额的,一般都会扣税。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单位多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或是重复计算了扣税金额的,办理汇算时可能就会退税;如果单位扣税少计算了纳税额的,办理年度汇算时,可能就要补税。

2023年的年度汇算一般是从2023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以前办理过年度汇算的个人,凡涉及到退税或是补税的,税务部门都会发短消息提醒。收到短消息的朋友,要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按照相关的提示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使养老金再高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务收入、兼职收入按照规定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了不能享受专项扣除以外,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4篇】境内劳务收入增值税

什么是劳务外包,简而言之就是把人事管理、生产动作的一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专业化机构来完成,叫作劳务外包。

接收外包服务意味着该外包交易会在提供外包方以及接受外包方之间产生一定的账务流水。对于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机构来说,其在完成合作企业提供要求的同时,也收到合作企业给予的薪资反馈,那么对于接受外包方来说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成本。大家可以看下近期我们做过的一个税筹案例

案例说明

税法规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因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此,无法进行抵扣。那么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取得专用发票。

该企业打磨工序全部由人工操作,这个环节的人工成本占了销售额的20%,如果将打磨工序工作交给别的企业去做,即企业开料后,把半成品卖给另一家打磨企业,打磨好了后,再把半成品买回来。这样就可以提高王总公司的成本。一旦成本提高,公司可获得的利润就有所降低。而根据比例换算出的税务支出也会有所降低,通过这种方法,劳务外包便实现了为公司节税。当然,这家代加工的打磨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来就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了。

将打磨工序工作外包后,共计可以节税1040万元。综上所述,劳务外包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增值税过高的问题,有效降低企业税负。那么对于有增值税筹划需求的企业,欢迎咨询花生财税李老师,将会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5篇】劳务派遣收入如何纳税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有哪些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特殊规定: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02

劳务派遣单位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及发票开具?

如何选择发票开具及计税方法?

(一)税目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费

(二)开票方法及计税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税率(征税率)

征税销售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全额征税)

6%

全额:(收到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额/(1+6%)*6%-进项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差额:(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等)

应缴纳的增值税=差额/(1+5%)*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征税)

3%(一般情况)

全额:(收到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额/(1+3%)*3%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差额:(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等)

应缴纳的增值税=差额/(1+5%)*5%

劳务派遣开票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税率(征税率)

开票类型

开票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全额征税)

6%

全额开具6%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专票或全额开普票

全额开具6%专用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全额开具5%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两票

自行开票,差额部分开专票,扣除部分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专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差额征税”功能,开差额部分的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征税)

3%(一般情况)

全额开3%普票

自行开票或代开

全额开具3%专用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全额开具5%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两票

自行开票,差额部分开专票,扣除部分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专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差额征税”功能,开差额部分的专票

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纳税 3%或者差额纳税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仅针对开具普通发票)

03

差额开票全流程及如何申报

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下面小慧就给小伙伴们举个例子。

例如:甲劳务派遣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2023年9月向用工单位乙公司收取4806.52元,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合计4606.53元,该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4806.52-4606.53=199.99元

应纳增值税额=(4806.52-4606.53)÷(1+5%)×5%=9.52元

则甲公司财务有三种开票方式:

开具一张金额为4806.52元的普票(用人单位不能抵扣进项)

开具一张金额为199.99元的专票(用人单位只能根据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和一张金额为4606.53元的普票

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开具功能,开具一张总额为4809.52元、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拿到发票后,按照发票上的税额“9.52”抵扣进项。其中扣除部分4606.53元不能开具专票,会体现在备注中。

如下图:

这里很多小伙伴不知道怎么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填开发票,这里猫叔给大家协商方法。

开具方法:打开新系统种差额征税开具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下面我们就以具体案例来看看如何申报?

第一步:填报附表一

差额扣除部分的金额填写在9b行12列

第二步:填写附表三

第三步:主表申报

第5行'本月数”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就基本完成了

【第6篇】劳务捐赠不确认收入

一、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7篇】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如何加成征收

导读:个人所得税,指的是我们个人取得的收入所缴纳的税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我们一定要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吧!

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谁来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第8篇】劳务报酬收入所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最新方法出台。

兼职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减去累计扣除额本可以不用交个税,但是实际到手为2560元。

原因是公司财务申报个税时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而不是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那么到年末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所得税会不会重复缴纳呢?答案是否定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

从今年开始,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到汇算清缴时会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综合税率表,如果汇算清缴发现有差额时,会进行多退少补。

之所以缴纳的税额不同,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不一样,预扣预缴的方式也不一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使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

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时: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

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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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劳务派遣收入增值税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不可以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允许差额扣除的仅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在可以差额扣除的范围内。

参考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

【第10篇】劳务派遣差额收入确认

案 例: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23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今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分 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非部分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p#分页标题#e#

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就应当裁决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这两项经济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若法院执行派遣公司赔偿,且派遣公司的钱不够,那么派遣员工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学校支付。在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派遣公司和学校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转载2023年7月1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11篇】企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什么呢

提供劳务收人是指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人。对于企业发生的 提供劳务收入,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如为主要业务内容,就计人主 营业务收入;如属于次要业务内容,就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第12篇】境内关联劳务收入

张家口市税务局避税疑点分析会结果显示——

注意!这些关联交易存在避税嫌疑

作者:吴慧君 刘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关联交易中,哪些事项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疑点,一直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日前组织的避税疑点分析会的讨论结果来看,企业避税疑点常见于关联借贷、关联购销和关联劳务这三类业务中,出现关联投资性质判断不准确、关联购货方实际税率较低、关联劳务不属于受益性劳务等问题,都可能被税务机关怀疑存在避税疑点,需要引起企业足够重视。

财务费用金额较大,可能资本弱化

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形式愈发多样,比如关联方委托贷款、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内保外贷、背靠背贷款等。建议企业在发生关联借贷业务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关联债权投资,避免因存在资本弱化嫌疑遭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企业于2023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到位,实收资本为0。2023年5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a企业汇算清缴数据时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出现大额财务费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支财务费用20多万元,到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费用则高达300多万元。

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费用是由利息支出构成的,a企业在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有大额利息支出,很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比如,财务费用中包含股东应认缴的注册资本所承担的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可能存在费用化利息支出和资本化利息支出划分不清的问题。

经过进一步了解,a企业于2023年12月向某金融机构借款5亿元,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因而产生大量财务费用。税务人员从企业注册资本金额、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a企业大量财务费用的背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从特别纳税调整角度来看,还可能存在资本弱化的嫌疑。a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且迟迟没有到位,其顺利获得金融机构5亿元借款的背后,很可能存在关联企业担保、委托贷款等情况。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都属于关联债权投资,要计算其关联债资比,只有在特定比例范围内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即使从形式上看,a企业的借款直接来自于金融机构而非关联方,但实质上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a企业仍存在资本弱化的风险。资本弱化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是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事房地产、风电等行业的企业资金用量较大,自有资金往往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因而发生关联借贷业务的频率较高。值得关注的是,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比如关联方委托贷款、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内保外贷、背靠背贷款等。建议企业在发生关联借贷业务时,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关联债权投资,避免因存在资本弱化嫌疑遭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在报送同期资料时,如果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且利息费用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准备好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对本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情况予以说明,否则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关联购买方税负低,可能转移利润

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建议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既要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全面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还要注意比较购销双方的实际税负情况。

制药企业b企业为国内某知名制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进行中成药针剂和冲剂类的制造。从金税三期系统的关联申报信息和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来看,b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关联购销业务占比较大,并且随着近些年关联购销比例的下降,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所得税额等指标均呈稳步上升趋势。

经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深入沟通,税务人员了解到,b企业需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生产特定种类的药品,主要原材料从集团公司购进,关联购进比例最高时接近60%;生产的大部分产品销售给西部地区的关联公司,关联销售比例最高时超过70%。同时,b企业只零星采购一些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无其他大宗交易。

税务人员通过比较b企业购销情况后发现,其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与非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不同,关联销售的产品与非关联销售的产品也不同,在企业内部无法找到合理的内部非关联购销价格。仅从价格角度来看,无法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可能。进一步分析企业的利润水平,b企业并未出现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良好。

截至案例分析时,税务机关尚未将b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行业利润水平进行比较。但值得关注的是,购买b企业药品的关联公司位于西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还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明显低于b企业。从集团公司层面分析,企业存在通过关联购销转移利润的动力。

其实,集团公司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调整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情况。建议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既要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全面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还要注意比较购销双方的实际税负情况。除了关联企业间名义税率的差异外,如果关联购销业务中的某关联方出现连续亏损、大额亏损,或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财政返还政策等,导致其实际税负显著低于交易中的其他关联方,很可能存在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的嫌疑,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境内外关联劳务多,可能并不合理

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劳务业务时,通常需要考虑该劳务的受益性,进行受益性测试。在开展受益性测试时,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关联劳务的内容、目的、方式、成果、功能风险和主观意愿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制造企业c企业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各持股50%。由于c企业生产的产品专业性较强、对技术要求较高,所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同外方股东在生产工艺、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较为频繁的联系,每年与集团内多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协议,并固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仅2023年一年,c企业的关联劳务费用就高达8000多万元人民币。

税务机关在深入调查后了解到,c企业接受的关联劳务中有约四成为境外劳务,涉及制造工艺领域内的业务支持、战略协助等,包括生产前期准备支持、研发支持、信息服务、销售指导以及商业投资等业务能力的培养,境外关联方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和工作量等指标划分中国境内外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其余六成境内劳务,内容均涉及制造工艺和业务支持,境内关联方分布在上海、大庆等地。

分析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由于c企业关联劳务支出较大,且同时涉及境内、境外关联劳务业务,税务机关需要对其接收关联劳务的情况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并开展受益性测试,全面考量其关联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合规性。

根据6号公告的规定,受益性劳务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因此,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劳务业务时,通常需要考虑该劳务的受益性,并进行受益性测试。在开展受益性测试时,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关联劳务的内容、目的、方式、成果、功能风险和主观意愿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如果企业接受的劳务是非受益性劳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集团企业,境内关联交易也有涉税风险

作者:朱鸣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提到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很多企业财会人员的第一反应是:我们公司不存在境外关联方,也不发生跨境交易,只在国内有经营业务,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实,这是对关联交易的错误理解。因为,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并不只产生于跨境交易,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集团企业通过新设和并购等方式不断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境内关联交易活动日趋频繁,隐含其中的税务问题如果被忽视,可能会出现严重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在实务中发现,一些集团企业在开展境内关联交易过程中,税务处理不合规,暴露了一系列税务风险。m公司就是其中一家。m公司是上海知名服装机械生产企业k公司在武进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按照集团安排,m公司主要承担生产基地职能,负责原材料采购、整机与零配件的组装生产;k公司则主要承担研发、设计、销售和资金调配等职能。在开展风险应对时,税务人员发现,m公司存在3个比较典型的税务风险点。

风险点一: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

税务人员分析m公司开票信息后发现,每年12月m公司会集中开具一批零部件销售发票;其他月份则未发现零部件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也没体现未开票收入。与m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后,税务人员了解到,这些零部件主要用于整机的售后维修。k公司会根据库存结余情况,动态向m公司发送订货通知。m公司发出零部件后,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待年末母公司发出结算指令后,统一向其开具发票。

企业集团各成员间的关联交易,一般由集团管理层统一调配,可能出现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的情况。与跨境关联交易不同,境内关联交易不需要进出口票据和报关单等外部监管单据,因此,企业在后续的涉税处理中,一旦出现交易和申报时点不一致,又缺乏合同佐证的情况,很有可能需要对未及时确认和申报的收入进行调整。

本案例中,m公司未签订零部件销售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发出零部件的当天,即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m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风险,应对发出零部件的收入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更正申报。

实务中,企业集团在开展境内关联交易时,应注重对合同等要件的管理。企业财务人员也要做好关联交易的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出现因合同缺失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交易时间的错位。

风险点二:利用税负差转移利润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m公司仅有k公司一家客户,多年来毛利率维持在5%~6%,导致企业整体税负较低。对此,集团财务总监解释称,m公司作为生产基地向母公司供货,不需要承担研发失败和市场波动等外部风险,作为单一职能的生产商,获得6%左右的利润,是合理的。该财务总监同时表示税务机关不应对境内关联交易开展检查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这导致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了“境内关联交易不存在税务风险”的错误认知,却忽略了“实际税负相同”这一关键前提条件。

通过异地情报查询,税务人员获取了k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申报数据。资料显示,k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且整机再销售业务的毛利率高达70%以上。而m公司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25%税率,因此,k公司与m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不满足《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后,确认m公司向k公司销售整机定价偏低,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m公司的收入进行调整。

实务中,集团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主要考虑供应链、消费偏好、人力资源成本等市场因素,容易忽视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价考量。一旦关联交易双方存在适用税率不同或者一方亏损、一方盈利等情况,而关联交易的定价又不公允,税务机关将有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收入进行调整。

风险点三:借款利息支出超出标准

税务人员发现,2023年~2023年,k公司向m公司提供借款资金超过2000万元,已超出关联企业债资比的限制。虽然借款利率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但m公司仍需要进一步证明超限制比例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为5∶1;其他企业关联债资比为2∶1。超出部分的利息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支付方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方可税前扣除。

m公司自查后表示,由于向k公司销售整机的回款账期为12个月,为维持采购和生产业务正常运行,遂向母公司资金池申请贷款支持。税务人员指出,该集团企业关联销售业务的资金回笼时间由集团管理层自主决定,且长达12个月的付款时间已显著超过非关联企业间的经营常规;同时,关联借款的资金量基本与关联销售的应收账款金额一致。据此,可以判定超比例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具有合理性,m公司需要对两个年度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资金管理是集团企业对子公司管理的重要一环。随着国内集团企业的成长,统一资金池运作,成为众多集团企业的共同选择。在此背景下,如果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也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笔者提醒,在日常税务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有偿资金借贷业务,贷入方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支付利率过高和超比例列支利息的问题,借出方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率过低的情况,避免有偿融资业务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发生税务风险。另一方面,选择享受集团企业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和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政策规定,规范税务处理。

关联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债资比例限制

作者:张啸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国税局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一直是较为常见的行为,关于借款费用的性质和是否可按照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都有明确的税收法规规定。但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一些集团公司在关联借款中“忽略”债资比例限制,违规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从而面临不小的税务风险。

症状:借款利息率高达63.71%

a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主要从事船舶制造企业的投资及管理等业务,经营多家船舶制造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作风险分析时发现,截至2023年12月31日,a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1亿元,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为3.32亿元,《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利息收支为4095.31万元。倒推测算后得出,a企业2023年度借款本金6427.09万元,测算的利息率为63.71%,且无相关的调整事项,利息率远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税务人员提出质疑:a企业可能存在利息支出未按照规定比例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诊断:债资比例限制被“忽略”

利息率高达63.71%的背后,是a企业“忽略”了现行法规中有关利息支出债资比例的限制。

税务人员核查了a企业的借款合同和相关账簿等原始资料发现,a企业2023年度利息支出约4010万元。其中,向b财政所借款1.5亿元,利息支出1040万元;向关联方c公司借款1.82亿元,利息支出1494万元;向企业股东d借款1.45亿元,利息支出1127万元;向某农商银行e支行借款4700万元,利息支出434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标准比例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的比例2∶1。

据此,a企业向其关联方c公司、股东d的借款,应当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需要作调整,不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经测算,a企业关联债资比例为3.277,超过法定标准比例。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a企业支付给c公司和股东d的利息支出作了纳税调整,调整金额约为1021.36万元,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此外,同期农商银行e支行贷款利率为9.24%,b财政所借款利率6.9%,均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的利率,可不作纳税调整。

处方:审核税前扣除条件

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加强对利息支出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对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作税务处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借款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等情况要作出精准判断,尤其涉及向关联方(母公司、子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借款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法规作税前扣除,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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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兼职收入劳务报酬

上面的问题相信很多人也有过疑惑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跟工资薪金不一样,预扣预缴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当月实际到手工资也就不一样啦。

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1 .劳务报酬是什么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

4. 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面为例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0.2=440。所以当月到手工资就是2560元。

5 .劳务报酬”次”和”月”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14篇】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

1、劳务报酬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 扣除800后20%计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计算。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15篇】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收入10万元

小李子,多才多艺,加上现在疫情也放开了,每月身兼多职,上午直播卖货,下午休息,晚上则又在ktv打碟,周未还会去兼职平面模特,这样一个月下面,一个月兼职了好几份工作,分别从不同地方取得了不同的劳务收入。那么小李子,对于他每月从不同的地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他在多处提供不同项目的劳务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分别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但在每年的3月份,办理上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欢迎关注、评论、收藏,以备不时所需。

【第16篇】个人劳务收入的税率

个人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全国范围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提供不动产转让和出租的征收率为5%。 【优惠】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温馨提示】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第17篇】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我们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是不是仅仅的个人所得税呢?当下社会压力十分巨大,很多人都会在外去承接一些业务来解决个人的收入压力,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是如何来申报税收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个税和个税之间的申报表,税率都是不同的,个人上班的薪金所得税是3%-45%,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5%-35%,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20%-40%,而我们的劳务报酬所得就是这个,而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附加税,也就是不仅仅只是个人所得税,最后还有印花税,但是今年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都免税了,也包含了个人,也就是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在当地做临时税务登记报税,也就是按照正常的20%-40%计税,这样的话对于个人来讲是有很大的税收支出的,100万,有40万都需要纳税,也是一个重负啊,那么如何来筹划呢?

自然人代开优惠;

即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以核定征收纳税,个税是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核定之后税负大概是1%-3%,平均在1.5%完税,开票即纳税,纳税即出完税凭证,那么整个流程就完成了,整体的税负非常低,而且开票在三天昨天就完成了,咱们使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个人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18篇】如何进行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核算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对于企业发生的 提供劳务收人,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如为主要业务内容就计人主 营业务收入,如属于次要业务内容就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对外 提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 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 本科目。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 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原则。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 为提供劳务发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 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

【第19篇】关联企业劳务收入指什么

单一主体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去考量所谓混同用工或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活动中,以大型互联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为代表,企业主体可能存在人格混同,更可能出现混同用工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调用人员,但实践中须注意规范内部管理和用工,避免出现法人人格混同、劳动主体模糊、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形,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恶意规避用工责任,最终各关联企业会被认定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和常见形式

(一)混同用工的概念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有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

(二)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

在实践活动中,对于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高管混同。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或者同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了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是同一拨人等等;第二,企业业务混同,公司经营业务重叠,对外宣传时信息混同;第三,企业财务混同,使用共同账户,同一领导人签字作为用款依据或者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支配已经无法区分;第四,员工是否同时或交替为企业提供劳动或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

公报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混同用工的常见形式

第一种常见形式为“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即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或具有亲属关系,或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财务等高度混同,劳动者难以区分自己属于哪家用工单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该种情形通常都会给与否定性评价。

第二种常见形式为“采用出租承包合同、经营合同等形式隐蔽用工”。往往主张已经将相应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相应业务外包给第三人,劳动者和自己不属于劳动关系。会与关联企业签订出租、承包合同,或者将该部分业务外包给与其存在业务、资源联系的公司,以隐蔽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纠纷的主要集中于商场、超市、酒店以及部分老国企等用人单位的各类销售人员、服务员、厨师等。

对承包经营的用工方式,涉及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常见形式为“利用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系,交替用工”。实践中,集团公司通过统一调配,将员工在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频繁调动、交替用工。尤为常见的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社保等分布在不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公司在调动时甚至不履行书面的调动手续,也不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处理,埋下隐患。

第四种常见形式为“逆向劳务派遣,转移用工”。逆向劳务派遣的转移用工可以说是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交替用工的变形,只不过将分公司、母公司变更为劳务派遣公司,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企业原有职工劳动关系、社保、工资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承继原劳动关系,职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不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最先与劳动者接触的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第二,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先后次序;第三,是否针对用工单位现有职工。

二、混同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主体的认定原则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则通常按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确认用人单位主体;但在劳动法领域,还有一些企业很难归入公司法中“关联关系”企业的范畴,如几个企业的控制人是亲属、同学、老乡、甚至只是熟人的关系,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上班地点在c公司。它们如此操作往往是为了逃避用工主体责任。

所以,法院在认定劳动者与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应从事实劳动关系角度作出判断,不能仅凭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从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构成了哪家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受哪家单位的管理等角度来判断。而就在混同用工状态下,多个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甚至多重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并未给出统一的认定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区别判断:

通常而言,法院在判决时,即使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也只认定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单一劳动关系。这种认定方式,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认定方式。

三、混同用工状态下,用工主体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混同用工状态下,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而,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同样涵盖了分公司等非法人实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认为,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自然应当包括劳动法项下的所有用人单位,即只要数个用人单位之间满足“人、财、物”混同且彼此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则可以适用连带责任。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背景来看,将所有法律规定项下的用人单位纳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同样可以使得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周全。如若仅仅因为用人单位主体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法律责任认定上的区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有失公允的。

(二)混同用工状态下,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在认定关联企业是否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有两种思路:其一是只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混同情况,从而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是不仅审查用人单位主体的混同情况,同时审查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只有当二者均存在混同时,才可以认定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混同用工,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认定思路,如若仅仅以用人单位主体混同来认定连带责任,则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连带责任承担的随意性。因而,用工行为的混同成为劳动法意义下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第20篇】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发票分为普票和专票。那么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是专票吗?劳务发票税率是多少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研究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另一种是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二、劳务公司可以开专票吗?

如果你需要的是普通发票,劳务公司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如果你需要专用发票也是可以的,劳务公司同样可以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但是全额专票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再进行差额扣除。

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差额征税开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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