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税额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额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额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额指的是从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差额后余下的价值量,即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纳税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量。
商品(包括劳务)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资、资金利息以及企业利润等。
因此,增值额等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第2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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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第3篇】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最近,不少财会人来问小编同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怎么辨别?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又是什么?
小编这里还真的收集到不少粉丝类似的情况,现在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拓展:代金券、消费积分抵现金是否视同销售?
例子:
有一家专门做电脑生产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某个型号的电脑成本是5000元,市场上(不含税)的售价是7000元。在节假日间,这公司想把上面这个型号的100台电脑赠送给客户公司。
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到收益,在账务处理上无需进行处理。但是,在税法里,这种也属于市场上的推广,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它也是以收益为目的。
那么,这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罗列一些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以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形。
有财会人就会有疑问,怎么辨别“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我们可以先学会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我们来看一下例子:
示例一:某公司将外购的一批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可以看出这就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福利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二:如果该物品是自产的,发给员工做福利,那这时就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就可以根据物品是不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外购是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4篇】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上期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第5篇】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财务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增值税,政策多、税率多、计算复杂,尤其税率和计算是最让大家头疼的,也因为经常发生变动,常常税率就容易记混或者忘记。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给大家分享一份增值税税率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
以下13%税率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增值税征收税率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三)减按0.5%征收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本文素材来源:涛哥说税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记忆增值税的税率,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知识,就请关注我吧,每天都会更新会计新知识!
【第6篇】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
某纳税人2023年9月份签订商品销售合同113000万元(含税),9月份货物尚未发出,但根据合同约定,购货方将货款汇给该纳税人,并要求该纳税人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但货款已收到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一、该事项造成了纳税人会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1、先开具发票,应当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尚未发生,但因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会计上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对企业收入定义如下: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纳税人因为应税行为并没有发生,相关的经济利益并未流入,因此会计收入不能确认。
因此,该纳税人的此笔交易出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处理:
一、常规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的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2、开具发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 ××客户 13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000
3、应税行为发生后,确认会计收入
借: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收账款 ××客户 13000
但是,以上会计处理有一个莫名其妙的问题,就是客户明明全额支付了价款,但售卖人还要通过虚增一个“应收账款”余额来调节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同造成的差异,而这个应收账款的子科目应该列“税款”还是“往来客户”呢?
子科目列“税款”明显不合适--提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存在应收回的问题;
子科目列“往来客户”也不合适--客户已经支付了全款,债权不存在,虚增往来容易给纳税人核对账务造成困扰。
二、借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建议:借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来进行此类事项的会计处理。
1、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2、开具发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000
3、应税行为发生后,确认会计收入
借:预收账款 ××客户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延伸分析:
有同行对以上会计处理提出异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作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文件明确指出,此科目仅用于核算会计收入确认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案例中的问题明显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此时使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不合适。
笔者认为,22号文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适用范围规定的过于机械,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会计收入已确认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实务中,不仅仅一般纳税人会出现此类情况,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出现此类情况。
笔者认为,同类事项造成的同类税会差异,应该通过相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无非是先“借”还是先“贷”的关系,财会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实务操作中给财务核算带来困扰,财会人员无需拘于教条,可以灵活使用。
个人认为,将“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并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是最简单便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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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引言】
所有试题均来源于近十年历年真题,根据历年考试频率,精选高频考点考题,其中客观题共299道,主观题共66道。附解题技巧、答案解析、考查方式、考点小结!
本章考情聚焦
本章必刷题训练考点2.8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回顾】本考点在2011-2023年中,单选考查了4次。本考点主要是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单选2.8-1】某电梯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购进5部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52元;当月销售5部电梯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2万元,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收取不含税保养费10万元、维修费5万元。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21.92万元
b.10.4万元
c.27.9万元
d.8.9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d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2÷(1+13%)×13%+(10+5)×6%-52=8.95(万元)。
[比心]
【单选2.8-2】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8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87.19万元
b.92.4万元
c.98.3万元
d.103.2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a
国内运输收入和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打捞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87.6+255.3)÷(1+9%)×9%+116.6÷(1+6%)×6%-46.8=87.19(万元)。
[比心]
【考查方式总结】
【考查方式总结】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项税额(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掌握增量留抵退税
3.三项特殊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比心]
【往期内容】
❄本文来源金程教育cpa税法私教班基础课讲义及《cpa必刷·客观题299》,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8篇】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学会计的朋友大部分都听说过”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句话,借和贷在会计语言中属于专业术语,同时,其方向在不同在会计科目中所体现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它们都代表什么意思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又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资产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资产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贷方,也会以借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货币资金,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其他金融资产等,不会出现贷方余额;试想,一个公司想花钱,必须先有余额才能支出,如果出现负数,一定要检查几个方面的原因:
(1)登记入账时,是否坐支现金,未进行收款类账务入账;
(2)登记入账时,是否先登记支出账务,再登记收入账务,造成某一天的负数;
(3)登记入账时,是否借贷方向登记错误;
(4)为避免方向和金额出现负数,建议大家在写摘要的时候首字以“收”“付”等字样开头,通过查看明细账时,可以方便查找;
(5)如出现负数,需查明原因,看看是否有借入股东资金的情况,增加现金,同时,增加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年终将其他应付款及时清理;
3、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在借方,但是应收账款出现负数的话,表示期末有预收账款,要和公司的实际账务进行核实;
4、资产备抵科目,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比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负债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负债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借方,也会以贷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短期借款,应付票据,不会出现借方余额;因其类似于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科目,期末要么无余额,要不在贷方,表示期末的债务,出现借方余额,可以参考货币资金的方法进行账务检查;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要检查是否前期计提金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需要回冲处理;
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如出现借方余额,要检查是否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于往来科目而言,在实务工作中,为便于账务核对,经常只设置一个明细科目,一般会按照记账习惯使用原有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出现负数,只要符合逻辑即可,在年终出具财务报表时,进行重分类即可,日常记账不用单独处理。
三、所有者权益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所有者权益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借方,也会以贷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权益类科目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
3、实收资本代表股东的实际投资,期末余额一定在贷方,不会出现借方;
4、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公司有盈利;余额在借方表示公司有亏损。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贷方向代表的涵义: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1、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因此其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
2、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资源税、土地税等,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属于我国征税的主要税种,应交增值税会根据需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应交未交的税金总额;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期末有留抵税额,属于正常现象,比如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由于需要购买原材料产生进项税额,而没有产生收入和销项税额,这时候就会出现期末余额在借方。
借和贷在会计语言中属于专业术语,同时,其方向在不同在会计科目中所体现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其实我们只要掌握了每个科目所代表的涵义,就可以理解其借方和贷方表示什么意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借方表示有留抵税额,贷方表示未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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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税额怎么算
增值税从94年开始推行,至今快三十年了,估计90%的会计人都没弄懂增值税这玩意儿[疑问]:
1、并非真正的价外税。增值税的销项交易对手是国家税务总局,但税总没说进项交易对手是自己,企业很多进项没法抵扣,甚至不让企业抵扣,国家税总也不退,即使退,也还设置一些列门槛。
商务谈判时,老鱼有时忽悠客户[阴险],价格虽然高了,但是你得到的进项多了,算一下实际上你并没有吃多少亏。
企业采购定价决策时,专票与普票、增值税税率高与低、小规模与非小规模都对公司成本产生影响。
2、抵扣不完全。理想的增值税税是全链条抵扣,国家税总就是以此测算向全国人民汇报的,实际上在流转环节是不完全抵扣,甚至中断抵扣的,还有些成本、费用项目,企业是不能抵扣的,譬如员工工资及社保、银行贷款利息、非应税项目,这样实际税负就远远高于理论税负[苦涩]。
增值税是流转税,是企业最重的税种,会计人需看破增值税的面纱[机智],精心为企业筹划。
【第10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原因在于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不法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一漏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案例1】甲公司2023年6月销售1000吨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为1.02,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2000元每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2×2000×9%÷(1+9%)=168440.37(元)
(二)成本法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确定本期农产品成本,最后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案例2】乙公司2023年6月份销售1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0%。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80%×9%÷(1+9%)=66.06(万元)
(三)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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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近总有人来询问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么区分?
尤其是做账时碰到同一种货物给员工,一个按视同销售处理,一个却是进项税额转出。每次都要对着条例翻,不注意的时候还常常搞错。
我们先从政策和概念上对它俩进行一个区分。
0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其实是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销售条件的行为看做是销售货物。
这些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税法上因为要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8种情况划入了视同销售,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又追加了3条:
需要注明的是视同销售的应用范围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0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货物的用途改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造成上一环节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中抵扣,而选择将进项税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中虽然没有对进项税额转出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增值税的暂行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概括起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业务分三种情况:业务本身不可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扣税凭证不合规。
03、区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两者中容易混淆的项目主要是视同销售的4-8条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的第1条,大家判断可以按照以下的两步来:
1 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增值
如果是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都是进入了生产环节,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消费,还是对外消费都要看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判断货物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对于购进的货物来说,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是视同销售。
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时,对内使用,所有权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看到这里是不是清楚一些,下面用4个容易混淆的例子来复习一下:
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公司:
情形一:将自己生产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经过了加工发生了增值,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二:将自己购买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并未发生增值,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属于对外使用,也是视同销售。
情形三:将自己生产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经过加工,发生了增值,还是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己购买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并没发生增值,对内使用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分清楚了这四种情形,对于剩下的情况就好区分多了,代销货物就是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和抵扣凭证不合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12篇】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
这几年,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了很多家分公司。作为汽车租赁公司,要开展业务肯定得买车,因此汽车租赁公司的各个分公司都根据业务需要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汽车,而租赁业务的开展是缓慢的,自然这些购买汽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办法一次性抵扣完,肯定会在企业申报过程中形成“待抵扣税额”,也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了,这些上期结转的“增值税期末留抵”还没有抵扣完。“增值税期末留抵”在企业日常增值税业务中都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事项?企业注销时,“增值税期末留抵”该怎么办?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不及时、大量购进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各种原因形成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未来实现销售时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的税额。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与核算
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增值税期末留抵”也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面的三级科目,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个三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当月月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滚动到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具体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存续期间如何处理
1.可以无限期结转抵减后续月份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存续期间实质上是企业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会一直滚动结存在留抵税额形成的后续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2.可以抵减企业的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允许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②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笔者认为,字面上的意思包括两个层面:
1.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不是等于企业注销,但是企业申请注销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会取消。165号文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即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建议企业在申请注销前,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的话,尽量销售处理完存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纳税人户籍迁移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四)资产重组中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特殊情形
前文讲的都是“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退税的情形,那么“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都是不能退税的呢?当然也有特殊退税的情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23年9月30日前退还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23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对纳税人生产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4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第15篇】取得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实务中,却出现了几种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下面来进行举例说明。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同时税率栏次填写免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不方便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国家为鼓励农业生产,对农产品执行低税率,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我们知道增值税环环抵扣,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不能加大下游企业的税负,才出现了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这一特殊规定(如果按照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势必会加大企业税收负担)。
因此自己给自己开普通发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管控也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想想,如果自己不控制,大量给自己开抵扣凭证,然后再往外虚开卖发票,这个涉案金额都会很大。
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由于发票是普通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勾选抵扣,计算税率为9%。
举个例子:蓝景公司从某农业生产者处取得农产品,自行开具1张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率是“免税”,这个时候可以按照票面金额计算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9%=90元(由于是免税,我们可以理解1000元就是不含税金额,因此是1000*9%而不是1000/(1+9%)*9%。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1000,税额90.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可以简单理解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区别只是开具主体不同罢了。
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
1、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进项税额的计算和申报跟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同。
【第16篇】如何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我国现有
18种税
每种税按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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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一、外购商品销售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 11300
二、需要抵扣的月份在勾选平台勾选签名后,将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假如1300全部已勾选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问题:购进时可不可以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复1:购进货物取得可抵扣的专票没有通过认证是不可以抵扣的,而“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所以购进时先用“待认证进项税额”此科目。
回复2:当月购进时你直接计入“进项税额”,如果当月根据销项税额不需要这么进项税额,等到月末根据你不需要的勾选的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正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
总结:这样账务上的“进项税额”与你申报的“进项税额”才一致。当然,如果你当月全部勾选,就不存在转出的问题了。但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会根据税负情况算出需要勾选认证的税额,并不是购进多少进项就当月全额勾选认证。所以建议大家购进的税额先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 月末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分别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如本月销售如下
借:应收账款 16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假如本月购进税额如上例为1300,月末结转如下:
月末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月末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50
月末将“转出未将增值税”(即进销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6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四、次月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注意
实际工作中如果是老会计一般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直接将差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进项大于销项就没有结转直接留底在多栏账页上,下次继续抵扣就可以,现在很多小伙伴没有做过一般纳税人手工账了,所以提到一般纳税应交税费多栏式也很蒙,所以还是建议用上面简单明了的方法处理,这样也容易看懂;
每个月如果“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就代表该交还未交的增值税额,如果此科目是借方余额,就代表勾选认证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常说的留底税额,下期可以继续抵扣。
【第18篇】小规模免增值税的税额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官微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19篇】增值税怎么计算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价外费用不包括: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代行政部门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的区分:看主体、看票、看性质、看题)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不同票全额(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同)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折扣:全额
销售折让: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非金银: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5.包装物押金: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收到时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时并入征税;③注意和租金区别,租金属于价外费用;④押金为含税收入。
6.直销方式:谁销售谁缴税。
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正负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20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