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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5 07:00:26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的发票是当月开具错误,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当月开具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第二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发票是以前年度开具错误,就要通过开具红字开票通知单进对发票进行冲红作废。当购买方并未认证此发票,那么红字开票通知单既可以由买方从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也可以从卖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开票方导入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后开具负数发票。

第三种处理方法:当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已被对方认证出现错误时,红字开票通知单必须由购货方开具,销方再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发票的开具一定要足够的细致与谨慎。同时作废时一定要注意是作废的以前年度发票还是当月发票,如若作废不当会引起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2篇】辅导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政策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

以及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此以外的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须进入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 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如下: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3篇】真实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证实完全没有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27刑初21号

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审理法院支持对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认定辛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仅讲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

一、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辛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30日,b经贸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1888888.89元,税额为321111.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10000元。2023年6月28日和7月23日,甲集团制药六厂为a公司出具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为1280280.5元,背书给b经贸公司。

2.2023年12月17日,c实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为753702.43元,税额为128129.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881831.84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2月11日至17日分别将各类纸张做入库处理,2023年2月20日至6月30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881074.88元,使用现金支付756.96元,13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6日未收到a公司货款,公司账目显示2023年12月30日以收取现金881831.84元作记账凭证。

3.2023年1月22日,d纸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为512820.52元,税额为87179.48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0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月18、19日将胶版纸做入库处理,2023年3月19日至11月24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综上,a公司收到三家企业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55411.84元,税额合计536420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3691831.84元。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23年5月22日被监察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抓获。

二、检察院指控

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1.辛某某的辩护意见

否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解都是发生真实业务而开具,并未虚开。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a公司取得b经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有证人王某2证实,b经贸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给付过部分货款,由于部分纸张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发票没有退回。运货的交通工具是雇的,2023年后公司没有经营,账目交给父亲保管,至今没找到,物流仓库的入库和出库单据找不到了。

从c实业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会计凭证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收款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未收到a公司货款。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c实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有证人张某2证实c实业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汇票上的公章捺印有问题,a公司给的是现金,有入账凭证,出库单公司没有保存,业务是真实的,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及现金收据。

从a公司取得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将取得的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计账簿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承兑单位为a公司。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d纸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法定代表人王某3称d纸业公司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废业,账本已损毁灭失。

综上,a公司取得的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三家企业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发生真实交易方面的部分证据,又欠缺发生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但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亦即说辛某某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退而言之,即便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辛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待进一步查证,故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辛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能成立。对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率多少钱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是哪些?这个问题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处理的。那么区分这个内容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解答内容吧,希望大家都可以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是哪些

答:一、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增值税发票如何用来抵扣?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现在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

甲方已经将采购完的货物进行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现在必须要取得供货方即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进行抵扣,当月要按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向国税局进行交增值税。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每月要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定甲方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销项税额就是甲给乙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丙给甲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

现在如果丙不给甲开具发票,则现在进项税额为零,要将销项税额全部交税。

【第5篇】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具体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一般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随之产生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般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3. 认定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把账目“做平”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在本罪的认定中,是否存在实际的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行为人是否骗取、抵扣税款对于犯罪成立与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罪要处罚的是并无实际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于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形。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存在形式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产生骗取国家税收的结果或者危险。

4.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 既遂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法条没有规定实害结果,所以本书旧版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甚至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但认为本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才可能有利于本罪的认定,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款的,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具体危险,行为人也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非法占有日的的,则认定为本罪的遂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二、裁判规则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如在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2. 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以上50万以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并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如在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进行量刑。

4.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行为人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企业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在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在经营活动中,有关企业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与开票单位之间均无任何直接或关联交易,且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实际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 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7.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在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理

如在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

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9. 单位或个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在朱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11. 严格区分虚开与代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如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裁判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述,本罪不应该被作为抽象危险犯,而应该作为是实害犯。因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即使委托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但是委托人主观上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最终也并未拿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等,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前述裁判规则10、11,都在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强调客观上有相符的交易行为,并未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从而不构成本罪。

2. 辩护要要特别注意: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或者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或者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情形,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适。因此,辩护律师在此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对于委托人情节轻微的,应为其主张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处理。

4. 企业合规相关要点

近年来,合规制度快速发展,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合规处理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例较多。因此,对于企业犯本罪的,辩护人应尽量为委托人争取合规制度的适用。

(1)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实务中几乎所有合规不起诉案件都有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另外,还有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等。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争取适用合规的其他可能条件

除了前述法定从宽情节以外,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合规,检察院还会有一系列具体的考量。具体如涉案企业系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等。

(3)检察院合规履职总体内容

a. 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

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遂结合实际经营人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分案处理。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b.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院会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会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涉案企业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c. 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不起诉,则可能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d. 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在宣告不起诉前,检察院会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e. 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

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会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众所周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和税收编码必须一致,如果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和税收编码不一致将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金税三期升级版系统已经完全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也会根据企业所开发票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将会很容易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

最近接到很多企业的电话,说是开的发票有问题,并让他们把商品编码的截图核对,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企业在开票的时候,商品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不规范造成的!在这,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

2、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3、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对于商贸企业商品的税收分类编码尽量同进项发票一致;

4、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开;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对于商贸企业,如何获取进项发票上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小编这里教大家一些方法:

方法1:根据进项发票清单明细上商品名称前面2个星号之间的内容(即税收分类简称)在开票软件中手工查找;

进项发票明细上商品名称填写的税收分类为“计算机配套产品”

在开票软件中商品编码界面的税收分类简称中输入“计算机配套产品”,可以找到一些匹配项,选择需要的编码;

难点:如果匹配项比较多,会比较难判断进项发票上使用的税收分类编码。

方法2:向上游企业的财务开票人员索取;

从上游企业拿到进项发票清单及商品编码后,再开具销项发票就不用担心商品编码选不准确的问题了;

难点是:上游企业是否愿意配合提供和及时提供。

方法3: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本次教程的重点);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其他各省市的网址请公众号内回复“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或“发票服务平台网址”或“发票服务平台”等关键字获取。

2、登录成功

3、选择发票管理发票下载

4、进入发票查询页面,发票类别选择“增值税发票

5、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选择进项票、选择发票类型

6、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到该张发票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7、点击 点击查看货物信息 查看销货清单,如下图所示

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轻松拿到这种进项发票的票面信息和对应的销货清单,而且还包含了商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过飞鱼发票查验助手来快速导入,无需插税盘即可导出,后面会介绍这个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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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导读: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同时亦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重罪的扩大化适用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挂靠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机械化的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而实质标准认定泛化,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纠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涉税罪名,该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以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许多司法实务机关,对该罪名的适用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而仅关注形式,而忽略实质,甚至有时连形式要件亦不满足,就错误地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刑罪名,一旦适用,往往有大量人员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当地司法的社会评价。同时,该罪名还是一个常见的涉企罪名,对该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落实和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

一、涉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将逃税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大量出现在成品油、粮食、矿产等大宗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此处以成品油为例:

①a石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从b炼油厂购进低价的无票油进行销售。为了避免在报税时出现“有销项、没进项”的问题,a石化公司委托甲在c石化公司正常购买成品油,a取得对应的发票,然后将所购得的成品油以无票的方式低价转卖给甲。a石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以增加进项票、减少销项票,从而实现发票平衡。

②甲以低价取得成品油的油卡之后,再以无票的方式销售给d加油站,销售价格高于购进价但低于含税价。具体销售方式为:d加油站将购油款打给甲指定的账户,之后由甲持油卡和d加油站一同去c石化公司的油库提油。整个销售过程中,甲一方并不接触成品油,但可以从中获利。

此种情形甲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述所涉及的问题并非“不应开票而开票”的虚开,而是销售时“应开票而不开票”的逃税,即:①b炼油厂以低价向a石化公司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②a石化公司以低价向甲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③甲又将该成品油以低价转卖给d加油站,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

(二)将挂靠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普遍出现在缺乏特定商品的经营资质,挂靠有经营资质公司的情况下,此处为了同上文案例对应,同样以成品油为例:

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乙,联系好成品油供货商和销售商,乙同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e公司合作,以e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乙先将购货款给付e公司,再由e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成品油,供货商向e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e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乙折抵开票费。e公司按乙的要求将成品油发货给销售商,销售商依据e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e公司,e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乙。周而复始。

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e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e公司给销售商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e公司按照乙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e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情形中的乙同样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挂靠行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和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23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挂靠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为是否存在“票货分离”。但是,这一标准是缺乏依据的。国税总局明确“挂靠”这种典型“票货分离”模式不属于虚开,而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货票分离”形式被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货票分离”的形式,该案被依法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在上述案例当中,供货方是张某强的个体企业,但开票方却是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属于“货票分离”。但是,由于购货方的合同关系是和鑫源公司建立,货款也是打入鑫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货票分离”并非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三、认识误区原因之二:虚开行为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

部分司法实务机关仅从一般观念去理解,认为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有违反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就构成虚开,存在将虚开行为形式标准简单化、泛化的错误倾向。实际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从“合同关系主体”、“收、付款主体”与“开票、受票主体”三方面去考察,此处以上文所举的甲逃税案例为例,实践中部分司法实务机关将甲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该案例中并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发票应当由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案例中收款方为c石化公司,付款方为a石化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本案例中,购买成品油的货款是a石化公司账户(付款方)打给c石化公司账户(收款方)。因此,c公司作为收款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和受领符合法律规定。

2.商品购销的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与收、付款方相同,故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案例当中,成品油交付是由c石化公司将成品油记载在a石化公司名下的购油卡,故成品油销售方为c石化公司,成品油购买方为a石化公司。故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也相符,不属于虚开。

3.商品的购销主体是根据合同关系判断,本案的合同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如何判断商品的购销主体,主要是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在案例当中,虽然最终购油卡是由甲一方实际持有,但其并不是成品油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因为在c石化的这一交易环节当中,c石化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对象是a石化公司,而非甲方。举例而言,假如甲持购油卡去提油时,c石化拒绝交付成品油,此时甲并不能直接起诉c石化公司,而只能由a石化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这一判断标准。无论是立足于合同主体关系,还是从收付款关系来看,由c石化公司向a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不属于虚开。至于a石化公司在取得成品油卡后,又将该成品油无票转卖给甲,这是事后的商品处置行为,都不影响前一环节中开具的发票的性质认定。因此,案例涉及的这个商业模式,其问题并不在于虚开,而是源自于成品油的购销当中“应开票而不开票”所引起,实质上同加油站在卖油时不开票或者去饭店吃饭时不要求开票而降价无异。

四、认识误区原因之三:虚开行为的实质标准认定泛化

除了要符合虚开的形式标准以外,刑法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标准为“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必须注意,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下,都可能出现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特殊损失,即虚开行为必须由于增值税抵扣的特殊计税原理未能保障,对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然而,部分司法实务机关,未区分税款的一般损失和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的特殊损失,导致了错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属于流转税,道道计征,但不重复计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准予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款能够在下一增值环节中进行抵扣。因此,就受票方而言,只要其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了增值税款,那么其就有权在下一交易环节进行抵扣。相反,在虚开的情形中,正是因为所抵扣的税款并非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故受票方将该发票用以抵扣的行为,当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然而,在上文的甲案例和乙案例中,相关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缴纳增值税款,以完税价采购货物所取得,完全符合增值税款抵扣的规则,并不存在因未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从实质标准来看,不存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间。

五、余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化的纠偏

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微观层面,还是从保障社会公平的宏观层面,这都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避免涉税罪名的扩大化适用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重罪,更是如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并不是新罪名,但是由于其行政犯的特点,该罪名适用涉及大量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国家税务领域“营改增”改革后,该罪名理解必须进行对应性更新。然而,许多侦查机关对该罪名适用标准存在简单化、泛化的倾向,导致了罪名的错误适用,不仅对相关当事人严重不公,更违背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尚未起诉时,就被侦查机关直接以“破获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高达xx亿元”的宣传稿对外宣称,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得到了纠正,本人曾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侦查阶段高调认定为破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纠正,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得到了纠偏,但无疑是虚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亦有损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

我们国家的税种还是还复杂的,企业涉及的税种达到了18种。不仅如此,每一种税种里面,还会涉及多种税率。对于税法知识的学习,我们还是需要多花一点时间。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就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增值税专票税点是多少?

专票的税率一般是13%、9%或6%。而普通发票的税率除了可以是13%、9%或6%,还可以是3%。

现在虽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税率主要还是3%或5%,并不能开具13%、9%或6%税率的专票。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当然,一般纳税人开具普票时,开具的税率也是和专票的税率一样。

增值税发票不同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小结:

对于发票的相关知识,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去学习的。并且最近两年增值税改动的幅度还是很大的。我们需要保持不断学习的精神才可以。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发票验旧对于一些公司的财会工作人员来说应该是一个非常熟悉的步骤,但也存在个别对此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发票验旧。

发票验旧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这个通常当公司需要进行新发票申购的时候才会需要进行验旧。

过去发票验旧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处人工验旧,但是现在很多票种可以直接在网上验旧,像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停车收费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这些都是可以网上验旧的,有的也可以直接网上申领,方便快捷了不少。

进行发票验旧,税务机关可以了解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再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可以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与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能够有效防止偷税漏税行为发生。

发票验旧的流程: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该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这个查验平台超强大的!只需四步就能查出发票的真假!!!

那么这个发票查验平台叫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提示: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

查验发票种类有哪些?

平台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查验时间在什么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流程:

查验操作步骤

第一步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第三步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第四步

若查询不到,则显示如下两种情况:

不一致

查无此票

特别提醒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通用,只需四步轻松验证发票的真与假。另外,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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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销售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导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交易活动,取得价款,需要向付款方开具业务相关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安装税控系统,自己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金额限制吗?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金额限制吗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金额限制吗?对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上我们列举几个省市的标准,仅供参考。

【第13篇】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那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征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从4月1日开始,你享受免税要开具上面这样的免税发票。

代开的发票是这样的。

这个事情也就非常清晰明了了。

1、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40万的免税发票。

税税念公司2季度一分钱增值税不用交。

2、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100万的免税发票。

税税念公司2季度也是一分钱增值税不用交。

3、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80万的免税发票,还放弃免税并开了20.6万的3%的专票。

那么,税税念公司2.季度只交专票的税,也就是6000元。

是不是很清晰?很明白嘛。

但是现实之中总有人不安分,非要开3%的普通发票。

我就不明白了,税务局让你开免税发票,你就老老实实开免税发票呗,非要开3%普通发票,你说3%的普通发票上游又不能抵扣,你开了有啥用处呢?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嘛。

但是你想不明白也没办法,现实之中肯定就有人这么开,我就不去细究为什么开了,可能是开错了,可能是其他各种原因。

我们现在我们就是讨论如果小规模真的开了3%的普通发票怎么交税?

是按3%交税,还是免税?

说实话,这个问题说实话,还真的有争议。

包括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口径都有不同的解答。

深圳市税务局的回复是,开了3%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时候按免税申报。

而厦门税务局的回复是开具3%的普通发票属于错误方式开具,需要作废重开。

也就是说,要么你开免税的普通发票,要么你放弃免税开3%专票,你别开3%普通发票,开了你收回作废重开。

税务局就是超过的口径,可能其他税务局又有不同的答疑口径。

从我的角度理解,我也说了,我个人也是不赞同大家开3%的普通发票的,因为毫无意义。

你想啊,你如果想免税,你就直接开免税普通发票就是了,如果你的上游要抵扣,那你就开3%专票,你交税,对方抵扣。

你开一张3%的普通发票对你的上游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它又不能抵扣,也就是一张记账凭证而已,对你来说,你还面临各地因为口径的争议可能给你带来的纳税风险(万一让你按3%纳税或者让你收回发票作废,你不是很被动嘛)。

当然,如果有一天你确实手误开了一些3%的普通发票出去,也没办法收回作废了,那么当你做纳税申报时候如何交税,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我还是比较佩服深圳税务的担当,也就是直接让你按免税申报了,非常有担当,亲民。

唯一一点,二哥比较疑惑的就是,深圳税局的意思是开了3%的普通发票,你做免税申报的时候是按照发票的票面的销售额填免税栏次。

在这点之上我其实有点不认可。

我觉得按免税申报,也应该按发票的价税合计,也就是整个发票的合计价格作为销售额申报。

什么意思呢?二哥举个例子。

比如,二哥税税念是一家酒店,小规模,同样是收到客户住宿费6000,正常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如图:

还有一种情况开成了3%的普通发票,如图:

深圳税务局的意思就是,按免税申报的时候,销售额就填5825.24,而二哥个人觉得就算你按免税申报,你销售额也要填写6000。

因为严格按照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报价应该分为两部分:不含税价和增值税。但是,如果国家规定某类商品或服务就是免税的,此时在我的增值税就是0。

此时,不含税价就应该是我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同时也对应我向客户收取的价款总额。

你收了客户6000元,不免税时候,你自然要分离一个增值税缴纳,但是直接免税了,这个不用缴纳了,自然就构成了你收入(也就是销售额)的一部分。

你如果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系统是自动按照发票的金额带入到销售额栏次的。

现在你开了3%普通发票,销售额就降低了,那不是明摆了鼓励大家都开3%嘛。

毕竟按照小规模销售额500万的标准,我开免税发票就只能开500万,但是如果我都开3%,我还能多开15万出来,也就是开515万。

所以说这点之上我觉得也是对开免税发票的纳税人的一种变相的不公平。

当然如果税务局默许你这样做,那自然对纳税人肯定是利好的,我想对于这种利好,也没有那个会主动去说我多填点销售额,毕竟填多了是不利的,涉及到500万转一般纳税人的临界点。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一: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个体去税局开发票,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用发票的,什么情况下是开普通发票的。有些个体仅仅是因为觉得自己领发票开太麻烦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

其实不是这样的,能不能开专票不是个体自主选择的,是由接受发票那一方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的。如果受票方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具体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由对方财务决定的。

怎样才能清楚的分辨开什么发票,其实很简单,去税局开发票之前,跟对方的财务沟通好,是要哪一种发票。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开就可以。

专票是可以抵扣的,普票不能,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体开了专票,会形成滞留票,造成后期的罚款,不值当。

二:除了房租,个体的增值税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去税局开票以前,双方要沟通好。个体开出去的专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专票税率是不同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百分之五以外,个体开出去的专票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很多个体开了发票以后,又拿到税局作废,说对方不要百分之三的专票,要那种六个点,十一个点,十七个点的专票等。这些税率都是一般纳税人才有的税率,个体只有百分之三。

开票之前要跟对方说清楚,不要开出去以后,再回来作废,浪费时间不说,后续退税也是很麻烦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不享受免税。

在窗口代开专票是要交税的,因为受票方抵扣的税就是你交的那部分税。你不交税的话,对方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在窗口代开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要先交税后开票的。不享受个体每季度开票不超过9万免税的政策。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个体不懂,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第15篇】京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被害单位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

被告人a,男。

2023年起,被告人a受雇于林某(另案处理),以厦门市思明区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023年9月,林某、被告人a等人收购了成都b公司,并以成都b公司名义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各开设一家德迈思运动专营店。

2023年12月,林某等人又以厦门c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天猫网上交易平台开设一家多特盟运动专营店。该团伙通过上述三家网店,以上述地址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及少量的其他运动服装。

被告人a作为德迈思运动专营店、多特盟运动专营店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网店的日常运营,向供货商蔡某(另案处理)低价购进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在网店上销售。

为顺利销售,林某、被告人a等人伪造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书、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用于骗取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交易平台及消费者的信任。

经统计,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a管理的上述三家网店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共计82985双,销售额达人民币*千万元。

2023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贩卖假冒耐克鞋子。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a等人,并当场缴获“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8枚,耐克零售商证、网络授权书等证书,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及待售的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48双等物证,以及作案工具组装计算机主机4台、iphone手机3台、中国建设银行u盾1个。

经鉴定,缴获的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0枚及耐克零售商证等证书均系伪造,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亦系伪造,缴获的248双“耐克”运动鞋中,有244双系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

二、法院

(一)关于是否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在案证据看,被告人的供述及多位证人证言均证明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用于上传给网购平台用于骗取信任,以便于顺利地销售假冒商品。

同时,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结果的函》,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缺乏相关防伪措施和信息,客观上也不可能用于抵扣税款,也没有在案证据体现被告人a等将伪造的发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扣税。

因此,被告人a伪造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博取网购平台的信任,国家的税收不会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失,同时a也没有将这些发票提供给其他交易对方,没有存在扰乱正常发票流通秩序的情形,故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即使被告人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其伪造普通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该二个行为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更重,故本案应认定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到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行为系伪造印章、授权证明、发票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综上,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基于与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供犯罪使用的物品、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三、判决

(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查扣的244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以及作案工具计算机、手机、银行u盾、假冒印章等予以没收,并由作出查扣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a名下建设银行厦门科技支行账户62×××55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3.65元、京东商城平台的德迈思运动专营店的对应账户(账户id:36×××01)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2371元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闽0203刑初308号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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