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信息报告类问题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里面,清算结束日如何填写?
答:此表中的清算备案日期及清算结束日都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及结束日期,这个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清算备案日应该按照企业实际清算期清算结束时间填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票类问题
1.增值税发票在哪里认证?
答: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
2.通过票e送申领发票后,如何取票?
答:请您点击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票e送】,打印状态为配送中,即可打印发票领取确认单。待快递员上门时,通过该单领取发票。
【第2篇】运费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的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共取得价款117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为100 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 000元,价税合计为117 000元;
2.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 000元。
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另外,销售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特殊业务,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货方而言:
1.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 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 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 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一 、要了解增值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要先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达到100万以上,商业年收入达到180万元以上,核算健全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开具了增值票购进货物的税额;小规模的税率是4%(商业)或6%(工业);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的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小规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税率只能是4%(商业)或6%(工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代开的增殖票也只能抵4%或者6%。
3、进项税金实际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因为小规模购进货物是不能抵税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假如该企业购进100元(不含税)的货物,销方给该企业开了增值票,票上所列税款是17元;那么这17元就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购进货物假如以200元(不含税)的价格卖掉,那么该企业要交34元的销项税,但是可以低扣购进货物的17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购进和销售的货物,当期应交增值税就是34-17=17元;小规模企业是不允许抵扣购进货物的税金的,所以也就无所谓进项税金了;
二、根据上述,两种发票的税率实际是根据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而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17%。而小规模的根据行业不同,工业6%,商业4%,当然只是针对普通发票而言,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小规模可以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增值票,税率还是6%或者4%,对方取得了小规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4%或者6%。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销货方来说是一样的,它都要按照收入来计算增值税。
购货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进项税来抵销项税,因此就要增值税发票,而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他俩的区别就在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就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对他的是否交税就有影响。因此一般纳税人都要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发票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
2.增值税发票是电脑票,用专门的打印机在票面上打印,普通发票有很多是在票面上手写。
3.增值税发票税率一般是17%(有些企业不能自己开具,让税务局代为开具,这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好像是6%);普通发票税率好像是6%。
4.进项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税金,普通发票不能抵税。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退税,要出口企业的才行
假设有a、b、c三个公司
(1)b从a买了100元的货,a开给b一张增值发票,货款是83元,税额是17元。
对a来说开普票和开增票有什么区别?是不是能退税?退税的话能退多少元?
(2)接着b按200元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了c,b可以开给c普票还是增票?
如果b开给c普票,b的利润、扣税、退税各是多少?
如果b开给c赠票,b的利润、扣税、退税各是多少?
(2)c从b那边买了200元的货,自用,不卖给下家,对c来说,开普票和开赠票有区别么?
问题补充:b开给c增票,c到哪里抵扣呢?
关键在于a、b、c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都是的话,对a无影响,开什么票他都得按17%计算税额;对b,如果索取普通发票,则无法扣税,就要多缴点税,如果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凭票上税额减去此部分税额不缴,c购进b的货物,可以要普通发票,也可以要专票,如果是货物自用,则不可以扣税,反之可以扣税,如果仅索取普通发票,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扣税,因为增值税扣税,是凭专票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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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免税产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篇】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即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情形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3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3,情形4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q2
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q3
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友情提醒: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特定行业,如保险企业,还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内的特别规定。
【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财务同事在翻找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于各种问题丢失,这是做财务的有时会头疼的事情;经常被问到丢失发票应该怎么处理?需要去税务局吗?实务中怎么入账呢?其实税务局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税收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解读:政策中提到的发票类型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已开发票联与抵扣联一起丢失:找回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已开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已开发票联丢失: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就是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无需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简化了流程;
知识延伸:关于增值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已开发票联次丢失:文件中对于普通发票联丢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丢失原始凭证在可以去的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最好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有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结论: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处理;财务人员的资料多,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仔细认真哦。
【第6篇】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832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金额最大超两亿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3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江苏省10个地级市832家企业,比5月9日公布的53家多779家,其中:涉及企业最多的地级市是盐城市217家,随后是苏州市147家,淮安市123家,宿迁市108家,泰州市102家,南京市87家,徐州市26家,连云港市16家,无锡市4家,常州市2家。这些企业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罚款。
这个企业当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盐城地区的企业,东台市德某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8份,金额26352.88万元,税额4479.99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宿迁地区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沭阳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9份,金额20238.78万元,税额3440.59万元;苏州地区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苏州鑫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33份,金额8080.03万元,税额1373.61万元。
值得一说的是,有多家企业虚开税额低于五万元,但税务机关依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响水县晋某轴承座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17.94万元,税款3.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五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将低于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完全没有必要,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这些企业当中,虚开的税款数额从几万元至上千万元,但大多数企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都是在五十万元以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定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吗?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下面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江苏省近一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情况,以供参考。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区域:江苏省
通过上图表显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共搜集到14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可能存在某些案件检察机关未公开检察文书的情况),包括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826份,约占59%;不起诉决定书584份,约占41%。
上图表是江苏省十三个地级市的案件分布情况,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苏州,案件数量为426起,比第二的徐州196起、第三的无锡181起的和还要多49起;随之的是:宿迁114起,常州74起,泰州70起,扬州61起,连云港58起,南通、镇江各54起,南京51起,淮安43起,盐城28起。
根据上图显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方面,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共有498起,约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85%;法定不起诉21起,约占4%;存疑不起诉65起,约占11%。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查询
拿到一张发票如何才能辨别真伪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第一步 登录平台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
第二步 安装证书
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
第三步 输入信息
安装完成根证书后,再次进入平台,输入发票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就可以。
注意:平台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线查验。
发票查验你学会了吗?
【第8篇】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那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征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从4月1日开始,你享受免税要开具上面这样的免税发票。
代开的发票是这样的。
这个事情也就非常清晰明了了。
1、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40万的免税发票。
税税念公司2季度一分钱增值税不用交。
2、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100万的免税发票。
税税念公司2季度也是一分钱增值税不用交。
3、4月1日开始,2023年2季度,税税念公司开了80万的免税发票,还放弃免税并开了20.6万的3%的专票。
那么,税税念公司2.季度只交专票的税,也就是6000元。
是不是很清晰?很明白嘛。
但是现实之中总有人不安分,非要开3%的普通发票。
我就不明白了,税务局让你开免税发票,你就老老实实开免税发票呗,非要开3%普通发票,你说3%的普通发票上游又不能抵扣,你开了有啥用处呢?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嘛。
但是你想不明白也没办法,现实之中肯定就有人这么开,我就不去细究为什么开了,可能是开错了,可能是其他各种原因。
我们现在我们就是讨论如果小规模真的开了3%的普通发票怎么交税?
是按3%交税,还是免税?
说实话,这个问题说实话,还真的有争议。
包括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口径都有不同的解答。
深圳市税务局的回复是,开了3%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时候按免税申报。
而厦门税务局的回复是开具3%的普通发票属于错误方式开具,需要作废重开。
也就是说,要么你开免税的普通发票,要么你放弃免税开3%专票,你别开3%普通发票,开了你收回作废重开。
税务局就是超过的口径,可能其他税务局又有不同的答疑口径。
从我的角度理解,我也说了,我个人也是不赞同大家开3%的普通发票的,因为毫无意义。
你想啊,你如果想免税,你就直接开免税普通发票就是了,如果你的上游要抵扣,那你就开3%专票,你交税,对方抵扣。
你开一张3%的普通发票对你的上游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它又不能抵扣,也就是一张记账凭证而已,对你来说,你还面临各地因为口径的争议可能给你带来的纳税风险(万一让你按3%纳税或者让你收回发票作废,你不是很被动嘛)。
当然,如果有一天你确实手误开了一些3%的普通发票出去,也没办法收回作废了,那么当你做纳税申报时候如何交税,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我还是比较佩服深圳税务的担当,也就是直接让你按免税申报了,非常有担当,亲民。
唯一一点,二哥比较疑惑的就是,深圳税局的意思是开了3%的普通发票,你做免税申报的时候是按照发票的票面的销售额填免税栏次。
在这点之上我其实有点不认可。
我觉得按免税申报,也应该按发票的价税合计,也就是整个发票的合计价格作为销售额申报。
什么意思呢?二哥举个例子。
比如,二哥税税念是一家酒店,小规模,同样是收到客户住宿费6000,正常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如图:
还有一种情况开成了3%的普通发票,如图:
深圳税务局的意思就是,按免税申报的时候,销售额就填5825.24,而二哥个人觉得就算你按免税申报,你销售额也要填写6000。
因为严格按照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报价应该分为两部分:不含税价和增值税。但是,如果国家规定某类商品或服务就是免税的,此时在我的增值税就是0。
此时,不含税价就应该是我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同时也对应我向客户收取的价款总额。
你收了客户6000元,不免税时候,你自然要分离一个增值税缴纳,但是直接免税了,这个不用缴纳了,自然就构成了你收入(也就是销售额)的一部分。
你如果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系统是自动按照发票的金额带入到销售额栏次的。
现在你开了3%普通发票,销售额就降低了,那不是明摆了鼓励大家都开3%嘛。
毕竟按照小规模销售额500万的标准,我开免税发票就只能开500万,但是如果我都开3%,我还能多开15万出来,也就是开515万。
所以说这点之上我觉得也是对开免税发票的纳税人的一种变相的不公平。
当然如果税务局默许你这样做,那自然对纳税人肯定是利好的,我想对于这种利好,也没有那个会主动去说我多填点销售额,毕竟填多了是不利的,涉及到500万转一般纳税人的临界点。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一: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个体去税局开发票,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用发票的,什么情况下是开普通发票的。有些个体仅仅是因为觉得自己领发票开太麻烦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
其实不是这样的,能不能开专票不是个体自主选择的,是由接受发票那一方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的。如果受票方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具体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由对方财务决定的。
怎样才能清楚的分辨开什么发票,其实很简单,去税局开发票之前,跟对方的财务沟通好,是要哪一种发票。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开就可以。
专票是可以抵扣的,普票不能,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体开了专票,会形成滞留票,造成后期的罚款,不值当。
二:除了房租,个体的增值税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去税局开票以前,双方要沟通好。个体开出去的专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专票税率是不同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百分之五以外,个体开出去的专票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很多个体开了发票以后,又拿到税局作废,说对方不要百分之三的专票,要那种六个点,十一个点,十七个点的专票等。这些税率都是一般纳税人才有的税率,个体只有百分之三。
开票之前要跟对方说清楚,不要开出去以后,再回来作废,浪费时间不说,后续退税也是很麻烦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不享受免税。
在窗口代开专票是要交税的,因为受票方抵扣的税就是你交的那部分税。你不交税的话,对方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在窗口代开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要先交税后开票的。不享受个体每季度开票不超过9万免税的政策。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个体不懂,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会硬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发票,应评估后再做选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客户提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会遇到这类问题,甚至有的客户威胁企业,如果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不做了,导致有的个别小微企业到处去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4月1日起由月应税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由30万元提高至45万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便是低于起征点的应税销售额,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与当期的应税销售额有关,那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专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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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第12篇】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查询
北京海淀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要鉴别增值税发票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就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或者是拨打12366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人工查验,再或者是请求税务机关鉴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那么,增值税发票如何查询真伪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3篇】辅导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政策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
以及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此以外的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须进入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 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如下: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有了增值税,便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不是想开多少就开多少,它有一个限额,又称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只能在限额内开票。最高开票限额,分为万元版的、十万元版的、百万元版的、千万元版等等。万元版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不超过1万元,10万元版的是指其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依此类推。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准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够用。比如,核准的是万元版的发票,而自己一次销售额就达上百万元,若开万元版的发票一次要开十几张,这显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同时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提高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申请提高开票的最高限额,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向主管的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正常的用票需要。最高开票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实地查验,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则应进行实地查验。当然了,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也是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函[2007]91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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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案例简要说明: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称其向b公司供货,并且双方在2023年11月出具对账单,确认对账数额为83万元。同时,原告还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日订立《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合计30万元。原告主张对账单与此项金额合计113万元。原告于2023年3月交货,并按被告指示向原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于2023年5月31日付款,但是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提交了一份《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并且该合同下方落款处有双方公章,并提交了送货单(复印件),被告对该笔交易予以否认,主张此交易并不存在,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买方处的公章并不是其公章,且此购销合同为复印件。被告提交了其股东与原告股东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仅开具了30万发票,并没有实际供货。
法院判决:对账金额83万元双方确认,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的30万元交易,由于被告主张合同上公章明显有别于其公章,所以,合同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为复印件,且缺乏被告的签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已完成送货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现为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并向被告完成送货的事实,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其30万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同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或类似买卖合同,如工程合同等)是一个公司的基本业务合同,应当谨慎完成每一步,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有问题有想法欢迎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