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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案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0 13:21:02 查看人数: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案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案件

【第1篇】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日,江西万安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单位12家,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主犯陈某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

2023年11月,万安县公安局接到线索:某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该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细致地开展资金分析、人员研判等工作。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梳理,专案组成员全面分析研判出了所有涉案的公司及人员情况。12月,万安县公安局统一调派警力分多组出动辗转外省数地,开展收网抓捕和侦查取证等大量工作,实施精准打击、高效破案

经查,2023年至2023年期间,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企业先后向广东惠州、东莞、深圳等地15家公司虚开6364万元销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下游企业通过支付高额“开票费”将购买来的虚开发票全部用于企业进项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达854万元。

同时,为确保自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被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冒用自己近亲属或关系人名义先后虚假代开该厂原材料类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1548份,用于自身企业进项,虚开价税合计金额1.3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高效打击,万安公安共追缴680余万元,案件的成功侦破极大地打击了涉税类犯罪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史梓敬

【第2篇】运费发票增值税清单

导读:运费产生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吗?如果是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则计入材料成本中,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整理,欢迎阅读。

运费产生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吗?

如果是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则计入材料成本中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材料成本+运费成本)

进项税(材料进项税+运输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是其他用途而获得的税票,则计入相应费用,比如销售发生的运输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运输费

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是否计入成本?

首先:采购成本结构中的相关税费,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具有代收代缴的性质,与净利润的计算无关。如果不存在赊购赊销事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即表示本期应付未付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如果存在赊销事项,“应收账款——增值税”、“应收票据——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增加净额,则表示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中有一部分本期并未收到,在收付实现制下不需要缴纳,故应从“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扣除。“应付账款——增值税”、“应付票据——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说明本期购入存货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并没有支付,而原来在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时是将其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这部分未付现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故此应该加回。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费产生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吗的有关问题,如果是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则计入材料成本中,若对此仍感到疑问,可点击窗口与答疑老师进行在线咨询!

【第3篇】企业增值税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是一个查询各类电子发票、纸质发票的专业平台。

可查验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纸质发票,以及新出的全电发票),我们收到商家开具的发票后,可在这个平台手动查验真伪。

发票查验的时间范围,是在开具时间的5年内,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超过5次就只能第二天再查了。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发票不止要验真伪,还需要对发票进行查重,以及发票台账导出,三者缺一不可!

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来解决!会计先配置完善功能,收到员工拿来报销的发票后,打开该系统,扫一下发票二维码,自动查重验真。

异常的发票会有警示,正常的发票将会生成台账保存,台账可随时下载以备查看!

【第4篇】免税产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将于2023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0时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相关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自2023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类。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增值税发票验旧、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有奖发票;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密码重置、注销、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办理业务安排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作废。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自2023年11月1日0时起,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请纳税人务必于2023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23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能会由于业务办理集中出现拥堵现象,造成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警惕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7日

【第6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21_zs_20231130升级说明

0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21_zs_20221130

版本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目 录

下发说明 3

安装操作说明 4

1、安装指导概述 4

2、安装步骤 4

3、安装示例 4

4、安装结果 8

下发说明

版本号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v1.0.21_zs_20221130

下发日期

2022-11

下发

地点

全国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实现完善矿产品发票货物名称的业务需求。

实现提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字符长度的业务需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名称长度增加到50个汉字。

软件优化

缺陷和问题修改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版本说明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21_zs_20221130升级说明.doc

应用安装

操作手册

数据库脚本

其他

安装操作说明1、安装指导概述

需要通知使用本软件开票的纳税人到本地税务机关拷贝安装包或询问400-6112366下载安装包,然后按照试用说明进行安装。

2、安装步骤

序号

文件目录

执行过程

注意事项

1

应用安装

解压压缩包后,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exe”直接安装即可。

3、安装示例

安装步骤如下:

点击安装程序,系统显示安装界面如图所示。

默认安装路径为“c:program files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需要修改安装路径,可以选择上图右下角“自定义安装”,显示如下图所示页面。

点击“预览”按钮,弹出安装目录选择框,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按钮,安装路径修改完成,如下图所示。

点击“立即安装”安装,进入安装页面,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毕,如下图所示。

点击“完成安装”按钮完成软件的安装。

4、安装结果

打开开票软件,点击“帮助”菜单下的“关于”页面,出现以下界面说明安装成功。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网络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转载注明出处!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2月05日

【第7篇】增值税发票验证

汇联易紧跟国家金税三期、四期的变革,助力企业构建发票全票面解析与发票管控能力,在产品系统内内置基于发票全票面的解析管控规则,并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功能,从产品角度出发,全面降低税务的合规性风险。

此次发票认证功能的优化就是汇联易紧跟政策、持续迭代的再一次力证。

发票合规之发票认证流程

近年来,发票认证操作流程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厅半自助认证,主要借助自助办税机,自行操作;第二阶段是互联网平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认证,认证发票可直接在网上勾选,更加方便快捷,但仍旧存在一些不便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不合规发票抵扣提醒迟滞,增加税务风险

企业在筛选当前所属的发票数据,须在勾选认证发票前确认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纸质文件或者电子发票的原件;但对于不合规或者异常的疑点发票,在认证时才查出问题,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平白增加税务风险。

2)票据管控同步难,手工操作繁琐

• 企业登录所在省市的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在进行认证发票时,电脑需插上税盘或者税务ukey;

• 在认证发票数量较少时,企业可逐笔查询勾选,如果数量较多时,仍需通过excel批量导入进行勾选,费时费力易出错;

• 一次只能操作一个法人对应的发票数据,对于集团或者费控严的企业来说,费用管控一体化难实现;

随着税收环境逐渐走入被数字化监管的阶段,企业需要加快通过技术提升财税管理能力,及时把握监管趋势和政策要求,满足经营的合规性要求。

基于汇联易的ai智能审核,企业可以从源头关注发票,主动把控费用的合规性,而此次发票认证功能的优化升级,则是向更高精度、更高效率的“发票能力”迈进。

汇联易发票认证解决方案

1)前置发票校验,高效、合规、稳定

汇联易采用ai智能审核,借助先进的nlp、ocr、rpa等ai能力实现发票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解析等智慧审核,1秒可完成70项合规检查,显著提升企业审核效率,从源头上防止不合规发票的抵扣,降低税务风险。

对可认证发票的异常状态进行事前管控,能有效防止发票虚抵情况的发生。汇联易系统支持智能价税分离,可按发票类型、税收分类编码指定可抵扣发票,还能基于发票旅客信息是否完整、抬头是否有误等维度设置抵扣,从多个方面助力财务认证抵扣。在勾选认证发票后还可时时追踪异常状态, 省心又省力。

* 2)简化操作流程,线上便捷化认证

当前,发票认证功能上线后,企业可直接使用汇联易系统发起勾选认证,免除硬件支撑,不用插入税盘、税务ukey等,就可直接在系统内勾选认证。

支持企业在系统内批量发起不同税号的可认证发票勾选,一键操作,一体化管控,缩短发票认证周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不同的发票认证状态、发票状态,系统会将发票数据同步在不同的标签页,方便操作和管控。未勾选页签主要管理状态正常满足国税局要求的发票,用户可根据条件选择发票,比如只能勾选系统与国税匹配的发票数据,以保证财务收到发票原件;对于未满足勾选条件的发票,初始系统会默认只设置发票开票日期在下个所属期的发票,为企业税务筹划提前做好数据准备,但企业后续如有其他内控要求,也可配置新的管控条件,类似未收到纸质发票或原件也放置在未满足勾选条件中。对于抵扣异常项,系统每天通过定时任务获取异常数据,事后及时管控。

系统操作界面截图

此外,汇联易还在持续优化发票模块,并规划在系统内打通核算模块和下游财务系统,根据认证状态自动生成凭证,让发票管理更智能、更简洁。

汇联易全面费用管理

助力企业发票全流程高效管控

发票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管”好发票、“理”好发票是企业做好外部会计资料最重要的一环。

汇联易在当前“纸电混合时代”,从发票的采集、查验、审核、归档入手,逐步构建起了面向未来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流程与系统。

对于纸质发票来说,汇联易独创了“发票袋+卷票机+智能收单审单”的解决方案。员工将票据放入带二维码标识的发票袋,财务将发票袋内的发票放入已预制审核规则的卷票机进行自动审核。

当然,纸质发票的核对也可在员工投递单据时进行,智能收单机器的ocr识别功能可以与汇联易的发票接口自动核对,并实时返回核对结果,从多个方面提升企业的发票管理效率。

针对电子发票,汇联易通过打造电子发票管理能力,一站式完成发票归档采集、智能识别录入、自动成册、分类储存归档,并且可随时调阅电子库房中的档案,真正从0到1帮助企业建立起统一合规的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响应国家“碳中和”号召,迈入无纸化办公。

另外,汇联易集成了机票、打车、酒店等商旅消费平台,实现员工行程集中预订、因公订单企业支付免垫资,减少发票数量,从源头上实现对发票的管理。

未来,汇联易会持续与时俱进,致力于全面费用管理系统的构建,迭代产品,打磨方案,为企业在数字化建设中的发票管理提供更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8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多少

“小五,我不小心把发票弄丢了,有人说要罚款,也有人说发票丢失不罚款,损坏发票才罚款,到底要不要罚?”从通话中,51账房的小五听出了黄老板的语气显得焦急又迷茫。

“你别着急,我们一起来解决。”小五一边安慰一边给黄老板讲解发票丢失会有哪些后果及补救措施。

黄老板听完后,如释重负!他说,“还是要问你们专业的人才清楚,我前面问的答案五花八门,都快把我搞晕了!”

下面和小五一起来看看,弄丢发票到底罚不罚款?以及发票丢失后的处理误区:

按我国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3万的罚款。

也就是说,不小心把发票弄丢了是要罚款的,至于罚多少?要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误区一: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

还认为要登报声明的小伙伴,是没有及时学习新政策哦。

按现行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不需要登报声明

误区二:发票丢失的发票联、抵扣联后,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误区三:发票丢失后,只需给税务机关报告一声,无需提交其他书面材料了。

当发票丢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要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误区四:弄丢了抵扣联,只剩下发票联的时候,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如果抵扣联丢了,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不小心弄丢了发票,不要慌!更不要相信谣言!

如果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弄丢了发票,应于在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你学会了吗?关注“51账房”小五,了解更多常见的财税小知识,为你的创业之路赋能。

【第9篇】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发票票种

最高开票限额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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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联

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1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2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

4.机动车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5

5.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

1)、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3)、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6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非试点地区,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

2023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第11篇】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受疫情影响,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于10月22日起暂时停止实体场所业务受理,恢复时间待进一步通知。本月申报期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您的健康安全,我局全力做好线上业务受理准备,以“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为原则积极开展“非接触式”办税辅导和线上受理工作,具体提示如下:

一、线上办税渠道

(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注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楚税通”app

您可以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下载“楚税通”app,注册登录后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微信“武汉税务·码上办”小程序(武汉税务优税通)

您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武汉税务码上办”或者在“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下方“办税服务”栏点击“武汉税务优税通”登录后与人工客服在线沟通,人工客服可对部分涉税事项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二、咨询渠道

您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硚口区税务局咨询热线027-83655115,了解相关业务办理途径。硚口区税务局各单位办税服务联系电话如下:

税务所 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所 83655123

古田税务所 83772283

长丰税务所 83982250

宗关税务所 83982419

宝丰税务所 83766369

荣华税务所 83806610

汉正街税务所 83774531

三、办税方式热点问答

(一)由于小区封控不能到公司通过ukey等介质登录电子税务局如何处理?

答:您可以搜索 “武汉税务码上办”微信小程序或者在“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下方“办税服务”栏点击“武汉税务优税通”,登录后与人工客服沟通,或拨打硚口区局咨询热线027-83655115说明需求,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为您发送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密码。

(二)本月可以不申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您务必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本月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请务必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以免造成逾期申报,给您带来不便。

(三)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答:若纳税人不属于报验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您可在申报期内提交延期申报。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中心】-【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打开表单后,将表单中必填项目填写完整,对需延期申报的税种,填入对应所属期信息,不需要延期的税种删除,上传标志为“必送”的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上传,点击“提交”提交申请。事项提交后,税务机关接收办理,纳税人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看办理结果。

(四)本月抄报税票表比对不通过如何处理?

答:若您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上提交申报后,系统提示“票表比对不通过”。您可以根据票表比对不通过的详细内容对照您提交的申报表数据进行检查,如发现数据填报错误请先修改申报表数据再提交申报。若您检查申报数据无误,后台会将比对异常流程推送给管理所核实,核实之后税控设备会自动解锁。若您需要查询票表比对流程处理情况,可拨打硚口区税务局咨询热线027-83655115或者您的主管税务所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五)网上申领发票可以正常办理吗?

答:您可以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中心】-【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提交验旧信息。然后进入【发票领用】模块,扫码进行实名验证,检测通过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发票领用表》,选择发票种类,填写领用数量,确认领票人姓名、电话,点击【下一步】。确认领票信息,同时界面自动弹出“后续操作重要说明”,请仔细阅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领票方式选择【快递领取】,快递商家选择【邮政快递】,填写收件地址、收件人和收件人联系电话点击【下一步】,核对领取确认表,最后点击【完成】即可提交成功。操作完成后,点击首页【我的待办】-【发票领用表】,可以查看系统审核结果。

(六)需要代开发票如何处理?

答: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进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名验证通过后进入办理发票代开申请。请填写完整销货方和购货方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提交,提交后会弹出提示框,请记下提示框6位数随机码,您可以到其他办税服务厅的自助机领票使用。完成后可在【我的待办】看到提交的代开申请检查申请审核状态。

如果您是自然人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您进入“楚税通”app,首页点击【代开电子发票】模块,实名认证后填写完整销货方和购货方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确认后选择商品、劳务、服务类型,选择【代开类型】后,进行【发票明细】填写。确认代开信息页面显示发票明细,实缴明细,申请人信息、发票备注等信息,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责任申明】,点击【提交审核】,页面校验后弹出【提交成功】提示,点击【确认】可跳转代开发票信息查询页面。跳转代开发票信息查询页面或者在首页点击【办税】-【代开发票信息查询】,可进行查看、支付、撤销、发票预览及发票推送操作。完成支付后,该条记录状态变为【待开票】,可以通过点击代开记录列表上的“开票”按钮进行开票。开票完成后,该按钮变为“发票预览”。已开票的代开信息,可以通过点击【票证推送】,向指定邮箱发送票证信息。

如果您是自然人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建议您在疫情形势好转后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没有税控设备在发票平台无法勾选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取得税控设备导致无法勾选进项发票,建议您本月先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待疫情形势好转后取得设备再进行申报。

非常时期,硚口税务与您风雨相伴、心手相连,共克时艰。我们倡议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居家办公、网上办税、非必须、不上门,尽量减少办税缴费服务场所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便捷周到、不见面却心贴心的优质服务,一起赢得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后胜利。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第12篇】2023年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应满足的交通部门监管要求,以及合规进行财税处理等方面内容。

实践中,实际承运人通常为自然人车主,其向托运人开具发票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仅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很不方便。加之开票地点不确定,发票传递成本较高,托运人往往很难拿到合规发票。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样,网络货运企业客户拿不到发票的问题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同时,该文件还对网络货运企业的涉税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通过10条问答给予了解读:

1.《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的背景。

2023年,税务总局在允许货运司机异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结合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579号文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对货运司机通过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承揽的业务,允许物流平台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结束。为继续为货运司机提供开票便利,税务总局在原579号文件的基础上下发《通知》,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

2.哪些企业可以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分别是: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另外,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3.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是否可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结束,579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可不可以成为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如果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监管货车司机a是试点企业b的会员,此前由于a未办理工商登记,b企业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a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成为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其通过b企业承揽的货运业务,b企业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通知》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注册为平台会员等4个条件,即使未办理工商登记,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就其在平台承揽的货运业务,向试点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a司机通过试点企业b承揽的货运业务,可以按规定向b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企业能否就其会员的所有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企业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以及会员发生的其他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应该怎样处理?

按照《通知》规定,会员向试点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2023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8.会员通过试点企业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除了由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5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会员的同一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企业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应税收入,在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须申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10.会员由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缴纳相关增值税款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通知》规定,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季申报或按月申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第二步: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信息

第三步:以上信息输入完成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点击“查验”

本文由专注公司注册的小管家财务分享

【第1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点

对于发票的税点你会算的吗?你索要发票的时候,是不是也碰到过被索要税点的情况?其实发票和我们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我们了解一下这些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3个点的税怎么计算?公式是什么?

3个点的税=销售额*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是含税销售额,需要把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

但是,一般来说,需要计算税点的情况,都是我们在一些小店消费索要发票的时候,才会遇到。

其实对于这样的问题,一般的个体工商户也很无奈。毕竟,如果开票就有可能增加他们的成本。由于他们的利润本来就很低,所以他们不得不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本来需要他们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你在日常生活中,有索要发票的习惯?

对于纳税意识方面,我们还有很长路要走。我们在购物时,有多少人会有索要发票的习惯。

当然,一般的小店你就是索要发票他们也没有。比方说,你去理个发、卖个水果,你要是索要发票,估计老板都会直接拒绝的。当然出现这样的原因,也是很多方面导致的。

不仅如此,我们在一些地方索要发票时,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税点。他们这样的做法,其实很危险。往大了,他们这样索要税点的事,就是犯法的。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对于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我们来说,反而感觉很平常。从这里也能说明我们大家的纳税意识,实在太差了。

关于大家的纳税意识,需要从点滴做起才可以呀!对此,也是需要更多的宣传才可以呀!

开发票真的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吗?

对于加税这件事,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小店老板给你开点发票,真的会增加他们的费用吗?其实,答案是否定的。

可以明确地说,如果小店老板在加税点的情况下肯给你开发票,那么他们不仅不会增加什么费用,而且他们还能额外地赚到更多的税点。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方面,可以享受很多优惠。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主要需要缴纳的税款就是增值税和个税。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0000,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同时我们也知道,很多人在小店买东西,根本不会索要发票。只有一些企业的业务员,在可以报销的情况,才会索要发票。

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一个月的开票金额是不会超过150000的。所以,不管给开点发票,还是不开发票,他们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无商不奸!看到了吧,个体户老板的话,根本没有什么实话!为了可以赚钱,他们是“见人说鬼话,见鬼说人话”!

2、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缴纳个税里面的,经营所得。

同时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都不能提供正确的财务资料,所以他们的经营所得,都是核定征收的。

所以从这方面来看,他们给你开不开发票,对于他们的核定税额,也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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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全面营改增以后,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我们财务的日常工作中,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我们都知道,为了平衡税负,财务人员特别重视发票并想尽办法尽快拿到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进项发票的取得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由于某种原因,我们不小心把好不容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是必导致企业多交好多增值税,这可怎么办?老板知道了,饭碗可就保不住了!

别急,我教你招数来化解危机!

一、丢失抵扣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很不幸两联全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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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案件(15个范本)

近日,江西万安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单位12家,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主犯陈某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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