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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9 11:05:02 查看人数:7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

【第1篇】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

0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增值税收入,这里就是指的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会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的比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者的数字应该是一致,就是说会计账上确认了多少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也填了多少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确定的情况下,就说明企业报税没有问题。

但是由于各自税法规定不同,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涛哥公司是一家制造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涛哥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10天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涛哥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业务确认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做确认收入处理。

因上述业务,导致涛哥公司2023年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113/1.13)。

那么,产生的该差异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涛哥公司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人为调整一致呢?

跟着涛哥看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在2023年12月,涛哥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涛哥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涛哥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下:

0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失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

而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税所得额中。两收入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03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涛哥公司2023年年底时,将价值10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故2023年涛哥公司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元。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2篇】补贴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生活费补贴、租房补贴、差旅津贴、高温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啥的到底要不要交税?可以免征个税吗?

一、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征个税范围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剩余津贴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或者无居住,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区别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侧重于生产性。

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侧重于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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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5篇】企业所得税占收入比

企业所得税法对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时,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来源:北京税务

【第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第7篇】补贴收入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理解政策—逐项分析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取得财政性资金

1.会计处理

先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如属于政府补助的,判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增值税——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判断“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3.企业所得税

(1)判断“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例】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23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23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1.会计上不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营业收入确认

2.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应收收入

按照销售a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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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境外收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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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需要遵循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的抵免限额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得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扣除法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盈亏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为了计算简便,企业的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单独计算补税,不工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公式(1)中的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联营企业征税时实际使用的税率。公式(2)、(3)中的投资方适用税率和联营企业适用税率,均指按税法规定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包括享受免、减税因素),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分别适用15%和24%的税率,内地企业适用33%的税率。即计算分回利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联营企业实际征税时使用的税率,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联营方已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

3、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的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7、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 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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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什么是所得税收入

问: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比例

一、与工资薪金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软件行业职工培训费、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的培养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险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

6、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按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与营业收入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 业务招待费 ① 按照费用发生额60% ②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0.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①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营业收入30%,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给政府和公益组织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2、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目标脱贫地区全额扣除

3、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四、手续费和佣金

1、合同金额的5%,

2、电信企业当年收入5%

3、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等后余额18%

4、现金支付的佣金、证券承销佣金不得扣除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一般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75%

2、制造业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100%

六、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费

【第11篇】残疾人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关注和帮助,并通过各类福利政策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作为一个公正、公正、和谐的社会,应该给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小编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很多残友对现在很多助残政策依然是一知半解,不了解自己能够享受到哪些照顾和福利。今天挑选一部分帮大家做一些解释。

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是指国家对残疾人的经济补贴政策。通常,这两项政策包括: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领取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上的经济困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获得护理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日常残疾护理和康复方面的开销。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般发多少钱?

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金额,因不同地区的政策和经济状况而异。一般来说,当地政府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生活困难程度,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大部分补贴标准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而且目前也已经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明年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贴金额,力求更加贴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2023年的补贴也进行了很多调整,残之家在前几天的推文中已经跟残友们分享过了,需要了解的可以去看历史文章。

除了两项补贴,残疾人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除了两项补贴以外,残疾人还有许多其他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因不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

免费或优惠的交通服务: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例如公交车、地铁等。

就业优惠政策:残疾人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例如就业补贴、培训和技能培养等。

住房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获得住房补贴,以帮助他们在生活中应对住房问题。

医疗补贴: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例如参保优惠或减免政策、免费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什么内容?

1、就业补贴:政府会向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的单位发放补贴,鼓励各类企业招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就业培训:残疾人可以参加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项目,提高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3、就业指导:残疾人可以获得专业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

4、就业安排:政府可以帮助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如何解决?

住房补贴:政府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住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租房的费用问题。

住房改造补贴:政府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住房改造补贴,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环境。通常这项政策叫做“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通过以后会有专业人员协助残疾人改造家庭环境,完善家庭内部的无障碍设施。

住房保障:政府可以通过住房保障计划,为住房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廉价的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等,解决残疾人的住房困难。

以上提到的优惠政策,只是简略说明,具体的申请和使用方法,各不相同。残友们可以多留意我们的日常推文,我们经常会推送各类政策的详细申请方法。

来源:残之家残疾人信息平台

【第12篇】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13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14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我们在给企业办理报税业务的时候,经常遇到申报增值税的金额和所得税的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这是财务在申报时出错了吗?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遭遇税务机关的问询,企业无需紧张,只要写明公司的开票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就可以了,因为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的差异!

一、职工福利:很多企业外购货物之后,并不用于销售,而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就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因为是计入“职工福利费”,所以在增值税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计入增值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的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上六种企业移送资产的情况,视同销售,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八种行为,被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还有三种行为,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是需要计入增值税收入。

其中,有两种行为是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但暂不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委托代销货物,第二种是一次性收取的跨期租金、服务费等。

还有两种行为,是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暂不确定增值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托收承付,即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位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种是签订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总之,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样是很常见的情况,而且现在的报税系统还不能自行比对两种税目收入,所以不存在预警问题,税务机关人员问询时,只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解决不了的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印心哦!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15个范本)

0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必须一致吗?增值税收入,这里就是指的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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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所得税(15个范本)
  • 增值税所得税(15个范本)93人关注

    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地位也是水涨船高。增值税也是达到了和企业所得税并驾齐驱的地步。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样重要,但是他们两者之间也是有明显 ...[更多]

  • 增值税和所得税(15个范本)
  • 增值税和所得税(15个范本)86人关注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而增值税是流转税,二者的关联性不大,但区别却很大。比如纳税义务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等。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 ...[更多]

  • 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4个范本)
  • 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4个范本)86人关注

    企业的税务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企业税务加强了关注。那么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有哪些?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更多]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4个范本)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4个范本)86人关注

    重要提醒:今年免税政策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力度最大企业所得税只有减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免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也 ...[更多]

  •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12个范本)
  •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12个范本)84人关注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异同点企业所得税一、相同点:a纳税人相同——都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 ...[更多]

  •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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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更换营业执照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