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公司无忧网
当前位置: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5 17:58:02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

【第1篇】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一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同时应该注意到,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举例1:某熟食店个体户,如果每月的销售额20000元,则根据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每个月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为30000元的时候,就要按照30000元,全额征收增值税了(我们暂时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三、个人增值税注意事项

个人范围中的,其他个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得有个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大家注意,个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举例2:承接例1,某熟食店个体户,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为30000元的时候,已经超过20000元的起征点了,理论上说,要全额征收增值税了。但是如果该熟食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依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2篇】哪里加油能开增值税票

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有关发票的实务操作知识,作为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开具发票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比如抬头开错了。本文就针对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加油票抬头错了是否可以重新开?

答:加油票抬头错了是可以重新开的。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着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则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发票抬头开错跨月了怎么补救?

按照以下例子具体说明:

对于餐饮发票的抬头开错一个字,已经跨月该怎么补救?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抬头开错的这张发票是不能使用的,应当让对方重新开具。

加油专票入账会计分录

按照司机提供的加油原始单据,经审核后可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汽油费

贷:现金或存款

加油票的会计分录,计入哪个科目?

以上就是关于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加油票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土地款抵扣增值税票据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一手房交易的相关例题

1.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23年5月-2023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20000万元,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并规定2023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3000万元,其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小区内可以有偿转让的卫生站支出80万元。该卫生站尚未转让。

(3)202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不含税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

(5)202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题目的相关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

a、税务机关可于2023年12月份要求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c、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d、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e、印花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房地产项目,印花税不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为(a)万元。

a、18909=40500÷45000×[20000×(1+5%)+10]

b、20909

c、18900

d、21010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b)万元。

a、5912.50

b、5321.25=(3000-80+3150×95%)×90%

c、5535.00

d、5766.50

房地产成本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包括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d)万元。

a、1744.58

b、1649.22

c、1769.22

d、1938.42=(18909+5321.25)×8%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为(a)万元。

a、437.40=40500×9%×(7%+3%+2%)

b、364.50

c、457.65

d、384.75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c)万元。

a、2046.55

b、3752.51

c、2714.36

d、4041.23

扣除项目金额=18909+5321.42+1938.42+437.4+(18909+5321.25)×20%=31452.12

增值额=40500-31452.12=9047.88

增值率=9047.88÷31452.12=28.77%,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9047.88×30%=2714.36

2.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5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305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23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月到12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税收入1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a)万元。

a.3150.00=4000×(1+5%)×3/4

b.3250.00

c.3000.00

d.4200.00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b)万元。

a.352.50

b.310.00=(3150+3050)×5%

c.302.50

d.362.50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d)万元。

a.672.73

b.523.81

c.400.00

d.308.26=(14000-4000×3/4)÷(1+9%)×9%-600

注意:在计算增值税进行价税分离的时候含税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契税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税金(c)万元。

a.40.00

b.48.00

c.36.99=308.26×(5%+7%)

d.57.00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6558.00

b.6565.00

c.7786.99=3150+3050+310+36.99+(3150+3050)×20%

d.7798.00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842.69

b.1845.63

c.1732.55

d.2532.75

不含税收入=(14000-4000×3/4)÷(1+9%)=13091.74

增值额=13091.74-7786.99=5304.75

增值率=5304.75÷7786.99=68.12%,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5304.75×40%-7786.99×5%=1732.55

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4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支付契税24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该办公楼成新度折扣率为60%。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评估价格为(b)万元。

a、1000

b、1200=2000×60%

c、1600

d、2000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为(b)万元。

a、19.05

b、21.05=2+19.05

c、22.86

d、24.86

增值税=4000÷(1+5%)×5%=190.48

附加费=190.48×(5%+3%+2%)=19.05

印花税=4000×0.5‰=2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b)万元。

a、2043.05

b、2045.05=1200+800+24+21.05

c、2046.86

d、2048.86

(4)该商贸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b)万元。

a、601.82

b、603.54

c、604.44

d、679.73

不含税收入=4000÷(1+5%)=3809.52

增值额=3809.52-2045.05=1764.47

增值率=1764.47÷2045.05=86.28%,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64.47×40%-2045.05×5%=603.54

【第4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移送依据

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19 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报告显示,2023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居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虚开」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列为法定的虚开情形之一,在实务当中,通常表现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真实交易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应当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界与司法适用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观点一

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即可认定犯罪

此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是“行为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着手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有无实际抵扣、骗取税款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因此,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刘增荣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兵08刑终162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刘增荣经营瑞利通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瑞利通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车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82刑初37号】

裁判观点

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兴港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锐凯公司、宏帆林公司、法帝尔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法院认定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三

杭州某服饰公司虚开案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某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魏某提出其本人无法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其他单位代开。

章某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本公司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某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16930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0元。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章某和魏某一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观点二

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不构成本罪

此类观点认为,虚开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或“抽象危险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基础,因此没有并且不可能骗取税款时,不满足虚开罪的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与行为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2023年12月2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黄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刑事判决书【(2018)鄂9005刑初68号】

裁判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骗取抵扣的税款应限定为国家增值税。本案行为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逃避缴纳消费税,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损失,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

2023年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卢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鲁01刑再6号】

裁判观点

嘉周公司及卢锋、李斌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康增公司、勤元公司、康鼎公司,实施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真实目的系夸大公司销售业绩和经济实力,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该种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

裁判观点

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四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定检诉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裁判观点

行为人有混凝土的实际交易行为,其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结账,而不是为了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和逃避缴税,并同年补缴了税额和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故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

税邦观点

存在真实交易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该行为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被动接受;

另一种是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后的接受。

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主动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因此我们在下定论时不能直接一刀切,而应该分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善意受票人

被动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存在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善意取得情形。

在很多真实交易中,由于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形式上无法辨别出其为虚开,发票所载的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发票印制属地、品名、金额、数量、税额、开票日期以及签章等各项目内容均与实际相符,受票人已尽到受票方应尽的各项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受票人对该发票属于虚开或属于非法取得的情况知晓或应当知晓,就应当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针对善意受票人,其与虚开发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税发[2000]182号等文件规定,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于非善意受票人,则应当区分瑕疵取得与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的认定,要求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形是明知和希望的,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结果也是明知和希望的。

如果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尽管其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在受票人了解到该专用发票本身真实、内容与交易相符且税额已由对方实际缴纳,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即发票形式上的瑕疵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为恶意取得,而应认定为瑕疵取得。

针对瑕疵受票人,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只是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使发票没有达到标准,在主观上并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不明知也不希望,从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该行为虽不构成“善意虚开”,但也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政违规行为。

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票人补开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后,则应当允许其予以抵扣,不过应对其不规范的发票取得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恶意受票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出票人是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愿意用其抵扣税款,即其对该发票会造成的实质危害是明知的,则构成恶意取得。

此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都不得予以进项税额抵 扣或出口退税,对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应予追缴。如果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流失,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该以犯罪论处。另外,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税收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的标准不仅限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当纳税人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甚至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从不具有骗抵税款主观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等角度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罪是非法定目的犯,需要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抵扣税款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进而,由于抵扣税款是不应抵扣而抵扣,所以本罪行为具有骗取税款性质,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骗取税款的行为。

所以,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并且抵扣了税款,也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并且认为,虽然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目的犯说与他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他仍然主张从客观方面去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5篇】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

增值税怎么报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如何网上申报增值税? (一)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并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ie浏览器登录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 (二)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 (三)首次登录本页面,系统就会提示要求下载“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该控件是用于方便以后对服务端程序进行升级调整的时候,保证纳税人端能够自动进行更新,这对纳税人而言也是确保以后系统运行过程中零维护的一个必要手段。 (四)纳税人下载安装后,重新按照上面的步骤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的时候,系统就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框,并进行相应的初始化升级,完成后才会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登录框。 (五)其中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初次登录时用户名/口令都有一个默认值(888888),这个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纳税人当月注册用户,下个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六)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无误了,按登录按钮,在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也就进入了系统的主界面,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了。

下方评论区留言:想要学习,并收藏本文;私信小编:学习

即可领取一整套【独家打包资料/思维导图/必过题库/财务模板】等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会计课程15天!

【第6篇】免税个体户开增值税票

个体户只是组织的经营模式,并不影响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增值税的处理,只受企业是一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也就是说,企业不管是什么组织形式,增值税的处理的本来并没有发生变化。

个体户免税每月能开多少发票?

个体户每月开票不超过15万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想要免税开票的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是一般纳税人。

即个体户在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个体户变为了一般纳税人,就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了。

并且个体户免征的也是增值税,而不是所得税。个体户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体户需要缴纳的是个税里面的“经营所得”。“经营所得”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35%。

个体户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个体户可以直接开具或到税务局代开专票。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个体户是一般纳税人

当个体户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个体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个体户也是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并且,个体户的年销售额超过5000000后,还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户也要注意自己的开票行为。个体户可不要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开具发票。个体户如果有虚开的行为,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个体户的从业者,还是需要注意的。

2、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个体户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个体户在开具发票方面,和企业的要求没有两样。个体户在成立的时候,也是可以领取税盘,开具发票的。当然,现在新成立的个体户领取都是免费的税务uk了。

当“全电发票”推广的时候,个体户的开票方式也会随即改变的。在发票电子化的时代,个体户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呀!

可不要等到税务机关让你们补税的时候,你们反而强度自己不懂法!

【第7篇】注册公司虚构增值税票

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通常情况下,当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资格自行开具发票时,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人代开、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1、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准备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个人和受票方的信息资料等。

2、由地方税务直接开具,并附上个人完税证明,官网上可以实时查验。

3、但税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20%-4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另外,还有增值税、附加税,到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有可能涉及补缴税款的情况。

不过,如果当个人对外承接业务,获得大额的收入时,还可以到国内部分税收园区申请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代开发票。

1、无需自然人实际到场,操作流程便捷,无特殊情况可当日申请可当日见票。

2、几乎各行业、各类别品目都可以开具(除特殊行业外)。

3、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其应纳税额,享受个税核定后,综合税负在0.5%-1.5%左右(目前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且不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不会涉及汇算清缴的问题。

注:在享受自然人代开政策、个税优惠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不虚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增值税票普通发票

「税务发票」按照涉及税种和纳税人的身份,可以大致分为四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普通发票(国税)》;

● 《普通发票(地税)》。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覆盖,「地税发票」即将淡出历史舞台。那么,由国税管理的「增专票」、「增普票」、「普票」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4年开始推广应用,「专用」二字针对的就是《普通发票》。「专用」体现在哪里呢?只有「增专票」上的税款信息,才可以被一般纳税人确认为进项税,进而进行抵扣。所以「增专票」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现在,「增专票」通常是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专票」给一般纳税人。

票面上,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等信息。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增专票」基本联次有三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有一些行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他们用的「增专票」与通用的存在一些不同,比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起运地、经由、到达地】栏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普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06年开始推广,最开始是作为方便一般纳税人的一种产物出现的。现在已经推广到全体纳税人。

在「增普票」诞生之前,一般纳税人有三种开票模式: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要开具「增专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可以开具「增专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很多一般纳税人要同时拥有两种开票系统,才能正常经营。所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应运而生。「一机多票」,其中「一机」,就是指原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多出来那个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此一来,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用一套系统开出两种发票。开票规则随之更新成了: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可以抵扣的,要开具「增专票」;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不能抵扣的,要开具「增普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销售,要开具「增普票」。

因为是从同一系统中开出的,所以「增普票」和「增专票」的样式是一模一样的。例如金额信息,都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两者的区别如下:

票面上,购买方可以只填写名称,可以不填写税号等信息。

「增普票」基本联次有两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是「增普票」和「增专票」最大的区别!

2023年开始,国家开始推广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在新规定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不应再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取代,他们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普票」。这也就是说,《普通发票》即将被「增普票」取代。

2023年,国家又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首先电子化的,就是「增普票」。

下图:锤子科技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普通发票》的「普通」二字,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二字而言的。也就是说,在最开始,一张发票如果不是「增专票」的,那么它就是「普票」。

但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奇葩的横空出世,「普票」的阵营的就难分了。不过,从日常的领用,开具等上行为上。「普票」与「增普票」和「增专票」确实有很多不同,所以我在这里还是它们三者分开。

《普通发票》原来可以分为「国税普票」和「地税普票」。不过随着营改增的完善,「地税发票」已经淡出历史舞台,我们就不再多说了。

现在常见的「普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一些不能抵扣的行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我以前的文章有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复述了。)

相对于两种「增票」,「普票」的样式要多样一些,但票面通常不写明税额,票面金额就是含税价或者价税合计。

三种发票的具体具体,可以看以下三张表格:

【第9篇】增值税税票认证期限

90天→ 180天→ 360天→ 取消天数限制

???

上面这一串数据是啥?

??

确认过眼神~你是新来的~

资深财务呢?

必须秒懂啊!

这是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调整!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以下要点要记牢

☑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 发票开票时间:该政策适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梳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调整的历程

认证确认期限:无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认证确认期限:360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2023年2月29日

▶政策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认证确认期限:180天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认证确认期限:90天

▶执行时间:2003年3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第10篇】增值税票抵扣时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66号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如果逾期未认证还要抵扣,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的六种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属申报期内

1、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证后还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缴款书应在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如果发生未按期抵扣的凭证,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的五种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才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财务人员要切记时间点哦!

【第11篇】事业单位开增值税票

上一篇中谈到国家征收增值税的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的多少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因素决定的。

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不含税购买价*税率

这两个公式中税率是固定的,那么变动项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购买价两项了。为了保证税收金额,那么就需要对这销售行为和抵扣行为进行规范了,以防止企业根据这个漏洞少交税。所以就有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就是把它看作是销售行为,那么就会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就不能减进项税,这是保证税收的规范要求。

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 把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2. 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别人加工的产品自己用了(规范表达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3. 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赠送给别人;

4.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5. 提供无偿劳务(用于公用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6.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用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1.取得的票据或凭证不合规不能抵扣;

2.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能抵扣;

3.非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能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项目不能抵扣;

【第12篇】增值税票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 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一、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1.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考虑可接受抽样风险、可容忍偏差率、预计总体偏差率以及总体规模等,但可以不对其量化,而只进行定性的估计。

2.确定样本规模: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表确定所需的样本规模。

表 是在预计没有控制偏差的情况下对人工控制进行测试的最低样本数量。考虑到前述因素,注册会 计师往往可能需要测试比表中所列更多的样本。

控制执行频率

控制发生总次数

最低样本数量

1 次/年度

1 次

1

1 次/季度

4 次

2

1 次/月度

12 次

3

1 次/每周

52 次

5

1 次/每日

250 次

20

每日数次

大于 250 次

25

3.选取样本

可以使用(1)随机数表法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2)系统选样;(3)随意选样。 4.通过测试发现了偏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无效的结论,或考虑扩大样本量。如果拟测试的

控制是针对相关认定的唯一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更大的样本量。 5.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将样本的偏差率作为总体偏差率的最佳估计。 在非统计抽样中,抽样风险无法直接计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样本偏差率(即估计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相比较,以判断总体是否可以接受。

【例题选题】甲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与前 35 名主要客户对账,如有差异进行调查。a 注册会计师 以与各主要客户的每次对账为抽样单元,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该控制,确定最低样本数量时可以参照的控 制执行频率是( )。 (2014 年)

a.每月 1 次

b.每周 1 次

c.每日 1 次 d.每日数次

【答案】d

【解析】选项 d 正确。在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进行控制测试时,最低样本数量与控制执行频率相关, 如果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 250 次(比如:35×12=420),可以参照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最低样本数量是 25 次。

二、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一)样本设计阶段

1.确定测试目标: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定义总体:总体要满足适当性和完整性。

3.识别单个重大项目(超过可容忍错报应当单独测试的项目)和极不重要的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个重大项目逐一实施检查。 识别极不重要项目:可以从抽样计划中剔除这些项目。

(二)选取样本阶段

1.确定样本规模

(1)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①总体的变异性(标准差,同向)。

②可接受的抽样风险。 主要关注误受风险。在确定可接受误受风险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因素: a.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b.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c.针对同一审计目标的其他实质性程序的检查风险。

③可容忍错报(反向)。

④预计总体错报(同向)。

⑤总体规模。

(2)利用模型确定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总体账面金额÷可容忍错报×保证系数

【注意】剔除百分之百检查的所有项目后估计的总体的账面金额;通过调整确定样本规模以体现非统 计抽样方法和本模型使用的统计抽样方法的差异。(10%-50%之间)

(三)评价样本结果阶段

1.推断总体错报

方法

计算方法

特点

比率法

(1)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 额相关的情况;(2)不需使用总体规模进行计算。

差异法

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相 关的情况。

【第13篇】什么是增值税税票

坐标:上海

上一期给大家讲了企业需要交哪些税?那么具体要交多少税?税率是多少?今天先给大家来分析一下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公司一旦成立,企业发生交易,需要开票就会涉及增值税。但是很多情况,客户不开发票一样也需要确认收入,这样也会涉及到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①小规模纳税人:3%,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截止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年度50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注意下: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免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只能做成本。

②一般纳税人:服务类6%,运输9%,贸易13%,根据行业划分的。不管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需要交税。但是支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什么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的供货商或者厂家、以及其他货物购进给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重中之重:千万不要想着逃避增值税,要实事求是,因为逃避增值税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涉及刑法处置。

关注我,持续为您讲解工商财税知识,欢迎体验优质财税服务!!!

【第14篇】增值税票校验码不清楚怎么查询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必须要用校验码的

增值税发票无校验码正常吗

不正常.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效验码,就是发票防伪识别的一种特有的密文,就像钞票上的防伪码一样. 每张发票的密文都是独一的.

校验码可以查询发票的真伪,有些地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以通过校验码追查发票开具的内容,企业查询后与取得的发票内容相对比.但大部分地区没有开通该功能,只能查询发票的领购单位信息.

校验码查询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方法:

1、百度搜索中输入12366发票查询.

2、出现查询网页.

3、现在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

4、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增值税普通发票校验码是怎么回事

增值税普通发票校验码即20位的'校验码或税控码',消费者可以登陆当地国税局网站,凭'校验码或税控码'在'发票公众查询'窗口,输入发票代码查询发票票面信息,辨别发票的真假.

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15篇】国税票和增值税发票

近期小编发现,很多刚入涉税行业的小达人们,很多都分不清“发票”和“税票”,有时候都说不清自己是需要发票还是需要税票,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大家可千万别搞混了,捋不清可是会闹出很多笑话的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大家一定要认真查看哦!

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常见的主要为:增值税发票。

税票

税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常见的主要为:税收完税证明。

以日常生活中举例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双方交易完成后,销售方开具合法效力收款凭证给付款方,该凭证通常就是发票。

企业、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也会开具证明凭证,表示完税情况,该证明就是税收完税证明,俗称税票。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南方源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2月23日

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15个范本)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具体包括: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税票范本

  • 增值税票抵扣流程(15个范本)
  • 增值税票抵扣流程(15个范本)99人关注

    今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小编梳理了具体操作流程分三步走,操作妥妥的~第一步:海 ...[更多]

  • 出口退税用增值税票(15个范本)
  • 出口退税用增值税票(15个范本)99人关注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勾选?发票勾选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 ...[更多]

  • 税务局怎样查增值税票的(15个范本)
  • 税务局怎样查增值税票的(15个范本)98人关注

    税务局到底是怎么查企业的?具体查企业哪些东西?企业具体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一、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可以发现很 ...[更多]

  • 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15个范本)
  • 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15个范本)97人关注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 ...[更多]

  • 增值税票真伪查询平台(15个范本)
  • 增值税票真伪查询平台(15个范本)97人关注

    文/羊城派记者黄丽娜通讯员江伟波李长达图/羊城派记者宋金峪羊城派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期,珠海市公安机关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假发票线索入手,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 ...[更多]

  • 以契税票计算扣除增值税(15个范本)
  • 以契税票计算扣除增值税(15个范本)97人关注

    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那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哪些?怎么 ...[更多]

  • 劳务分包增值税票(15个范本)
  • 劳务分包增值税票(15个范本)96人关注

    导语: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劳务支出不一定全是分包款能扣除,为什么呢,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对于建筑企业存 ...[更多]

  • 增值税票查验真伪(15个范本)
  • 增值税票查验真伪(15个范本)95人关注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调整 ...[更多]

  • 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15个范本)
  • 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15个范本)95人关注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明事实: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 ...[更多]

  • 如何买增值税票进项(15个范本)
  • 如何买增值税票进项(15个范本)94人关注

    《芳芳说税》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票不够怎么办?成本票不足怎么办?总要不少企业老板、财务存在这方面的困扰,确实对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