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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手机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4 20:13:02 查看人数:1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手机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票手机查询

【第1篇】增值税票手机查询

很多朋友使用苹果手机时,想要查询手机的国行序列号,但又不知道如何查询,本篇文章以iphone13 pro 手机为例,教大家如何查询。

如何查询iphone13 pro 手机的国行序列号?

查询iphone 13 pro手机国航序列号的方法非常简单,用户打开iphone13 pro 手机,在设置里找到通用。如下图:

点击进入通用后,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关于本机选项。如下图:

点击进入关于本机选项,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序列号。如下图:

而这个就是手机的序列号,虽然普通用户不懂它的含义,但对于苹果公司来说,这个序列号可以查询很多信息,这包括产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等。

如何判断iphone13 pro 手机是不是国行呢?

在前文中介绍了如何查询苹果手机的序列号,那么接下来就说一下型号所代表的含义,要知道苹果手机在全世界销售,基于区域经销商的保护,在各个地区销售的手机版本也是不同的,而区分手机属于哪个区域的编号,就是手机的型号号码,如下:zp/港行;ta/台湾;kh/韩版;dn/德版;za/新加坡/马来西亚;ab/阿联酋;rs/俄罗斯;gr/希腊; ip/意大利;pp/菲律宾;fb/法国;x/澳洲;b/英国;f/法国;j/日本;y/西班牙;ll/美版;以中国为例。如下图:

中国的苹果手机型号号码一般为“ch/a”,只要型号号码中带有该字段,就代表设备是国行苹果手机。

结束语:苹果手机的序列号中还包含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但这些信息一般无法确定手机是否是国行,只有型号号码中包含的信息才可以确定它是否是国行手机,而国行手机只能在大陆销售,并且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才可以。

【第2篇】增值税发票税票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3篇】国税局定额发票是增值税票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清水涂抹会显现隐形图案

【第4篇】开具增值税票的条件

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税种。其征收额的75%收归中央财政,而25%留地方财政。

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对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因此,征收增值税有两个前提条件:

1.流转过程中

2.有增值额

如何理解:

第一 流转是指产品生产、交易流通过程。流转税,就是以产品生产、流通为前提,对其流转额进行征税的行为。因此,不论你是工厂生产、还是各种批发、零售、租赁、服务等等,都包含在流转的概念里。因此,这些环节都需要征收增值税。

第二 增值额就是指增值的部分。

举例,你的工厂生产一批衣服,买入布匹、纽扣等原材料花费10万元,经过工人

缝制加工,你卖给商场是15万元。那么此时增值额为15-10=5万元。那么增值税就是对这5万元进行征税。

公式:增值额*税率—— (1)

实务中更多使用的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2)

销项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税率

进项税=购买价款(不含税)*税率

这里注意,两个公式的含义是不同的,公式(1)表示某种商品或某批商品的增值额,暗含了对应关系。但公式(2)是为了实务操作,是基于本期所有销售收入和所有采购价款乘以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但销售和采购之间不含一一对应关系。只表示在同一期间买入和卖出的产品。因此,从某一期间看,公式(2)不含对应关系,但由于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所以在整个经营生命期看,它还是存在对应的。

举例,假设你有一家贸易公司,今年9月,你公司进货金额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为7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13%。则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70*13%-50*13%。

如图: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算和交纳都是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依据的,你公司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是购买方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的依据。同理,你公司计算进项税购买商品的发票也是别的公司开具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可追溯的链条,当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强大的金税四期都能够找到。所以国家通过增值税发票的形式,把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了有效管理。

如图:

a开的增值税发票是b的进项税抵扣凭证

b开的增值税发票是c的进项税抵扣凭证

c开的增值税发票给d,d是最终的税负承担着。承担了从a到c的这个流转过程中的所有税负。

【第5篇】增值税票普通发票

「税务发票」按照涉及税种和纳税人的身份,可以大致分为四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普通发票(国税)》;

● 《普通发票(地税)》。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覆盖,「地税发票」即将淡出历史舞台。那么,由国税管理的「增专票」、「增普票」、「普票」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4年开始推广应用,「专用」二字针对的就是《普通发票》。「专用」体现在哪里呢?只有「增专票」上的税款信息,才可以被一般纳税人确认为进项税,进而进行抵扣。所以「增专票」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现在,「增专票」通常是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专票」给一般纳税人。

票面上,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等信息。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增专票」基本联次有三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有一些行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他们用的「增专票」与通用的存在一些不同,比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起运地、经由、到达地】栏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普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06年开始推广,最开始是作为方便一般纳税人的一种产物出现的。现在已经推广到全体纳税人。

在「增普票」诞生之前,一般纳税人有三种开票模式: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要开具「增专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可以开具「增专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很多一般纳税人要同时拥有两种开票系统,才能正常经营。所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应运而生。「一机多票」,其中「一机」,就是指原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多出来那个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此一来,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用一套系统开出两种发票。开票规则随之更新成了: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可以抵扣的,要开具「增专票」;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不能抵扣的,要开具「增普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销售,要开具「增普票」。

因为是从同一系统中开出的,所以「增普票」和「增专票」的样式是一模一样的。例如金额信息,都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两者的区别如下:

票面上,购买方可以只填写名称,可以不填写税号等信息。

「增普票」基本联次有两联,包括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是「增普票」和「增专票」最大的区别!

2023年开始,国家开始推广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在新规定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不应再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取代,他们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普票」。这也就是说,《普通发票》即将被「增普票」取代。

2023年,国家又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首先电子化的,就是「增普票」。

下图:锤子科技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普通发票》的「普通」二字,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二字而言的。也就是说,在最开始,一张发票如果不是「增专票」的,那么它就是「普票」。

但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奇葩的横空出世,「普票」的阵营的就难分了。不过,从日常的领用,开具等上行为上。「普票」与「增普票」和「增专票」确实有很多不同,所以我在这里还是它们三者分开。

《普通发票》原来可以分为「国税普票」和「地税普票」。不过随着营改增的完善,「地税发票」已经淡出历史舞台,我们就不再多说了。

现在常见的「普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一些不能抵扣的行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我以前的文章有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复述了。)

相对于两种「增票」,「普票」的样式要多样一些,但票面通常不写明税额,票面金额就是含税价或者价税合计。

三种发票的具体具体,可以看以下三张表格:

【第6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7篇】如何勾选增值税票

今天小空和大家来聊聊发票的类型和勾选操作,

发票有什么种类?

发票的版式有几种?

要怎么勾选发票呢?

01

发票种类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票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的发票。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02

发票版式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 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4: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 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 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8:《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

03

平台登陆

1、打开浏览器。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的微软ie浏览器、50.1版本的火狐firefox浏览器、55.0版本的谷歌chrome浏览器。

2、登录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没有安装根证书登录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会警告;

(1)微软ie浏览器出现:

此时请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 即可。在进入本网站后,为正常获取验证码查验发票,需下载和安装根证书文件,具体操作请参看“操作说明”->“证书安装”栏目。

注:具体安装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根证书安装操作手册.doc》相关章节。

(2)火狐firefox浏览器出现:

此时需选择“高级”,然后点击“添加例外”按钮。建议将“永久保存此例外”的选项置为未勾选状态,然后点击“确认安全例外”按钮。在进入本网站后,为正常获取验证码查验发票,需下载和安装根证书文件,具体操作请参看“操作说明”->“证书安装”栏目。

(3)谷歌chrome浏览器出现:

为正常获取验证码查验发票,需下载和安装根证书文件,具体操作请参看“操作说明”->“证书安装”栏目。

4、按照上述步骤完成操作后,关闭浏览器再重新打开发票查验平台的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在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后,自动刷新验证码或在点击“点击获取验证码”后能正常获取到验证码,即可正常使用本平台查验发票。

04

发票抵扣勾选

1、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2、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如图),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的有效税额: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4、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提交成功将出现如下图所示:

二发票撤销勾选:

1、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

2、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已勾选”的发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处理完成该发票,该发票就转变为未勾选状态):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撤销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撤销勾选信息对话框如下:

4、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定”按钮,保存修改,即可实现发票的撤销勾选:

三查看发票明细信息:

1、在列出发票的操作列,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可查看该发票明细信息,发票明细信息主要展示销方信息和发票状态信息;

2、发票明细信息页面包括该发票的销方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销方信息具体如下图:

3、点击发票状态信息按钮可切换到发票状态信息内容,包括流转状态和管理状态信息,具体如下图:

4、注意:在申报期内,对当期的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在未进行申请统计前有效,如需继续勾选,需要撤销统计才能执行此操作,否则会看到如下提示:

05

税款所属期回退

在企业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且企业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本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对于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在本平台首页出现“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企业可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实现税款所属期的回退,回退后平台显示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月份转到上个月。

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

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

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税款所属期回退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一(1)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如下图所示:

(2)打开回退税款所属期页面,如下图所示:

(3)点击“提交申请”后弹出“回退进程”,回退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如下图所示:

二工作台中支持根据日期控件选择所属年份,查看整年发票的认证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注销勾选:

当纳税人在完成当期税款所属期申报后(例如当前月份为4月,当期税款所属期为3月,允许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的确认(例如当前月份为4月,下一税款所属期为4月),实现下一税款所属期的注销申报功能:

1、注销勾选;

(1)、进入首页,可看到注销勾选按钮的,即可进行注销勾选操作;

(2)、点击注销勾选后,如图所示;

(3)、点击提交申请后,系统再次提示谨慎操作;

(4)、点击确定后,如图所示;

(5)、回到首页进行查看,注销勾选按钮已经无显示,注销勾选成功;

2、撤销注销勾选;

(1)、进入首页,可看到撤销注销勾选按钮的,即可进行撤销注销勾选操作;

(2)、点击撤销注销勾选后,如图所示;

(3)、点击提交申请后,系统再次提示谨慎操作;

(4)、点击确定后,如图所示;

(5)、回到首页进行查看,撤销注销勾选按钮已经无显示,撤销注销勾选成功;

以上就是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的操作了,希望有帮助到大家!

【第8篇】代开普通增值税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是我国税务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实践中的虚开类型五花八门,笔者尝试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较大的有货代开模式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论证分析。

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法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审案为例: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本案只是给出了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而无罪的结论,但并未就该结论进行系统论述。笔者认为,张某强无罪的路径有三:

第一,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实际加工劳务由其本人完成,交易产生的税款由被挂靠方扣除、缴纳,其本人与该他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文”)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适用“39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也就无从谈起刑法上的虚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函(以下简称58号文)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龙骨厂与鑫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是龙骨厂以鑫源公司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票,符合58号文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龙骨厂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丧失一些交易机会,通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协商,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款如实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强要求他人开票的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实现,鑫源公司开具专票后如实申报税款,受票方自然可以抵扣,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国家税款也没有任何损失,故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如实代开定性分析

目前挂靠开票或者事实上的挂靠开票应属无罪争议不大,但其他类型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在实践中大量入刑,法院的观点也很混乱,比如2023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王某再审无罪案(2021鲁刑再4号)就是将有货代开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而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4辑丁红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京01刑终275号)则详细论述了 “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得出代开出罪的结论。

类型一: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找到税务机关向交易方开具发票;

类型二: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挂靠费;

类型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未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但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类型四: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与其他公司发生交易后,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第三方公司,如实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对于第一种类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甲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发票使用规定; 对于第二种类型,因“挂靠开票”合法化,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三种类型,最高法的复函对此进行了除罪化处理;目前重点是第四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第三方开票公司与受票方无任何交易,本不该开具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但是否可以直接入刑呢,从甲公司找第三方代开的目的来看,其本意并非是为了自己或他人骗取税款,而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达成真实交易,从国家税款有无损失来看,受票方拿到进项票后进行抵扣,但第三方也进行了如实申报税款,那么国家税款同样没有损失。不能仅仅因没有挂靠协议或者没有以第三方名义进行交易即认定该行为入刑,刑法的穿透性要求必须研判这几种模式的实质区别,而除了形式上与模式上的区别外,其对于国家税款损失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三、代开入刑之批判

入罪理由一: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即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不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如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后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入罪理由一之批判: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完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认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依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认定标准即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即使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依然可以有正当理由: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以及对于利润的要求较低;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是以票控税,只要第三人丙如实代开,第三方开给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就是甲乙之间的交易金额,从发票控税角度来看甲乙之间价格就是含税的,不会打破“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

入罪理由二:对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企业,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途径,为了完成交易中的开票义务而不得不找其他公司为交易方开票的辩解无法律依据。

入罪理由二之批判:目前行政法意义上的代开除了税务局代开之外,还有挂靠代开的方式,模式三中的代开并不符合39号文的规定但依然进行了除罪化处理,故没有找税务机关代开不是入罪的理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然要回归到骗税目的、国家税款损失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主管税务机关只可以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收取到这样的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那么交易第三方很可能就不会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商品交易,因为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

入罪理由三:对于开票方而言,正常情况下开票方应向国家缴纳总货款或服务款17%的税额,因此开票方会在交易中要求受票方缴纳税额,但其只收5%-10%左右的开票费远低于其需要实际缴纳的数额。现实中,开票方往往是不具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并不会真实缴纳税款,在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开票费后会逃匿,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入罪理由三之批判:首先,不能将5%-10%的开票费认定为税额,更不能将开票费与17%的税额之差认定为国家税款损失。国家税款损失应该要通过进项是否抵扣、销项是否申报进行判断,该5%-10%的开票费并不会进入国库,与国家税款损失无关;其次,挂靠开票也需要向被挂靠方支付低于17%税额的挂靠费,若以此种行为入刑,无疑挂靠开票也构成犯罪;最后,一般来讲代开发票来源有以下几种:(1)从上游虚开后向下游虚开,买票卖票;(2)从税务局领票后大量开票给他人,不缴纳税款;(3)向下游卖货不开票,将多余的票卖给第三方;(4)公司业绩不好,进项票远多于销项票;(5)开票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政策卖票赚差价,并非均为空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必须查明第三方开票主体是否将涉案发票申报,未 申报的原因是什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是否存在明知他人逃税的故意,不能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有货代开型因为有真实交易发生,所以代开发票的行为并没有使受票方在实质增值额的范围内少缴税款,这种行为只是违规开具发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挂靠开票、以他人名义开票均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类型四中的代开模式也并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进行类推解释得出无罪的结论。

【第9篇】十万元版的增值税票最高可开多少金额

一张发票最高可开多少金额是根据税务机关给咱们企业核定的发票版本及税率而定,增值税发票常见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新企业最为常见的是万元版和十万元版。例如万元版,小规模企业一张最高可开10.299.98元,一般纳税人企业一张最高可开11.299.98元。十万元版小规模企业一张最高可开102.999.98元,一般纳税人企业一张最高可开112.999.98元。发票版本不是终身制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自身需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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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票遗失证明怎么写

收款收据遗失证明怎么写?

有人经常丢东西,就像我一个朋友一样,从小和他一块儿长大,经常是丢三落四,马马虎虎,后来呢也是越胖越有福,自己开了个小商铺,做点生意,一年也赚了不少。他经常的喜欢打开自己曾经的记账收款收据单什么的,瞅一瞅自己的过去。但是有一天呢他突然跟我说出大事了,我问他怎么了,他说自己的收款收据。记录和单据全没了,不知道在哪里。如果找不到的话,没法跟别人清算,就失去了证据。到时候会非常的麻烦,那么收款收据遗失证明怎么写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第二种方法今日头条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今日头条,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公告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只要你按照上面的方法点进去寻找你要登报的类型。然后按照操作一步一步来就可以登报了,虽然说登报的方法和网址以及小程序很多,但我推荐你用这个,因为这个是最好使的,可能你会告诉我说你不知道具体的格式是什么样的,也不知道怎么写,有什么要求。这个不需要让你费那么多心思考虑的小程序自带。许多的范文模板按照上面的方法。自己一步一步就能完成的,非常的方便,简单。不比我们出去找报社。走很多地方,然后完成登报方便很多吗?

【第11篇】增值税票个个人发票吗

新年元旦献上大礼包,发票填开疑惑一次清!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填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纸质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填开不规范的发票能否作为合法凭证使用?

填开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对于填开不规范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购买方”栏次填写要求是什么?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销售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其中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电话为税务登记时留存的电话号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销售方在填开发票时,购买方“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四、“销售方”信息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均为必填项,由销售方据实填写。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务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销售方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应与实际保持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其它特定情形: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变更为“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六、“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七、“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其中:

填开稀土专用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除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外,“数量”和“单位”还有特殊要求:

1.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八、发票填开的其他要求有哪些?

“收款人”、“复核”栏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九、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要求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版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最多可以填写8行。超过8行时,需要填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因类型、数量较多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

十、为什么我公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勾选抵扣?

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抵扣增值税,该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法勾选;其他情况可为空。

十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谁来开具?

视具体业务类型,分别由以下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

1.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收回全部联次原件吗?

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无法收回原发票的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三、增值税发票丢失后应该如何处置?

纳税人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视不同情形和用途目的采取相应处理方法。

【第12篇】怎么辨别增值税票真假

跟着小二——一起学会计知识!

会计在工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发票验证真假的问题,听小二说说。

现在有两种发票,第一个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另一个则是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这两种查验的时候是有区别的。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电子底账,这就是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其中: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可从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地址icon网页链接)

这个平台是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的。

另一种则包括:

①通用定额发票

②通用机打发票

③通用手工发票

④景点门票

⑤火车票

⑥客运定额发票

⑦出租车发票

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以上这些不能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都是各省独立的数据信息。就只有在发票发行的地方查询。

【第13篇】开具普通增值税票流程

作为财务人员,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能不会吧!现在有企业纳税人已经能独自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了。但是很多财务人员是首次接触到这类发票的开具,对于基本的流程不是太清楚。现在为方便大家顺利地开具电子专用发票,今天在这里带来了: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实操全流程图解步骤,含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哦!希望可以对大家的财税工作有帮助哦。

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实操全流程图解步骤

目录

一、正数发票开具

二、发票查询

三、负数发票

一、正数发票开具的流程图解

二、发票查询步骤图解

点击右侧“查看原票”,可以选择界面下方的“下载”按钮,将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保存到指定的文件夹。如图3-2-2所示。

三、负数发票开具流程图解

1、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

2、销售方申请填开红字信息表

需填写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发票填开日期,点击“下一步”。

看到这里,上述就是今天介绍的增值税电子专票的开具流程了,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给大家日常的会计工作带来帮助哦!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号

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可能很多从事财税方面工作的朋友并不陌生,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说明如下:

1、发票流

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则a公司是开票方,b公司是受票方,发票的流向:a→b

2、货物流

如上例:a公司是发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货物的流向:a→b,这是最典型的货物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a公司从甲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直接由甲公司运往b公司;

(2)b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直接由a公司运往乙公司。

其实这两种情况a公司仍是发货方,b公司仍是收货方,只不过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变化而已,货物的流向依然是:a→b

3、资金流

如上例:a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是付款方,资金的流向:b→a,这是最典型的资金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第二种情况与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都符合“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但是第一种情况,收款方是甲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所以为防范税收风险,最好是资金流向:b→a,即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至于涉及第三方的,由a公司或b公司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最好不要将第三方纳入a、b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中。

简单来说,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

如果不符合“三流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解读中列举了三种常见的所谓“三流不一致”,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通过“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如寄售模式;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如委托代理人经销模式;

3、企业收取了研发服务费,但服务未发生或未完成,而发票先开的情形。

虽然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3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19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但仍保留了“192号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即“三流一致”的核心条款。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们的“三流一致”条款仍然存在或者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进项才能抵扣的规定仍然有效。

建议一般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以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问题,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

【第15篇】增值税票纳税人识别号吗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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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手机查询(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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