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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

【第1篇】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

增值税怎么报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如何网上申报增值税? (一)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并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ie浏览器登录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 (二)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 (三)首次登录本页面,系统就会提示要求下载“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该控件是用于方便以后对服务端程序进行升级调整的时候,保证纳税人端能够自动进行更新,这对纳税人而言也是确保以后系统运行过程中零维护的一个必要手段。 (四)纳税人下载安装后,重新按照上面的步骤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的时候,系统就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框,并进行相应的初始化升级,完成后才会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登录框。 (五)其中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初次登录时用户名/口令都有一个默认值(888888),这个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纳税人当月注册用户,下个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六)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无误了,按登录按钮,在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也就进入了系统的主界面,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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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票怎么查询真伪查询

今天介绍的是企业信息类下面的第七个功能,发票查验。

发票现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无论是购买小的东西,包包,化妆品,还是买车买房,都是需要索要发票的,这就是我们购买物品的一个凭证,但是有时候可能我就会遇到假的发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留意下了,特别是别人给你的发票,购买的凭证的发票。

那么如何验证真伪,今天我就介绍下这个功能。

使用请关注我的公zhong号“小胖查查”使用。

使用点击这里的企业信息类,再点击下面要查询的项目,然后输入必要的信息就可以使用了,下面我介绍下具体的产品功能和样本数据。

产品功能的介绍:发票查验接口,支持专票、普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等增值税发票验证真伪。

注意事项:如有不清楚或是其他问题,可以联系客服。

这里要着重说明下,使用之前一定要先看下产品介绍和样品数据,看看这个功能是否适合自己。希望这个功能可以帮助到大家,今天介绍到这里。

【第3篇】增值税票认证清单

发票认证抵扣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对于在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不可以抵扣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的话,那么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那么申报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确保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增值税申报前认证的发票还可以抵扣,报税之前可以认证增值税发票。报税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冲突,也没有先后顺序。但是,上一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上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反映。根据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是不可以抵扣的。 没取得资格前还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做成本不能抵扣,只有变成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抵扣的。

以上就是有关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4篇】增值税票比对后虚开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5篇】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票开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的规定: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所以,开具租赁发票应该注意:

(1)房东提供增值税发票时,必需要在备注栏写上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如果房东是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须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才行,否则无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

【第6篇】申请增值税票开票限额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指引。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税指南

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三)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二、 办理材料

三、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列表(←点击左侧文字查看)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主动确认。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界面,并依照表单要求录入数据。(标黄的为必填项内容)

第四步:点击右上角【附送资料】按钮,按要求上传附送资料。

第五步:点击【提交】按钮后,可直接进行申请提交或下载凭证。

第六步:点击【申请】后,可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四、 查看办理进度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新)】,【事项进度管理】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纳税人点击【进度跟踪】可查看进度情况。

【第7篇】代开增值税票后附加税怎么处理

免征增值税以及附加税的优惠,个人代开也同样享受

自从2023年4月份开始,小规模的企业且开普票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的同时,附加税也免了。那么,对于个人代开而言,也是如此,个人代开就是个人到税局代开出相应品目的票据,并且,税局代开的票基本上都是普票,所以在增值税的征收上,也是免征的,附加税同样也没有了!所以,现在,个人到税局代开,只需要缴纳个税即可!

个人的业务现在越来越广泛,所以,涉及到的纳税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对于个人而言,个税是主要的纳税税种,分为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薪金所得。而关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现在基本上都是缴纳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都在20%—40%,年底还会和薪金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关于个人代开,其实还有一点,就是这个个税是需要企业代扣代缴的。但是我们在不同的地区中,不同的合作方式,我们是有相关的优惠可以享受的。现在在一些地区中,个税可以享受到0.5%—1.5%的优惠,当次开票之后,当次即可完税,所以年底也就不会出现汇算清缴的问题。当然,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

现在,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要求,根据个人与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优惠享受。可以无需本人到场,即可享受到相关的优惠,但是资料一定要准备充足!业务一定要真实,保证三流是一致的!现在,不管是服务行业、贸易行业还是建筑行业等,个人代开的优惠都可以享受!根据自身的业务,选择代开适合的品目!代开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免征的政策,基本上是在2023年12月31日就截止,所以享受优惠的还是可以抓紧!移步《税穗》了解详情

【第8篇】增值税票如何抵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将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抵扣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凭票抵扣、第二种计算抵扣、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我们分别来说一下这几种抵扣方法

第一种凭票抵扣:可以抵扣的凭证主要有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这结票据抵扣都是以发票或缴款书上面有注明的金额进行抵扣就可以。

第二种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和通行费的进项税额。这两种票据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计算主要讲一下一般计算方法,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批发零食农产品未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9%计算扣除,如果是用于生产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即按照专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专票必须是以适用税率3%开具的专票,以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1%开具的专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对于特殊行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计算的方法有四种:生产销售企业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具体每种方法的计算过程这里不赘述了,想了解的可以s我);对于购进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通过损耗率来计算扣除税额。

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按比例颁奖抵扣(主要是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次抵扣)自2023年4月1日就不再执行。折算抵扣方法是对于在购入时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上的不动产,后来改变用途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上,那么就按不动产净值率来确认未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如果已经用于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那么同样的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进项税客转出金额。

另外一种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疫情的原因,针对受到重创的行业,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以上是进项税抵扣的各种方法及适用条件,现在你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解了吗?最后附上一张进项税抵扣的思维导图,希望对你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所帮助。

【第9篇】增值税税票查询真伪查询

更多税收资讯尽在“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一、何时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二、如何使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说明:各省级国税局及相关国税局网站也能查询当地的增值税发票真伪

ø 发票查验的操作步骤如下:

从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5)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1)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2)查无此票: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ø 发票查验说明:

(1)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2)如需查询、验证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发票信息,请持发票原件至发票开具方税务机关或登录发票开具方税务机关的发票查验网站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税海涛声 知税官网 (www.i12366.com)

【第10篇】增值税税票手工录入认证

如果收到的是农产品收购或取得发票是普通发票,且用于深加工,请按下面方法操作:

1、不需要采集发票,直接在增值税《附列资料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按9%手工录入数据;

2、再手工填写附表二8a栏税额,填写规则如下:

全部用于深加工:票面金额*1%的数据;

部分用于深加工:用于深加工的金额*1%的数据。

温馨提醒:收到是2019.4.1之前开具的10%农产品发票,按10%填写附表二第6行,同时填写附表二8a栏。

【第11篇】怎么查增值税票真伪查询

增值税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一种专用性发票,主要用于记录销售方缴纳税款的证明,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现如今很多商家为了贪图小便宜,就会选择用假发票代替,向购买方提供假发票,这种假发票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及时验明真伪,很容易被人蒙骗,到时候真是陪了夫人又折兵。

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明明已经纳税,如果是假的发票,就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有可能还会被税务局罚款,到时候麻烦事真不少,那么我们如何避免收到假发票的情况发生呢,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懂得如何去查询发票真伪,下面就来分享下操作步骤,大家可以收藏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种办法是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所有合法发票上面都有记录,但是操作流程相当麻烦,查询发票真伪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验证码等,才能查询,很容易出错,效率很低。第二种办法,直接就可以在手机上面查询,支付宝几乎人人都用到,在支付宝里面搜索发票查询小程序,直接扫码查询,简单操作速度快,大家抓紧试试吧。

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扫一扫,扫描电子发票上的二维码,一秒钟就能知道发票的真伪了。

【第12篇】增值税票纳税人识别号吗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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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关于成品油增值税税票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市的甲公司20xx年x月x月期间从b市的乙公司购进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原本计划加工生产成乙醇煤基锅炉燃料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销售金额高达9860多万。原本计划从b市乙公司运往a市的甲公司加工生产成醇基燃料后再运往c市某县的丙公司,正因为在b运往a市的甲公司的道路正在修路,且路途较远,运输成本高,效率低,路途中不可预测风险较大,为提高效率,减少运输成本,逐改为将从b市乙公司购入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由b市直接运往了c市某县的丙公司,在丙公司处进行加工生产成醇基燃料,在交易过程中并由a市的甲公司向c市的丙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醇基燃料”却开具了品名为消费税的“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c市的丙公司如果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话可以进行抵扣。经c市当地税务局查处对c市的丙企业进行抵扣的消费税做了转出处理并对c市的丙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一)所涉增值税的法律分析。

a市的甲公司被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辩护人已了解的事实情况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认为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就已知的基本事实情况,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构成要件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如下:首先,甲公司的主观故意角度分析,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销税款的故意,甲公司20xx年x月x月期间从b市的乙公司购进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原本计划加工生产成乙醇煤基锅炉燃料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原本计划由b市运往a市后再运往c市某县的丙公司,正因为在b运往a市的甲公司的道路正在修路,且路途较远,运输成本高,效率低,路途中不可预测风险较大,为提高效率,减少运输成本,逐改为将从乙公司购入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由b市直接运往了c市某县的丙公司的某厂区的2000立方的储罐。因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之间是有实际货物交易(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委托交付等均系法律许可的交付方式),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法定义务并且向a市当地税务局做当期的销项税额的纳税申报也是法定义务,甲公司基于与丙公司存在的真实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法定义务不是主观上存在虚开的故意。其次,客观上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概念必须由法律规定定性,在该交易链条中每次交易均系有真实货物交易,甲公司只是在销售开票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在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醇基燃料”却开具了品名为“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变名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接收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解释规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行为的列举中,“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即“变名销售”本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观行为。其次,从侵害的客体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款损失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第一,就增值税税款而言,甲公司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反而增加了国家增值税款。增值税本属于价外税、流转税其征税原理是以票控税,即国家实际能合法合规征收到的增值税款是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属于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再由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每吨货物在购进价基础上增加了400元增加值(意味销项税额增加了),作为甲公司纳税申报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是要大于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可抵的进项税额,因此在甲公司货物交易的一进一出的这个交易行为,不仅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而是给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增值税款。第二,尽管变名销售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并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且变名销售也并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客观行为,不应当由刑法进行调整和规范。依照相关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即可,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如果办案机关擅自或者违背法律规定扩大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概念,显然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辩护人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二)涉税消费税中“变名销售”法律分析。

消费税旨在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调解对象的特殊税种,原则上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即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交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主体,纳税环节以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均在该条例列明。从目前而言我国规定的就15类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换句话讲不在该15类商品中的列举内就不征收消费税。本案涉及到了甲公司销售的货物名称为“乙醇煤基液体锅炉燃料”或者是将购进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直接销售。该两种货物商品均不在《消费税暂行条例》中依法应当交纳消费税的物品类类别之中。然而甲公司实际在向丙公司开票过程中却开成了“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导致实际销售的货物品名与开票名称不一样,而且开票的“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种“变名销售”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呢?辩护人认为征税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开征税款、税率均应当有国家相依法规为依据,否则就会出现税务局随意征税的乱象。那么就“变名销售”的行为征收消费税目前没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现存在仅有的关于“变名销售”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2023年已被税务总局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从该公告的出处可以肯定该公告不是法律甚至法规、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扩大解释,完全违背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只能以实际课税对象的真实情况课税。以本案来分析,甲公司“变名销售“行为虽然开票名称为“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其实际销售的却非燃料油,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而且依据2023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5条至151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148条列举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税务机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在具体处理“变名销售”的涉税案件中应当严格遵循“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确保税收行政行为合法,而且更应当坚持《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如果给予嫌疑人判处刑法的依据系依据税务总局2023年47号文件规范性文件来判处刑罚,那就贻笑大方了。因此,从消费税的源头而讲,即在生产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那么下游企业只有购进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才能做消费税的抵扣。回归本案中,从源头而言,甲公司就没有生产、加工销售真正符合《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即从货物源头以及坚持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之基本原则而言本应该就不交纳消费税,然甲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发票,致使下游企业有机可乘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抵扣消费税税款,但是即便抵扣的部分消费税款如果均被下游企业的管辖税务机关转回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下游企业并未给国家消费税造成损失,因此在这个环节中即便甲公司存在“变名销售”行为,也不曾因为该“变名销售”行为导致国家消费税税款流失,而至于其源头的消费税未交纳,是因为其销售的货物本身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而税务局所以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身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实就是一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辩护人认为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应该是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而非规范性文件。因此,其“变名销售”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非《刑法》调整范围,自然不能以刑法论罪。

以上系坤税辩护人根据已了解的案件情况,根据税法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原理结合刑事法律规范所做的法律分析,仅代表坤税一家之言,权作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还望知晓的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第14篇】增值税票已认证未申报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要学习好增值税,必须要理解增值税的原理。因为相对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增值税有其特殊性

增值税申报时,不通过的处理方式

自行修改

当由于自己填写错误时,我们直接把填写错误的部分修改为正确的,再次申报即可。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5月份不含税的开票金额是350000.15。但是,公司的税务会计,在增值税申报时,把不含税的开票金额错误的填成了350000.16。由于,“票“与“表”之间数据不一致,自然不能通过对比。

这个时候,公司的税务会计只需要把错误的数据修改过来就可以了!这样申报后,自然可以通过对比。

0.01看似差异不大,但是对于财务来说,这就是巨大的错误。所以,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一定不能把数字填错了。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的最低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参与抵扣的凭证之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类别有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两种发票前三联的基本联次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4.如何理解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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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票真伪查询平台

文/羊城派记者 黄丽娜 通讯员 江伟波 李长达

图/羊城派记者 宋金峪

羊城派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期,珠海市公安机关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假发票线索入手,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非法制造、销售假发票的庞大犯罪网络。该案也是全国首宗特大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

据了解,该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招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需求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可以现场刻制相关餐饮、酒店的财务公章,并按要求的时间、金额印制发票。最为特殊的是,这些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也有一个查验二维码,扫码后登陆的是该团伙自己开发搭建的查验平台。因为有了假查验平台的“加持”,公司和单位的财务人员基本分辨不出这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

“不仅接一些客户的订单,他们还销售一种软件,通过购买这个软件,购买人自己就可以制售假发票或发展成为和他们一样的制售假发票团伙。”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搞“批发”的方式,危害更为巨大。

今年5月下旬,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该案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詹某泽为首的7名提供技术支撑的犯罪嫌疑人。

全国共抓获制售发票团伙人员83名,捣毁涉案团伙窝点45个,现场查获了完整的电子证据资料、缴获假发票37万多份和大批涉案工具。经查,此案涉及假发票数量达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约350多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个省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梁敏婷

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15个范本)

增值税怎么报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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