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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吗(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4 12:45:03 查看人数:3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计入成本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吗

【第1篇】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吗

公司购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购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可以降低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而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购置车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比如,某一般纳税人公司购置价格113万元(含税价格)的车辆一台,计算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3万元/(1+13%)*13%=13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车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源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与企业取得是增值税发票类型没有关系。公司购置车辆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车辆购置固定资产成本。

公司购置车辆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公司购置车辆成本,可以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分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增加成本费用,减少企业会计利润,进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相关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是用上组数据来计算车辆购置成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假如公司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车辆,其车辆预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不考虑净残值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则每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影响。

每年车辆的折旧费用=100万元/5年=20万元。可减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万元*25%=6.25万元。

公司购车抵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购置车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其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二是购置的车辆如果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总之,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购置车辆发生的购置成本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企业将购置的车辆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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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4日

【第2篇】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黑龙江省: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凭借开发商介绍信和检查人员的身份证,到当地城建档案馆,调取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验证有无虚列支出等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的情形。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六)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山东省: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5号):

1.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基础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第五十二条 成本费用管控环节风险识别,应当重点关注扣除票据是否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和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处于合理区间等。(该条款有效)

第五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进入清算申报审核环节后,应当首先对扣除票据进行风险识别。设定较大金额票据票载金额上限,超出上限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运用源头监控环节获取的工程结算等基础资料,以及从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获取造价指标,提取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风险识别: (一)决算金额与预算金额、合同造价比对 提取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造价和工程总承包合同标明的造价,分别与纳税人申报的相应建筑工程决算金额比对分析。 (二)土建工程平方米造价比对 申报的建筑工程单位成本,与开工年份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建设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进行比对分析。 (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比对 将钢材、商砼、水泥等主要材料耗用数据,与当地相应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标准比对分析。 (四)关联企业比对 将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总承包商的投资人等信息,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

山西省: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前期工程费与基础设施费的审核1、审核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可研、通水、通电、通路、清理平整场地等费用)和基础设施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费用)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2、审核前期工程费与基础设施费是否存在虚列、多列等情况,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开发项目是否相对应。3、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应当采用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审核其是否合理分摊。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1、采取出包方式建设的,应当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以下审核程序:开发企业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出包工程的,重点审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成本问题,必要时可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或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2、采取自营方式建设的,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3、采取分期开发项目的,应当着重审核本期清算的建筑安装成本费用与下期的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正确划分;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高于建设部门公布的最新《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标准,明显偏高的,需提供专项说明或出具中介机构的专项审定报告;审核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各建筑物中进行分摊[某建筑物建筑安装成本=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清算单位总建筑安装成本/清算单位总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中若存在层高不同的情况时,可按层高系数加以调整,但不得增加建筑物总的建安成本;审核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取得,否则不得扣除。

(三)其他建筑安装成本费用的审核1、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或未付款的,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五)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1、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是否全部属于直接组织、管理清算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否将开发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如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产权交易费、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建设和违规建设,被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归集,若发现应当予以剔除。3、开发企业先行为施工方职工代付社保统筹费用,应当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4、计算开发间接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比值,并将该比值与同类工程的比值相比较,若发现有严重偏差的,则应当进一步核实。

海南省: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十五、建筑安装成本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偏高如何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扣除; (二)税务机关可委托价格认证机构(中心)、造价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建安成本可予以扣除。

六、如何界定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界定,“关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可按如下标准把握: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指施工现场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不属于为施工现场服务的部门,如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也不得列入其中。

文章所分享内容,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后台私信“数字税务”获取土增清算试听课。

内容大纲:

书籍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第3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问题1:劳务派遣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2: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作何税务处理?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解答: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通常不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婚庆公司无偿为员工提供婚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无偿服务,包括婚庆公司给员工无偿提供婚庆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企业清理小汽车,该车购入已17年了,车状欠佳,退出经营使用,闲置着,现公司决定将此车赠送他人,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解答:

按照描述,实际上企业将企业资产(汽车)无偿赠送给他人,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对外捐赠,如果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务风险

如果捐赠汽车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清理收入处理,没有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将损失直接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纳了税金的,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补缴税金,并承担滞纳金;企业不配合改正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5:火车车体投放广告适用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在火车车体发布广告,与对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仅提供火车车体广告位置,我公司自行承担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对方仅负责广告发布位置的指定,不承担其他费用,现对方向我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广告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率是否适用正确?还是否应按照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3%税率?如税率和税目与实际业务不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该合同应按承揽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描述,以及结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火车车体投放广告应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现在对方给您们开具6%的广告发布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适用增值税的税目以及税率错误。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们应将错误的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印花税问题

合同属于实质上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问题6:培训公司老师带队外出游学培训有旅游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老师,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开回来的旅游费发票该怎么入账合适?另外税前能扣除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其旅游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类似的还有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出去旅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第4篇】增值税是否计入成本

近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转让未完工产品,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算确认转让销售价格,那如何确认销售价格成为企业的一个困惑。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8000万元,同年进行开发,发生建设成本5000万元,并计入开发成本核算。2023年由于资金紧张,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成本利润率10%,采用组成计税方法确认销售价格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

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如何确认组成计税价格的中成本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作为甲公司来说,账面开发成本为(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故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5000)*(1+10%)=14,300万元;

第二种观点:作为甲公司来说,账面成本为(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土地抵减的销项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5000-8000/1.09*9%)*(1+10%)=13,573.40万元。

两种观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甲公司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甲公司取得土地时,由于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为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故8000万元土地成本为土地出让金票据价款的全部成本,而建设成本发生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5000万元为不含税成本。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取得土地出让金票据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开发成本金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基数,与取得何种票据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6年18号公告,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文件精神,由于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可以抵减土地就价款。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在确认成本时,土地抵减的增值税,已经冲减成本。故在确认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时,应当剔除土地抵减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两种观点的不同,直接导致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不同,实务中,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做好沟通工作,避免带来涉税风险。

来源:中道财税,作者(焦宗欣)

【第5篇】增值税计入成本的情况

自从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序幕,即由原先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给工程造价带来的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项目成本核算等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本文针对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的“营改增”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新入行的造价新人有所启发。

常见问题

在归集项目成本过程中,针对增值税问题,我还是经常会遇到不少成本管理新人很难理解“价税分离”的含义,具体如下:

1. 在成本核算时,为什么不考虑增值税?潜台词是:这部分钱项目部明明已经支出了(以缴税凭证为据)。

2.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按照含税金额进行统计?如果进行“价税分离”,又该如何进行核算?

3. 一般计税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考虑增值税附加吗?

理清“价税分离”的本质

针对以上问题,我先不做解答。为了说清楚“价税分离”的内涵,这里以一个项目模型为例进行探讨。模型如下:

(一)项目预算收入:

工程造价100万元,税率为9%。

(二)项目成本组成:

1. 人工费25万元,统一按3%的税率;

2. 材料费60万元,统一按13%的税率;

3. 机械费5万元,暂按租赁形式考虑,6%的税率;

4. 间接费5万元,暂按0%的税率;

5. 增值税及附加另行计算。针对项目税负测算,我之前在广联达造价圈专门写过一篇文章《项目税负率原来是这样测算的,附详细表格!》,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以上基础数据假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利润对比分析:

第一种情况:简易计税项目

第二种情况:一般计税项目

通过以上对简易计税、一般计税两种类型项目利润的测算,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价税分离”与“含税”两种模式的利润额是一致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首先,就是搞清楚“价税分离”的本质:关于增值税的成本归属问题。

结论如下:

1. 简易计税项目,只有人工费进行“价税分离”;

2. 项目成本核算时,只用考虑增值税附加的成本。

关于常见问题的解答

现在回答以上经常遇到的3个问题:

1. 第一个问题,混淆了项目成本核算与资金支出。为了搞清楚增值税缴纳问题,我专门和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探讨。一般来说,项目部在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含附加),都是“预缴”性质。而在公司税务申报时,会在当地税务局进行重新测算上缴。所以,对项目而言,增值税缴纳只能作为资金支出,不能计入项目成本核算。

2. 第二个问题,一般来说,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只不过是把“工程收入、人工费”进行分离,其他费用不需要分离。

3. 第三个问题,其实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进项税)也能推测出来。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在收入核算时已经扣除了9%的销项税。但是,增值税附加部分需要单独计入成本,相信有过缴税经历的同学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结语

造价人员或者成本管理人员需要学习财务方面的知识吗?在我看来,基本的财务知识还是需要具备的。目前,中建、中铁等大型企业正在推行财(务)商(务)一体化,对成本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另外,项目施工的微观成本管理很重要,但宏观成本管理更重要,我们要不断提高“算大账”的能力。比如,项目施工滞后带来的违约风险,其高额资金利息及罚款损失有可能使项目“由盈变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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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要计入成本吗

“分割单”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外部凭证,究竟长什么样?有没有统一的模板?企业如何合理使用分割单?

01

税务局公布

分割单长这样!

一、 什么是分割单?

分割单,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多方企业共同接受某一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发生的费用共同分摊列支时开具的一种单据。

比如,两方企业共同租房发生的水电费,发票无法分别开具,就可以使用分割单列支水电费。

二、 分割单长什么样?

对于分割单,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公布官方的样式,一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企业自制的比较合理的分割单都是可以用的。

河南省税务局曾在2023年时公布了一份分割单的样式,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02

分割单可以作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举个例子:

a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问:a公司、c两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a公司和c公司可以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两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凭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在冲减了a公司的费用后,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注意:分割单不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

03

怎么使用分割单?

注意这两种情形

一、 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不用分割单,直接让出租方转售,开具相应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进行抵扣。

举例:

梅松公司出租了一间厂房给税台公司使用。2023年11月,梅松公司收到电力公司的发票,电费合计33900元,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税台公司郝勇11300元,另外22600元为梅松公司自己耗用。

对于电费,梅松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案一:给税台公司开具11300元的电费分割单;

方案二:电费由梅松公司进行转售,给税台公司开具一张11300元的专用发票。

哪种更好呢?两种方案的分录对比如下:

由上述分录对比可看出,采取分割单方式,税台公司无法取得专票,1300元的增值税只有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梅松公司同样也无法抵扣,因此,采用转售的形式更为有利。

二、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直接用分割单形式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如果有加价行为还是需要开发票,比如很多单位都流行不平进平出,还收取一个管理费,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实收取这个电费就有增值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二哥税税念。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7篇】增值税为什么不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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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只对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征收

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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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分机构之间不属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而是从属关系,二者是一个整体;同时,总分结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不是依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是依据内部的调拨单等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可能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也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

2. 专票忘记入进项税额,进项税已经抵扣,增值税已交,该如何处理?

解答:首先,需要根据自身企业性质,判断是应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虽然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进项税额金额不大,对于这种会计差错,企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生差错的当期调整,可以用红字冲销多计的成本费用,同时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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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进项税额的金额比较大,则需要采用追溯重塑法——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3. 软件升级,增加无形资产原值,如何摊销?

解答:软件升级,属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等,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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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将其资本化处理。

4. 关于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一样的判断么?

解答: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创的商誉都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外购(企业合并)的商誉,在会计核算时可以确认,同时税法规定也可按规定以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 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采购成本吗?

解答:情况一:如果你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情况二:如果你属于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增值税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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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采购成本结构中的相关税费,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具有代收代缴的性质,与净利润的计算无关。

如果不存在赊购赊销事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即表示本期应付未付的增值税增加净额。

如果存在赊销事项,“应收账款——增值税”、“应收票据——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增加净额,则表示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中有一部分本期并未收到,在收付实现制下不需要缴纳,故应从“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扣除。

“应付账款——增值税”、“应付票据——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说明本期购入存货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并没有支付,而原来在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时是将其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这部分未付现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故此应该加回。

参考资料:

[1]会计联兴财税 www.kuaijitoutiao.com

[2]中国会计网 caner.com.cn

【第8篇】增值税不计入成本吗

用友软件使用总结(60问)目 录1、初始化篇(1-19问)2、日常操作篇 总账系统(20-35问) 报表系统(36-42问)3、系统环境篇(43-49问)4、供应链篇(50-60问)初始化篇1. 会计科目的复制在新增会计科目过程中可能遇到新增科目的下级科目与已经设好的科目的下级明细科目类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成批复制科目功能,将相似下级科目复制给另一个科目,减少重复设置的工作量,并提高正确率的一致性成批复制à编辑菜单à操作步骤:在会计科目界面下2. 现金流量科目的指定对现金流量科目的指定,根据现金流量科目分析现金流量,以便月末生成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科目指定à指定科目à编辑菜单à操作步骤:在会计科目界面下3. 科目封存对不需要使用的科目可以封存,封存以后在录入凭证中将不体现该科目。封存标志打√à修改à操作步骤:会计科目界面下4. 客户或供应商档案的并户将两个不同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合并成一个客户或供应商,以前发生的业务也一起合并。(注:该操作不可逆转需谨慎)确定à选择两个不同的客户或者供应商à确认à并户à操作步骤:在客户档案或供应商档案界面下5. 自定义操作界面(u8、u6)定制用户个性流程编辑按钮可以将需要的功能拖到软件桌面上à操作步骤:在视图菜单下面选择个性流程6. 自定义菜单(用友通10.x)将常用的账表通过我的控制台或个性流程将所需要的所有账表全部放在打开软件后的工作界面,这样方便查询添加常用账表à操作步骤:点击我的工作台7. 科目期初通过应收应付模块传递启用应收应付模块后,在应收应付模块中录入期初余额,总账模块可以不必再录入应收应付科目的期初数点击取数按钮à双击应收应付科目à操作步骤:进入科目期初余额录入8. 辅助核算如何取消使用修改已经发生数据科目的辅助核算项先要删除该科目所发生的数据,然后再修改其辅助核算项,如果没有删除该科目所发生的数据而修改辅助核算项的话,会造成对账不平的情况9. 对已经使用的会计科目增加明细科目某个科目已经有期初余额或本期发生数,能否增加其下级科目? 解决方法:可以增加,系统会把一级科目的数据和属性全部转移到增加的第一个明细科目中。例子:损益类科目“补贴收入”已经本期贷方发生10元钱,并且已经进行期间损益结转设置。现在增加其明细科目“补贴收入——税费返还”。步骤:(1)在会计科目档案中,点击“增加”按钮,增加明细科目,系统如下提示:(2)点击“是”,再点击新增科目界面上的“下一步”,提示:(3)点击“是”,即可完成该操作。a.凭证上科目会自动替换;b.其数据会自动转移到第一个明细科目上;c.期间损益结转定义中已经修改为补贴收入——“税费返还”。 注意:对已经使用的科目新增明细科目时,要求必须退出其他模块的操作,并且总账模块也不能有互斥操作 10. 年终结转后对科目进行删除处理年终结转以后需要对科目进行删除删除过程中根据提示对该科目所关联的内容进行清除后才能够删除该科目,如常用凭证,转账凭证,银行期初等方面11. 期初余额录入过程中根据科目代码查找科目期初余额录入过程中根据代码查找科目操作步骤:进入录入期初余额界面,按f8切换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代码12. 清除损益类明细科目期初余额年度结转后,损益类科目一级科目余额为0而明细科目余额不为0操作步骤:进入录入期初余额界面、按清零按钮快速清除损益类科目的余额13. 跨月调整期初余额软件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总账的期初余额录入有误,能否修改?解决方法:只要没有凭证记账,总账的期初余额都是可以修改的。如果期初余额界面右上角显示“浏览、只读”字样,说明期初余额不能修改。这时需要对已经记账的凭证进行反记账,使期初处于可修改状态。14. 凭证类别设置受控科目根据不同的凭证类别控制该凭证类别的会计科目操作步骤:进入凭证类别界面可以设置科目借方必有、借方必无、贷方必有、贷方必无、无限制,对录入凭证中的科目进行控制15. 不同帐套间的基础档案导入导出复制某帐套的基础档案到另一个账套中解决方法:通过“总账工具”,选择数据源,登陆目标账套,实现不同账套间的基础数据传递16. 凭证摘要库的建立凭证摘要库的建立,常用凭证摘要可以保存在“常用摘要”库中,录入凭证过程中可以直接调用常用摘要,实现快速录入录入常用摘要à操作步骤:进入凭证摘要界面17. 科目使用权限设置、操作员审核权限设置凭证填制权限可控制到科目、凭证审核权限可控制到操作员 明细权限,对明细账科目权限,制单科目权限,凭证审核权限的设置à设置à操作步骤:总账18. 打印格式设置设置不同纸张的套打格式选择凭证格式和打印机类型à账簿页签à选项à设置à操作步骤:总账19. 非自然会计期设置 会计期间不是自然的会计月(每月1号到每月的31),而是每月的月中到下个月的月中。例如设置每月的26号到下一月的25号为一个会计期间。在建立账套的过程中应该如何设置?建立,弹出创建账套的界面à1、以admin进入系统管理,点击【账套】建账”界面,双击启用月份对应的结束日期,在会计日历中修改为5.25号即可à2、点击“会计期间设置”,进入“会计日历日常操作篇总账部分20. 填制凭证的快捷方式“空格”在填制凭证时按空格为自动转换凭证借贷方向21. 填制凭证的快捷方式“=”填制凭证时按“=”为自动借贷平衡22. 凭证录入的系列快捷键1)在凭证界面f6 保存;2)在凭证界面f5 增加;3)在凭证界面f4 调用常用凭证;4)在凭证界面ctrl +d 删除分录5)在凭证界面ctrl +i插入分录6)在凭证界面ctrl+l隐藏/显示千分线23. 填制凭证中联查科目余额及明细账 填制凭证时可以联查当前科目余额及明细账 查最新余额,查辅助明细,联查明细账à查看à操作步骤:填制凭证界面24. 设置新增凭证的日期(u8、u6)设置新增凭证的日期为登陆日期或新增凭证类别的最后一张凭证日期选择登陆日期或新增凭证类别的最后一张凭证日期à选项à操作步骤:填制凭证界面25. 生成常用凭证和调用常用凭证将常用的凭证储存起来,在填制凭证的时候可以随时调用生成常用凭证/调用常用凭证(或者按f4)à制单à操作步骤:填制凭证界面26. 现金流量凭证查询(u8、u6) 查询现金流量的凭证,查询未填流量的凭证、 现金流量凭证查询à凭证à操作步骤:总账菜单27. 如何取消记账确定 à按ctrl+h显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à对账à期末à操作步骤:在总账菜单 恢复记账前状态à凭证菜单à总账菜单28. 凭证删除后如何填补断号 凭证删除后,新增凭证如何填补断号 1)作废凭证,不要整理断号凭证编号方式改为手工编号à选项à2)总账3)新增凭证并且把凭证号补回原来的凭证号凭证编号方式改为系统编号à选项à4)总账29. 出纳签字的时候,提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会计科目中,点击“编辑”菜单,选择“指定科目”,“现金总账”科目选择“现金”;“银行总账科目”选择“银行存款”。à财务à操作步骤:在基础档案30. 如何取消结账 按ctrl+shift+f6à选择最后一个结账标志à结账à期末à操作步骤:在总账菜单31. 记账不成功检查处理 记账不成功检查步骤: 1)登陆时间是否超前2)上月是否结账3)本月是否还有凭证没审核32. 结账不成功检查 结账不成功检查步骤: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总账不能结账:1)、本月有未记账的凭证(即使该凭证已经作废);2)、总账和明细账对账不平(总账与辅助明细账对账不平没有影响);3)、其他模块没有结账(这是尤其需要注意的,当同时启用了其他模块,需要其他模块结账之后,总账才能结账。)。33. 按辅助条件查询凭证查询凭证时可按辅助条件,金额,摘要等条件进行过滤点击辅助条件à操作步骤:凭证查询34. 按辅助条件查询账簿 查询账簿时可按金额,摘要,对方科目等条件进行过滤 过滤à操作步骤:账簿查询界面35. 账表导出excel出错账表导出excel文件出现字段被截断单元格需拉宽并显示所有内容,再点击数据按钮,否则输出excel文件会截断字段报表部分36. 资产负债表不平衡检查原因分析:1)没有进行制造费用结转;2)没有进行期间损益结转;3)有新增的一级科目,没有修改公式;4)套用的报表模版行业性质与建账的时候选择的不一致。5) 资产负债表的公式需要修改,尤其是“未分配利润”项的公式。37. 损益表累计数不对问题描述:利用软件预置的报表模板,1月份编制利润表(损益表)数据正常,2月份的时候“本年累计”列数据不正确,与“本月数”一致,没有加上1月份的数据?解决方法:方法一:2月份编制利润表的时候,要先打开1月份的利润表,然后在此基础上“追加”表页,在新的表页上录入2月份的关键字。方法二:修改报表模板的公式,把“本年累计”数的公式都修改为“累计发上函数lfs”。然后保存修改后的报表模板,每个月都用新的报表模板生成需要的利润表。38. 损益表“财务费用”金额出错问题描述:本期有利息收入产生,填制凭证的时候,作为“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处理,本月编制的利润表上“财务费用”数据没有体现该利息收入数,致使利润表不正确?解决方法:因为报表模板上“财务费用”的取数公式为取“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数,所以建议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在凭证上用借方红字来反映。如图:39. ufo报表打开提示“xx”正在使用,报表为只读状态问题描述:打开ufo报表提示“xx”正在使用,报表为只读状态。解决方法: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然后另存为另一个文件名,原来文件可以删除。40. 登录财务报表提示“不能登陆到服务器xxxx,请检查服务器配置failed,不能发送请求问题描述:登录财务报表提示“不能登陆到服务器xxxx,请检查服务器配置failed,不能发送请求”。解决方法:(1)、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admin目录下的selsrv.exe);或者在开始—程序—用友通系列管理软件—用友通—服务器配置中,在‘当前’位置输入服务器的ip或计算机名字,点击“选择”;(2)、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3)、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41. 取数辅助核算科目的借方余额如果应收账款科目没有设置明细科目,而是设置了客户往来辅助核算,则要取期末余额为借方的客户的汇总数作为应收账款的数据。则公式为:qm('1131',月,'借',,,'',,,,'t',)。42. 报表汇总 将多张同样格式的报表汇总求和 通过数据采集功能,将多张格式相同的报表的数据进行汇总采集多张报表à数据采集à数据表页à汇总à数据 完成对报表的汇总系统环境篇43. 站点模块互斥异常情况处理在制单或月末处理时出现 “ ** 用户正在使用该操作, 请先关掉,稍后再试”清除异常任务,清除单据锁定(也可使用工具清除)à视图àadmin注册à登陆系统管理44. 客户端无法连接服务器常规解决方法: 1、检查网络是否通畅,是否能访问服务器2、检查系统是否有自带的防火墙,如果有自带防火墙,需要添加端口(服务器和客户端都要执行)。xp sp2版和2003这两个版本有自带的防火墙,添加端口方式为:开始----控制面板----windows防火墙---标签的第二项“例外”---增加端口---名字随便起,端口号分别为4630(用友通、u6),1430和1433(数据库)。2、自己安装的杀毒软件也需要打开这三个端口(已知可能和用友软件发生冲突的包括金山毒霸、kv3000、瑞星等)。注:看端口是否被打开的方法是:开始----运行----cmd---(netstat –a –n )3、修改hosts文件:以记事本的方式打开c:winntsystem32driversetc目录下的hosts文件,最下面另起一行写上服务器的ip和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保存。45. 第1行:‘1‘附近有语法错误等错误问题用友软件对计算机名称都有一定要求,要求不能带特殊字符,其中特殊字符包括:‘-’、‘,’、‘中文’等字符,建议计算机名改为只有英文字母的组合,此案例例举和总结了由于机器名问题引起的各类情况。(案例机器名:用友通-ufida)用友软件的windows登陆用户名不能是中文46. 用友账表显示失真如图:主题和外观à属性à操作步骤:桌面单击右键windows主题或外观设置影响窗口界面的显示,导致影响用友通产品显示或操作,所以显示异常很可能是由于计算机安装了某些主题或设置了外观所致,建议设置为windows标准或经典样47. 对账不平现象对账不平一般为数据库错误的现象,出现对账不平有两种情况。一种人为造成,如:将已经使用的科目随意增加和减少辅助核算。另一种为系统造成,如:往来两清不平年度结转后造成对账不平,病毒原因造成等。出现对账不平可以试着取消记账重新记账看是否平衡。如对账不平依旧,请先备份数据,通知服务工程师上门解决48. 运行时错误 '7':内存溢出预览或打印凭证时报错,提示: 运行时错误 '7':内存溢出查询明细账点[确认]后报错,提示: 出错:7-内存溢出解决方法:方法一:从其他的电脑上拷贝ufformat.mdb文件,放在:操作系统目录system32ufcomsql下,如放在c:windowssystem32ufcomsql下。方法二:从其他的电脑上拷贝ufrtprn.ocx文件,放在c:windowssystem32ufcomsql下,并对该文件重新注册。方法三:重新修复软件注意: 服务器修复安装,安装路径保存在以前装用友软件的路径,当装完软件,系统重新启动后请先运行系统管理,系统提示:“已有数据库存在是否覆盖”,请选择 “否”,这样数据即恢复,软件就可以使用了,否则系统将覆盖,以前所有的账套数据将全部丢失49. 打印设置1、 如何设置套打选择凭证格式和打印机类型à账簿页签à选项à设置à操作步骤:总账2、 调整打印格式参数可以总账套打工具里面设置上下左右参数,根据位置便宜来调整上下左右参数。把凭证或账簿格式调准,若软件提示“打印区域太小”,可能是纸张设置的太小或者,上下左右设置的数值太大超出了该纸张能打出凭证的范围注:epson1600系列的打印机 都可以使用epson1600k的驱动程序3、 打印某一个月的账簿为何出现全年的月份天数修改总账选项中明细账打印方式为按月排页即可4、 如001帐套打印调试完毕,需要将001的打印格式复制到其他帐套可以在总账套打工具把正确的帐套的某年度的打印格式复制到当前帐套供应链篇50. 进口业务如何在采购模块实现:业务说明:对于进口业务来说,因为国外没有增值税,所以从国外采购货物,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就是存货本身的价款,不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是由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一并征收的。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关税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缴纳的增值税作为采购过程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例如:假定公司从国外 abc 公司采购木板一批,数量 10 吨,单价 200 元。从国外公司到海关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假定关税税率为 10%,增值税税率为 17%)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0×200+150)*10%=2150*10%=215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2150+215)*17%=402.05操作步骤:a、 填制采购普通发票,确认采购成本b、增加“关税”和“增值税”两个存货,属性为“劳务费用”,填制两张采购普通发票。c、把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关税发票、运费发票进行手工结算(增值税发票不结算,因为增值税不计入存货成本)51. 采购发票和运费发票不同时到如何处理: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常会发生这样的业务,货物和发票是在同一个月份或者同时到的,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进行了采购结算。而运费发票在结算之后或者下个月才到,但其运费成本也是要分摊到入库成本中的,如何调整?方法一:直接在核算模块填制“入库调整单”,把运费金额调整到该存货中,此操作影响该存货的结算单价和金额。运费业务的凭证在总账中手工录入,“入库调整单”不需要再重新生成凭证。但如果运费没有付款,确认为应付账款,就会导致总账和采购模块的应付账款数对不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采用下面的方法。方法二:通过“费用折扣结算”来实现。操作步骤:a、 运费发票到时,填制“采购运费发票”(假定运费金额为 100 元),点击采购模块菜单中的采购结算——费用折扣结算——过滤、入库、发票——依次选择已经与采购发票结算的入库单和运费发票——分摊——结算。结算完成后,点击核算模块的菜单中的核算——暂估入库成本处理,点击“暂估”按钮(相当于记账),则自动产生一张入库调整单,同时查询明细账时多出一条只有金额的记录,该存货的结存单价和金额发生变化。b、 购销单据制单中选择“入库调整单”,供应商往来制单中选择“发票制单”生成相应的:凭证。注意:a、费用折扣结算完成后,不会改变采购入库单上的单价和金额。即如果不启用核算模块,变化的数据是看不到的。b、无论已经和采购发票结算的采购入库单是否在核算模块记账,都不影响采购模块的结算步骤,但只有记账后的采购入库单才能进行“暂估入库成本处理”。c、这种调整只会影响之后的出库成本,不会自动对调整前的出库成本进行调整。d、如果运费发票先到,建议先不结算,待采购发票到时,一起进行“手工结算”,直接把运费金额分摊到采购入库单上,也不用再“暂估成本处理”。52. 发票和入库单上的数量不同步(仅tong版本)业务举例:本月 aa 商品共入库 10 件,但是收到供应商开来 8 件的发票。另外 2 件下个月才开具。如何结算?特别说明:目前产品支持分次结算,但不支持分次按照已经结算的数量在核算模块核销记账。即:采购模块可以先把采购入库单上的 8 件 aa 商品与采购发票上的 8 件相结算,但在核算模块单据记账的时候,10件全部作为暂估的,下个月产生 10 件的红冲记录。操作步骤:a、 填制采购入库单 10 件,单价 5 元;采购发票 8 件,单价也是 5 元;b、 采购结算(手工结算),把结算数量由 10 修改为 8,c、 结算完成后,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上打上“已结算”字样。d、核算模块正常单据记账后,核算模块月末结账(当然本月制单的时候是采购入库单(暂估记账)。假定暂估方式选择的“月初回冲”,下个月查询明细账,10 件商品全部产生红冲e、 核算模块中单击“核算”∣“暂估入库成本处理”,之中显示两条记录,单击 【暂估】按钮。f、 则明细账显示一条新的记录,数量为 10,单价为 5,总金额为 50 元。即本次采购的真正入库成本。注意:如果下个月只收到了 1 个商品的发票,则把发票上的 1 个和入库单上的 1 个结算后,核算模块“暂估成本处理”中没有记录,10 个仍作为暂估,期末处理后产生蓝字回冲单(暂估)。下下月重复以上操作。53. 采购退回业务情形:采购退回有不同的情形,相对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分三种情形:a、蓝字采购入库单已经生成蓝字发票并且结算:填制红字入库单和红字发票,红字入库单和红字发票“自动结算”,选择“入库单和发票”。b、蓝字采购入库单没有生成蓝字发票,全部退货:填制红字入库单,红字入库单和蓝字入库单“自动结算”,选择“红蓝入库单结算”。注意:如果不进行“红蓝入库单结算”,则会产生两条暂估业务。c、蓝字采购入库单没有生成蓝字发票,部分退货:填制退货部分的红字入库单,填制非退货部分的蓝字发票结算时两种方法:a:蓝字发票和蓝字入库单“手工结算”,对退回部分让红字入库单和蓝字入库单 手工结算”。b:手工结算中,选择红蓝入库单,再选择采购发票,一起结算。54. 销售发货单和销售发票数量不同步根据会计原则中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当期开出了销售发货单,并据以生成了销售出库单,但本月没有开出发票,则本月的销售出库单不能记账,也不能确认成本。在软件处理中,可以有两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方法一:无论是销售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还是库存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如果出现上述现象,则可以在单据记账时,把“包含未开发票的出库单”的选项取消。方法二:在核算模块中的业务范围设置中,把销售成本的核算方式选择“销售发票”。注意:如果这样设置,则销售发票有双重作用,一是作为销售出库单使用,确认销售成本,在记账界面和购销单据制单中都不再显示销售出库单,而是销售发票,如果本月没有开发票,记账时不会显示出来;二是作为正常的销售发票,在客户往来制单中确认销售收入。注意:1、对于分次开票的业务也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2、这样会造成库存模块的出库数量与核算模块的出库数量不一致。因为库存模块的销售出库单是按照审核后的发货单的数量生成的。而核算模块是按照已开票的数量记账的。55. 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何处理按照产品功能来讲,销售模块是针对销售货物而言,即针对的税项应该是增值税。对于提供的应交营业税的劳务,如咨询业务,凭证应在总账中填制。但有些企业也想在销售模块实现。如何设置?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一种是填制销售发票,另一种是填制其他应收单。a、填制发票由于咨询业务没有成本,也就不会生成销售出库单(会生成销售发货单)。劳务收入 100 元也即它的毛利。在“劳务收入统计表”中查询出劳务收入的总数。 根据这个总数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出应交的营业税,在总账模块填制凭证: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b、填制其他应收单56. 折扣折让业务的处理a、折扣:首先区分两个概念,即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折扣销售是一种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余额确认销售收入。既可以是赊销也可以是现销。销售折扣是一种费用,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销售折扣是销售之后的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一般对应的赊销业务。销售折扣的处理:a、销售方的折扣销售对于销售方的折扣销售,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定义每个客户的扣率,这样在填制销售发票的时候,自动按照设置好扣率计算出折扣额,进而计算出价税合计;二是按照购买数量对整张发票进行折扣。b、销售方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对应的是“付款条件”的设置。比如 3/10,2/20,n/50,表示 10 天之内付款可享受 3%的折扣,20 天之内付款可享受 2%的折扣,50 天之内付款不能享受折扣。b、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发生的销售折让,相当于折扣销售,直接按折让后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折让,相当于销售退回,冲抵当期的销售收入。当冲抵当期的销售收入时,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在收款单结算中,采用红票对冲的方式把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进行红冲后,然后核销。57. 销售方不同的运费形式处理a、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运输a:运输公司的发票开给采购方,运输费由销售方垫付,销售方再向采购方收回。处理:销售方通过“销售发票”上的【代垫】按钮来实现,核算中通过“收款单”产生凭证。b:运输公司把发票开给销售方,运费由销售方负担。处理:这种业务相当于销售方为了销售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是因为采购,还是销售只要收到运输发票,都可以把运输发票到税务局认证,并确认 7%的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方可以通过“采购模块”的运输发票来反映该笔业务b、销售方自己运输a:混合销售行为。销售方自己有运输工具,销售商品并提供运输,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两部分,这种业务在税法上叫“混合销售行为”,这种运输所得是要并入到销售收入中,并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处理:要增加“运费”这个商品,在发货单和销售发票中反映,并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一并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额。b:销售方自己有运输工具,但运输业务与销售商品没有关系,即运输业务是受别的公司委托,这种业务在税法上叫做“兼营销售行为”,要分别核算。处理:这种业务,销售业务就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而运输业务就是本章二中提到的“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业务”,58. 组装单产品子项查询对于简单的加工企业,会经常使用组装单。组装单保存后直接生成其它出库单和其他入库单。其他入库单的成本取决于其它出库单的成本。这样单据记账后(先其它出库单记账,再其它入库单记账),父项产品(其它入库单)自动显示出金额。业务需求:月末用户要想统计出本月形成某个父项共使用了那些子项,成本分别是多少?a、定义产品结构b、在项目管理模块增加“成本对象”项目大类,增加项目目录c、单据设计中把组装单、其他出库单增加表体项目“项目大类编码”、“项目编码”59. 修改暂估方式如上所述,“月初回冲”暂估方式下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但系统默认的是暂估方式是“月初回冲”,企业按照默认设置了。一两个月后,发现操作不方便,可否修改?a、 启用账套的时候,有“期初采购入库单”: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核算模块期初记账后,马上就产生了“期初采购入库单”的红字回冲单。在新的单据已经记账情况下,若要修改暂估方式,则只能取消单据记账,删除新的单据,取消核算模块期初记账。b、启用账套的时候,没有“期初采购入库单”: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取消单据记账到最初的月份,修改暂估方式后,再重新记账、制单、结账。c、年度结转后,可否修改暂估方式:如果上年度没有遗留的暂估业务,则年度结转后,可以修改暂估方式;如果上年度有遗留的暂估业务,则不能修改暂估方式。60. 采购业务,票货同到时生成一张凭证对于采购业务,如果票货同到,手工下是: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不走物资采购这个中间科目。但在软件中是这样的:供应商往来制单中: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购销单据制单中:借:原材料 贷:物资采购这样,就走了“物资采购”这个中间科目。如何和手工账保持一致?在购销单据制单中选择采购入库单(报销记账),“选择单据”界面菜单栏后面有一个选择框,把这个选项选上就可以了。这个选项表示按结算单制单。这时候,就不需要再到供应商往来制单中做凭证了,并且在供应商往来制单中也找不到这条记录

【第9篇】增值税不计入成本

前一篇文章说,一名会计两年来没有扣除该公司机票的进项税。财务负责人批评她,因为没有扣除进项税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文章发表后,一位朋友留言说,即使进项税没有扣除,所得税也不能扣除?为什么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另一位朋友想得更多。他说,如果我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例如,我的特别税是13%,我只能扣除13%的增值税。但如果我不扣除,我可以扣除25%的所得税。不扣除是否更划算

老实说,这两个朋友的问题让我困惑了一会儿。老实说,自从我学习税法以来,我没有想过类似的问题,但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显。扣除增值税必须更具成本效益。如果你不扣除,税前扣除更划算。在您的日常工作中,他们中的哪一个仍然每月扣除进项税?这是事实吗

然而,由于读者提出了问题,许多读者也有类似的疑问,二哥会给你详细的分析。其实,所谓的分析就是给你一个模拟的扣减案例的形式,看看扣减和不扣减这两个案例,以及对企业的好处。这种分析也是最直观的

例如,申年贸易公司购买了113种商品,其中成本为100,进项税为13。然后出售货物并收取226英镑,其中销售收入200英镑,销项税26英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那么,在选择进项税13抵扣和不抵扣计入成本扣除的两种情况下,二哥税税念公司就这项业务的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如下:

结果是在扣除进项税时,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高于未扣除进项税且进项税计入成本时的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

您扣除的进项税少于13%,这13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抵消了25%的所得税,但剩下的75%增加了您的成本

您的13进项税是为了减少您的全部现金流出,它不包括在产品成本中。现在你不扣除它。所得税现金流出只有13*25%会减少,其余部分会减少您的净利润。最后,哪一个最划算

如果你不扣除进项税,你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增值税可以计入成本吗(9个范本)

公司购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购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可以降低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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