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变了!小6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7月1日起,最新最全的申报及账务处理要按这个来!
01
小规模增值税最新政策
现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增值税最新政策:
第一个优惠政策:从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提醒: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免税,不再受季度45万免税的限制。但要注意,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销售额超过500万,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3%减按2%,3%减按0.5%,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普票,也可以按原政策减征。
✦小规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减按2%,也可以放弃减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
✦小规模经销商销售二手机动车,适用3%减按0.5%。
3、从4月1日之后,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3%业务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第二个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很多朋友都有个疑问:不是小规模免税不受45万元的限制了吗?这条政策是不是该作废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小规模免税不受45万限制仅仅是指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对于适用5%业务的只要符合条件仍然适用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开具发票情况如下:
上述a公司3%的业务,适用第一个优惠政策3%→免税,直接开票时,就开免税的发票。
5%的业务,由于a公司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3%业务+5%业务),可以享受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税政策。
注: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适用5%征收率
02
小规模,申报方式又变了
7月起,纳税申报就按这个来!
虽说,小规模适用3%→免税,不受季度45万的限制,但是纳税申报时,仍然要按以下两种情况申报:
案例1: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35万元,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注意:这里只需要按开具的免税发票入账,不需要计提税金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纳税申报:免税销售额=350000元;免税额=350000×3%=10500元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案例2: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开具免税普票销售额:300000元,开具3%专用发票销售额(不含税):50000元。
账务处理:
免税部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征税部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纳税申报:普票销售额=300000元,免税额=300000×3%=9000元;专票销售额(不含税)=50000元;征税额=50000×3%=1500元。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案例3: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份销售服务20万元,5月销售服务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6月份因特殊原因未销售货物,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免税部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征税部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000
实际交税时(5%业务,季度超过45万,不能享受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纳税申报: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案例4: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提供建筑服务550000元,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季度支付可扣除的分包款150000元。
纳税申报:差额扣除后销售额未超过45万,填报如下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案例5: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50万元,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纳税申报分析: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第2篇】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非独占许可是指技术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区域内对合同技术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直接控制虽然未超过100%,但直接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也同样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以规避国家税收。
作者:黄时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2023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近年来出台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仅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免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对用人单位实行加计扣除等。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这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人群。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贫困、失业人员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公告表示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登记且持证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缴纳社保当月起。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创业可获得每年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招聘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78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2、退伍转业军人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也就是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每年最多可获得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而招聘退役士兵的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90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3、随军家属择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随军家属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39项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随军家属如果自主创业,那么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军队转业干部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40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即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而如果创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其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安置残疾人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依然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也就是说,如果残疾人个人提供社会服务,免除增值税。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特校”创办的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额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6、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项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企业职工人数若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7、税收优惠总结
贫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此类职员的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7.8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转业军人:军人自主创业,每年可获得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转业军人的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9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创业,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还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转业军人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创办的企业,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还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招聘残疾人:招聘残疾人的企业对其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安置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免征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企业规模和招聘人数,适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8、企业节税方法
我们总结了6个群体,十余条税收优惠政策,那如果企业不包含这些特殊群体,又该如何才能实现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额
很多新人会计在学习税法知识的时候,对于一些知识点相近的税法知识总是模凌两可。例如,一般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有何不同?小微企业开票有限额吗?关于这些问题,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1、一般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有何不同?
两者概念就不同,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涉及到三个标准: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小微企业开票有限额吗?
开票没有限额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包含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把握好相应的度就行,对企业有利就进行相关操作。
一、小微企业如果是按照月度进行申报税的,每月的免征额为3万元。小微企业如果是按照季度进行申报税的,每季度的免征额为9万元。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要求:
1、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5篇】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文件号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提示2】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示3】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提示4】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总结】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生产类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调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住房类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8.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金融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国家助学贷款。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其他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6)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第6篇】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客户需求
张先生计划成立甲公司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约1000万元,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年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进项税额很少,甲公司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约6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张先生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样就可以免纳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张先生每年减轻增值税负担约60万元。其他一些免增值税的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7篇】离岸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系统
出口项目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适用出口免税的货物:列举14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已变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例题∙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8项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4)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4、新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了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实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8篇】3万免征增值税
退役,只是结束军旅生涯的标识符,不是拼搏奋斗的休止符;退役,既是人生道路的新起点,更是启航新征程的冲锋号。为了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切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现就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整理、解读。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三、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七、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八、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9篇】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6、企业改制重组,下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a、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b、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c、企业分设,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d、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二、征收管理
1、预征管理
a、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b、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c、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预征(3%、5%)。
2、纳税地点
a、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b、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第10篇】暂免征收部企业增值税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part2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11篇】不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问题,有个朋友这么问我,详见截图
其实,这种 回答很不严谨,毕竟还有很多月销售额超过三万的纳税人不用缴税,原因如下:
1、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待遇,不管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无论多少,只要是真实的,请注意,一定是真是的,就可以免税,向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此外,除自产农产品外,还有很多可以免税的,比如流通领域的蔬菜、鲜肉、鸡蛋、书籍都可以直接免税,无论销售额的大小,当然了,如果你放弃免税也是可以的
蔬菜在流通领域免税
鲜肉在流通流域免税
关于经销蔬菜、鲜肉的小规模,在流通流域中,虽然可以免税,但是有的时候你的饭店客户会向你要3%的专票,为啥呢?因为你开给饭店3%的专票,饭店可以享受10%抵扣的,这个对于饭店来说实在是太优惠了。当然,如果你的饭店客户非要3%专票,你也不妨跑一趟税务局代开专票吧,毕竟客户是上帝,再说了,你可以要求对方负担税点啊
2、今天谈论的重点是,如果你不是享受上述免税的小规模,有的时候月销售超过了3万(或者说季销售额超过了9万),也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有这么个政策:
202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延续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原增值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营改增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且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和销售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看明白了吗?举个例子:某会计师事务所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11月提供鉴证服务取得收入2.8万元,同月销售财会类软件产品取得收入2.7万元,当月累计收入5.5万元,但是因为要分开核算,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2.7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为2.8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情况下,希望广大纳税人在享受税务优惠的同时,不要自行调节原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项目的收入,以少交税款,我们该交的交,不敢偷漏税的事情
【第12篇】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时,且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如何做分录?拢共分两步:1、日常会计核算;2、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以来,普惠性税政以其广度和力度,深受纳税人的喜爱,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关于普惠性税政的政策解读确实很多,学习的渠道也是很丰富的。但,关于会计处理,公告没有讲,也没有直观的培训教材系统的讲过。让广大学员,特别是头条广大读者朋友没有相关的借鉴和知识点,那是不正常的!在头条,没有您找不到的答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常会计核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会计核算,其重点还是放在销售日常会计核算上面。与会计相关准则和规范没有差别。重点在后一步的确认!
1、未(不)开票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如:a企业1月2日收到产品销售款1000元,未开票且不须开票!现金收入属于典型的含税收入,在做会计分录之前,无比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同时,现金收入和其他收款形式的收入,在纳税义务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借: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3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企业1月1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收到款项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03.88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2月21日应客户要求,向专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元,收到款项6万元。(暂不考虑代开预征税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4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47.57
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同日想客户收到款项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6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30.10
二、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
1、判定条件的汇总
上述4条经济业务全部属于免征条件汇总业务
免征条件汇总=970.87+106796.12+58252.43+77669.9=243689.32元,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现实,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符合季度不超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条件。
2、免征增值税额的计算
上述4条经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免征仅包含未(不)开票收入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部分免征!
免征增值税税额=29.13+3203.88=3233.01元;
不能免征增值税税额=1747.57+2330.10=4077.67元。
3、会计处理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077.67
贷:银行存款4077.67
免征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33.01
贷:营业外收入3233.01
三、综述
小微企业关于增值免征的账务处理,分为日常核算(免不免征,日常核算都一样)和判定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再做相应会计处理两部分。会计处理的核心还是以普惠性税优政策为指导,把握政策的相关细节便可!
【第13篇】暂免征收增值税2023年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小微企业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申报表填报方法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
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
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14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园区、财税实务操作分享、有任何税务相关需求欢迎留言咨询小编。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5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2023年刚刚到来,各方势力都在看国家税务局动态,为什么,在2023年3月,我国税务局颁布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在2023年4月,我国税务局新颁布公告,1%增值税恢复至3%,但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
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使得每年年初,各个部门对于税务局的新政策过于关注。去年2023年,很多小规模企业都享受了免增值税的政策,不开增值税专票,则免3%的增值税,不管对于谁来说,都是很优惠的,只是说,转移了税负在支付方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2023年对于增值税的政策,是怎么一个变动呢?
目前,一月四号止,国家税务局官网还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对于一些朋友圈营销号说的恢复3%的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还得打一个问号“?”,那么,为什么说会恢复3%增值税呢?
一方面,3%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小规模企业的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之前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规模企业纷纷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规模企业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全国也都放开了,那么恢复3%增值税征收率也属于正常;
另一方面,国家因为疫情,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税收太少,国家要征税,并且,很多违规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要求小规模企业实缴3%的增值税也合情合理。
不管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以国家税务局官网为准,只要没出公告,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先别急着开票,一旦后面出公告需要说实缴3%增值税,那么还不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增值税专票划得来。
国家暂未出公告,一切静待佳音!!!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