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免税或放弃免税开具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填写申报表等问题。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问题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今年第一季度,仍延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政策已经执行近两年,大家比较熟悉,这里我就不再赘述。
► 简单举例说明: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6万元。
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暂停预缴增值税问题
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明确,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举例说明: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得按照15号公告暂免预缴的规定执行。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因适用5%征收率,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仍需按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
五、关于可以部分放弃免税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 举例说明: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3年4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六、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适用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二)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三)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2023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执行了两年,因此今年4月1日以后,一些纳税人会出现需要补开、换开前期发票的情况。因此,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 举例说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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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如何填写申报表
2023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该政策与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现行口径继续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具体到申报表的填写,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没有其他免税项目,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4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上述纳税人收入不是40万元而是6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60万元销售额应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3篇】暂免征收部企业增值税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part2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4篇】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享受过程中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小编帮您整理如下,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疫情期间增值税1%征收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
1.此项政策仅适用“适用3%征收率”项目;比如出租不动产等5%征收率项目,则不适用此项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了解了政策之后,在运用中您是否也有以下疑问,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热点问答吧。
1.怎样准确判断月销售额是否达到15万元免征增值税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达到15万元免税标准,判断依据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合并计算得到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是否达到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在15万元以下,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第二个层次,如果合并计算的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则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这样就可以剔除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大额交易的情况,使小规模纳税人日常业务尽量享受免税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包括哪些?
销售额是指开展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等。
举个例子:一家小型超市属于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该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免税销售额也应计算在总销售额内,以判断月销售额是否在15万元以下。如果这家超市8月份销售日用百货取得销售收入12万元,销售蔬菜取得收入4万元,因合计销售额16万元,超过15万元,因此其销售日用百货取得的12万元收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政策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自202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之后,税务ukey支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种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经覆盖到各类增值税发票票种(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延续了原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中纳税人可以使用已有设备开具发票的规定,并根据发票电子化改革最新进展,明确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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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免征企业增值税的有哪些
-财税【2016】36号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6篇】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余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申请流程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3.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提交材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自动生成,也可自行填报)。
【第7篇】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今年,夏粮产量创历史新高、农村就业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向好!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带你看——
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
当前我国物价总体平稳,这在全球普遍高通胀下实属不易。民以食为天,粮价是百价之基。今年夏粮产量创历史新高,要毫不松懈抓好秋粮这个粮食生产大头,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要压实责任,不误农时落实晚稻和晚秋粮食种植面积。
● 300亿元!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
为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2023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分两次共下达资金300亿元,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农资补贴。
今夏中央财政再发放一次农资补贴,地方政府予以配套。
● 农民买农机,政府给补贴
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收获等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
● 种玉米、大豆、稻谷有补贴!产粮大县有奖励
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扩大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制种大县支持范围,将九省棉区棉花制种大县纳入奖励范围。
对稻谷集中育秧中心建设给予财政金融支持,以利推广双季稻。
● 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早稻和秋粮要保质保量归仓,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及时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保障种粮农民收益。
2023年,提高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15元、124元、129元、131元。切实加强夏粮收购工作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坑农害农行为。据农业农村部调度分析,新麦收购均价稳定在每斤1.5元左右,比去年同期高约3毛钱,是近年来最好的市场行情。
● 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
让农业生产有保障,风险有应对
● 遇上灾情,有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2023年4月,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6亿元,保障小麦“一喷三防”措施全覆盖。6月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6.73亿元,积极支持粮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加强化肥等农资供应和田间管理,有效防范旱涝、病虫害等灾害。
● 因疫病防控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等,国家给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 农户买农业保险,政府给保费补贴
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以及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45%。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继续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
● 保障农资和农产品运输
要确保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微循环”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者挖断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行为。已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地区,要将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及其生产原料、农机及零配件纳入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范围,优先发放通行证。2023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在重要流通节点、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了一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让农民就业创业有渠道,能增收
● 以工代赈!让老乡在家门口有活干、有钱赚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能用尽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已下达2023年以工代赈中央投资66亿元,撬动地方各类资金约12亿元,支持各地共实施以工代赈项目1800余个,将带动13余万名农村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稳就业、促增收,预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当地群众人均获取劳务报酬额将超过1万元。
● 乡村富民产业稳定发展,就业增收渠道不断拓宽
截至6月底,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达到90.7%。建设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832个脱贫县每个县已初步培育2—3个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的主导产业,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截至6月末,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3223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7%。
● 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2023年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撬动更多中长期信贷资金高效率、低成本倾斜流入农业农村。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加大对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乡村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助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
● 支持乡村振兴!有这些税收优惠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税务总局梳理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其中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等。
让老乡住得舒服,乡居环境更美丽
●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
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 培育一批乡村等级旅游民宿
将乡村民宿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工作。将农耕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乡村民宿产品建设。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农村危房改造有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 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0%
截至2023年底,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0%。其中,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90%。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选准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缺乏适宜技术模式的先缓一缓。10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任务。
● 提升村容村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
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收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到2025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第8篇】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是
国家在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共同度过难关,从2023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很多企业实实在在的得到了政策优惠,减轻了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税收压力,国家这一行为得到了众多企业的支持。
那么经过了两年的税收政策优惠后,2023年,企业还是否能够接着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优惠呢,我这边帮大家把政策都整理出来了,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第一,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继续享受3%减按1%的税率执行
第二,对于小规模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的企业,开具普票的话,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于季度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附加税也免征
第四,对于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2.5%进行征收
第五,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那么,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提振中小企业信心,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给予扶持奖励;
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某建筑实业公司在税收优惠区成立分(子)公司为例:
假设2023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1000*50%*50%=2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000*40%*50%=200万
2000万税收,可获得450万的扶持奖励
对于缺进项,利润虚高的企业还可以成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来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分红税,只用缴纳个税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3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3=15万,个人所得税500*2.1%*3=31.5万,附加税15*6%=9万,税收总计15+31.5+9=55.5万
总纳税额约为55.5万。相比较原公司580万的税负,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合理节税约515.5万。
总结:
很多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起步晚、规模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想要成功生存下去,同质量的产品,降低价格是有效的生存之道。大多数初创企业,却忽视了税收优惠这一国家政策,利用得好,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节省一大笔钱!
最后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私信(我会第一时间回复)。您也可以关注我,我会不定时分享避税干货,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9篇】土地增值税免征
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
①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
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单位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5%;
单位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6%;
单位纳税人转让非住宅(车库除外):8%。
预征率: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不征税范围: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入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以房地产作家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学校资产划转: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土地、房产划至学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常见的减免优惠政策:
个人销售住房: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征收、收回: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置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租房: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重庆税务
【第10篇】农村电网收入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2.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第11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第1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专票免征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货物销售收入9万,服务销售收入25万,能否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30万,1季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30万元的免税标准,您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支付的工资福利60万,如何填写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将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仍然按差额扣除的销售额计算。
5.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我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销售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7(=4+3+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您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地下车库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14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1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纳税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4(=14+10+2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4(=14+10)万元,因此,您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4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20万元应照章纳税。
7.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1月份销售收入28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您公司一月份销售收入28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则一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季节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您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免税产品销售额2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20万,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您1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您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9.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税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若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登记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我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023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若您为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您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您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13.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1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万元,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1月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8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到10万,但属于前期已经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15.某自然人对外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2023年年租金96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自然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为8万元,免征增值税。
16.我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成立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我们如何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7.已使用税控设备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我公司是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23年8月开始,总局陆续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若您在免税标准调整前未申请自开专票,免税标准调整至10万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专票。您属于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我公司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自己开专票,转登记成小规模后还能自开专票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属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21.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指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包括哪些?
答: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3.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我市执行的减征比例由山东省政府制定。
24.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26.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是否需要提交其它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7.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8.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免征增值税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做?按照相关规定,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为9万以下,则可以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接下来具体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的会计分录吧!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怎么做会计分录?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则可以免交增值税,若是超过9万,则全额交纳增值税。
1、如果本月发票为9万以下,则免交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结转9万以下免税税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把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即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常见就是增值税减免,比如: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知识延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上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原则上以月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以季度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两者税率及征收率也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于13%、9%、6%这几种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商业企业及工业企业适用3%的税率。(免征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除了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相应专用发票之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不可以自开专用发票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4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
【第15篇】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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