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增值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增值税调整
近期,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新政密集出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防伪措施等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变化太大,建议财务人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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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勾选认证发票
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23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23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23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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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这些企业
免征2年增值税!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划下重点:
1、这项政策的免税期只有23个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2、统借统贷以外的集团内部无偿借贷才免增值税,且集团内成员之间没有限制,谁出借都可以!
3、其他企业(即一般企业)要注意了,不适用这个政策,需要注意规避视同调整增值税风险!
4、关于企业集团:国发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所以想享受这个政策,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公示系统可查。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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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注意!2023年起
增值税专票防伪措施也变了
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
二、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三、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具体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如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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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必须这样填!
最后,说说大家容易忽视的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当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一、自行开具情况
二、税务机关代开情况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后果严重!
1、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让发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将无法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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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票的30种情况!
财务人还要知道有些时候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们做了一张图,总结了30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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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台、财务经理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
【第2篇】增值税少计提怎么调整
这样的情况在报税的时候时有发生,但是这部分的内容你了解吗,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如果报税系统缴纳的税费比实际的少缴,应该怎么办?
1、首先第一点是财务进账是要以进销的发票为主的,在这里是不考虑进项转出的因素,所以也就不存在四舍五入的问题,造成差数的原因一般是财务记完账后没有和税表核对;
2、正常来说如果税表有差数是通过不了比对的,那么也就根本不可能申报成功;
3、增值税销项是根据开票系统统计出来,进项是根据远程认证或现在的网上勾选认证完成的,金额应该是不会有差的;
4、如果是有差数,那么就是去找差在销项多计或者是进项少计了;
如果出现进项少记的情况,那么该月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存货类的相关科目
报税系统增值税和实际交的增值税额不同怎么处理?
1、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报税系统有差额,没有关系;这一般是由于小数点后面保留位数和相加合计数不一至造成的,是客观的;
2、解决方法如下:
纳税申报时按增值税报税系统上的数字填写,对自动导入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可以进行修改。
本月实际交增值税比上月登帐少交该如何调账?
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都是税控的,在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后,再进行抄税处理,当月报税肯定是交纳实际缴纳的,账面上你的未交增值税的金额,那就应该把账面上的金额红字冲回,再做一笔实际金额正确的帐,或者差额红字冲回,未交增值税就平了,相应的把差额多计提附加税费都冲掉。
以上就是有关报税系统的增值税比实际发生的少缴的解决办法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3篇】食用盐等增值税税率调整
【实用】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汇总表
这些年来,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抵扣率)多次进行了调整,有时是调整一项,有时是调整多项,真要记住每次调整的情况,还真不那么容易。为了更好的记住每次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及调整项目,特整理了此表,供大家学习时和实务中使用。欢迎转发!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抵扣率)
从2023年4月1日起:
一、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13%;
二、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注:除特殊规定外,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即为购买方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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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发票格式调整
1、如果是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需要测试调整发票的打印格式。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打印格式查看】,选择【发票打印格式设计】,进入发票打印格式设置界面,选择对应发票类型,点击【查看】。
2、固定好打印机的挡板(一般调节到-20的位置)后,再设置开票软件中的打印参数。
①点击左上角的【设置】。
②选择对应的打印机。
③设置左边距,参数以-18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左移动,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右移动(15个单位为1个字的距离)。
④设置上边距,参数以-3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上移动,数值越大内容越向下移动(15个单位为一个字的距离)。
⑤点击【确定】。
3、测试打印。拿一张a4打印纸,折叠成发票一样大小,放入打印机中,放入时务必将纸左边与打印机挡板对齐。
4、点击左上角,测试打印。打印完毕后白纸与发票重叠,观看打印内容是否在对应格子内,否则重新调试打印参数直至每一项都在发票内。
5、测试调整成功之后,就可以打印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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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差额调整分录
导读:针对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增值税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进行处理,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两种方式:1、这是因为交税软件自动四舍五入的缘故,下月调整就是。
2、单独做一张冲销的凭证计提的增值税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相差不大(如相差了一分钱),会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付款金额与增值税发票有差额该怎么做账?
付款金额与收到增值税发票有差额,如果这个差额需要在以后的业务中继续结算,则计入往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xxx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继续结算了,则按照不能支付或不能收回的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坏账损失“
【第6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7篇】增值税尾差调整会计
导读: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误差.重要的是要学会怎样去进行调整.今天我们要来讨论的就是相关的增值税存在误差应该怎么进行调整的问题.同时,阐述相关的会计调整的一些原则.
增值税误差怎么进行调整?
答:可以在月底前直接调整尾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需编制调整分录:一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但不少财会工作者对会计调整分录和审计调整分录这两种调整分录的概念及其具体的编制感到较为混淆.究其原因,这两种调整分录之间具备诸多的相似点、易混淆点,但从本质上说却友有着明显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在同时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的目的和结果都应该是相同的,审计调整分录的目的是为了使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使会计报表公允表达;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会计调整也是为了上述目的.不管是审计是一期还是多期会计报表,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分别经会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调整后最后一期的财务状况是一致的.
即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
会计调整分录处理是关于对不涉及损益,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项目;对不涉及损益、但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利润,进行调整.对涉及损益,也}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再调整报告年度企业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做的调整,正确核算会计调整事项,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这些应调整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因不同,变化的时间不定,调整的对象不一致,采用的调整方法复杂,披露的情况不尽相同,使从事会计调整事项的会计工作者,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握,使会计信息利用者失去可靠性.因此,对会计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加以比较,有利于会计工作者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借鉴.
【第8篇】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增值税税率将于4月1日调整:16%降至13%、10%的税率降至9%
摘要:
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后引入以来为配合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改进,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前两阶段主要以税种设计为主,增值税的增收范围逐渐扩大;2003年以后主要以税制结构完善为主:前期改革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为主,2023年后改革核心转向“营改增”,2023年后改革的主旋律变为增值税的减档降税。具体而言:
引进试点阶段(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作,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仅对12机器、机械等12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截至1994年4月以涵盖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的174个税目。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113.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征收范围扩大。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1994至1999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直至2003年增速基本在17%左右波动。
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向消费型过渡。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23年增值税同比增速降至2.7%。
全面推广阶段(2012~2016):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可进行增值税抵扣。营改增的实行使增值税在2016和2023年都达到了超30%的增速。
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以减档降税为主。2023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2023年后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2023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9186亿元,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第一次下调/并档:2023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2023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下降为0.8%;
第二次下调/并档:营改增后,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得整体税制还是显得冗杂,因此,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四档降低为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下调/并档: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其中,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来源: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第9篇】国家增值税调整
2023年开始了,增值税也迎来了诸多变化。到目前为止,综合现在的消息来看,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增值税税率变了!3月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于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告明确: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讲,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或者不降低税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销售货物,进而提升竞争力。具体见下表:
随着这个政策3月1日的实施,届时增值税税率表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增加了一项。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给大家准备了一张相关的导图:
增值税税率表相关的内容,可以参见下我们之前的文章:
二、确定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1%优惠!
2023年小规模增值税3%减按1%优惠政策延续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只不过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官方文件。
各地的开票软件已经升级,咨询12366等渠道得到也是2023年继续执行1%的回复。
不过,目前大家不知道的是2023年到底是全年都可以执行1%优惠,还是只是到某个时间节点:比如2023年3月31日。
具体,相信很快会有官方文件出来,我们耐心等待即可。顺便说一句1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跟这个不是一回事,那个政策本来就是2023年12月31日才到期。
三、加计抵减2023年继续执行
原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目前官方岁未出台延续文件,但是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已经提示该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在新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大家按照之前的处理方式处理即可。加计抵减目前有两个政策,一个加计抵减10%,一个加计抵减15%。具体如下:
【第10篇】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
参加考试的宝宝们,是不是都觉得经济法部分真的太难学了,尤其是和税法在关联起来,那可是太磨人了......
那增值税都包含什么呢?
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下面匠匠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一些变化: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023年3月1日起,这项原来13%税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增值税调整时间
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离不开增值税,增值税立法与每个企业切身相关,作为占税收比重较大的主体税种,其“地位”与影响力远远不相符。
根据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最重要的第二步“法律案的审议”阶段,增值税由暂行条例变成法律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一步。
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的税种已达12个。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直接涉及财税工作的一共有四部草案,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消费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票管理办法预备进行修订。
征税范围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同样属于服务性质。
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不征税范围
整合部分现行规定中的“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将其列示为“非应税交易”项目。
后续政策可能将明确剩余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视同销售”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
将“视同销售”的范围限制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大大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由此产生的税收争议。
发生规定范围外的行为,有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应税交易。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在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作用下,2023年至2023年底,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
纳税人界定
将纳税人和起征点进行了绑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界定更窄。
如果销售额低于起征点,就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纳税申报。
起征点无按次的规定,对于小额零星业务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可能要进行调整。
税率及征收率
01. 三档税率13%、9%和6%,征收率仍为3%02. 与税制改革相衔接,注重突出普惠性03. 规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永久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法定化
销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或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适用5%的征收率。可能会继续沿用五年。
完善抵扣制度
对于“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条件,限缩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形成企业的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购买这部分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能够完善抵扣制度,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第12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些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调整去年增值税
应纳税款,一般来说是当年的就应当结清,但是有一些项目却不能在当年完成,所以在税务申报上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误差,不过,这个误差可以通过之后年度进行补缴.那么,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一、补缴当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罚款分录:
借:相关科目(根据补税原因而定)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方相关科目取决于补税原因,可能有很多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
1、应作销售而未作导致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补缴去年的增值税
例如:小规模企业,税务自查时查出,上年有笔未入账的收入,要求补缴增值税.请问补缴去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补交所得税
例如: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有费用不正规,且未做调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与增值税无关),应如何做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以上分录调整年初数及上年数.
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这个问题其实主要问的就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如何做账务处理,在本文中小编都做了分享整理,希望大家在学习之后可以运用到实际的工作或学习当中,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第14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申报表调整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范围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未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
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划型,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计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3】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4】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按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转为“欠税”前,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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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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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02
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