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抵扣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票抵扣计算
一、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两种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相当于专用发票的使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
(3)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取得专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实行计算抵扣: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如客运大巴)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核定抵扣:
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这种方式在实际计算上体现出按照销售实耗核定扣除。涉及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规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这些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核定抵扣。
【第2篇】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开分析,税务局是如何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比这更重要的是,下游企业收到这些发票,应该如何应对?
一、税局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
截图的5点,其实就是税局认定该公司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5个方面,我们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实际为走逃(失联)
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单独这个点,并不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注销的企业非常多,并不是注销的企业都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取的就是虚开发票之后,就赶紧把企业注销了。
甚至还有些企业,注销都不注销,直接走逃失联,不管企业的情况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去买发票风险很大的原因,你不知道卖给你发票的企业后面会发生什么状况。
第二个方面:爆发式开票
企业的经营,一般来说是稳定发展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疫情,某些行业的业务会有爆发式的发展,导致开票也会呈现爆发式的增加。但这是特殊的情况,如果行业比较稳定,那么开票也会是稳定的,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开票量呈现爆炸性增加,开票金额巨大,那么一般会对此有所怀疑和预警。
第三个方面:上游的开票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是什么意思?因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推测该公司是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虚开发票产生的销项税,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进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公司是在2023年1月集中取票,而上游企业是在2023年5月-6月之间被认定为了非正常户。
第四个方面:有销无进、销大于进
金三后,所有的发票信息,其实都已经进入了税务系统,可以用于分析。发票上记录了税目、单位和数量,理论上,税务局是可以通过发票生成每家企业的进销存报表,而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就是这张进销存报表中的异常情况。
有销无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但是从公司的进项发票中,却没有看到有采购a产品,这种情况,如果是制造业,可以通过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制造出a产品,是能合理解释的,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那么就很难解释这种异常。
销大于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100吨,但是进项发票只有80吨,那么额外的20吨哪来的呢?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比如有20吨货物与供应商还在结算,所以供应商还没开出发票,但是公司已经将这20吨货物卖给客户,并已经开出了发票,就会造成销大于进。
所以这个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如果无法合理解释,也极容易成为发现虚开发票的征兆。
第五个方面:资金异常,未向上游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
取得了上游的发票,却不向上游支付货款,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却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货款,当然这个支付和收取,指的都是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因为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资金走的都是个人账户,而没有走公司账户。
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异常出现,会将资金流补齐,比如向客户虚开发票后,客户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后,公司再通过别的手段,将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款项,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
这样的手段会更加隐蔽,但是也同样会被查出来,这种手段形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资金回流”,这也是税务机关判断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信号。
二、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对这家公司来说,可能意味着终结日已经快要到来了。但是对于从这家公司购买了发票人来说,事故才刚刚开始。
因为税务局都是联网的,各地税务局之间也是同一体系,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后,当地税务局会向所有受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告知这些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请求协查。
不久之后,受票企业就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不出意外,这些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会被要求转出。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给3点建议:
1、积极配合税务局工作,并积极地沟通,千万别对抗
2、首选的方案是争取这些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这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就是与福州这家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发票也是按此真实交易开具的。
3、首选方案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次选方案则是要朝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努力,因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除了补税外,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也不会被处罚。而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第3篇】增值税发票税票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4篇】抵扣了逾期的增值税票
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结论:对于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抵扣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取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发票后,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逾期未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大厅现场审核,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逾期抵扣条件,大厅会发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资料齐全,符合申请逾期抵扣条件,大厅收齐资料现场受理,通过内部资料流转,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第5篇】增值税票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 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一、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1.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考虑可接受抽样风险、可容忍偏差率、预计总体偏差率以及总体规模等,但可以不对其量化,而只进行定性的估计。
2.确定样本规模: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表确定所需的样本规模。
表 是在预计没有控制偏差的情况下对人工控制进行测试的最低样本数量。考虑到前述因素,注册会 计师往往可能需要测试比表中所列更多的样本。
控制执行频率
控制发生总次数
最低样本数量
1 次/年度
1 次
1
1 次/季度
4 次
2
1 次/月度
12 次
3
1 次/每周
52 次
5
1 次/每日
250 次
20
每日数次
大于 250 次
25
3.选取样本
可以使用(1)随机数表法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2)系统选样;(3)随意选样。 4.通过测试发现了偏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无效的结论,或考虑扩大样本量。如果拟测试的
控制是针对相关认定的唯一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更大的样本量。 5.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将样本的偏差率作为总体偏差率的最佳估计。 在非统计抽样中,抽样风险无法直接计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样本偏差率(即估计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相比较,以判断总体是否可以接受。
【例题选题】甲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与前 35 名主要客户对账,如有差异进行调查。a 注册会计师 以与各主要客户的每次对账为抽样单元,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该控制,确定最低样本数量时可以参照的控 制执行频率是( )。 (2014 年)
a.每月 1 次
b.每周 1 次
c.每日 1 次 d.每日数次
【答案】d
【解析】选项 d 正确。在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进行控制测试时,最低样本数量与控制执行频率相关, 如果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 250 次(比如:35×12=420),可以参照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最低样本数量是 25 次。
二、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一)样本设计阶段
1.确定测试目标: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定义总体:总体要满足适当性和完整性。
3.识别单个重大项目(超过可容忍错报应当单独测试的项目)和极不重要的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个重大项目逐一实施检查。 识别极不重要项目:可以从抽样计划中剔除这些项目。
(二)选取样本阶段
1.确定样本规模
(1)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①总体的变异性(标准差,同向)。
②可接受的抽样风险。 主要关注误受风险。在确定可接受误受风险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因素: a.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b.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c.针对同一审计目标的其他实质性程序的检查风险。
③可容忍错报(反向)。
④预计总体错报(同向)。
⑤总体规模。
(2)利用模型确定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总体账面金额÷可容忍错报×保证系数
【注意】剔除百分之百检查的所有项目后估计的总体的账面金额;通过调整确定样本规模以体现非统 计抽样方法和本模型使用的统计抽样方法的差异。(10%-50%之间)
(三)评价样本结果阶段
1.推断总体错报
方法
计算方法
特点
比率法
(1)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 额相关的情况;(2)不需使用总体规模进行计算。
差异法
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相 关的情况。
【第6篇】增值税票种核定怎么弄
财务新手一枚,遇到问题怎么办?多看看前辈们的支招,多用用市面上的工具,再多学学网络上的教程。每天学习一点,每年进步一截!!
本次问题聚焦1:如何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
电子台账助手:您可以登录国家/地方电子税务局的官网(国家税务局找到税务服务平台 中 网上办税,选择地方即可),或者带上相关的资料前往地方的办税服务厅。即可进行办理。
拿我们重庆电子税务局举例:
本次问题聚焦2: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呢?
建议您翻开历史课本,答案就算仔细看也看不了、找也找不到。。。。。。
开个玩笑,应该没有谁真的问这个问题吧?那这个问题就过!票种核定话题结束后,再引申一个话题,就是我们的发票查重。电子台账助手可以一键查重,记得去试试哦!
【第7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移送依据
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19 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报告显示,2023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居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虚开」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列为法定的虚开情形之一,在实务当中,通常表现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真实交易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应当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界与司法适用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观点一
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即可认定犯罪
此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是“行为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着手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有无实际抵扣、骗取税款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因此,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刘增荣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兵08刑终162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刘增荣经营瑞利通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瑞利通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车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82刑初37号】
裁判观点
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兴港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锐凯公司、宏帆林公司、法帝尔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法院认定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三
杭州某服饰公司虚开案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某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魏某提出其本人无法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其他单位代开。
章某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本公司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某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16930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0元。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章某和魏某一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观点二
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不构成本罪
此类观点认为,虚开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或“抽象危险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基础,因此没有并且不可能骗取税款时,不满足虚开罪的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与行为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2023年12月2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黄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刑事判决书【(2018)鄂9005刑初68号】
裁判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骗取抵扣的税款应限定为国家增值税。本案行为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逃避缴纳消费税,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损失,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
2023年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卢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鲁01刑再6号】
裁判观点
嘉周公司及卢锋、李斌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康增公司、勤元公司、康鼎公司,实施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真实目的系夸大公司销售业绩和经济实力,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该种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
裁判观点
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四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定检诉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裁判观点
行为人有混凝土的实际交易行为,其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结账,而不是为了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和逃避缴税,并同年补缴了税额和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故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
税邦观点
存在真实交易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该行为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被动接受;
另一种是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后的接受。
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主动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因此我们在下定论时不能直接一刀切,而应该分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善意受票人
被动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存在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善意取得情形。
在很多真实交易中,由于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形式上无法辨别出其为虚开,发票所载的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发票印制属地、品名、金额、数量、税额、开票日期以及签章等各项目内容均与实际相符,受票人已尽到受票方应尽的各项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受票人对该发票属于虚开或属于非法取得的情况知晓或应当知晓,就应当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针对善意受票人,其与虚开发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税发[2000]182号等文件规定,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于非善意受票人,则应当区分瑕疵取得与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的认定,要求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形是明知和希望的,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结果也是明知和希望的。
如果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尽管其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在受票人了解到该专用发票本身真实、内容与交易相符且税额已由对方实际缴纳,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即发票形式上的瑕疵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为恶意取得,而应认定为瑕疵取得。
针对瑕疵受票人,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只是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使发票没有达到标准,在主观上并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不明知也不希望,从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该行为虽不构成“善意虚开”,但也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政违规行为。
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票人补开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后,则应当允许其予以抵扣,不过应对其不规范的发票取得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恶意受票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出票人是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愿意用其抵扣税款,即其对该发票会造成的实质危害是明知的,则构成恶意取得。
此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都不得予以进项税额抵 扣或出口退税,对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应予追缴。如果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流失,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该以犯罪论处。另外,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税收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的标准不仅限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当纳税人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甚至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从不具有骗抵税款主观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等角度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罪是非法定目的犯,需要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抵扣税款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进而,由于抵扣税款是不应抵扣而抵扣,所以本罪行为具有骗取税款性质,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骗取税款的行为。
所以,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并且抵扣了税款,也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并且认为,虽然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目的犯说与他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他仍然主张从客观方面去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8篇】全国增值税票查询平台
现在有很公司在给员工报销的时候,是需要员工自己先查验发票的真伪后才可以报销的,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小白可能就头疼了,今天小编给这部分小白们普及一下如何在网上方便的查询发票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查询需求,开通了一个发票查询平台,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首先百度一下“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点击进入查验平台后,先看一下左下角说明,首次使用是需要安装根证书的,我们点击红色字进入证书安装界面。
选择自动安装,会在页面下方出现安装详细说明。
在详细说明中,点击“下载一键安装”,下载文件并解压后直接安装即可。
证书安装完成后,在平台首页就可以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发票真伪查验了。
根据平台提示查验范围是: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需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查验的时间范围: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第9篇】申请增值税票开票限额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指引。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税指南
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三)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二、 办理材料
三、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列表(←点击左侧文字查看)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主动确认。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界面,并依照表单要求录入数据。(标黄的为必填项内容)
第四步:点击右上角【附送资料】按钮,按要求上传附送资料。
第五步:点击【提交】按钮后,可直接进行申请提交或下载凭证。
第六步:点击【申请】后,可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四、 查看办理进度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新)】,【事项进度管理】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纳税人点击【进度跟踪】可查看进度情况。
【第10篇】增值税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
本次演示的是九赋云开票软件系统进入勾选抵扣系统。如有其他登录方式进入勾选系统同理。
首先,登录九赋云开票软件
首先,打开百旺金穗云网址,填写账号密码,登录九赋云开票软件。
在首页点击勾选登录,进入勾选抵扣平台
在首页点击 勾选登录,进入勾选抵扣平台。
点击 发票抵扣勾选
勾选平台首页,在抵扣勾选下拉菜单中,选择 发票抵扣勾选。
选择日期,点击 查询
选择需要抵扣的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点击 查询。
勾选需要抵扣的发票,点击 提交
勾选需要抵扣的发票,点击 提交。
核对金额信息,点击 确定
核对金额、税额等相关信息,点击 确定。
点击 抵扣勾选统计
首页抵扣勾选下拉菜单中,选择 抵扣勾选统计。
点击 申请统计
点击 申请统计。
确定
点击 确定。
核对数据信息,点击 确认
点击 确认。
点击 确定。
输入确认密码,点击 确定
输入确认密码,点击 确定。
以上就完成了勾选抵扣的全部步骤。
如果想查询历史抵扣数据,可按如下操作步骤。
选择 历史属期数据统计
选择 历史属期数据统计,选择 税款所属期,点击 统计查询,即可查询历史抵扣数据了。
【第11篇】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对于发票来说,如今大多公司都在使用,国家发布了电子发票,但是新鲜事务所需要被接受的时间还是需要很长的。那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十大高发刑事犯罪第九名。但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企业的数量大大高于被查处的企业的,所以实质上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单位或者个人比显示出的数据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往往都是天文数字,因此对应的刑期也非常惊人。二是相关犯罪都由各个环节共同组成,以至于一旦查处一起,就会前后带出上下游很多企业。三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该犯罪的出现频率就越高,江浙沪地区就占到了该罪总数的近一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嫌之后该怎么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对于此项问题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2篇】建筑业增值税票怎么开
国家“营改增”税收新政策7月1日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政策实施一周后,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收到了很多不合规矩的发票,导致发票作废。
同时,每次发票出错后,都要耐心给每一位开票人讲解规则,错在哪里,注意事项,给所有财务人员和报销人徒增不少工作压力和困难。
为此,小编特此制作了适用于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高清样板,依据此格式,开具发票从此不再是难事儿。
财务人员存留,谁要开票发给谁。
开票人员存留,要开票按此格式。
操作人员存留,逐条对比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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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虚开增值税票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部分虚开案件的研究
01 征管法及刑法惩罚虚开的原因
财务界都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是高压线,闻之则色变。触碰这道高压线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虚开”做了定义,列明四种情形下的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虚开。增值税是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几起涉及税务机关在内的增值税大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征管法作为国家维持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规定的虚开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虚开行为作为发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显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维护征管秩序最后的屏障。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必然已经违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应处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崔某找人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且金额不大,故判决崔某无罪。
02 虚开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不以减少增值税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变票环开的情形不宜定性为虚开。《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则直接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指导意见更好地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两阶层体系:客观违法,主观不需要谴责)。
需要指出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个道理显而易见。同时,行政责任的承担也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罪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则同时构成逃避税款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此时不应竞合而应当数罪并罚。此外,在现有司法判例研究的过程中笔者未发现为自己虚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但如果发票能够认定为不合规取得或者善意取得后拒绝补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还是存在按照逃避税款罪处理的可能性。(详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161号判决书)。
当然,即使税务稽查局认定当事人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纳税务机关的结论。笔者对山西省永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晋0881刑初65号】做了研读,发现:虽然永济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表决,认为安胜公司对涉案的4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曹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对该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企业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应对
(一)行政责任的应对
1.自证善意取得(交易真实,不清楚发票来源)
从司法机关部分判例来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部分法院对于善意虚开的主要判定文件来自于国税发〔2000〕年187号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直接引用了187号文。【(2015)信终字第341号】
2.主动补缴,损失最小化
企业无论是善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抵扣,最稳妥的办法是进项税转出或者主动申报补税,否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将放大,不能寄希望于按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罚款了事。罚款不能免除纳税人补缴税款的义务,当然,如果业务真实,企业可以考虑换开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
3.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税务部门如果对于资金回流认识产生“执念”容易导致执法风险。纳税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则可能采用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征税行为或者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维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葫芦岛市税务稽查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767号】直接驳回了稽查局的再审申请,通篇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税务局无法举证,而受票方的举证不足以达到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稽查局只能承担不被法院支持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
(二)刑事责任的应对
笔者通过对虚开发票案例的研读,发现虚开的刑事辩护应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三性”的质证及有利于证明真实交易(合理商业模式)证据的提交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提交涉及虚开的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启动质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三流合一,符合商业逻辑),提请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明知销货方取得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其次对公诉方提出票点的存在性进行质证。最后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虚开金额的认定,需要针对检方认为的虚开金额从学理和法理上阐明其本质不是虚开(如确实属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而二审法院不采纳。
2.发票接受方为善意取得或主客观一致逻辑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被告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特征,其取得发票适用国税发〔2000〕年187号所述善意取得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为融资目的虚开且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争取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虚开税款在15-40万之间或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酌情不诉。具体判例见【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乐清市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太仓市检察院【太检诉刑不诉〔2019〕16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检刑不诉〔2021〕1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04 总结与延伸
1.对开、环开及融资以外合理商业目的的自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刑事的虚开都将面临重大风险,企业在进行商务架构的安排时不是与税务部门沟通就可以,或者认为税务部门已经处罚过便没有刑事责任风险,这些都是增值税虚开的认识误区。
2.资金“回流”是司法机关认定需要的重要情节,但是什么是资金回流?法律上没有定义,实际操作层面多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部分为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参考,但各机构对于回流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具体认定办法尚需要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制定。
3.此外,司法判例中对于虚开金额的认定,不同法院对于不同的虚开情形可能会有差异,由此可能导致对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合理性产生争议。至少有法官认为接受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虚开金额上不适合重复计算。(2022苏刑终39号)此外,受票如果已经抵扣,但是形成留抵税额,是否已经完成虚开?这些问题在实务判例中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从法理上加以明确,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到底采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理论构造来指导司法实践?以上问题都需要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逐步探求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作者:吴建,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开增值税票什么意思
1.首先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2.点击发票填开
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选择填开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4.首先填好购买方公司信息,选择货物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确认好各项内容没有填错,就可以点击开局并打印
5.打印前需要把发票,正确放入针式打印机(发票号码要和开票软件的号码确认一致)
开票的基本流程就是这样啦!希望对小白有所帮助。
【第15篇】虚开增值税票罪补税
答: 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旦发现之前有漏缴的税,最好自觉到税务局补缴,不要等到税务局寄来罚款发票,那样对于企业涞说也是一笔损失的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做分录?
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应做增值税转出,并交纳增值税。
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