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免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免增值税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减免增值税分录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征收范围涉及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等。本文就针对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取得收款的时候,为了能够正确核算业务收入,应当将收款区分收入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入账。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3.对于免征的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增值税免征范围是什么?
增值税免征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1.平时销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一样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来源: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2篇】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又有重大变化→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10大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10大热点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何减免?怎样开具发票?
(1)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征增值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冲红前期已开具的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如何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
(7)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按照1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8)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判断上述比重的区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抵减增值税的比例是多少?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0)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审批或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责任声明:本文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第4篇】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
法定免税项目会计处理均不涉及增值税,正常核算即可。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 古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二、对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
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3%减按1%;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
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做账务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纳税金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金额)
政策依据: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五、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在现金流量表里面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栏目中填列,一般不在“收到的税费返还”栏目中填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符合相关税收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会计处理如下:
①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②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其他收益(减征额)
③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如下:
①初次购买税控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第5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6篇】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具体范围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问:本条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09
纳税人占用耕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吗?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
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来源:滨州税务
【第7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如何申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明确要继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那么你知道该政策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吗?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确定是否能够按照小微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应结合小微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相关规定1)来确定。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申报要求1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二、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申报要求2和申报要求3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大家应该注意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
【第8篇】小规模增值税减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9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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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11篇】增值税税控系统减免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的最新减免政策
涉及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内容: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小规模的认定标准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等企业类型。
三、需要注意的内容
1、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但此期间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开票交税,后期也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当然还会涉及滞纳金等问题。
2、适用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号公告中第三、四条关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的内容,确保规范、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确保规范开票、正确开票,降低自身税收风险,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将影响您享受减免优惠,请务必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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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季度减免9万
一、案例背景
a公司2023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斤,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3篇】税务局官网增值税减免政策
✔
商户如何操作变更税率?
商户需要在哗啦啦商户中心进行相应税率的修改,具体步骤:商户中心---电子发票---常用商品中,修改对应的税率,按照这个步骤操作完成,就可以正常使用电子发票开票功能啦~
【第14篇】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
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增值税减免后: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1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