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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7 10:26:03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篇】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

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值税,而三个月后推迟缴纳,所以要加收滞纳金,他们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说:他们是建筑工程公司,不受这个文件约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依据的是财税2023年的36号文)。

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劳务”但没有提及“服务”

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是13%)

2023年文件中才有了服务的字眼。(此时是6%或9%)

现在出现了问题:

1…定金等于预收款吗?

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合同上写明预收款日期,但只有开工以后算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公司会计说不用缴。

答:不对。

财税2023年58号文规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税,但必须要预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取得预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需要预缴)

(多问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户的劳务费能不能扣除设备和材料的款项?

答: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项目不可以,不同客户也不可以)

2…没有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局能收滞纳金吗?

答:不可以。

【第2篇】建筑业增值税如何计算

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某个普通住宅项目总计销售16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3亿元,拆迁补偿5000万元,契税1050万元;2023年8月项目竣工,一次性支付给施工方2000万前期成本,3亿元剩余工程价款(包括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不可预见费),计算应缴增值税。(例题来源于网络)

计算过程

第一步:判断纳税规模

项目总计销售16亿元,可以判断出纳税主体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

第二步:判断新老项目

根据第一步结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售收入和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

1.1、销售收入16亿元;

1.2、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不含契税)+拆迁补偿款=30000+5000=35000万元;

2、计算抵扣税额

前期成本2000/(1+6%)*6%+剩余工程价款30000/(1+9%)*9%=2590万元;

第三步、增值税预缴

【销售收入】160000/(1+9%)*3%=4404万元;

第四步、增值税的清缴

应补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抵扣税额-预缴税款

=(160000-35000)/(1+9%)*9%-2590-4404

=3327万元

即应缴纳增值税额7731万元,其中预缴4404万元,清缴3327万元;

【第3篇】建筑业跨区预缴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 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和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注: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为9%

2.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企业按规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分项目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六、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仅仅是某个项目,也不仅仅是建筑服务的,也不仅仅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企业当期实现的所有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和上期进项税额留抵之和。因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含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可能也含非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非建筑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销售货物的应交增值税。也就是说,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注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小规模纳税人预缴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也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八、多预缴税款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如果后期工程竣工决算后因工程决算金额小于前期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需要开具建筑服务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而导致多预缴了增值税,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办理退税,须向哪里办理退税?是机构所在地还是建筑服务经营地?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

141.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依据上述国税总局对于跨区域异地多预缴地方税费答复可知,在哪里预缴的税费就在哪办理退税,那么,依据国税总局的答复口径,企业在建筑服务经营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建筑服务经营地办理退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即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九、预缴税款涉及城建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提醒】不管异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都是按照“实际预缴/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各自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所以,即使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十、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财会(2016)22号)

1.设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2.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一、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十二、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机构所在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企业应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由企业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跨区域建筑服务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十三、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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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建筑业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预缴的事项如下表所示:

上述事项之所以规定要预缴税款,一方面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地域差异,建筑业也是如此,本文从预缴地点、预缴时间、预缴填报、预缴计算、发票开具、法律责任、会计处理七方面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进行梳理。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预收款预缴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2. 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

2. 预缴时间:次月申报期前。

三、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 一般计税

预征率:2%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 简易计税

预征率: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即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3.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3: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4:a省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b省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103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23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解:乙公司在a省施工,属于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省预缴税款,但由于2023年1季度,乙公司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515000-309000=206000元,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收到预收款时应在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5000-309000)/1.03*3%=6000元。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四、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鉴证,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务辅助服务*委托代建;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9)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10)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现代服务*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是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建筑服务编码分开选,分两行开,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依据: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9%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1.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5篇】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率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8、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9、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10、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0%,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1、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5、广告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6、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7、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8、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6%。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21、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22、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10%;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6%。

2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10%、5%。

取得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租赁不动产,要区分对方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0%;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2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25、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7、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10%。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6%;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10%。

二、“营改增”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

税率(4种):16%;10%;6%;0%。

1、税率16%: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0%:

(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3、税率6%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说明:本文根据最新财税政策整理修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6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增值税业务是比较难处理的,这个也是很多建筑会计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建筑业涉及的税目税率以及进项抵扣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建筑会计搞明白的!今天就是主要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2023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操作手册,刚上岗的建筑业会计存有疑问的,希望下面的内容可以对大家处理日常的业务税务处理有帮助!

2022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操作手册

第一: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第二:建筑服务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情况明细汇总

第三:建筑业增值税涉及的计税方法

第四:建筑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建筑业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处理规定和方法

第六: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第七:建筑业涉及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发票开具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

……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处理操作手册的内容就先介绍到这里,篇幅限制,就不详细展示了。

【第7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处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提示:

① 跨区域涉税事项,按照合同金额填开,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提供决算重新开具,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提供决算向预缴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预缴税款的依据是实际开票金额;

②正常核销时,在云厅就可以办理,逾期的要去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③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根据项目分别办理的。

④如果工程完工,但质保金发票还未开具,需办理延期,开完质保金发票后再进行核销。

二、增值税预缴表的填写: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首先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这是一张单独的报表,发生一次预缴义务,就需要填报一次,预缴一次。

实务中,预缴的具体时间把握至关重要,逾期不预缴将会面临处罚风险。建筑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支付分包单位款项并取得分包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实际工作中,总包方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本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才允许扣除分包款)。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或收到的预收款金额;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支付的分包款金额(含税);第3列“预征率”,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征收率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计算: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五、机构所在地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时候会填写预缴的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本期已经预缴的税款。一般纳税人首先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如果当期不需要缴税,那么在税局预缴的这部分只需要填写在附表四对应的第2列就可以了,其他不填写;如果当期需要缴税,在《附表四》第2列填写当期全部的预缴税款(包括本地及异地预缴),第4列填写实际需要扣除的预缴税额(需要小于等于主表24栏),然后再将可抵减税额带入主表的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

提示:跨省预缴的税款,有可能在税务系统中提取不到预缴税款的数据,需要携带相关完税凭证明细等资料到主管税局做下信息核实。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8篇】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

今天给大家集中总结下异地施工缴税的问题,请看案例----

问题一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如何处罚?答复:需要预缴增值税。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二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问题三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答复:不需要。参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题四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答复:不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问题五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答复: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问题六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答复: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问题七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答复:不需要。参考: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2、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 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问题八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答复: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问题九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答复: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问题十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答复: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问题十一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答复: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参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问题十二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答复:不属于虚开。参考: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问题十三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答复: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问题十四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问题十五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答复:上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总结了这么多,觉得有用,抓紧收藏吧!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

【第9篇】建筑业分包工程增值税

所谓承包工程,一般是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需要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而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到许多的税务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税率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税收一直以来都是政府收缴,政府是为了赚钱吗?并非如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真正的用途。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的缴纳税,不仅是为国家谋福利,更是为了自己。并不是所有人缴纳的税种类都一样,缴纳的多少都一样,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1、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所得税所得税是按利润的25%。但是好多单位都做假账,账面都是亏损。所以出台了一项规定必须交合同金额的2%。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个人承包工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10篇】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改革是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改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业受到深远影响,建筑业开始征收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扣,人工、材料、机械等都实现了价税分离,所以成本难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解决一些实际发票难的问题,使企业的成本结构合理化、合规化,施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无税收风险和进项发票的良好途径。

建筑业长期存在的问题是:

1、缺乏进项票:建筑设计行业需要长期给其他公司外包业务,共同完成业务,但大多数情况下,业务完成,账单结清,但账单不能及时获得,到年底企业存在部分票据缺口。

2、公转私困难:由于公司账户的利润需要纳税,老板必须先纳税才能提取企业账户中的资金。操作非常繁琐,税收负担也相当不理想。如果账户中的钱没有纳税,那就不完全是他自己的。

3、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个人所得税负担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是股东或高级人才,由于个人收入高,需要缴纳高个人所得税,只有减少个人所得税才能实现高收入。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新增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通税。价格以外的企业消耗的各种成本,如果没有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必须为此付税。

除了做好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外,还应始终了解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不怕缺票!就害怕不能享受到“核定征收”政策,税负在3%以内。

过去,企业要么打白条,要么买票冲账。现在不可能了。在金税三期的监控下。虚开大额增值税专用票就是刑事责任。因此,许多企业认可的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政策是近年来最安全、最稳定的节税方式。个人独资核定征收后,40%所得税可降至5%!此外,园区还以当地留存的30%~60%支持和奖励注册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当地留存的30%~60%进行奖励。

缴税越多,返还的比例就越大,您可以结合公司的运营情况做个大概的测算。此外,返税周期短,当月缴税,次月返税,可使公司资金充分流通。

园区内企业可以直接入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税金后一个月就可以到账,对当地企业来说还是很实惠的。如果外地企业想入驻企业,不用担心,园区可以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可直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1篇】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2023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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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 0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解析】: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例】: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2非正常损失不提抵扣进项税额(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以及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例】: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两批货物,第一批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第二批货物在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因非常规的暴雨天气导致全部报废损失。上述第一批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批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23年12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货物支付进项税额0.6万,2023年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1000/(1200+1000)=0.27万。0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例】:d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买了一栋楼用于办公,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进项税额180万元,并已通过认证。但是2023年9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假设分20年计提,无残值。该不动产净值率=(2000-2000/20/12*12)/2000=9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80×95%=171(万元)。06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2.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减按1%优惠政策已延长至2023年。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9%。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9%。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9%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9%、13%。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发票左上角有“收购”字样),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9%,根据发票金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3%。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3%、3%。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3%;但财税[2009]9号规定: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3%;但财税[2009]9号规定: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2.4 苗木等绿化物资,进项抵扣为9%、3%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的,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农产品免税销售发票,均可以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从流通领域购进的苗木,只有取得专票才能按票面抵扣,可能9%(一般纳税人),也可能3%(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小规模减按1%】。度川君注: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苗木,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你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计算抵扣,这个千万别搞错了。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局对于取得1%自开或代开的苗木专票,不能按财税〔2017〕37号文规定按9%计算抵扣,只能按票面税额抵扣,这个千万要注意了。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二手的机械设备时(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目前减按1%),按3%抵扣。同时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度川君注:外购机械设备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3%。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3%;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3.2.2 租赁机械(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取得建筑服务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9%、3%度川君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提醒注意,这种发票既然按”建筑服务“开具,就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否则,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2、项目名称一级必须是”建筑服务“,如果开成租赁服务等,则视为开具有误,也不能正常使用。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度川君注:如果与建设方共用水电表产生的水电费,多地税务有答复,施工企业可以从建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并税前扣除。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6%。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9%。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目前减按1%】),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目前减按1%】)。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度川君注:公司购买的防疫物资、发放给员工的防疫用品,属于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9%,如果取得苗木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票面金额和9%税率计算抵扣;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3%。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23.1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分2年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3.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6%。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费 26.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26.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目前小规模取得的专用发票减按1%抵扣。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运输服务费 28.1 货运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为运送货物取得的运输费专用发票,按9%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自开或代开的专用发票,按3%抵扣,目前减按1%抵扣。28.2 客运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公司员工因公发生的国内车船、航空交通费用,按如下进行抵扣:28.2.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勾选认证抵扣。度川君注:2023年免征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如果取得这些服务的发票,可能是免费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28.2.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8.2.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8.2.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度川君注:1、目前3%调减至1%不影响旅客运输抵扣进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2023年第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车票抵扣进项税,必须同时满足:1)飞机票、火车票等为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才允许抵扣。2)报销人员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去境外出差报销的国际机票,不允许抵扣。4)用于生产业务所需;对于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5)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非公司抬头不允许抵扣。注意:■ 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显示“不征税”,不允许抵扣。28.3 自有车辆运输,进项抵扣税率为13%、5%公司自有运输车辆,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公司自有运输车辆支付的汽油柴油费,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税率为13%。为了便于大家学习记忆,度川君同时也准备了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第12篇】增值税建筑业申报表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第13篇】建筑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管是按费用构成要素还是造价形成划分,其项目组成均有规费和税金,这里的税金从2023年5月开始就是指的增值税。该知识点因为政策文件的变化,其税率及计税方法为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新修订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情况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主旨是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印发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023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建筑业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3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至此,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用书上,一般计税法规则下,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显然,这在情理之中,因为出书在前,政策在后。但是,今年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题干中给出的税率为9%。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造价×9%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真题重现

2019、某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中人工费为3000万元,材料费为6000万元,施工机具使用费为1000万元,企业管理费为400万元,利润为800万元,规费为300万元,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9%。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035

b.900

c.936

d.1008

233网校答案: a

233网校解析:采用一般计税法,(3000+6000+1000+400+800+300)×9%=1035万元。

看到这里或许有些学员或许有些许疑惑,不是说二级建造师考试要以考试用书为准,那如果题目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该如何解答?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老师必定会给出文件出处,也就是加上前提,如下题:

2017一建真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a.3.14%

b.11%

c.13%

d.17%

233网校答案: b

考生只需对照文件选择即可,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在计算题中一般会直接给出税率,考生依据已知数套用公式求解即可。

【本文是以上内容为233网校原创文章,非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第14篇】建筑业劳务增值税税率

“轻税小牛”专注税务筹划五年,园区招商。

未来建筑工人可能大多数都会被智能化取代,但是就目前而言一项工程的开展,离不开建筑劳务工人,建筑劳务在工程中的占比大概在30%左右。由于工人多数是零散的农民工,其流动性是很大的,通常都是由包工头联系组织。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分包方在支出劳务成本无法获取到成本票。

现在已有十多个省取消了施工资质,改为了备案制,其原因就是因为建筑劳务的流动性太大了。因其流动性大,所以个体户的成立不是必定要求成立在业务发生地,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注册个体户,以个体户的名义承接业务,可申请核定征收。

用个体户的名义承接业务对于分包方和包工头都有好处

分包方:可正常获取成本票,也不用做虚列人头这些操作,社保这些也不用担心。

包工头:可以正常开出票据给发包方,可以节约80%的个税,后面也能更好的承接业务。

在税收园区成立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0.6%—1.2%,商贸行业0.6%、建筑行业0.9%、服务行业1.2%。开票不超过500万的小规模个体户开普票还可免征增值税,以及税中税的附加税同样免征。

个体户核定征收,不只是适用自然人。对于企业所得税有压力的纳税人同样适用,通过拆分部分业务,交由个体户进行开展,由个体户为公司做服务或者采购都可以解决公司因为隐性支出无法获取成本票的尴尬处境。个体户无需考虑进项问题,没有25%的企业所得税,没有20%的分红税,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就可完税,完税后的资金也可自由分配。

【第15篇】增值税建筑业预缴税款

建筑业增值税不会预缴?建筑业会计分录难?不会核算?来我这统统教,你一定会喜欢!

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如何记账?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3.收入的账务处理

4.成本的账务处理

5.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6.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如何处理?

......

下面来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4种会计核算模式!先来说第一种:

一、(1)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1.1)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的。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篇幅有限,想要资料的call me哟!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5个范本)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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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费用(3个范本)
  •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费用(3个范本)73人关注

    答: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含税价÷(1+11%)×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含税价 ...[更多]

  •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15个范本)
  •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15个范本)71人关注

    在分享知识点前,先把公式汇总一遍,便于后续使用,包括:各费用构成要素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公式、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办法、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方法、施工机械台班 ...[更多]

  •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3(15个范本)
  •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3(15个范本)68人关注

    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预缴业务比较重要!这也是建筑会计比较头疼的一项工作!所以我们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就要对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要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建 ...[更多]

  •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15个范本)
  •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15个范本)59人关注

    2022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11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0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更多]

  •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流程(5个范本)
  •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流程(5个范本)54人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更多]

  •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15个范本)
  •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15个范本)47人关注

    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简易计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方法一共有三种情形:只能简易计税,既可以简易计税也可以一般计税,只能一般计税。稽查人员要重点 ...[更多]

  •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计算(15个范本)
  •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计算(15个范本)45人关注

    一、进项税额抵扣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1.2分包商为一般 ...[更多]

  •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5个范本)
  •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5个范本)42人关注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增值税业务是比较难处理的,这个也是很多建筑会计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建筑业涉及的税目税率以及进项抵扣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