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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6 07:35:03 查看人数: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

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大家抓紧学习。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解读: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郭晓林

全媒体记者蔡长春

公安部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介绍,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说,2023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公安部已经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并通过组织开展集中会战等方式,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高峰通报,涉税犯罪主要特点包括重大案件规模惊人,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发案区域领域变化,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了对涉税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主要做法包括强化云端打击,强化数据导侦,强化治理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通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23年8月份以来,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初步遏制了虚开骗税猖獗势头,部分案件高发地区案发率开始下降。

记者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将紧密配合,继续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保障税收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对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举报。

【第3篇】吉林国家税务总局

因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存储搬迁,税务系统自2023年8月17日8时起至2023年8月18日20:00止暂停对外服务,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8月17日(周六)停止办公一天。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5日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

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简易差额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营业税时期,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的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工的开票方式有哪些?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5篇】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突出以人为本、党管人才,依托“带好队伍”制度机制体系,坚持多梯次储备、多元化培养、多维度发展,着力激发各类人才潜能,提升管理效能、积蓄发展动能、厚植创业势能,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甘肃税务组建退税减税党员先锋队,让党员干部在退税减税一线锻炼成长。

“育竞练选”一体推 培育税费皆重陇税通才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税费工作主题主业,秉持“税费皆重”工作理念,以锻造政治过硬、素质精良、梯次合理、作用突出的陇税通才为抓手,持续在业务培训、比武竞赛、实战锻炼、梯队建设上下功夫,培育税费皆重的陇税通才。

学习培训税费统筹推。甘肃省税务局应用学习兴税,推送税收政策和社保非税业务知识,纳入“每日一课”“每周一赛”必学必练内容;发送税费政策“每日一课”学习提醒,推送42期“每周一赛”定期测试,9.2万人次参与,评选11期203名“学习之星”;不断增加社保非税内容在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列入新入职干部、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培训内容体系。基层单位不断创新岗位学习方式,采取“业务讲堂+晨会课堂+青蓝学堂”加强青年干部税费业务学习,搭建“税务学堂”“轮师讲学”方式解决干部“业务偏科”“新政不熟”等问题。

业务比武税费同场竞。省局将社保非税和税费风险纳入比武竞赛项目,采取“网络竞赛+笔试竞赛+现场竞技”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引导干部跨岗位学业务、多岗位当能手。全系统累计开展省级网络竞赛18场次,参赛人数1.2万人次;开展市级专项网络竞赛27场次,参赛人数6200人次。基层单位采取“导师带教+尖兵引航”为内容的跨岗位团队式传帮带,确保专业攻坚和综合培养同步推进;组建练兵比武团队,同类团队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税费比武同场比拼。

工作实战税费一体练。打响“甘税公律”团队品牌。甘肃省税务局建成由142名公职律师组成的全省最大规模的公职律师团队,全税务系统82名公职律师担任各级税务部门法律顾问,组织成立16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定期选派公职律师实训,助力公职律师提升司法实务能力,有6名公职律师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11名公职律师聘任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省局领导牵头组建省级专业团队,开展税费联动分析,累计研发税收“五量”“贷税比”“投税比”等30多个“甘味”分析产品,6个产品入围总局第一批分析产品目录,多篇分析报告被省委省政府内刊批转刊载。省局选取5个重点行业领域组建实战化培训项目组,建立5个实战化锻炼基地,统筹税费风险一体应对的实战与实践。

人才梯队税费同步建。甘肃省税务局加大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库推荐选拔力度,128人入选总局专业人才库,建成省级专业人才库20个,入库人才1219人。持续开展省局领军人才和青年才俊选拔培养,目前已选拔省局领军人才154人,青年才俊310人,按3年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有的放矢补齐人才短板,加大对统计分析、信息技术、国民经济、金融财会、数学、外语等亟需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近两年公务员招录计划达到了创纪录的1200人,面向上述专业招录职位占比超过70%。坚持税费皆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今年以来,仅省局机关就有8名处级干部、14名科级干部充实交流至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部门。

“三个一”擎旗护航 营造全面从严陇税清风

在全省税务系统纪检条线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引导纪检干部争做“一面红旗、一支话筒、一个探头”,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表率,全面撬动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面红旗”作表率,讲政治转作风。省局党委对纪检干部提出“德高一筹、眼高一筹、技高一筹”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增强“六位一体”合力,充分发挥“一面红旗”的模范作用。全系统各级纪检组长带头深入征管一线走流程,累计抽查业务506笔,发现问题28条;开展“百名组长·百件实事·百句感言”活动,征集110篇纪检组长办理的实事和案例,以及100篇工作体会,推动纪检干部开展工作交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标“一面红旗”,省局纪检组主动划出“党员严于群众、领导严于干部、纪检岗位严于其他岗位”的“三个严”纪律底线,坚决防止“灯下黑”,从严查处和通报了6名纪检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极大地警示了纪检队伍。

“一支话筒”勤宣讲,常提醒树新风。今年以来,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3个通知,细化18个方面47项具体任务清单,提出全年开展12项警示教育活动。省局党委纪检组带头开展廉洁文化上讲台活动,确定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分头联系31个省局机关支部,在稽查局、第二税务分局等4个党支部开展廉政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4次,在机关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全省税务系统持续深化“一支话筒”宣讲功能,创推“廉情宣讲队”“十二廉法”等活动载体,累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700场次,覆盖税务干部33000人次。

“一个探头”强履责,严监督抓执纪。省局着眼于“三不腐”全周期管理,突出发挥“探头”日常监督作用,对“闯黄灯”现象通过友情提示、《纪检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及时纠偏。强化专项整治监督职能,省局党委纪检组采取“赛马”机制,推动各市州(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针对本系统突出问题,确定覆盖违规经商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等21个整治项目,主动发现和整改税收权力运行、“风腐一体”方面的问题。今年以来,省局党委纪检组连发12起各类典型案例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通报违纪违规党员干部44名,其中涉及“关键少数”14名,打出了一套严抓严管“组合拳”,释放了惩治从严的强烈信号。

“五三一”实战探索 淬炼攻坚克难陇税尖兵

注重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解决工作难点焦点问题中锻造队伍、历练干部、探索路径,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如在规范房产管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房产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深入分析甘肃省情税情及房产管理与处置现实情况,探索形成“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531”房产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规范房产、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已顺利完成全系统373处房产处置利用,存量房产历史问题清理处置率已达92.79%。

靶向发力解难题。财务、内审、纪检等部门联手,在全面摸排房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上下联动,持续改进,探索建立“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房产管理制度机制,严把立项申报、案头审核、实地查验、小组复审、会议审定“五关”,推进审核人员专业化、申报资料标准化、审核机制制度化“三化”,强化房产管理与纪律监督“一体”集成、全程监督。省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通过推进会和片区座谈等方式,研判实情、辨法析理,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理顺房产管理的组织保障,为制度起步打通关节。针对试行中各级标准把握不一等情况,统一清理分类模板、建档造册,形成房产处置利用分类目标台账;统一申报审核模板,有效提升房产处置利用申报资料的质量和规范性;统一备案资料模板,强化后续管理,及时更新、实时关注房产动态变化。针对试行中各地进展不尽平衡等情况,配套推出《房产处置利用工作规范》,严格“先审后办、严审优办、统审迅办”的工作原则和“步骤+期限”的工作方法。跟进下发告知书,重申房产处置规定和程序。成立省级专家团队,线上线下分级审核,全面评估风险、全程督促落实,促推房产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纳入“1+7”“1+6”制度体系的试点扩面,为制度落地铺平道路。

担当作为重实战。通过推行“531”房产管理机制,全系统规范房产管理的共识更加坚定,“无审批不处置”的理念进一步得到树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依法依规处置利用房产的自觉进一步形成。规范房产管理的机制更加顺畅,规程进一步明了,通过分类目标、工作程序和后续管理的不断明晰,对房产管理全生命周期进行了标准化规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更加科学,统筹闲置房产利用更有实效,基层普遍反映易上手、好操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规范房产管理的协同更加有力,条线职责进一步明晰,房产管理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对房产处置利用事项分兵把守、快速办理,同频共振形成合力,促推房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持续提速提效。

举一反三强本领。深入总结“531”机制制度成功经验,并深化拓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资产管理责任,财务、纪检、内审等部门紧密配合、强化监督,融合“1+7”“1+6”两套制度落实,健全完善房产管理内控机制,有效防范房产处置等工作引发的廉政纪律风险。以房产管理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激励和保障广大税务干部在深化税收改革发展的各项实践中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8:00至11月1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26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40人。为方便报考人员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查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报名前请详细了解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报考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填报说明》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清晰、有效上传《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个人免冠证件照等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将不予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一)报考人员要准确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信息,其中,职位要求的学历须为报考人员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并且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23年11月前取得;职位要求的专业为报考人员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二)报考人员学习经历须从大学阶段填起,并注明时间、院系、全日制或者在职学习、学历学位。例如:2023年9月—2023年7月,某大学法学系,全日制学习,本科,法学学士。上述信息均以报考人员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

(三)报考人员各阶段工作,按工作单位、职务层次分段填写,填写应完整连贯。其中,机关工作经历应填写到处(科)室。借调工作经历以及与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应注明。例如: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一级科员;

2023年8月至今,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四级主任科员。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某局某处,借调工作。

(四)报考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情况”栏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等次,主要包括3种情况:优秀、称职和试用期不确定等次。

(五)报考人员须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关系、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个体经营、务农或待业,请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对于已经退休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退休)”;对于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去世)”。

(六)报考人员须在“本人承诺”栏,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因信息不实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签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本人手写并填写落款日期。报考人员未签名承诺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七)“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须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位置盖章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落款日期。公章图案应工整清晰,联系人及电话须真实有效。未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信息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八)遴选职位对计算机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其他”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

(九)报考人员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及时接收遴选机关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十)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报考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考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机关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在“其他”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实际情况及遴选岗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例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附件:专业类别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专业类别目录表

序号

专业类别

目录表包含专业

1

哲学类

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

2

经济学类

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商务经济学,能源经济,劳动经济学,经济工程,数字经济,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海洋经济学,环境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3

财政学类

财政学,税收学,税务,国际税收

4

金融学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数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精算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

5

经济与贸易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国际文化贸易,国际贸易学,国际经济发展合作

6

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法律,纪检监察

7

政治学类

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注:该专业名称为“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文化交流,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东亚事务与东亚关系,国际事务,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

8

社会学类

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女性学,人口学,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9

民族学类

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1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历史,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11

公安学类

公安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技术侦查学,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铁路警务

12

教育学类

教育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高等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卫生教育,认知科学与技术,劳动教育

13

中国语言文学类

中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应用语言学,秘书学,中国语言文化,对外汉语,中国学,文秘教育,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语言与文化

14

新闻传播学类

新闻传播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时尚传播,国际新闻与传播,会展,新媒体与信息网络,媒体创意,新闻与传播,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学

15

历史学类

历史学,考古学,世界史,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史,世界历史,博物馆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专门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史

16

数学类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理基础科学,数据计算及应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

17

物理学类

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核物理,声学,量子信息科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光学工程,无线电物理,系统科学与工程

18

化学类

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学测量学与技术

19

地理科学类

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20

海洋科学类

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

21

地球物理学类

地球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固体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行星科学

22

地质学类

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古生物学与地层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

23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生态学,整合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资源科学,生物安全,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生物信息技术,医学信息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24

心理学类

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科学,犯罪心理学,航空航天心理学,计量心理学,临床认知神经科学,学校心理学,健康心理学

25

统计学类

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经济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6

力学类

力学,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固体力学,流体力学

27

机械类

机械,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体育装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微机电系统工程,机电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智能制造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仿生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船舶工程,兵器工程,工业设计工程,智能制造技术,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智能交互设计,应急装备技术与工程

28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仪器科学与技术

29

材料类

材料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稀土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生物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成型工程,智能材料与结构,材料与化工,材料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

30

能源动力类

能源动力,能源与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能源工程及自动化,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能源与资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储能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核能工程,航空发动机工程,燃气轮机工程,航天动力工程,清洁能源技术,储能技术,能源服务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可持续能源

31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气工程,电缆工程,能源互联网工程,智慧能源工程

32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真空电子技术,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微电子制造工程,微电子材料与器件,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光电信息工程,光电子材料与器件,信息工程,信息科学技术,信息物理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声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

33

自动化类

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邮政工程,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智能装备与系统,工业智能,控制工程,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

34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仿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科技防卫,物联网工程,传感网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影视艺术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新媒体技术,电影制作,保密技术,服务科学与工程,区块链工程,计算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虚拟现实技术

35

土木类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铁道工程,智能建造,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土木水利,农田水土工程,人工环境工程,城市水系统工程,智能建造与智慧交通

36

水利类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智慧水利

37

测绘类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38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与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工安全工程,涂料工程,精细化工

39

地质类

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智能地球探测,资源环境大数据工程

40

矿业类

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煤及煤层气工程,矿物加工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矿物资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智能采矿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

41

纺织类

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丝绸设计与工程

42

轻工类

轻化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皮革化学与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

43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交通信息与控制工程,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邮轮工程与管理,轨道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航空交通运输,管道交通运输,智慧交通,智能运输工程

44

海洋工程类

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海洋机器人,智慧海洋技术

45

航空航天类

航空航天工程,航空工程,航天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智能飞行器技术,空天智能电推进技术

46

农业工程类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农业智能装备工程,农机装备工程

47

林业工程类

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家具设计与工程,木结构建筑与材料

48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保设备工程,资源环境科学,资源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资源与环境

49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临床工程技术,康复工程,生物与医药

50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食品工艺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乳品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食品营养与健康,食用菌科学与工程,白酒酿造工程,食品工程,发酵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

51

建筑类

建筑学,城乡规划,城市规划,风景园林,景观建筑设计,景观学,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城市设计,智慧建筑与建造

52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职业卫生工程

53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生物系统工程,轻工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合成生物学,生物技术与工程

54

植物动物生产类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茶学,烟草,应用生物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智慧农业,菌物科学与工程,农药化肥,动物科学,经济动物学,作物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蔬菜学,农业,农艺与种业,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生物农药科学与工程,生物育种科学,饲料工程,智慧牧业科学与工程

55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农业资源与环境,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物质科学与工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科学与技术,湿地保护与恢复

56

动物医学类

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植物检疫,实验动物学

57

林学草学水产类

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工程,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水士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业,风景园林,智慧林业,水产,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水族科学与技术,捕捞学,渔业资源

58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保密管理,系统分析与集成,系统科学,邮政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审计,计算金融,应急管理

59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商务策划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品学,连锁经营管理,食品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劳动关系,体育经济与管理,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市场营销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零售业管理,创业管理,海关稽查

60

财会审计类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会计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

61

农业经济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营管理教育,林业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农村发展

62

公共管理类

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应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管理,交通管理,航运管理,海事管理,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海警后勤管理,医疗产品管理,养老服务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外安全管理,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慈善管理

63

社会保障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6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情报学,图书情报

65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物流工程与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

66

工业工程类

工业工程,总图设计与工业运输,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产品质量工程,工业工程与管理

67

电子商务类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跨境电子商务

68

旅游管理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69

戏剧与影视学类

戏剧与影视学,表演,戏剧学,电影学,影视学,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学,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技术,戏剧教育,媒体创意,戏剧戏曲学,广播电视艺术学,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曲艺,音乐剧

70

设计学类

设计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数字媒体艺术,数字游戏设计,艺术与科技,音乐科技与艺术,会展艺术与技术,设计艺术学,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

71

英语相关专业

英语,英语笔译,英语口译,商务英语,英语语言文学,翻译[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翻译”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语言学”专业]

72

其他外语语种

[参照英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7篇】国家税务电子网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黄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9:4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23年6月至2023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0572036-00572045、02336236-02336250、00810741-0081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1867506-01867520、01868784-01868787、01868789-0186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23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9日

【第10篇】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

中国网11月4日讯 北京时间11月2日晚,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主持。

本次会议是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的系列活动之一,也是今年重要的主场涉税外交活动。与会各方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

为提高金砖税务合作影响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倡议设立“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以案例形式向世界分享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服务实践成果,促进彼此交流,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税务部门提供借鉴。本次会议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与会代表对“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案例集中展示了金砖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领域的有益探索,反映了金砖国家税收治理的最新成果和各国税务部门的共同关切,体现了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理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国一致同意,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作为金砖税务合作的标志性知识产品固定下来,在今后推出更多有价值的实践案例,为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提供“金砖样板”、贡献“金砖智慧”。在此次会议前一天召开的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表示,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为各国分享经验、交流观点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会议的另一亮点,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代表首次参加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为金砖税务合作发展建言献策。国际组织代表一致表示,非常认可和支持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认为这一做法能够有效促进金砖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国际组织愿意加大推广力度,使其能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能力。金砖各国税务局长赞赏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促进合作、加强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愿与国际组织一起推动塑造更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

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各方为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他指出,金砖国家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合作共赢的好伙伴。金砖税务合作机制自2023年建立以来,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接力棒在金砖五国之间传递,金砖税务合作机制的凝聚力不断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吸引力不断增强。中国税务部门愿继续与金砖各国税务部门一道,与各相关国际组织一起,携手共进,并肩前行,深化务实合作,推进交流互鉴,构建更加高质量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金砖税务合作机制实现更大发展,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金砖税务力量。

在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专题讨论环节,王军表示,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金砖国家税务部门需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共进,开创未来。他提出三点合作建议:一是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上密切合作。继续深化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强化税收数据共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砖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二是在推动世界经济复苏上通力合作。积极分享运用税收措施助推经济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工作机制,共同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三是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上团结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主导的税收改革,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声,共同推动构建公平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2023年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和税务专家会议将由南非主办,各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南非办好会议,推动金砖税务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实现更好发展。

【第11篇】国家税务查票

①国邦财税:

再次警告

千万不要虚开发票

2023年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

案例一:256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全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这256家企业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部分工程相关的企业虚开情况如下:

1、常州xx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份,金额215.49万元,税额36.63万元。

除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还处罚款10万元。

2、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7份,金额642.08万元,税额109.15万元。

3、南京xx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21万元,税额127.20万元。

4、南京伟宣木建材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售发票75份,金额692.53万元,税额117.73元;接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390.27万元,税额66.35万元。

5、宿迁宇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72万元,税额42.45万元。

.......

由于名单太长了,在这就先给大家列这几个案例。

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545户,挽回税款损失147.87亿元。

案例二:2023年税务稽查力度不减,稽查抽查比例提高

部分简要内容:

“以票管税”让税收违法行为不再隐蔽,而技术手段的升级也让税务稽查工作更准确。

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稽查都是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今年开始稽查中抽查案例会增多。

这也意味着,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有被抽查的可能性,所以合规操作的意义重大。”

去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例也在增多,税务稽查的及时跟进非常必要。

随着更多越来越多虚开发票的企业被揪出来,我们财务人员也要更加小心才是。

国邦财税:

老板买票

背锅总是会计

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23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③ 国邦财税:

会计如何识别虚开发票?

会计应该尽量学会拒绝,虚开发票。但有一种情况,是会计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那又怎么办呢?老会计教你几个识别虚假发票的大招,请收好~

1、没有合同、入库单、单据等凭证

2、资金来源不明

3、各类账目混乱

4、对方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实处或盗用他人名号

5、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发票的真伪

以上这些招数,会计人可要好好记住,关键时刻或多或少还是有帮助的。

④国邦财税:

给老板和会计的一些提醒

提醒1:

大数据控税的时代,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税务稽查比例也会随着提升,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理开票才是正道。

提醒2:

作为财务会计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税行为,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检举,干我们会计这行,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给别人做背锅侠,卖了自己帮着别人数钱。

提醒3:

金税三期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虚开发票的公司将难逃法网。

提醒4: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依法依规记录好每笔账,开好每一份发票,完整准确真实申报税收,切勿违法违规记假账,更不可参与偷税、虚开发票和骗税等违法行为。

提醒5:

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此次,最后强调一下,大集团公司和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这样和偷税漏税是有区别的,该缴纳的税一分不落,,真正做到了纳税光荣!目前国邦就是做这一块的,需要的话可联系我们。

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经营的,早注册早享受优惠政策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6—8月份,全国约355.3万辆车享受了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累计减征车购税230.4亿元。

具体来看,6月份109.7万辆,减税71亿元;7月份116万辆,减税75.8亿元;8月份129.6万辆,减税83.6亿元。3个月以来,享受政策的车辆数、减征税额均呈现逐月增长态势,显示出减征政策逐步发力,受益面稳步扩大。特别是8月份减税额和享受优惠的车辆环比增幅均超10%,分别为10.3%、11.7%。

根据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

在包括减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助力下,我国汽车市场持续回暖,车购税申报数据显示,自6月份减征政策实施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高达17%,反映减征政策有效激发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动力,助力稳住汽车市场基本盘;1.6—2.0升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提升为10%左右,反映减征政策有效刺激了乘用车换购消费,促进了汽车消费升级。(总台央视记者 田琪永)

来源:央视新闻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三项制度

为全面深入'三项制度'的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培养税收法治思维和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城北区税务局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

一是学习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税收法治理念。组织税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青海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相关标准参考意见(试行)》《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重视税收法定程序、提高税收法治理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

二是建立税收执法行为跟踪监控机制。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区局对2023年1-9月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要求各税务分局对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促税收执法人员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同时加强同各分局负责人和文书制作人的沟通,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争议。

三是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培训力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区局法制股人员分别来到局属第二税务分局、祁连路税务分局、小桥税务分局和西川税务所,现场讲解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的制作流程,对税收违法案件需制作的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要求在处罚文书制作中注意语言文字适用正确,违法行为情节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表述清楚,法律条款引用准确。促进税收执法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文书规范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每个税务分局实际,确定2名税收法制员,负责税收法治联络工作和行政处罚具体操作事宜。

四是建立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机制。强化税务行政处罚业务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理念,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对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来源:城北区税务局

【第14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2023年5月10日上午,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

王道树: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今天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预算司司长王建凡,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督察内审司司长邓勇出席发布会,就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等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

税务部门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据统计,今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的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退税1233亿元,1-4月共有924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上,助企纾困的政策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空前,请问采取了哪些举措加快释放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贾荣鄂

贾荣鄂:实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2023年新增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安排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撑的就业人口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2023年留抵退税政策设计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和优先安排对象,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在4月份最先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月份开始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留抵退税这一场“及时雨”,直接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将极大地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和底气,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复元气。

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制造业上下游关联度高,对服务业和就业的带动能力强,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和基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和重点。2023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全面解决这六个重点行业的留抵税额问题。

三是加快退税工作进度,让企业更早受益。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及时优化政策落实举措,推动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第一时间制发具体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留抵退税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狠抓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落实进度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强化资金保障,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在提前中型企业退税实施时间方面,此前已发通知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3年三季度,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各项退税减税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强力支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情况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谢文

谢文:谢谢,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之难,加班加点调整信息系统,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如期顺利实施;克服工作量大之难,经常周末也不休息,从严从细进行推进;克服疫情散之难,战疫情,保退税,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让“真金白银”落到企业口袋。

一是建好机制抓落实。按照“党委领导、纪检监督、局领导分片包干、领导小组靠前指挥、退税减税办日常协调、各职能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从上到下一贯到底、任务逐级落实。

二是科学统筹提进度。建立纳税人留抵退税情况动态台账,逐户摸清退税底数,按日跟踪分析各地退税数据,按旬评估分析退税进度,抓牢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一关键节点,及时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三是风险防控织密网。税务部门既便捷高效为守法纳税人办理退税,又精准严密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确保退税资金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税收大数据织密政策落实“防护网”,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发现风险疑点迅速进行处置,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四是内部挖潜简流程。基于系统数据预填相关退税信息,交纳税人补充并确认,在完成申报后实时向相关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提醒,进一步提高退税申请便利性。

五是部门协作聚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确保退税红利快速直达纳税人。

4月份,已有8015亿元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共139.5万户,占比96.1%,共计退税4189亿元,占比52.3%。享受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受益明显,共52.2万户纳税人获得退税3927亿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人民银行为高效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 董化杰

董化杰:谢谢您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对国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3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供资金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的节奏,2023年以来,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全年上缴利润将超1.1万亿元,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同时,已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相当于降准0.4个百分点,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上缴利润也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币(m2)增速约0.5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配合。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各部门间协调配合。

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其中,专门强调要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人民银行还指导和要求分支机构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同时,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税部门建立会商工作机制,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优化退税业务流程,及时解决工作难题。

三是主动担当,畅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近期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在时间上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六税两费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多项政策性退税叠加,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退税业务量大幅增加,达到历史峰值。为确保退税业务顺利开展,妥善应对退税业务量激增和疫情影响的双重挑战,各级国库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了国库业务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优化退税业务安排,将国库系统办理业务的终了时间延长至每天19:30,并且支持双休日、节假日办理退税业务;强化应急保障机制,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排和系统保障,确保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等资金拨付、退付业务不间断。

四是积极作为,准确高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的拨付退付业务。

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国库信息化系统,实现退税业务全链条无纸化办理。各级国库及时拨付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效增强了基层退税资金保障能力;提高国库审核监督效率,做到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确保退税资金账目清晰、流向准确,安全、快速退到申请人账户,支持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及时直达市场主体。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国库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全力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顺利实施,切实保障退税红利加速释放。

人民网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今年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请问是如何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韩国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税务总局分三批推出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形成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

作为税务部门的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春风行动2.0版”在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方面切实做到了宣传辅导有精度、优化体验有温度、便利享受有速度。

一是宣传辅导有精度。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布以来,税务总局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推动“政策找人”、直达快享。及时发布“一揽子”“清单式”“可视化”政策解读产品90个。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将宣传月活动延长至5月底,重点宣传留抵退税政策。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将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精准推送至纳税人,今年以来已惠及纳税人1059万户次。5月份,我们还将重点指导各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最新的企业清册,完成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的分类辅导。

二是优化体验有温度。全国税务系统按照“春风行动”统一安排,着力于留抵退税政策,在不断优化办税体验方面推出了系列举措。比如,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将其作为察实情、听民声、解难题的重要方式,及时收集掌握纳税人关于留抵退税等方面的诉求,第一时间回应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尽享、快享、易享政策红利。再如,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于4月下旬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定向体验活动”,邀请税费服务体验师化身“办税员”“质检员”“宣传员”体验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累计组织体验2951人次,通过体验活动收集到意见建议276条,其中绝大部分已及时响应,让退税服务体验更“有感”。

三是便利享受有速度。为了让纳税人更快更便利地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线下办理退税更加快捷,各地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并在“五一”假期坚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留抵退税业务申请。同时,税务总局还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设立100个留抵退税工作直联点,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确保纳税人便利、快捷享受留抵退税红利。

此外,税务总局还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了“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作为2023年“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春雨润苗”将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让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围绕“需求响应更快、网办体验更佳、分类服务更好、疫情应对更实”的工作标准,持续提升精细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有力保障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今年留抵退税这么大的规模,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保障基层应退税款及时退付、财政运行不受影响?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王建凡

王建凡: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压减中央本级支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实施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持,强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的资金保障。

第一,安排专项资金1.2万亿元,支持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财政部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1.2万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6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3000亿元、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2800亿元。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单独调拨。其中,列入2023年预算的800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已分别于3月21日、4月14日分批下达。

预算下达后,财政部督促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制定针对性财力保障方案,特别是退税额度超过自身财力水平的重点县区,要予以密切关注,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这些县区在做好退税资金保障的同时,实现财政平稳运行,“三保”保障不出问题。比如,辽宁、内蒙古等地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运行较为困难的县区留抵退税给予100%补助。

此外,考虑到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节奏进一步加快,财政部将提前下达相关资金,确保地方有充足财力用于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和基层“三保”保障,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市县财政。

第二,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障退税资金需要。

财政部积极协调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加快上缴近年结存利润。人民银行、中投公司等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上缴资金及时到位。

为了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省级财政部门也比照中央做法,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及时拨付到市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江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增值税留抵退税预警模块,对库款动态保障倍数低、申报退税计划大于库款余额、实际退税金额大于专项资金调拨的情况及时预警,并在1天内快速精准调度库款确保基层退税资金需求。广东考虑湛江市等退税额度大、财政较为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调拨库款,约覆盖市县退税规模的九成,确保退税资金需要。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第三,建立三部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会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退税工作。

为高效推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建立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三部门会商机制,4月份以来已召开四次专题会议,加强退税工作分析研判,研究推动解决退税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落实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地方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展,继续在财力和资金上对地方特别是县区基层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坚决防范并严肃查处企业“骗退税”、地方“骗补助”等扰乱财经秩序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近段时间,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多起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和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 邓勇

邓勇:谢谢您的提问。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外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内查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公安等部门大力支持下,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一是快速选案。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二是从严检查。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三是分类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曝光。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在前期已曝光68起典型案件基础上,今天再曝光6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四川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2亿元,同时为多家下游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回3户受票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共计66.2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分别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机关正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贵州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贵州省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亿元。稽查部门已阻断2户受票企业利用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17.6万元,并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抓获该虚开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

(三)广东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东省佛山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佛山瓯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02.54万元。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

(四)云南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云南省昆明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昆明国立维通电梯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22.32万元。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六)湖南查处一起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南省娄底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湖南省税务局推送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了娄底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4.7万元。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另一方面,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释放从严监督、依法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建机制。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二是明重点。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三是强监督。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四是盯整改。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五是严问责。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目前,总局已主动公布了4批6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今天,再公布3起,分别是:

(一)安徽省税务局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立案审查。近日,安徽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予以立案审查。经查,安徽省池州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黄某,涉嫌与不法分子林某内外勾结,为林某控制的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下游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黄某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内蒙古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审核留抵退税未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存在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退税申请,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执行留抵退税有关制度规定,在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其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目前,达拉特旗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石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审核留抵退税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相关数据,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抚顺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目前,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杨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同时严查税务干部履责不到位特别是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行为,全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王道树:刚才,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几位同志回答了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第15篇】海南省国家税务

6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就如何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调研了海航集团,并结合海航具体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和指导。

来源:营口兰旗机场

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顾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海南省税务局主动上门解读政策、主动上门服务,为自贸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衷心感谢。顾刚指出,海航创业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税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征纳关系、税企关系和谐。在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历史机遇下,海航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扎根海南,主动作为,确保自贸港税收政策在海航尽快落地实施并产生示范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落户海南,更好地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海航集团联席ceo任清华汇报了海航集团整体纳税情况,并结合集团实际发展情况,就纳税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等方面如何贯彻落实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刘磊表示,海航是他到任以来第一家实地调研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亲切关怀,也是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结合海南特色与自贸港整体方案要求,对海航这样的本土企业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希望海航能借此机遇在航线、收入、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他对海航后续如何用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对海航近30年来为海南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尤其对联合工作组进驻后在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稳定海航经营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此次调研为后续海南自贸港具体税收优惠细则制定及执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希望海航用好海南自贸港新政,构建与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税务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深入研究、分析、用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业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海航集团高级副总裁、海航航空董事长包启发等出席。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15个范本)

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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