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商业折扣的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商业折扣的增值税
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为了达成交易,往往会采用打折促销、销售返利、销售折让等方式的价格优惠。形形色色的销售模式,在税收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纳税人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辨别实质,从而减少涉税风险。
案 · 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家用电器制造及销售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a公司与b卖场签订主推合作协议,a公司以每台68元的市场价将空气循环扇销售给b卖场,每台销售折扣34元,再由b卖场自行销售给客户。同月,a公司与b卖场又签订零售终端销售协议,在主推合作协议期间,a公司根据b卖场销售给客户产品数量,额外支付每台2元的返利。这些折扣和返利金额均按月计算,上月折让费用,由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2023年3月18日,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10000台,按市场定价每台68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10000÷(1+13%)=601769.91(元),并在当期按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b卖场在3月共售出a公司空气循环扇7600台。
2023年4月2日,a公司再次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7000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000÷(1+13%)=421238.94(元),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3月销售10000台的销售折扣34×10000÷(1+13%)=300884.96(元),以及b卖场向消费者销售7600台后,每台2元的返利金额7600×2÷(1+13%)=13451.33(元)。冲减后,发票金额合计106902.65元。a公司按冲减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税务人员在辅导时认为,a公司同时存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行为,其开票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企 业 观 点
a公司认为,自己的开票和销售行为,均按照与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并不违规。a公司和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折扣费用按月结算,上月折扣费用,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双方对折扣费用结算凭证确认无误后,a公司应在b卖场结算货款前,向b卖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应是扣除相应折扣费用后的应付货款,否则,b卖场有权暂停支付货款,或从应付a公司货款中,直接扣除与以上折扣费用等额的货款。
a公司解释,采用该折扣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反而在首期高估了销售收入,从整个经营周期来看,并没有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税 务 局 观 点
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处理不合规。
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每台折扣34元,属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a公司在4月2日开具的发票上,直接冲减3月折扣金额,没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其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b卖场出售给消费者后,每台额外返利2元,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经税务人员宣传辅导,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商业折扣发票和销售折让红字发票,并更正对应所属期的申报信息。笔者提醒,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业务,在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实务时,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折扣形式进行判断,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合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孙士杰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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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商业折扣考虑增值税吗
企业在销售的时候,为了达到自己的销售目标,使用必要的促销手段也是再正常不过了。不过,企业在进行促销时,企业的财务工作也需要进行特别处理才行。
商业折扣的增值税,按照原价还是折扣后的价格计算?
企业商业折扣的增值税,按照折扣后的价格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企业在销售时如果有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才可以。企业要想享受这样的计算方式,也需要符合会计的相关规定才可以。
如果商业折扣没有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上面,而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进行了备注,那么企业的增值税不能按照商业折扣后的价格算,而是需要按照原价计算。
也就是说,商业折扣的具体金额需要和价款,共同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不管企业怎么核算,如果企业的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按照商业折扣以后的金额进行计算增值税。
商业折扣为什么必须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
对于商业折扣来说,不仅可以冲减销售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的也可以降低购进企业的成本。
当然,对于销售企业来说,肯定是增值税销项税额越低越好;而对于采购一方来说,肯定希望自己的进项税额越多越好。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发票的开具做出具体的规定。采购一方肯定不希望折扣额体现在发票上。毕竟这样可以降低采购企业的进项税额。
既然企业能想到这个问题,税务机关肯定也可以想到这个问题。所以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对于商业折扣发票开的具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区别
处理规则不同
对于商业折扣来说,计算增值税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而对于现金折扣来说,企业需要按照折扣前的金额计算增值税。这是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有本质的区别。
处理目地不同
商业折扣的目地是为了实现销售。企业在销售时会根据销售的具体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有助于企业销售的实现;
而现金折扣的目地是为了快速回款。企业实现销售不是目地,毕竟回款的速度直接影响了企业现金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为了鼓励自己的客户尽快支付欠款,才会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这里的现金折扣,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加快现金流动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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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商业折扣增值税
商业折扣
也称折扣销售,从名称就能看出来是先有折扣再有销售。即在销售完成时,具体折扣金额已经确定,可能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
如果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在会计核算上,如果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采用净额法核算。确认销售时应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净额确认收入,折扣金额在账面上不作反应。
现金折扣
也称销售折扣,从名称就能看出来是先有销售再有折扣。即在销售完成时,具体是否可以享受折扣及折扣金额尚未确定,故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也就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现金折扣在实际确认并发生时作为企业的一项财务费用处理,不得扣减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会计核算上,现金折扣采用总额法核算。销售完成时,按发票上所载销售额,即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
【第4篇】商业折扣算不算增值税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这个三个概念对于财务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财务朋友们就会犯懵,小编自己也一样,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用三个案例来学习一下这“哥儿仨”的账务及税务区别: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案例1:小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商品,不含税单价20元,每件成本价不含税15元,小白决定给予客户销售折扣,买超过1000件以上给打8折,客户小黑公司买了2000件,货物发出,货款已到小白银行账户。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均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税务上均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注意。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2:小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商品,不含税单价20元,每件成本价不含税15元,客户小黑公司买了2000件,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货物于6月2日已发出,小黑公司于6月9付款。
账务处理:
6月2日:
借:应收账款——小黑公司 4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6月9日:
借:银行存款 44296
财务费用 904
贷:应收账款——小黑公司 45200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都全额确认,不存在税会差异。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案例3:小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商品一批给小黑公司,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票上金额为80万元,税额为10.40万元,小黑公司再验收货物的时候,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要求给予价格上5%的折让,假设小白公司已经确认收入,款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
账务处理: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小黑公司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
贷:应收账款——小黑公司 45200
实际收到账款:
借:银行存款 858800
贷:应收账款——小黑公司 858800
税务处理:无税会差异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合格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扩展:销售折让发票如何开?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折让后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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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商业折扣包含增值税吗
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有什么区别?
答:举 3 个例子便于分清对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理解。
1、商业折扣例子:假设文具店卖一支 10 元的钢笔,此时决定打 8 折销售,即 8 元出售,文具
店从买方收取 8 元,便宜的 2 元就是商业折扣。
可以看出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这样,购买方应付的货款和销售方
所应收的货款,都按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现实工作中商业折扣的业务比较常见,只要记住按折扣以后的金额记账就行了。但要强调一点,商业折扣要在发票上注明,可按发票价格计算增值税,并以折扣后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否则不可以。
2、现金折扣例子:同样是文具店卖钢笔,与客户约定售价 10 元/支,由于买方已收货但长期未付款,文具店决定如果买方 10 日内付款,钢笔价格便宜 2 元,按 8 元出售给买方,而文具店确认收入时按 10 元确认,便宜的 2 元就是现金折扣。
可以看出现金折扣是指商家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使得商家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采用总价法。现实工作中出
现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发票仍按原价开。增值税法上也明确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依据合同、收据作为合法原始凭证。
3、销售折让例子:文具店卖钢笔 10 元/支,买方购买后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为降低损失,文
具店与客户协商钢笔虽然售价 10 元,但此时给买方返还 2 元作为补偿,这种情况下返还的 2 元就是销售折让。
可以看出销售折让指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销售折让会使商家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做到。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特例: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6篇】商业折扣包括增值税吗
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而采用不同促销方式。应该说,不同的促销方式,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会取得不同的销售额,且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也是不同的。商业折扣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一、商业折扣的政策规定。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扣除额。
那么,也就是说,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折扣销售是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是销货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对购买方价格上的折让。这种商业折扣,诸如,购买方购买1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3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20%。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另外,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资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则实物款不得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折扣是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及时收回销货款,而承诺给购买方的折扣。比如,购买方如果在10天之内付款,货款折扣2%;购买方如果在20天之内付款,货款折扣1%,超过30天付款,则没有折扣等。
我们知道,销售折扣是发生在企业应税销售行为之后,是企业为了尽早收回资金给购买方的好处,与业务交易过程无关,其折扣金额是企业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全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折让是给予购买方的价格补偿。销售折让是企业销售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给予购买方的销售售价上的减让。从增值税的角度讲,销售折让实质是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原因给予购买方的减让。
尽管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都是在企业销售业务发生后发生的,但二者的性质的完全不同的,销售折让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而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此,销售折让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货款为应税销售额。
总之,商业折扣的增值税是按照原价还是折扣后的销售额,还需要根据企业采用商业折扣的不同方式,不同的促销方式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而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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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