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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7 18:29:02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第1篇】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2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东家商学院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寻。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第3篇】建筑劳务增值税税率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是什么?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2023年建筑劳务费税率是多少?综合以上所述,对于建筑行业的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都是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1%;

【第4篇】增值税劳务专用发票税率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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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取得劳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是什么?针对这两个问题,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欢迎大家一起来看看,希望对你们有用!

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是什么?

答:有两种情况,劳务报酬所得不交增值税,是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是其中一种。

1、如果是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话,现在有不同税率,有17%的有形动产租赁,有11%的运输服务,有6%的现代服务业。普通劳务是17%。

2、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话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每次不超过4000的话,扣减800乘税率,超过4000,扣除20%再乘税率。

劳务费要交哪些税?

劳务费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是什么?依小编之见,综合成一句话就是: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是17%,运输服务是11%,现代服务业是6%。普通劳务是17%。

【第5篇】劳务派遣增值税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其显著特征有三个: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二、你用人,我管人;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

了解了劳务派遣的含义和特征,进入今天的话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专家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多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6篇】劳务所得增值税

你了解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能不能找点发票替换吗?

今天就给大家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公司向个人(自然人)采购了应税服务。

比如,公司向张三采购了居间服务,向李四采购了设计服务,完事后需要把劳务报酬支付给张三、李四。

公司公账转给张三、李四的个人账户,需要张三、李四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张三、李四自然是无法自己开具发票给公司,只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其实挺简单的,不出户,远程电子税务局就能申请,发票或是电子发票直接发送给你,或是邮寄给你纸质发票。

关键是这个税款的问题,增值税1个点,然后有一点城建税和附加,总体来说也不多。10万的税前所得,也就是1000多的,真不算多,个人也能接受。

但是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金额就很多了,很多人就无法接受了。

同样是10万的税前收入,个税就要预扣你2万多,确实有点多。

算法如下:

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发票,更不愿意支付方把这块个税给自己扣下来。

那么二哥想问大家,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

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不高,甚至比你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还低。别奇怪,事实就是如此。

2023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同属于综合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税适用同一套税率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的税率和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是一样的。

更为关键的是,劳务报酬收入还可以扣除20%的费用后再计算个税,这个计算基数又比工资薪金少了20%,所以,同样金额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远低于工资薪金的。

二哥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二哥在公司获得10万的收入,如果是不同性质的收入,其个税如下,假设二哥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你看到了吗?劳务报酬个税仅仅是500多,而如果是工资薪金反而有1000多的个税。

原因很简单,就是本身他们就是用的一套税率表算个税,而且劳务报酬还能扣除20%算收入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更低,税更少。

所以,个人的应税行为取得收入,个人不愿意开票,症结不在于劳务报酬开票难(现在网上开票很方便),也不在于劳务报酬个税重(劳务报酬的个税实际比工资薪金还低)。

症结的关键在于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率太高!

按照现在个税政策,取得收入时候支付方要先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劳务报酬的预扣率非常高,20%-40%,导致平时预扣个税也非常高,年度汇算时候又要退税。

本来正常这样操作其实问题也不大,无非就是个人多理解一下,汇算时候自己去app汇算清缴退税就行了。

但是实际上这个人也是不大愿意的。

为什么呢?

1、个人觉得资金占用太多了,总感觉自己还是吃亏了, 虽然前面二哥已分析了其实总体个税负担,但是人就是这么奇怪,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感觉确实是不同的。

2、有些企业也是无赖,这头给个人把劳务报酬扣下,回头不给别人申报缴纳,导致个人汇算时候没有这块数据,最终导致无法退税。而个人又相对弱势,所以也不愿意被企业扣下税款。

那么怎么办呢?

我们思考一下,这其实也是目前实际工作中公转私如何处理的一部分内容。

1、能不能企业不代扣代缴,自然人直接汇算时候自己申报就行了,这样也避免了预扣太多个税的问题?

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企业不依法预扣预缴存在风险,如果被检查到了,按照征收管理法会被处以罚款,这个比例是50%到三倍,也就是你漏扣的个税,反正都是给我罚回来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个人主动申报的可能性极低,税务局还是要以代扣方为抓手,管理好税源。

2、能不能按月分摊劳务报酬,让劳务报酬预扣适用更低的预扣率,减少资金占用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限;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限。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10万的劳务报酬,企业和个人约定一个月1万,分10个月支付。

这样10个月共预扣个税15000多,比一次性扣除的个税还是要低一些。

但是作用不大,而且也有风险,风险就是很可能这种方式企业操作时候只是流于形式,实质上劳务的提供、发票的开具,资金的支付都无法匹配,比如本来就是一次性的劳务10万,合同也是这样签订,发票也是一次性开了10万,企业仅仅为了申报而申报,拆分了10次申报,这种也是禁不住查的。

再说,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毕竟预扣税率再怎么起步都是20%了。

3、能不能化整为零,分摊人数呢?比如把个人的劳务费分摊给其他人,本来张三一个人的劳务收入,然后分摊到其他王五、赵六等n个人获取,企业也分别申报,通过降低单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低预扣数。

这个也是不行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4、能不能走私账?

很多企业是两套账,一些不能处理的费用就走私账支付,对企业来说私账支出自然不能列支成本税前扣除,但是无所谓,反正这类企业很多收入也是没有申报的,都是两头在外。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可取。

5、能不能找点发票替换?

很多企业找一些餐饮费、或者花钱购买一些发票冲费用,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替票本身不是真实业务,买发票更是虚开行为。

这也不行,那样不行,那到底该怎么办?

1、期望国家降低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解决一些劳务报酬本身一年也不多的人的预扣个税负担问题。让大家都愿意自行代开发票,正常预扣,正常汇算,企业也有发票入账。

2、对于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还是建议注册个体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经营主体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过经营主体经营,以个体和个独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以主体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和个独的业主、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

而且一般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人其本身不可能提供应税行为不可能是以个人之力完成了,还可能雇佣人员,发生其他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也可以在自行申报时候进行扣除。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纳闷了,二哥,你这个方式是偷税哦,前几天网红雪梨才被罚了,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偷税,你还这样搞,是不是严重误导了?

注意,雪梨的案例官方明确地说是虚构业务,虽然官方没有批量具体细节,但是虚构是关键。

你本身就是一个搞财税培训的,比如你是一个培训老师,经常给各大企业做内训,到处讲课取得劳务报酬,一年的劳务报酬收入还是可观的,你自己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接业务,对外收取培训费,对外开具发票,自行申报纳税,这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觉得有些地方有核定个税的政策,把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地方经营纳税,这又有何不可呢?

个独不是原罪,虚构业务,化整为零才是罪魁祸首,业务已经发生了,仅仅通过表面的税务申报手段去逃避税款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前面二哥说的,你本身一次性取得10万的劳务费,你非要分10次申报,你这就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又比如,你本身已经以个人身份从企业获取了劳务报酬,业务都提供了,事情已经干了,企业说要扣个税,你慌了,然后才去成立个独,直接以个独开票给企业,而且一个个独还不够,因为很多地方个独经营额太大都不给核定,所以就化整为零去多个地方设立多个个独,分散收入,分散开票,进行所谓的筹划,你这个明摆的扰乱征管秩序,就是事后筹划,没有商业实质,完全是照虎画猫,流于形式,虚构业务,为了开票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3、通过目前非常流行的灵活用工平台支付

这种方式目前也比较流行,号称也可以解决很多自由职业的劳务收入问题。其实这种平台的实质和自己成立个体、个独,然后取得核定个税的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个人无需自己成立个独、个体,而是通过平台在接受劳务的企业和个人之前搭建起一个桥梁,由平台采购个人的劳务向企业提供,平台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方式。

其实这种平台存在的关键核心还是在于核定征收、委托代征。

如果没有核定个税、委托代征的政策,这种平台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它作为一个企业也会遇到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困惑,这个时候又回到了企业直接支付时候的难点,代扣劳务报酬个税的问题。

那么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呢?

其实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提前规划,合理解决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我觉得问题不大,但是目前国家对这类平台管控还是非常严格,毕竟这类平台很容易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

比如企业本身并没通过平台向个人采购服务,股东仅仅为了套现,然后找一堆人通过平台虚开发票套取利润,平台按照核定个税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个税就把企业的利润套出来了,然后又通过这些人回流给企业股东,实质上就是偷税。

还有,平台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的也值得推敲,是不是符合规定?本来是劳务报酬,为什么平台能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申报征收?这也是风险点。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多种方式结合考虑,合理的配置筹划,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最优的方案,不要总是妄想少交税,不交税,这是不可能的,要这样基本都是简单粗暴的偷税。

筹划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筹划更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千万别看到各种宣传、各种节税筹划就不顾自己的情况,为了那看似极低的税点不顾一切冲进去,那么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出了事,税补了,款罚了,筹划费也白给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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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劳务派遣差额增值税

请问有没有相关派遣劳务费差额征税相关资料,差额征税能否开专票,专票是否可以抵扣等?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

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

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

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代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此,取得专票的部分按规定进行抵扣,普票不得

【第8篇】境外劳务免征增值税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2023年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包括在境外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

2.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3.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4.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我公司2023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7.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8.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9.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23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23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10.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11.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2.我公司申报2023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第9篇】个人劳务费增值税税率

答:1、增值税

增值税交不交?当然要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征收率就是3%。

那有没有免税政策呢?我们都知道,现在对小微企业增值税都有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自然人是否享受呢?按照目前实践情况来看,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是没法比照小微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一般都是指的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实践中,基本各地税务局都是取500每次来判断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金额超过500,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未超过,就不需要缴纳。

比如,这张发票,含税价格6000,实际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6000/(1+3%)*3%=174.76元。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是并入综合所得交税。所谓综合所得,就是指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所以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和工资薪金适用一个税率表,合并一起算个税所得税的。

比如老师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那么老师2019一共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0000×12+(6000/1.03)×(1-20%)=124660.19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4660.19-60000-(2240×12)-(2000×12)=13780.19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780.19×3%=413.41元

个人单次劳务报酬开票交多少税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是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第10篇】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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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劳务派遣费增值税税率

1、 适用法律

劳务派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一种基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间的三方民事关系。

2、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的全部价款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福利费等);二为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接受派遣公司发生劳务派遣支出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在派遣公司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理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由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生产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3、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47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ø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 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

ø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发票开具

ø 一般纳税人

l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l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 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 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 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ø 小规模纳税人

l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 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l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 5%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 5%征收率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 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2篇】个人劳务增值税税率

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到底要交什么税呢?今天老表哥就和大家详细地学习一下。

1.增值税

增值税交不交?

当然要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发生期间为1%。

那有没有免税政策呢?我们都知道,现在对小微企业增值税都有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自然人是否享受呢?按照目前实践情况来看,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是没法比照小微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一般都是指的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实践中,基本各地税务局都是取500每次来判断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金额超过500,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未超过,就不需要缴纳。

那有没有个人也可以按月销售额享受15万以下免增值税的情况呢?

有四种,大家记一下

所以,个人要享受小微企业这个免税,除了特殊业务,你还得去办理税务登记,比如成立个体户啥的。

那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个人代开普通发票途径很多,很多地区电子税务局都开通了代开普通发票,自然人通过实名认证后就能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通过后在线支付税款,最后通过邮寄或者自取方式取得纸质普通发票,个别地区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好后直接发邮箱,非常方便。

更便捷的方式,比如通过支付宝、微信途径代开,更为便捷。

很多企业和个人合作要个人开专票。

那么个人能开专票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而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个人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面三种情况,个人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以就有这三种情况个人符合条件可以去代开专票。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如果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均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你代开了专票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2.城建税

城建税在个人代开发票的时候由税务局扣。

正常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

如果代开发票时候实际缴纳了增值税,那就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目前税率7%、5%、1%三档。

当然还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征。

当然,如果增值税免征了,城建税也相应免了。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个人代开发票的时候由税务局扣。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如果代开发票时候实际缴纳了增值税,那就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相应比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当然,按照财税[2016]12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

如果月度超过15万,季度超过45万,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免。

4.印花税

印花税在个人代开发票的时候由税务局扣。

具体以合同金额和合同类型乘以相应税率征收。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代扣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不代扣,而是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3篇】劳务派遣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概述

在当下经济稳步增长的大环境下,不少企业都通过大量的劳务派遣节约成本。例如近日冲上热搜榜的美团,这类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那么给这类企业提供大量人才的劳务派遣公司,又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2.内容

劳务派遣服务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方法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方法二: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总结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计税基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项额=销售额×税率6%

简易计税:销售额计税基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增值税=销售额×税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案例/解析

甲劳务派遣公司当月产生1000万元销售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1000÷(1+6%)×6%=56.60万元。(如果有进项可以抵扣)

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差额纳税,假设1000万销售额的成本大概是550万,那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是:(1000万-550 万)/1.05 *0.05=21.43万元。(不能抵扣进项)

【第14篇】5%增值税是劳务派遣

很多人想问,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抵扣增值税?所以,今天洽通小编准备了相关材料,一起跟着来看看吧!

1、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您也可以选择缴纳差额税。销售金额是取得的总价和附加费用,扣除代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的有关规定,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您也可以选择缴纳差额税。销售金额是取得的总价和附加费用,扣除代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纳税人选择缴纳差额税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 其他政策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15篇】劳务增值税

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有网友询问,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经常只要一提及“劳务报酬”,很多人就只想到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税目,其实这是不完全准确的。

劳务报酬的范围很广,按照《财经大辞典》(何盛明著),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

而常说的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个人所得税对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列举,不等于就是所有的劳务报酬。

至于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目中并没有单列的“劳务报酬税目”,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说的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可见,在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中,含有大量的劳务,也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项目很多是分散在增值税的各项应税服务中。而且,增值税中的对价也不叫报酬而成为“销售额”。再者,增值税中还有很多是免税项目,如,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等。还有对于个人的起征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季度)免税销售额等。

例如,张三今天为某单位做清洁卫生,该单位当天支付其劳务费300元,这就符合自然人个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张三今天取得这300元劳务费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张三这个月在这个单位只是取得这一次劳务所得,因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张三只取得300元劳务收入,就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张三在一个月内还从其他单位取得相同性质的劳务报酬,则应合并计税。

因此,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是哪一项经营行为(经营业务),以及取得的销售额的多少等,才能判断是否要缴增值税。

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15个范本)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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