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销售劳务
(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
税目
要点
交通运 输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4)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提示】程租、期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干租、光祖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
(5)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7)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
(1)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
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3)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4)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 服务
(1)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
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3)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提示】注意“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区分,其增值税适用税率是不一样的。
(4)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 服务
(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
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航道疏浚属于港口码头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5)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这里强调的是出租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如果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则按照“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 服务
(1)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
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释】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
(3)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提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 服务
(1)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3)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4)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1】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提示2】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3】直接融资租赁按“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区分动产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5)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6)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8)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9)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提示】注意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区别,前者强调
的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后者强调的是“承运人”的名义。
(10)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1)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生活服务
(1)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无形资产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 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 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 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 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5.销售不动产
(1)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等。
(2)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 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第2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23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的10个小口诀
不少同学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觉得很头疼,这门课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啦!而且总是记不住、记了又忘……为了帮助广大学员高效学习,考呀呀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必背的10个小口诀,通过有趣可爱的小口诀,经济法基础拿分从未如此简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点1: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②重要性原则;
③制衡性原则;
④适应性原则;
⑤成本效益原则
【小口诀:重拳制城市】
知识点2:支付结算的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小口诀:款谁垫】
知识点3:支付结算不能更改的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小口诀:收金日】
知识点4: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小口诀:出首付】
知识点5: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小口诀:本2支10汇1】
知识点6: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小口诀:背出城堡】
知识点7:预付卡的现金购买及充值限额
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充值:不分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口诀:一万以上要实名,个人购买多个零,充值一律是5000】
知识点8:增值税征税范围:七项服务,包括: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
【金先生电交邮件】
知识点9:光租、干租都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而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小口诀:光杆司令】
知识点10:期租、程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小口诀:屈臣氏】
【第3篇】增值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内容
行业
具体内容
税率
征收率
传统增值税
销售或进口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
一般货物
13%
3%
农、民、文、二甲醚
9%
3%
进口癌症药、特殊病药
3%
3%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3%
营改增
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海、陆、空、管道、其他
9%
3%
邮政服务
9%
3%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3%
增值电信服务
6%
3%
建筑服务
9%
3%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6%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3%
保险服务
6%
3%
金融商品转让
6%
3%
现代服务
研发与技术服务
6%
3%
信息技术服务
6%
3%
物流辅助服务
6%
3%
商务辅助服务
6%
5%、3%
鉴证咨询服务
6%
3%
文化创意服务
6%
3%
广播影视服务
6%
3%
租赁服务
13%、9%
5%、3%
其他现代服务
6%
3%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3%
教育医疗服务
6%
3%
旅游娱乐服务
6%
3%
餐饮住宿服务
6%
3%
居民日常服务
6%
3%
其他生活服务
6%
3%
销售无形资产
9%、6%
3%
销售不动产
9%
5%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0%
【第4篇】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来源:海哥法税工作室 作者:李登海 时间:2022-06-7
摘要: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和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值的部分征收的税款。简单理解就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哪些情况属于一般规定?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哪些情况属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行为?
一、什么是增值税征税行为的一般规定?
1 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13%、9%)
这里的“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 销售劳务(税率13%)
(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为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的业务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3 销售服务(税率13%、9%、6%)
1)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2)邮政服务(税率9%)
3)建筑服务(税率9%)
4)电信服务(税率9%,其中增值电信服务6%)
5)金融服务(税率6%;4项:贷款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生活服务(税率6%;6项: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务)
7)现代服务(税率6%;9项: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其他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3%;不动产租赁9%)、
4 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税率9%、6%)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权、分销权、会员权、名称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特殊规定?
1 特殊规定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其中执罚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经营单位、指定销售单位等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征税;
2)逾期票证收人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
3)退票费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4)财政补贴收入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征税;取得的其他情形,不征税。
2 特殊规定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什么是增值税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1 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提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 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说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同时外购环节所取得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1 主收是卖货的:按销售货物征税;
举例:如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并负责运输至乙公司仓库,则增值税按下列方式计算:【卖货物并运到指定地点:(货价+运费)x13%】
2 主业是服务的:按销售服务征税。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多项应税行为涉及货物、劳务、服务(无关联性和从属性)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则从高适用税率;
如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运输至乙公司仓库,则增值税按下列方式计算:【卖货物,由丙公司负责运输:货价×13%+运费×9%】
说明: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 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9%)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即按照兼营销售处理。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
以上文章来源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登海律师
李登海律师
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二十年财税实战经验,曾担任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精通企业综合性财税筹划和实施,擅长企业交易模式架构设计和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财税法律问题梳理和解决、税务风险排查、涉税争议案件应对解决,以及企业财税合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办理过多起税务稽查、虚开发票行政刑事应对、涉税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在重大交易税务优化、税局沟通及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涉税疑难民商事案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现担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合规事务部财税项目负责人。
【第5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在境内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重点提示: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时,从购买方取得了货币,这是我们最常见的销售方式;从购买方取得了货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物易物;从购买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如取得债权或抵减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赊销和以物抵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物易物、以物抵债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一定不要混同于视同销售行为。
3、货物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实物操作: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吗?
神龙伟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下脚料销售给职工,直接收取现金,没有开具发票。请问:该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缴纳应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例中若企业销售下脚料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有人认为销售货物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是否已经开具发票完全不相关。销售实现了,即使纳税人没有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当然,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只能说,企业销售下脚料(如果不属于省局明确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范围),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毋庸讳言,已经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比对时,就会出现异常;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所以使人产生上述误解。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收入,不论购买方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由销售方的身份决定,与购买方无关。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6篇】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营改增的政策,也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那么,你对增值税有大致的了解吗?增值税带来了哪些变化?别担心,小编带你去了解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则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中多个环节的新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增值才能征税。
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税率
改革后,原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税增加了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根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计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认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了防止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的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广告代理业税率为:6%。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标、贴纸、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商业服务项目、体育节目或通知、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现在,你应该知道增值税是哪里产生的吗?小编温馨提醒,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依法纳税。
【第7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增值税征税范围(非常重要)
一般规
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具体规定
1.特殊项目(23 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交割时以开具发票方为纳税人(交易所或者供货会员单位,谁开票谁交税) 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不得抵扣交易所其他进项税额。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增值税。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增值税;否则征营业税。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 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 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 号第二条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受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仍适用上述规定,其中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1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压调节并按电量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13)对企业销售(购进的)电梯并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责安装,属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别规定);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4)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②委托方将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③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5)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公开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手饰),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6)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
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17)油气田企业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18)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9)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1)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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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属于征收范围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该收入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销项税额)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对于房企新建房地产转让(扣除5 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扣除 3 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契税)。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不得扣除。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配比扣除: 分摊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总支出×此开发项目土地面积%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6 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开发项目部分出售——分摊扣除:分摊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出售项目建筑面积%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既不同于会计处理、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据实扣除注意三点
①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开发费用”扣除——取决于“利息支出”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一税两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但必须先计算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以前会计在“管理费用”列支,计算土增扣除项目时在“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再单独扣除;现在会计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未修改。
房企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否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加计 20%的扣除:
(2)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层次、结构、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两税两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殊规定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评估价格=发票所载金额×(1+年限×5%)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 12 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 20%扣除范围的有( )。
a.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b.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c.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d.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建设费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加计扣除以“地价款+开发成本”做基数,选项 c 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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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可小觑的土地增值税
01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02
现行阶段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体系
以深圳为例,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国家大法,及税务部门各种红头文件之外,主要有以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于202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3年1月8日发文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属于深圳市地方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12月9日废止了其中的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四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将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至2023年、2011至2023年、2023年至今。1994年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实施,拉开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序幕,至2023年条例修订,这个阶段许多地方政府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土地增值税实施减免政策。2023年至2023年为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土地价值飞速增长的时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趋于严格。2023年之后,地方政府规范土地增税的流程,并开始实施先预交后清算的征收步骤。
何为预征、何为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九条之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先预交后清算,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入了非常正式及严苛的阶段,不可小觑。
03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照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实际上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松散到严苛,从预征到清算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资产的形式,也历经了直接转让到间接转让的发展过程。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转让主要的两种模式为:一种是资产转让,另一种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模式则是通过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实现其目的;而股权转让模式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股权转让从形式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手——土地使用权自始在项目公司的名下,但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以上复函,国税总局的意见认为股权价格只是形式,土地的增值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故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近年的司法判例,也总体遵循此标准。以下为两则与土地增值税相关联的诉讼案例。
(2019)沪02民终4397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转让已经取得的土地开发使用权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实践中采取的一种常见方式,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股权转让合同除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约束外,因其涉及土地使用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否完全继续享有开发权利,亦受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的约束,故对于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做出的履行条件、履行顺序、例外情况的特别约定应予充分尊重,并予恪守……。
(2018)苏行申626号再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起典型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此案法院明确阐明了“股权溢价款”与“土地增值额”之间的对应关系,价款中应扣除一切成本之后缴纳土地增值税。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
从x公司与x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x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项目公司为案涉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x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项目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x公司缴纳。
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x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x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案涉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
x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x公司合作,正是因为x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x公司转让股权之前,项目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x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
【第10篇】增值税差额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27项差额征税项目
(截止2023年6月13日)
众智财税智库/整理
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6.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7.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第11篇】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2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注意】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1)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以货币资金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性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除上述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4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经营权,经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5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2)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地)。
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备注:委托方和代销方均视同销售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备注: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备注: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备注:投,分,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备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
概念: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同一购买者,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按主营业务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
概念:指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经营范围广,非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为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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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
1. 增值税
1.1. 征税范围(一)
1.1.1.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1.1.1. 销售货物
1.1.1.1.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1.1.1.2. 销售劳务
1.1.1.2.1.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1.1.2.2.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1.1.2.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1.1.1.3. 销售服务
1.1.1.3.1. 交通运输服务
1.1.1.3.1.1. 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1.1.3.1.2.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3. 【易混点】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交通工具+人):交通运输服务。
1.1.1.3.1.4.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5. 【易混点】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6.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7.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8.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1.1.1.3.2. 邮政服务
1.1.1.3.2.1.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1.1.3.3. 电信服务
1.1.1.3.3.1.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1.1.3.3.2.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3.3.3.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4. 建筑服务
1.1.1.3.4.1.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1.1.3.4.2. 【易混点】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1.1.1.3.4.3.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4.4.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1.1.1.3.4.5.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 金融服务
1.1.1.3.5.1.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1.1.3.5.2.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4.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1.3.5.5.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1.1.3.5.6.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1.1.1.3.5.7.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1.1.3.6. 现代服务
1.1.1.3.6.1.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1.1.3.6.2.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1.1.1.3.6.3.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4.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5.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6. 【易混点】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性租赁。干租、光租(交通工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1.3.6.7.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8.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都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1.1.1.3.6.9.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0.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1.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2. 【易混点】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 生活服务
1.1.1.3.7.1.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1.3.7.2.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3.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4.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5.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4. 销售无形资产
1.1.1.4.1. 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1.1.4.2.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1.1.1.4.3.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1.1.1.5. 销售不动产
1.1.1.5.1.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1.1.5.2.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1.1.6. 进口货物
1.1.1.6.1. 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增值税—征税范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