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范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范围
导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这里的货物主要指的就是有形动产。当然,气体、电力以及热力也包括其中。我们在销售货物时,转让是获得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或9%。
2、销售劳务
劳务指的就是修理修配、加工劳务。销售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3%。
不仅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有偿提供劳务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当然,这里的加工指的委托加工;而修理修配主要就是让不能工作的货物恢复原来的功能。比方说,汽车的维修。
3、销售服务
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销售服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13%、9%以及6%。
销售服务包括的范围还是还广的。销售服务主要来自于“营改增”。这些销售服务,本来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才开始缴纳增值税的。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经济活动。我们比较常见的无形资产有商标、技术以及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具体来说,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经销权、肖像权以及冠名权等。
销售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或9%。
5、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常见的不动产包括构建物、建筑物等。比方说,我们购买的房产,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另外,当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起转让时,也是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时,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9%。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由经营单位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并对外销售的,需要正常征收增值税。罚没物品需要有指定单位销售的,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退票费
纳税人在退票时收取的退票手续费,需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票征收增值税。
(3)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有直接的关系,需要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没有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当然,存款利息不仅不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征收个税。但是,增值税与个税方面的规定,并不同。在增值税方面,存款利息是不征项目,而在个税方面,属于征税项目只是后来免征了。
(2)保险赔偿
我们在获得保险赔偿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我们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同样不征收增值税。
【第2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范围
中国是农业大国,因此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因此在增值税方面,农产品也会有相应的政策调整。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第4篇】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房企的成本控制息息相关,但在房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房企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税收成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与发展,所以税收成为房企比较重视的问题之一。在税费负担当中,土地增值税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其实行30%至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一个独特的高税率高税负税种,实质意义就是反房地产暴利。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强了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炒买获取暴利的行为,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房企的成本控制息息相关,但在房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1、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思路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思路: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的变更为标准。 第一,可以利用合作建房模式筹划节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企可以充足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果某房企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配合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企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来再做出售处置时,能够仅就属于房企产权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可以利用代建房模式筹划节税。代建房模式是指房企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模式。对于房企而言,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代建房模式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由委托方自行立项;二是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三是代建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四是代建方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五是施工方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第三,利用“改售为租”筹划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房企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因此,房企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房企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房企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利用特殊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企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利息的支出,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的(一)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项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企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就为房企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 房企应该预先对开发项目的融资情况及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可以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利息费用高低,选择是否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如果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融资利息超过开发成本和地价合计的5%时,应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还应该注意要取得银行的贷款证明等资料。如果预计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率低于5%时,企业可以不按项目分摊利息费用或不必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就可以按照5%比例计算扣除,从而增加利息费用的扣除金额,减少土地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第一,筹划要有前瞻性。一般房企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在项目最后环节,其实,在项目决策时,土地增值税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房企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事前的统筹谋划,与规划、设计、项目定位等专项业务同步融入项目可研工作,如普通与非普通住宅产品的定位、红线外支出扣除的谋划等,并结合属地税务政策与税筹要点及思路,有针对性地调整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对象归集与分摊方法,为后续土地增值税税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需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给予足够重视,企业相关人员要及时掌握最新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风险性都很强的工作,企业如果不能很好把握的话,应当积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三,档案资料保管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涉及十余个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手续所需资料较多,加之开发项目往往跨年度、时间长,平常应付各类检查来回使用容易丢失。在此管理过程中采取内控性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因为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无凭无据无法扣除。因此,在清算前对方单位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3、如何建立房地产开发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全公司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层必须认识到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对于公司长久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各个职能部门都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 第二,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由管理层牵头成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直接向ceo或者cfo汇报,负责研究税收法规,调整企业整体税负,努力构建并完善税收相关事务等的风险评估、识别及应对组织,以企业整体发展目标为根据,对税务处理方案进行设定,同时参与企业各项投资及并购等大型税务的决策之中,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税务建议,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第三,建立涉税信息沟通机制,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以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并为上下级、同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支持。外部沟通,首先和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沟通渠道,更好掌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的处理及时需求税务机关的权威解释或者认可;其次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也是提升房企税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四,以房企自身税务工作的风险特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设立相应的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和量化评价。比如可以参考纳税评估指标来构建房企风险预警体系。 第五,完善涉税内审制度。将税务风险防控列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对企业涉税事务处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5篇】增值税免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本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及本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根据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但是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但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根据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但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上述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6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上次我们讲了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今天讲一下增值税的零税率。首先要说的是增值税的零税率和不征税收入不是一回事,不征税收入就是这个项目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个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增值税的零税率,理论上说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联兴财税客户端查看)
下面说说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句话说得有点绕,直白一点就是有直接向境外提供运输服务方享受零税率。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这里的境外要稍微解释一下,境外是指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或者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的单位和个⼈销售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者销售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内不得再申请适⽤增值税零税率。
【第7篇】增值税抵扣范围
2023年7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3
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普通发票也能抵扣的情形非常繁杂,为了让大家能快速掌握,我们制作了视频来进行详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电子客票如何报销和抵扣,有许多细节要把握,看了视频你就懂了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导图说清楚。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1、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2、进项税的申报
进项税抵扣的终极目的是落实到申报表上,数据主要填列在附表二的相关行次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税额填列在规定的行次即可,铁路车票、通行费发票等计算得出的税额填写在“其他” 行次中,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8篇】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增值税抵扣
1. 如何理解“抵扣”?
理解增值税才能理解“抵扣”。增值税可以有三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增值收什么税。很好理解啊,人家成本和收益相当,没挣到钱,你也不好意思收税吧。二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因为在消费环节很难收到税,需要面对大量的自然人,所以才发明了增值税,向企业收税,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税。但企业不用担心,增值税的最终承担税负都会体现在消费价格里面,最终是消费者承担,企业只不过帮消费者提前垫支了税。三是增值税不会重复收税。上游交过的税,下游就不用交了,才能不重复,所以才有抵扣。允许抵扣是减少重复征税的一种方式,也是给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
2. 哪些人可以抵扣?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抵扣,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考虑到你很多成本拿不到发票,做不到抵扣,允许你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直接给你算增值税就完事了,哪还给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也有不凭票抵扣的,比如,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建筑项目简易计税。原来都一样,很难拿到合法的票据,难抵扣,导致成本高,所以国家想办法给你简易定额交税的操作。
3. 哪些“票”可以抵扣?
一般是凭“票”抵扣。一是正式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过路过桥票,车票,飞机票等,财务票据不行)。二是不那么正式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是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 什么时候不得抵扣?
具体还有哪些用途我们不能进行抵扣呢?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用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消。
当然除了用途,税法还规定我们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也都不能抵扣。那是国家不会为了你的吃喝玩乐买单,借钱更不行了。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9篇】增值税农产品的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其所对应的“税率”。税法虽细碎,难于记忆,但法中有理,法中有情,每种“征税范围”对应的“税率”只要你理解了其中的理和情,其实提有趣的,也不用再死记硬背。先来看这个表!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率
上表涵盖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其对应的税率。征税范围是五项: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分四档:13%的基本税率,9%、6%、0%三档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单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13%基本税率。也就说,你做生意买卖的大部分货物(即买卖有形动产)都按13%的基本税率征收。但其中涉及老百姓生活以及农产品等货物,按低一档9%税率征收,因为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税率高了,会加重老百姓的生活成本,所以关乎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等按低税率9%征收。
(2)销售服务中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物力服务(即物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9%征税,因为此时企业在采购设备、物资等时,进项税容易取得,所以销售服务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按9%征税。二是人力服务(即人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6%征税,因为人力服务不易获取进项税,所以销售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国家给优惠按6%征税。
(3)销售无形资产,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所以销售无形资产基本都是按低税率6%征税,但其中销售土地使用权则要按9%征税,为何呢?主要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建筑服务按9%征税,若是土地使用权按6%征税,对开发商有利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利,因此为出于公平起见,销售土地使用权按与建筑服务同等税率9%计征。
(4)销售不动产,按9%税率计征。这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出于公平考虑,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这样综合来看就是: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按13%基本税率计征,其中对关乎老百姓、农产品等民生的货物按9%计征;销售服务中物力服务进项税好取得按9%计征,人力服务进项税不好取得按6%计征;因为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所以销售无形资产按6%计征,但其中为了公平,销售土地使用权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销售不动产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为了公平起见,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第10篇】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营改增的政策,也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那么,你对增值税有大致的了解吗?增值税带来了哪些变化?别担心,小编带你去了解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则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中多个环节的新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增值才能征税。
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税率
改革后,原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税增加了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根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计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认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了防止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的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广告代理业税率为:6%。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标、贴纸、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商业服务项目、体育节目或通知、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现在,你应该知道增值税是哪里产生的吗?小编温馨提醒,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依法纳税。
【第11篇】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23年4月前自建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时,额外费用是单独收取的。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销售时原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是加价。
额外费用的发票应与主要价格代码一致,注明额外费用-违约金等。,并选择相同的税目和税率作为主要价格。无论是特价票还是普通票,都要与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农产品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主要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税率一般为13%,初级农产品9%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
3)销售服务(营改增: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交通服务、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建筑服务)税率:邮政、建筑服务9%、基础电信9%,其他6%
4)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6%
5)销售不动产 税率9%
二、销售服务内容解析
1、交通运输服务9%
应税服务以及具体内容:
1)陆路:包含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运输
2)水路: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
4)管道: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特殊事项提示: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计税。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通信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业务活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业务。
未完待续.......
【第13篇】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为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对应不含税销售额,17%税率相当于含税价的14.5%[即1/(1+17%)×17%]。
二、我国增值税税率
税率类型
税率
适用范围
(一)基本税率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二)低税率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提示】2017-7-1取消,不影响考试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13%低税率货物:见教材(p92-98)
【提示】共20类;具体范围了解不属于13%的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切面、饺子皮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17%。
(4)茶叶:精制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5)园艺植物:水果罐头、果脯、蜜饯17%。
(6)药用植物:中成药17%。
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油)17%。鲜奶、灭菌乳13% 、调制乳17%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17%。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7%。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15类,见教材,例如:
1.属于13%如:复式播种机;卷帘机;农用运输机;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小农具等。
2.属于17%如: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关于税率的综合性练习:
【考题·单选题】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蔬菜取得零售收入24000元,销售粮食、食用油取得零售收入13200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零售收入98000元,2023年6月该超市销项税额为( )元。
a.18518.97 b.15757.90
c.16157.27 d.18918.33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项税额=13200÷(1+13%)×13%+98000÷(1+17%)×17%=15757.9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有( )。
a.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的热水
b.石油液化气
c.饲料添加剂
d.蚊香、驱蚊剂
e.食用盐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d,适用17%的税率。
四、零税率——此处仅介绍跨境服务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答案解析』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零税率。
(二)放弃零税率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征收管理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五、增值税征收率:3%、5%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14篇】增值税应税范围
前些时候有个朋友问我,公司有一批购进已一年,滞销的存货,想在节日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问我税务上要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常见,主要是一个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今天,我们先来说一说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的事儿。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它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附加价格税,即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是独立于价格计算的,不属于价格的一部分,如通常习惯说含税或不含税价的意思。
只要在我们国家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亦或者进口货物,都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个人。
一、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项目是要征收增值税,它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呢?
1.1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
这里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可能是生产环节销售,批发环节销售或零售环节的销售,基本上就是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都是需要征收增值税。“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1.2销售劳务,即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是对有形动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有形不动产的加工,属于建筑业了。
1.3销售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
1.3.1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1.3.1.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运输,以及其他陆路运输(其中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所收取的管理费,属于陆路运输)。
要特别注意游览场所的缆车、索道、电瓶车属于“文化体育服务”,税率按6%计征。
1.3.1.2水路运输服务:包括程租、期租业务。
其中程租业务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注意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以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运输工具+操作人员),属于“交通运输业”。
像光租与干租业务(只出租运输工具),属于“现代服务业--动产租赁”, 按13%的税率计征。
1.3.1.3航空运输服务
包括航天运输服务,另外,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也属于“交通运输业”。
1.3.1.4管道运输:指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1.3.1.5其他:还包括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
1.3.2邮政业(税率9%):
1.3.2.1邮政普通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业务,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1.3.2.2邮政特殊服务:包括业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1.3.2.3其他邮政服务: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1.3.3电信业:
1.3.3.1基础电信服务(税率9%):包括固网、移动网和互联网等基础电信服务。
1.3.3.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包括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服务(例如手机短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电信增值服务。
1.3.4建筑业(税率9%):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建筑服务。
1.3.4.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其中出租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也都属于工程服务。但如果只是单纯地出租建筑设备的,属于租赁,适用13%的税率。
1.3.4.2安装服务:包括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暧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类似收费,都按照安装服务纳税。
1.3.4.3修缮服务:包括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和改善等业务。
1.3.4.4装饰服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1.3.4.5其他建筑服务:例如钻井,爆破、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和园林绿化等。
1.3.5金融服务(税率6%):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5.1贷款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注意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计征。
1.3.5.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
1.3.5.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服务。
1.3.5.4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所有权。
注意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是不征收增值税。保本收益产品按6%计征。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至期不征收增值税,但未至期转让,则需按差额纳税,税率6%。
1.3.6现代服务:
1.3.6.1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率6%):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例如气象服务等)。
1.3.6.2信息技术服务(税率6%):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等。
1.3.6.3文化创意服务(税率6%):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及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纳税。
1.3.6.4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求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3.6.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及动产与不动产的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包括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以及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其中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9%,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
1.3.6.6鉴证咨询服务(税率6%):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如技术咨询、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1.3.6.7广播影视服务(税率6%):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1.3.6.8商务辅助服务(税率6%):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如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等。比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贷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等都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1.3.6.9其他服务(税率6%):如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等。(要注意,如果是受损修理,则属于修理修配按13%计征)。
1.3.7生活服务(税率6%):
1.3.7.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艺表演,提供游览场所等,如前面提到的在游览场所经营缆车、索道、电瓶车所取得的收入,就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1.3.7.2教育医疗服务:其中教育服务指的是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3.7.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
1.3.7.4餐饮住宿服务:其中还包括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
1.3.7.5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和摄影扩印等日常生活服务。
1.3.7.6其他生活服务:比如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1.4销售无形资产(6%或9%)
指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公共事业特许权、特许经营权、配额、代理权、会员权、消像权等)。其中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1.5销售不动产(税率9%)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包括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1.6特殊规定
在这里我就主要说一说,关于视同销售行为。
1.6.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较早者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是两个都没有收到,就于发货满180天的当天计征增值税。
1.6.2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在货物售出时发生纳税义务,按实际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的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如受托方收取委托方的代销手续费,则应按“现代服务”,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6.3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这里说的是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6.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6.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6.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1.6.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6.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1.6.9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
2.1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主要有13%、9%、6%,以及零税率。
13%税率适用范围: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税率适用范围: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适用税率适用范围: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适用范围: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与无形资产。
2.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现调整为9%;
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3小规模纳税人和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征收率3%。(自2020/3/1-2022/3/31日,适用3%征收率减按1%执行)、(自2022/4/1-2022/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以选用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4特殊情形:
3%征收率减按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
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业务)。
3%征收率减按0.5%:
自2020/5/1-2023/12/31,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5%征收率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注意出租非住房按5%计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5%征收率:
销售不动产。
转让营改增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第15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