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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

【第1篇】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

个人在纳税的时候相关的起征点是5000元,也就是个人的工资达到了5000就需要依法去进行纳税,然后合理的去纳税。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2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未申报

一、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分为代理申报和自行申报办理方式)、办税大厅申报、邮寄申报三种方式。其中网上申报方式如下表:

二、网上申报(代理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b表)

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

2.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 。若该税款所属期已有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3.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4.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按钮进行申报表报送。

网上申报(代理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b表)

被投资单位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按钮即可进入操作界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注册后可直接进行登录操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办税人员,需要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予办税权限后才能进行登录操作。

点击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填写页面。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提示“对已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需要重新报送”;修改公共信息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的“申报状态”都变更为待申报。

在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待申报信息栏勾选对应投资者的姓名,点击【申报】进入报表填写界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

4.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认缴税】按钮后会跳转至第三方缴税页面进行缴税,可选择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和扫码支付。

…………

网上申报(自行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b表)

纳税人实名注册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选择申报年度“2021”,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3.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

三、办税大厅申报

注:篇幅容量有限,不一一展示了。资料来源,深圳税务局。

本篇为《2023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篇》,有兴趣可留言。

【第3篇】煤矿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税种

我国现在的税种有多少种呢?降龙十八掌,是的,我国现行税种有十八种2023年5月12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环保税,分别是:

增值税

卖货交什么税?卖货、卖服务、卖房子、卖技术要交增值税,只要卖东西国家就要收税

消费税

抽烟喝酒要不要交税?卷烟白酒有害健康、高档化妆品、金银珠宝、小汽车等这类奢侈品要交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开饭店赚了100万要交什么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工薪阶层要交税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要交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挖煤采矿要交税吗?石油煤矿开采国家资源要交什么税?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是我家,建设靠大家,为了筹集城建资金,国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

买房要交什么税?契税

房产税

买了两套房子,一套自己住,一套出租出去交不交税?自己住的不交税,出租的那套要交房产税

印花税

订立合同,立字据等双方都要交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村耕地,建造工厂要交什么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用城市土地交什么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开发房地产要交2个增值税,卖房子先交增值税,后交土地增值税

关税

进出口货物交关税,国家门口不能随便过,要过此门必须交税

车辆购置税

买汽车交什么税?车辆购置税

车船使用税

汽车上路要交税吗?车船使用税

环保税

排放污水、大气污染工业噪声固体废气物要交什么税?环保税

烟叶税

收购烟叶的单位要交烟叶税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外国的船舶停靠在我们中国的港口,要交船舶吨税

【第4篇】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0月征期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将第一次使用新的报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1.【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适用。

2.【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核定/双定户适用)。

申报规则

填表顺序:主表--附列资料(一)(非必填)--减免税明细表--附列资料(二)--主表

(1)填写并保存增值税主表(填写并保存附列资料(一),非必填);

(2)填写并保存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填写并保存附列资料(二)中附加税费情况表;

(4)回到主表核实表单内容无误后保存进行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

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实现了多个税种联合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资源税共十一个税种。

【注意事项】目前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模块,不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填报。

申报路径

1.原有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原有路径仍可正常办理申报)

2.新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点击图片看大图)

【申报提醒】在企业所得税表单填写界面,点击右上方主附表树可进行《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主附表的切换。主附表分别填写并保存成功之后,点击【返回】按钮,回到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界面。

(点击图片看大图)

在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界面,选择要申报的所属期,勾选企业所得税左边勾选框--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按钮--确定税源信息-点击【下一步】跳转申报界面--确认数据无误--点击上方的【申报】按钮即可。

(点击图片看大图)

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路径

1.【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

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办税人员个税app账号登录its系统网页端后点击单位办税--经营所得。

如投资者自行申报,登陆投资者自己的个税app账号后点击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

(2)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点击左上方[经营所得]。

2.【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

定期定额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申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个税及附加)。

四、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水土、人防、地方水库、水利建设基金)模块进行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

(点击图片看大图)

【第5篇】年薪个人所得税

虽然在联兴财税逛久了,月入过万似乎并不算什么钱,但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月入能达到1万元的单位始终是少数,甚至可以说,只要不是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月入1万元在国内其他城市都算高收入群体了,那么月入一万元需要缴税吗?税额又是多少?

需要缴税吗?

答案是显然,需要!按照2023年8月31日国家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每月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23年1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只要你的收入超过5000元,就需要纳税,具体的税率如下:

举个例子:张三月收入7000元,剔除5000元免税额度之后,剩余2000元需要纳税,2000元<3000元,属于第一档,税率为3%,因此要纳的税额为:2000*3%=60元。

如果张三月入10000元,此时剔除5000元免税额度之后,还剩余5000元需要纳税,这超过的5000元中3000元属于第一档,税率为3%,2000元属于第二档,税率为10%,因此其要纳的税额为:3000*3%+2000*10%=90元+200元=290元。当然你可以使用速算扣除数的方式进行计算,计算方式为:5000*10%-210元=500-210元=290元,结果是一致的。

实际纳税额

当然了,现实中的纳税金额并不会如同上述计算得那么多,甚至有可能出现不用缴纳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我国,一些特殊费用事项可以扣除,比如五险一金,比如专项附加。

1、五险一金:公积金普及的单位可能比较少,但五险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多,由于每个单位每个人缴纳的比例不一样,所以这个扣除金额出入较大,我们假设张三税前月入10000元,其每个月的五险一金缴纳额为2000元,那么这2000元是可以免税的,在计算张三纳税时,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仅为:10000-5000元(起征点)-2000(五险一金)=3000元,也就是说其实际需要纳税的金额仅3000元,税率为3%,所以实际税额为:3000*3%=90元,比上述的290元,节约了200元。

2、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也是2023年开始执行的,一共包括六个部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只要你在纳税年度内,在上述6个方面有支出,且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免纳。

仍然以上述的张三为例:假设目前张三存在三项专项扣除:分别说子女教育(每个月1000元)、父母赡养(每个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1000元),那么在月收入10000元的情况下,张三实际一分钱的税额都不需要缴纳,因为张三本身免税额度为5000元,再加上五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的3000元,那么张三实际:5000+2000+3000=10000元无需纳税,所以此时月入的10000元的张三是有可能出现零税的可能的。

总结

综上所述:月收入达到10000元,并不一定需要纳税,具体要看你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高低以及五险一金缴纳水平的高低,如果这两个够高,是有可能零税额缴纳的,但如果这两个偏低,你依然需要纳税,不过1万元最高缴税金额也不过就是290元而已。

【第6篇】个人所得税有感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率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的理财法宝。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以上是转载,张开顺个人还有些其他想法想谈一下:

1、节税也好避税也好最终的目的还是增加所有总额资产额,所以节流需要考虑更重要的是想办法增加收入才是王道!比如多多学习古董、艺术品的鉴定水平,如果有机会能在资金富裕的时候低价购进的需要把握机会。

2、结合可能出台的遗产税来讲一下。充分分析自己的年龄和资产,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多支出肯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成本的好办法,投资什么都不如投资人本身更安全。不管是走自在自身的学习深造上,还是投资在更多的下一代身上,低于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是上策。及时消费是一种能力,其实有能力调度多少资产才是你真是的能力的体现,远比数字化的说出自己拥有多少资产更强。

3、如果不能想出更多的合法办法避税,一定要充分保留纳税的证据、凭证和社会知晓度美誉度。增加自身对社会贡献的自豪感和社会的认可美誉度。

4、当资产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之间的变通是非常容易的,比如座驾,房产等很多都是既可以落户在公司,也可以落户在个人等等,我仅此抛砖引玉,具体哪种方式更能为您省税需要您自行测算了。

5、最后如果您达到了一定的资产总量的话,一定要考虑能发挥更广阔的影响力。呼吁政府减税,还利于民。呼吁政府实行一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综合考量制度。当然您也可以考虑在这个地球上更广阔的区域布局流动考虑综合的资产收益率的。

【第7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分红个税的筹划空间其实较小,较为常见的是通过间接持股来达到省税的目的。比如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先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让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完成间接持股。这类公司可以成立在有税收优惠的园区,通过享受优惠政策来省税。

对于在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既可以实现资本运作,又能享受低税负,也可以为股东分红提供较大的筹划空间,在公司成立之前需要提前做好股权结构的构成。作为持股平台,那也是有一定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税率、工商登记时不穿透计算。

持股平台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者也是有一定区别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更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权得到有效保障,而通过有限公司则面临双重税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分红个税就好了。

合伙企业除了用于分红个税外,还有一个用途就是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转让,之前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的,而且核定的税率很低,只有3.5%左右,不过后面是给取消了,想要再核定是不可能的了,想要减少股权转让的税费,那么就得利用上合伙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的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简单说就是直系三代亲属以内,是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

中间的过程就不多说了,最终就是利用地方优惠政策,对合伙企业缴纳的个税进行税收返还,虽然省税效果不是特别好,但这是目前最合理的股权转让省税方法了。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财税小侦探》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8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分类课征制度”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等规定,个人所得税涉及的表证单书包含《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35项不同种类的表格。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9项所得,不同类别的所得、不同的申报方式所对应的征收管理方式不同,所对应的申报表单不同。

一、扣缴方式对应的申报表单

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9项所得除经营所得外均实行法定代扣代缴,并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纳入库,其对应主要的报表详见下表:

序号

扣缴范围

预缴或扣缴期限

通用表单

个别表单

1

工资、薪金

月(次月15日)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适用扣缴义务人初次或变化时填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

劳务报酬

月(次月15日)或次

3

稿酬

月(次月15日)或次

4

特许权使用费

月(次月15日)或次

5

利息、股息、红利

次/月

6

财产租赁

次/月

7

财产转让

次/月

8

偶然

次/月

二、自行申报对应的申报表单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而未扣缴或无扣缴义务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需要汇算清缴的其他所得也需要由纳税自行申报或委托扣缴义务人等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

(一)经营所得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或季末15日内

2.汇算清缴

(1)取得1处经营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申报期限:次年1月1日-3月31日

(2)取得2处或2处以上经营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期限:次年1月1日-3月31日

(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年6月30日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年6月30日前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0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三)取得境外所得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0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五)注销户籍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六)非居民个人取得2处以上工资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第9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很多朋友反映,搞不清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预扣率,不知道什么时候该用什么率。的确新个税较之前是繁琐复杂了好多,我把相关内容总结为一张明细表,遇到问题可以按图索骥。

有关个税的税率和预扣率,可以从以下12个要点来学习理解:

1、个人所得税有税率预扣率两种计算比率。

2、个人所得税税率有综合所得税率、经营所得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以及20%比例税率四种。如下图

3、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有预扣率表一和预扣率表二、以及20%的预扣率。如下图:

4、适用20%税率和适用20%预扣率、是完全不同的税目。

5、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会使用预扣率,年终统一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多退少补。

6、预扣率表一和综合所得税率表的数字是一样的,它适用居民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预扣率表二和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劳务报酬税率的数字是一样的,它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20%的预扣率适用居民个人的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比较特殊,它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在预扣的时候适用的是工资薪金的预扣率表一

8、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主要适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个人这些所得不存在预扣预缴的问题。

9、单独计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按月和按季领取、非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同样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

10、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1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

1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几项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不需要预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直接扣缴税款。

上述明细表和十二条要点,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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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卢国阳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稿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独立税目,因其征收范围有限、历年税收总额以及占比很低,故就“稿酬所得”本身的特征、税制原理,与相似行为的差异和识别方法等,均鲜有文章或者论文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的来临,作为“稿酬所得”核心构成要素之“出版”和“发表”的具体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两者所存在着的差异和区别,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至今亦未作出专门的针对性解释;关于“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间的具体界定,也无文献对此有所涉及。由此导致新形势下税收实践中的执法困难。通过对“出版”和“发表”的法律概念,及其各自的特征、内涵的探究和辩析,以期对“稿酬所得”及其具体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稿酬所得 出版 发表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网络文学、网络写手以及通过网络发表文章等作品,并获得报酬大为兴起。“网络文学产业的繁荣发展给一些大神作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最新出炉的2018网络作家福布斯排行榜,唐家三少以1.3亿的收入仍旧排在第一位,天蚕土豆和无罪分别以1.05亿、0.6亿紧随其后,其他上榜的前十八位作家还有月关、天使奥斯卡、骷髅精灵、跳舞、柳下挥、藤萍、何常在、水千丞、高楼大厦、鱼人二代、白姬绾、妖夜、小刀锋利、雨魔、犁天,他们的收入范围在660万至5000万之间”。尽管这些网络作家的收入并非全部来自于写作本身的稿费收入,甚至不是主要收入。并且,“高收入的网络作家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处于中下层的写手的收入状况并没有那么乐观,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文学网站的vip订阅分成,多则月入万元,少则只有两三千元。网络作家ip收入两极分化的现状,呈现出了鲜明的‘马太效应’”。但是,部分网络大神的高收入,仍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涉及的稿酬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进一步走入公众视野。“稿酬所得”作为我国分类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鉴于其适用对象较少、历年税收收入总额以及占比均很低,无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专门的争论和探讨都较为缺乏。零星可见的文章或者论文,几乎都停留于其与工资、薪金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税目相比,扣除金额标准历经几十年不变;且与其他类似报酬相比缺乏公平,进而呼吁提高扣除金额或者建立综合制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便在完善税制的同时,解决各类所得的横向公平问题。

得益于网络文学以及网络作者及其作品的兴起,“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日益引起各方的重视;同时,又由于近期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作为综合所得纳税,公众呼吁解决“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的横向公平问题得以解决。但是,“稿酬所得”本身的特征、税制原理,与相似行为的差异和识别方法,至今仍鲜有专门文章涉及。

一、稿酬及“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稿酬亦称“稿费”,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是新闻行业出版机构在采纳文稿和书稿之后支付给著作人的酬劳。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由政府第一次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稿酬制度的出现促进了作家群体的扩大和创作事业的繁荣,也给职业作家的发展和这一群体的扩大埋下了经济基础。到20世纪80年代,知识分子政策和工薪制度盛行,当时取得稿酬收入的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体制内领取稿酬收入的群体,对于这类人群来说,稿酬其实是工资的一种来源;另一类是拥有本职工作业余写作取得稿酬收入的群体。由于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习惯于把工薪以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等,一并称作灰色收入。由此可见,在当时稿酬收入更多的被当作一种额外劳动报酬的性质。

(一)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持续推进,各国、各地区与我国的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日益增多,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其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甚至很高。为了行使我国的征税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惯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其仅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前述稿酬制度的创设以及深入发展相适应,在前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个人取得的稿酬收入也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980)第2条“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4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投稿、翻译……等项劳务的所得”之规定,投稿、翻译、书画等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并无“稿酬所得”这一独立税目。

尽管1980年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并且将“投稿、翻译、书画”等行为认定为属于劳务行为,从而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50号)明确“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第1条规定“关于执行日期问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第2条规定,“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第3条规定,“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中国公民取得的稿酬性质的收入,亦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二)作为“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为贯彻分配公平的社会政策,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与此相对应,国内公民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也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3条“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三、劳务报酬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6]财税331号)第4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各项收入,其范围如下:三、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之规定,将“投稿、翻译收入”作为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中单列出来。并且该独立税目的适用,除了写作取得稿酬所得之外,还包括审稿以及翻译行为取得的所得,范围较为宽泛。

(三)作为“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前述两部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并行,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和问题,难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形势。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将修正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修正)第8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翻译、审稿……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之规定,“稿酬所得”作为一个独立税目方始确定。并且将原来涵盖于此类项目的“翻译、审稿”行为,重新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而从“稿酬所得”中剥离出来。

自此,“稿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制中一个独立的税目得以完全确立。此后,个人所得税法又分别于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23年6月30日,以及2023年8月31日历经六次修正,“稿酬所得”这一税目一直延续至今。尽管于2023年8月3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并,按照“综合所得”进行征税,但其独立税目的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稿酬所得”的构成特征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网络等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作品的“出版”或者“发表”;而其“出版”或者“发表”的载体包括“图书、报刊”等形式。

(一)“出版”或者“发表”相关规定的沿革和梳理

如前所述,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我国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开始确立。但笔者未能检索到该规定的全文,因此其内容中尽管按理应当有出版或者发表的规定,具体内容却不得而知。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发《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其第2条规定,“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稿酬”。其将出版、发表并列,但并未具体解释出版或者发表的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

1984年6月《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颁发,其第2条规定,“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由国家出版单位印制成图书出版或在期刊上发表,其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版权”。1984年10月,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文出字[84]第1791号)第2条规定,“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 该条款与前述《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第2条完全一致。同时,其第5条第1款规定,“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第2款规定,“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就前述相关条款的理解而言,相关法律文件似乎将以书籍形式面世作品称之为“出版”,而以报纸、期刊形式面世作品称之为“发表”。这也与当今约定俗成的概念相符合。即社会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出版书籍”和“发表文章”。

但是,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5条规定,“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是指下列权利:(一)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五)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等形式使用作品”,以及《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8条“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三十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2)著译者死亡超过三十年者……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之规定,“出版”和“发表”并非针对不同媒介类型的不同称谓。在此条款中,“出版”作为对作品的使用而存在,应属于“发表”的一种方式或者一种形式,而无论是书籍还是文章,其作为作者创作的作品,均可通过“出版”的方式进行“发表”。即作者通过“出版”的方式发表其作品,此处出版的对象既可以是书籍,也应当包含文章。自此,关于“出版”和“发表”的概念,仍然是模糊或者矛盾的。直至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其关于“出版”、“发表”的规定和内容,与《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几乎完全一致,仍然没有在法律概念上,对“出版”和“发表”进行严格的界定以及区分。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其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可见,根据该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向公众公开作品,至于公开的方式、形式,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即不受任何限制。而“出版”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人之“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体现。自此,关于“出版”和“发表”的法律概念,及其各自的特征、内涵,均有了较为清晰和明确的界定。

2001年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对“出版”和“发表”的概念作了更一步的明晰和完善。根据著作权法(2001年)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其第57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可见,“出版”权并非著作权人之著作权的一项独立权利,而是其著作权中之“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集合体现。即作者以出版的方式实现其作品的“发表权”,并同时行使其“复制权”和“发行权”,以期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荣誉、名气和声望。2023年2月经第二次修正通过的著作权法沿袭了2001年之相关规定。

综上可知,就法律概念及其内在含义而言,“出版”应当属于作品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集合体现,而并非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允许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以及作为“复制”和“发行”集合之对作品的“出版”,达到行使著作权中之“发表权”等权利的目的和功能,并进而达到其作品对外“发表”的结果和效果。因此,一定意义而言,“出版”是“发表”的结果和体现,是“发表权”的具体行使和实现,也应当是“发表”的一种具体形式和方式。因此,约定俗成之关于“发表”通常是指在报纸、期刊上刊载文章,而“出版”通常是指书籍的刊发,与著作权法作为法律概念的“发表”“出版”具有本质不同。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税制之“稿酬所得”税目概念中,所表述的“出版”“发表”应以法律概念为基础,而非约定俗成的习惯说法为标准。

(二)关于因“出版”作品而取得之所得的分析

根据国务院令第600号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第8条第5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该规定与历年修订前的条款没有差别。其针对作品的出版,仅限定为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其他形式出版作品并因此取得之所得,均不能构成“稿酬所得”。该规定与国务院令第142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修正)第8条第5项规定完全一致。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在于如前所述,囿于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出版物的严格管控,传统上作品的出版媒介只限于纸质介质,即“图书、报纸和期刊”,除此之外,客观上并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出版物。 个人取得稿酬、稿费,无论是《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书籍稿酬试行规定》《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还是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9]第8号)(其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在书报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均针对以“图书、报纸和期刊”形式出版而获得酬劳之情形。

因此,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实施后,其涉及“出版”时关于“稿酬所得”的具体规定和范围,明确限定为“图书、报刊”两种情形,有其历史原因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化、数字化的蓬勃发展,出版的形式以及出版物,除了“图书、报刊”的传统形式外,延伸、发展出了更多的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第58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之规定,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第4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1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2节“表演”第37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节“录音录像”第40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及第4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之规定,作品的出版特指“图书、报刊”形式,作品被表演、录音录像或者播放,均不属于出版。但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规定,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电子物出版、网络出版甚至音像制品方式出版,与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其效果和效力是同等的;作者因此而得到的报酬,显然也属于因作品“出版”而获得的稿酬。

对此,对比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9〕第8号)第2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之规定,将“出版”单纯限制为“纸介质”不同,2023年9月制定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第14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以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答记者问,“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缺乏明确的付酬标准,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经研究,我们认为,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情况千差万别,而且是海量使用,如果不写入,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就找不到出路;如果简单适用,在实践中就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使用了引导性的表述方式,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之具体法规解答可知,作者“出版”作品获得报酬,其“出版”的形式和“介质”已经从传统的单纯“纸介质”扩展至电子介质、数字介质和互联网等介质。

与前述出版、出版物、出版市场以及作者以多种方式出版作品,并获得报酬的状况相适应,并为因应该等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制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将作品以出版方式获得之“稿酬所得”,仍然限定在“图书、报刊”这样传统的纸介质形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并且将导致税法在具体适用上的不公。比如同样的文字作品,作者以图书形式出版并获得报酬的,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稿酬所得”税目征税;但若作者以电子物形式出版其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因电子物形式不属于“图书、报刊”形式,从而该等报酬不能适用“稿酬所得”税目征税;实践中通常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两者在具体税率、扣除标准、收入的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其税赋将显著高于适用“稿酬所得”税目纳税,从而造成横向不公。

据此,2023年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第707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第6条第3项规定对“稿酬所得”的法律概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即“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相比于修改之前的“稿酬所得”概念,修正后的概念多了一个“等”字。即关于稿酬所得之作品出版的具体形式上,其立法表述明确规定除了“图书、报刊”之外,还有与此相类似的“等”其他形式。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作品的出版除了“图书、报刊”这两类传统的纸介质方式之外,另有其他出版方式兴起并且大有全盘超越传统出版方式之势。个人所得税法顺应时势作出了修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该“等”其他形式具体是指何种形式作出特别指明,相关职能部门至今也未对此进行专门解释。

笔者认为,无论是“稿酬”,还是“出版”、“图书、报刊”等法律概念,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均未加以特别解释和界定;而这些法律概念来自于相应行政法领域,故,构成税法上的借用概念。 对该等借用概念,其具体界定、性质、内涵,应当从行政法领域去探寻,并应与其在行政法领域对该等概念的界定保持一致。而如前年述,现行行政法管理领域,出版的形式包括以“音像制品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出版以及“网络出版”等形式。因此,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稿酬所得”定义中“等”所限定的形式,除了涵盖“图书、报刊”形式外,还应包括以“音像制品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出版以及“网络出版”等属于法定出版之情形,而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图书、报刊”媒体形式。作者因此而取得之所得,应构成“稿酬所得”。

(三)关于因“发表”作品而取得之所得的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概念中,关于“发表”作品之表述的理解中,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发表而取得所得”,还是仅指“个人因其作品发表而取得所得”,即“个人因以出版之外的其他形式发表作品而取得所得”,恐怕存有探讨的余地。

出版或称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出版”即为“发表”;而“发表”亦即为“出版”。或者按照约定俗成的传统理解,以书籍形式呈现的,称之为“出版”,而以报刊形式呈现的,则称之为“发表”。就这一意义而言,“出版”和“发表”的概念、内涵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前已述及,“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向公众公开作品,至于公开的方式、形式,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即不受任何限制。而“出版”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人之“使用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体现。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以及著作权法律实践中,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和本质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之规定,发表应当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就此意义而言,作品“出版”本身,就是将作品“发表”的一种形式和方法;但是,反过来,作品的“发表”并不意味着该作品已经“出版”;作品的“出版”,须严格依照前述《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以此为基础制定之各类出版物管理的专门规章之规定;仅在依照该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经过相应程序和审查、核验要求后,在特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开复制、发行作品;而除以“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发表”作品的场合,仅须遵循一般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对此,《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之规定,亦清晰表明,以相应“出版物”出版的作品,属于作者相应成果的“自由发表”。因此,“发表”就其内涵和外延而言,本质上应已涵盖“出版”。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法律概念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出版”和“发表”并列的规定并不科学和严谨。另一方面,税法关于“发表”之表述的具体理解,若为前者,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发表而取得所得”,则其关于“发表”与“出版”的表述无任何区别,系同义反复,不存在并列之可能。故此,后者的理解应是条款的应有之义,即“发表”是指,“个人因以出版之外的其他形式发表作品而取得所得”。

据此,“稿酬所得”的本质特征和显著标志,是其作品通过书籍、报纸、杂志、电子媒介、网络、音像制品等形式正式“出版”;或者虽然没有以前述方式“出版”,但通过能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合法方式“发表”,包括在网站、微信、qq或者其他社交平台上发表,作者并据此获得稿费性质的收入。

三、“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比较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与其相对方属于民商事法律、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相互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对价。

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税目中,涉及与作品相关的劳务行为,包括翻译、审稿、书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等行为。该等行为均涉及文字、图画、剧本等作品,但行为人并非该等作品的权利人,而是接受作品的权利人委托或者经作品权利人同意,为其作品的发表、呈现、出版等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或者所创造的作品并非用于出版、发表,而是接受委托直接按委托人要求制作作品后将作品及其权属均交付委托人。而稿酬所得的作者创造其作品后,将其作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网络等平台进行发表、出版,自身享有该等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接受委托从事翻译业务的个人,翻译完成一部作品后,该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而非翻译者本身,该等翻译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相反,若中国的作者经境外原作者授权,将其外国语言的作品翻译成中文,并由该作者作为译者出版该书籍,该作者因此获得的收入,则属于稿酬所得。可见,稿酬所得仅限于作者的作品本身以各种方式呈现于公众,而该等作品并没有被演绎或者经摄影、摄像、表演等处理,从而成为其新的作品,或者成为其他人的作品。

显然,稿酬所得的个人,与提供劳务而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均属于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动的所谓自由职业者。但是,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利用其技能为明确、具体的相对方提供独立非雇佣劳务,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将相应的劳务成果,按质、按量以及相应的时间节点、进度等要求向相对方交付,劳务成果的权属直接归属于相对方(实践中亦可以保留部分权能,但劳务成果向相对方的交付是确定无疑的),相对方经对劳务成果验收确认,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相对方据此向该个人支付报酬;若个人交付的劳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侵权等违法情形,该个人通常需要依法、依约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在稿酬所得的场合,个人完成作品的创作后,是否投稿、是否出版以及是否以其他方式发表、何时发表等,通常均取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即使在约稿的场合,个人未依约完成作品,或者完成作品后不交付出版、发表、公开,仍然是其可以任意决定,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的。即使因作品出版、发表、公开后未获得任何预期的反响和效果,仅对作者本人的声誉、形象造成影响,作者无须承担任何合同或者法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当然,该等作品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情形下,单纯的构成侵权责任不在此限)。

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第10条第1款,第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之规定,其中作品的出版、发表行为,均涵盖于其第5项“复制权”和第6项“发行权”之中;因此,究其行为本质而言,作者创作作品后,将作品用于出版或者发表的行为本身,就是将其作品著作权交付出版机构或者发表平台予以使用,并使其作品得以实际获得出版或者发表。该等行为完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中“个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一行为要件。但是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将作者授权出版机构、平台出版、发表作品,作者据此获得的报酬明确界定为属于独立存在的“稿酬所得”之税目的适用对象。故此,应当按照税法该特别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不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予以征税。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一法律概念时明文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两者实质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但现行税法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考虑了“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特别将作品出版、发表的所得,单独作为“稿酬所得”征税,并给予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更为优惠、照顾的政策。从这个角度而言,“稿酬所得”本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但基于前述政策等因素考量,而将其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个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2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在讲述了将“稿酬所得”作为独立征税税目的原因后,其认为“所以,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区别”的论述,即将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视为同类型收入的观点,值得商榷,实质上混淆了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本质区别。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在作者将其撰写的作品交由相关方进行影视剧、音乐制作、舞台呈现等,若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作者因此获得的收入,如前所述其性质上与通过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并无本质区别。但是,鉴于“稿酬所得”限定于出版和直接的发表行为;而剧本作品经创作后,通过各种制作、表演予以呈现的,并非作品本身的发表,而是将作品通过相应的形式进行演绎。因而,不具备“稿酬所得”所要求之“出版、发表”的构成要件。故而作者取得的所得,难以构成“稿酬所得”;鉴于该等剧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而作者同意或者授权或者委托相关方对该作品进行制作、表演等演绎,应当属于提供著作权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因此而取得的所得,应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亦进行了明确。

当然,在实践中包括电视、电影剧本创作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委托创作之情形,即作者受相关方委托或者邀约,为其撰写作品。根据著作权法(2023年修正)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之规定,双方明确相应剧作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的(但根据合同约定,作者仍然可能保留该作品著作权相关的部分人身权如署名权,但该作品的其他权利不归属于作者),作者据此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获得的报酬,如何界定其性质?由于在此情形下,作者并不拥有相应剧本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依约本就属于委托人或者邀约方,因此不存在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之情形,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该等作品并非由作者进行出版、发表,其同样不构成“稿酬所得”。故而,上述受托从事作品创作的行为,实质上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按约向委托人、邀约方提供智力创作劳务的行为,其获得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就这一角度而言,“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合。

【第11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售后服务

第一种:安装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软件登录界面

众所周知,需要金税盘的直接目的是有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拿上金税盘去税局发行后,才可以回来安装使用,温馨提示:航天信息的金税盘是白色的哦!

第二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界面

税局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后可以勾选认证增值税发票、勾选成品油发票库存、查验发票等操作,属于网页版操作模式,插入金税盘后登录使用。

第三种:登录12366电子税务局

12366电子税务局

12366电子税务局是广大纳税人网上办税通道,登录的方式也可以插入金税盘进行登陆办理业务,可以进行发票申领、申报、扩版、增量等常见操作。

第四种:登录财税助手认证发票

财税助手登录界面

金税盘插入后打开财税助手,点击界面的金税盘登录,即可直接登录进入主界面,可用于认证发票、统计进销项数据,也可直接进行网页开票,查验发票等功能。

第五种:插入金税盘可签署电子合同

插入金税盘右下角提示

插入金税盘后,如有需要签署的电子合同,电脑右下角直接会弹出合同提示,点击确认后按照流程进行签署。

第六种:登录诺诺发票

诺诺发票登录界面

网页开票界面

金税盘插入后可直接打开诺诺发票,前往工作台可进行网页开票、批量打印、批量交付、批量开票、防重复查验报销、扫码开票等多种便携开票功能。

第七种:登录手机开票

诺言登录界面

诺诺发票登录界面

只要电脑上插入金税盘登录开票软件,手机上随时随地可以开票哦!

第八种:税局自助机申领发票

税局自助售票机

带上金税盘可以去税局的自助机申领发票,回家后直接进行发票读入,可开具发票。

第九种:登录诺言申请远程

如果航信用户遇到需要远程解决的问题,可以插入金税盘登录诺言软件,点击左侧客服,选择远程服务,再点击右下角转人工客服,可连接远程工程师帮您解决问题!

第十种:有了金税盘才可以撩航信客服95113小姐姐哦!

【第12篇】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居民个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手机上就可以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

ps:就湖南而言,省会城市是长沙。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有: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永州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有: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注: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划重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为定额(每月2000元)扣除。

相信很多人都和小编有着一样的疑惑:

月薪低于5000,需要填个税专扣信息吗?

答案是:

如果每个月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之后不满5000元,可以不用填报专项附除信息。

但是,假设工作变动,升职加薪超过5000元,或者是某个月有其他收入来源,个人所得超过了5000元,就能够享受这一福利了。

所以,即便现在收入没到个税起征点的朋友,也可以先提交信息,以备后用。

如果在没有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达到了缴税标准,可以在以后月份向单位提交,税务部门会进行追补扣除,大家不用担心。

有图有视频!个税app使用秘籍都给你!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去哪儿下载?填报前要准备什么资料?5张图明明白白告诉你

如果大家觉得光看图还是不清楚怎么填,不要慌,90秒视频,教你使用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戳图看视频↓↓

在填报过程中,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填报的信息一定要真实,准确!

新个税法的实施条例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都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抽查。这意味着,如果出现纳税人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税app使用有疑问?答案在这里

在填报个税专扣信息时, 很多网友都有疑问,申报以后什么时候生效?申报的信息可以修改吗?怎么选择申报方式?年终奖税率怎么算?小编在这里收集了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李鬼”app

在大家忙于下载个税app填报个人资料时,有一些不法分子制作假冒软件恶意窃取个人信息。

对此,国税总局提醒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各省税务局官网及主要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正版app

一定要认准官方app。

·房租抵税引发房东恐慌?

住房租金可以抵扣个税了,但房东却担忧税务部门会根据信息找其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客服表示目前没有接到根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追征房租相关税费的通知。

·个税申报“被入职”?

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供职于自己完全没有听过的企业或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身份信息被冒用。纳税人一方面可以通过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

同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兄弟三人,每月赡养老人分摊扣除额度可否为1200元、400元、400元?

不可以,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其他常见问题

一个小窍门送给大家,

实际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最后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

工作再忙也别忘了及时申报

【第13篇】云南省个人所得税计算

日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

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

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下表:

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 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 10 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政策解读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有几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吗?

答: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工资项目有哪些?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的工资项目有:(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时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南12333《云南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第14篇】奖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而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的个人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合并计税还是单独计税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毕竟不同的征收方式,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结果也是不同的,当然与每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金额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们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合并计税,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种是单独计税,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该项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在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中如何选择更有利。

我们用两组数据看一下。有a、b两位员工都取得了20000元年终奖,其中a员工年薪为5万元,b员工年薪为15万元。分别用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来计算a、b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1、a员工合并计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元+20000元—60000元)*3%=300元。

a员工年终奖单独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3%=600元。

a员工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多缴纳=600元-300元=300元。

2、b员工合并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元+20000元—60000元)*10%—2520元=8480元。

b员工单独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元-60000元)*10%-2520元】+20000元*3%=6480元+600元=7080元。

b员工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少缴纳个税=8480元-7080元=1400元。

通过上述两组数据可以看出(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当个人年薪工资低于60000元时,则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合并计税更省税,对员工更有利;而当个人年薪工资高于60000元时,则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更省税。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采用一次。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到底是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更省税,可以先考虑采用单独计税,如果计算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合并计税缴纳的更多,可以对计税方式进行修改,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总之,个人取得年终奖是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还需要根据个人取得的年薪、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也就是说,哪种计税方式省税就选择哪种。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3月24日

【第15篇】退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退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1、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3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第16篇】个人所得税3500

从2023年10月1日起,新个税方案将会体现在大家的工资条上。本文将介绍个税计算教程以及《新个税&五险一金计算器》!

“今年第四季度的过渡政策包含了双重减税措施,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经济日报《个税改革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一、新个税到底是怎么算的?

举个简单的栗子——在上海工作的李雷,他的岗位薪资是10000元/月。但这个工资并不是李雷能在银行卡里见到的工资,而是“到手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个税”。

人事计算个税时,需要先将李雷的五险一金从总工资中扣除,按照上海标准,李雷五险一金个人缴纳1750元。

应税薪资=工资-五险一金=10000-1750=8250元

为了减轻居民负担,国家又设置了起征点,过去是3500,现在是5000,意思是:李雷8250的工资可以分为两部分,5000元是免税,剩下的3250参与缴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薪资-起征点=8250-5000=3250元

那么剩下的3250元要如何计算个税金额呢?国家出了一张《个人所得税表》,这次改革中,这张表也发生了变化:

过去的《个人所得税表》: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表》:

【传统的计算方式】李雷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50,3000的部分缴税3%,超出3000的部分缴税250,综合为 3000 x 3%+250 x 10%=115元。

【快速的计算方式】速算扣除数的存在,可以避免传统麻烦的计算,李雷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50,缴税级数为二,按照公式【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x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计算,综合为 3250 x 10%-210=115元

个税 = (总工资-五险一金-起征点)x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如何使用简道云计算器?

简道云是一个灵活易用的应用搭建平台,为了帮助大家快速计算个税,搭建了一个简道云版的《新个税&五险一金计算器》。

1)新个税计算器

【操作说明】直接输入应税工资后,可以获取个税结果

【搭建注意】这里主要用到简道云的if和and函数,具体公式如何写,可以在安装应用后,直接打开【fx编辑公式】的选框区查看

2)常见工资缴税额

【操作说明】方便大家快速浏览不同工资的个税额(如果所在企业的税额计算方式有特殊的地方,人事可通过仪表盘的方式,将企业常见的工资和对应税额录入,方便员工快速查看)

【搭建注意】主要使用了仪表盘中的明细表。

3)五险一金计算器

【操作说明】直接输入总工资后,可以直接获取五险一金金额。因为不同城市、企业的五险一金额度不同,上下限也不同,这里不做更多设置。大家可以安装后,在后台修改计算公式。

【搭建注意】主要使用了子表单功能,注意修改子表单的默认值和编辑权限。

点击安装:「 」

注意事项:

1、本计算器通过简道云搭建完成,只计算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经营、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不在计算范围内,如需计算更多,可安装此应用自行修改计算规则;

2、每个城市、企业的五险一金缴纳政策均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公式。

本文教程所用工具,可以点击了解更多查看

【第17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开始确认了,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什么?有什么需要格外注意的?今天小慧用6张表全部梳理下,一起来看下吧!

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是什么?

一、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

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

三、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

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

注意事项

1.父母、子女界定

文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首享专项附加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扣除不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五年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知道了具体扣除什么之后,是不是心里就有底了?

那怎么操作呢?别急,接着看下去~

手机端确认情形操作

一、扣除信息无变动

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任何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覆盖确认即可,十分简单。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者了解一下,进入之后,选择一键带入,选择扣除年度2023年。

2.依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3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3.进入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要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

用户可以在app首页上,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2,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修改、增加。

二、扣除信息有变动,需修改

如果2023年需要对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比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按照情形一进入到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

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赡养老人、住房贷款等,需要申报填写,先按情形一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回到app首页,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四、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如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失效,2023年不能再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的;需按照情形一进入到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确认,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删除,点击一键确认。

五、首次填写

如果是2023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之后,按需要填写的项目分别点击不同模块进入填写即可。

虽然这六种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看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只要按照手机提示一步步操作即可,连小慧都会填,你说得多简单!

【第18篇】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19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0申报

当发现应补税较上一年度大幅度提高时,抵扣的6万为0的时候

个人所得税提醒:您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填报了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不可重复扣除。如您需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填报,可先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否则上述项目将默认为0。

专项扣除为0 了

出现这个问题,会导致应补税大幅提高,这个问题出现了补税是20000多。苦于在各平台查询解决方法,查了很多说的不对,不准确,我把我查到的正确方法发一下,方便更多这个问题的人搜索到,方便解决。

解决方法是:

搜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走入官网,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陆,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

申报查询

点击已完成和未完成

申报记录

点击作废按钮

作废按钮

完成后,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里重新申报个税,就是同去年一样正常补交或退税了

【第20篇】五千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去年因疫情期间,所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将2021所交的个税可以申请退税期间有效日期为3月1号期6月份,这是个国家给我们个人福利。工资在五千以上个人所得税相对多一点,接下来讲解如何申请退个税,看图片。

1.在手机应用下载个人所得税的app并且注册登录,如果之前已经个人所得税的app就不用下载了。

2.然后点击办税进入滑倒第二行的第一个点击就行

3.申请办税然后点击综合年度汇算进入等着下一步

点击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所在的年度,点击进去然后选择可以选择的日期,选择到日期当天可以查看自己所得的金额,并且要添加自己的银行卡。

然后申请退税大概在10个工作日可以到账可查看是否以到账,小编也领到自己个税,所以分享,亲爱的家人们谢谢!

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收(20篇)

个人在纳税的时候相关的起征点是5000元,也就是个人的工资达到了5000就需要依法去进行纳税,然后合理的去纳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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