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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举例(20篇)

发布时间:2024-03-31 09:50:02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举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举例

【第1篇】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举例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举个例子,张三在2023年11月份的月工资为10000元,无其他收入,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其他扣除项目为2000元,那么,张三在1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000=3000(元)

符合级数1的税率3%。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3%=90(元)

【第2篇】个人所得税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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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是要区分赠与双方的关系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第3篇】个人所得税完整的分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够取得2%的手续费进账。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领取!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根据文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能获得手续费返还: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条件符合了!

这个钱怎么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

申请年度:上个自然年度

办理方式:

1、带齐税局要求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

2、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办理。

3、各地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注意事项:

1、需要再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超期后一般不补支。

2、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的,企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第4篇】个人所得税节税的10种方法

没有细入了解一个行业的人,应该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税种吧?

其实个人所得税分为3种,包括个人经营所得、个人劳务报酬和个人薪金所得,需要缴纳的税率也不一样。不过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哪一种,都希望能够缴纳的税可以更少一点,这样自己的收入就会相应地增加。

那么在2023年个人所得税合规避税的10种方法是什么呢?

一、子女的教育

现在生活压力的上升,国家为了缓解居民的生活压力,所以在子女的教育上,夫妻二人平摊50%的1000元的教育费用,这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不过这个前提是你结婚了并且有小孩了!

二、相关培训

有参加学历或者职业资格的相关培训的费用,也是不用缴纳个税的。这样子,不仅可以学到知识而且还能少缴税。

三、医疗费用

虽然说现在有医保卡,但是有些病还是会拖累一个大家子人。因此,若有超过医疗费用1.5万的部分,每年是6万元,这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这些的前提是有相关的材料证明。

四、首套房利息

每个月额度没有超过1000元的情况下,时间是20年内,并提供相关的证明首套房子的利息也是不用缴纳个税。

五、房租

1、在直辖市或者省会城市,每个月1500元;

2、人口规模大于100万的地方,每个月1100元;

3、其他,每个月800元。

以上3种房租情况,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六、赡养老人

有子女的教育费1000元可以免缴纳个税,赡养老人也有,满60岁以上父母,有2000元的赡养费,可以根据子女的数量自行均摊。

七、出差补贴

出差有补贴和误差费,若没有超过200元,是不会去计算个税的。

八、离职补偿金

年前年后,总有一些公司因为人员调整,会辞去一些员工,那么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领到的补偿金没有超过在职时工年平均工资3倍之内,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十、提高公积金额度

五险一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和公司协商提高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多出的部分就是自己缴纳。

以上10种合规避税方法就是可以帮助个人去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年收入不超过12万也会全额退税的。

更多合规避税的方法,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5篇】个人所得税处罚条例

导语: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罕见地公布了一起自然人拒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查处案件。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公布的第二个案例。

一、案情分析

从通报来看,这一例违法案件是这样的:

【违法事实】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

【处罚措施】宣某某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并拟处以0.5倍罚款。

二、通过案例学税法(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概念

从202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在每月(次)取得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要将四项综合所得合并,按照统一的税率计算,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可以说,汇算清缴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办理汇算清缴的深层次原因由哪些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退税,一个是补税。退税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补税为涵养税源,做到应征尽征,也使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税负相同,体现公平正义。

退税的八大情形和补税的五大情形如下:

通报案例中,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扫描分析,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该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需补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最有可能的是上述情形1。

(三)办理汇算清缴的主体

办理汇算清缴的主体仅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四)办理汇算清缴的范围

小贴士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小贴士2:免于办理的前两种情况,实际属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即使需要补缴税款也可以免于汇算清缴。该优惠从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进行整体考虑,这样做从全社会整体来看,成本最低。

小贴士3:免于办理的第一种情况“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全年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小贴士4:免于办理的第二种情况“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五)办理汇算清缴的方式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三、经验总结:

1、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发生需要补税的五种情况之一且不属于免于办理情况的,纳税人必须进行汇算清缴。

2、依法退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利。如果发生需要退税的八种情况,纳税人可进行汇算清缴申请退税;也可选择不申请退税,此时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写在最后:通过上述案例学习,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在目前数据共享,万物互联的大背景下,所有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的信息,税务机关均已经掌握,税务机关可以随时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补税但未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会予以提醒。经税务机关提醒后,仍不办理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请所有自然人纳税人对这一情况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6篇】个人所得税共修改了几次

个人所得税共修改了六次,具体情况如下:

1、1999年,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3、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4、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23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6、2023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第7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1、进行年度奖金申报时,必须填写当月发放工资金额,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工资但在进行“年度奖金”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正常月薪收入”为0的,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

2、年度奖金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3、年度奖金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应和“正常月薪收入”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

【第8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是

作者:王海涛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正在进行。笔者发现,在实操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细节仍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申报错误。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算之前,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申报操作,确保申报每条数据都要有依据。

风险点一:

交通费和通信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自然人王某在h省某行政单位任职。2023年12月,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为9000元。其中,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600元和100元。同时,王某当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元。h省规定,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和150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王某所在单位将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导致王某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错误。

■风险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案例中,由于王某交通补贴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500元标准,只能按500元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同时,其通信补贴未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标准,应按100元据实扣除。据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元)。

王某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是个例。笔者在纳税辅导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随工资发放了交通费和通信费,误将其作为免税项目全额进行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和通信费,并非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实施;没有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点二:

一次性补偿收入错按综合所得申报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李某2008年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388726元,而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68956元;同时,李某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95439元,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17309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2000元。

甲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一次性补偿金计入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95439+(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988×20%-16920=20677.6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把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部分,一律并入其综合所得,造成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即是如此。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首先确认李某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88726-68956×3=181858(元),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858×20%-16920=19451.60(元)。李某当年应纳税额合计183.90+19451.60=19635.50(元)。

风险点三:

公益慈善捐赠只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张某于2023年入职乙公司,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2.6万元,每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38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4000元。除工资薪金外,张某无其他所得。2023年3月,张某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万元。捐赠当月,张某未扣除捐赠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其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39600×30%=11880(元)。

据此,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7720×3%-0=831.60(元)。在年度汇算时,张某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分析

张某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具体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只在预扣预缴时计算扣除,忽略了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的规定,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张某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捐赠支出。这种情况下,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3年度汇算时,未扣除捐赠所得额为158400元,据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8400×30%=47520(元),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2023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如果张某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可少缴税2064元(12384-1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器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二种情况,本文介绍2023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年终奖个税扣除计算器的用法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二种情况,本文介绍2023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以及excel公式算法和年终奖个税扣除计算器的用法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

当扣除五险一金后不包含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低于3500

这种情形,我们需要从年终奖中抽出部分填补扣除五险一金后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的缺口,剩余部分再除以12,然后再计算剩下来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下面一例子可作为参考:

周先生当月发放年终奖24100,当月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是3400元,不足3500元,用其取得的年终奖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3500-3400),再将剩余部分24000元除以12个月为20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24100-100)×10%-105=2295元;总计应缴个税0+2295=2295元。

ps:工资部分不纳税(没达到3500)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

当扣除五险一金后不包含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

如果月收入≧3500,用年终奖除以12,用此结果匹配上图得到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一例子可作为参考:

小杨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为3600元(超过了3500).我们先确定税率:24000÷12=2000元 ,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则小杨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3600-3500)*3%=3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 ×10%-105=2295元

【2023年终奖个税扣除计算器】

点击或文字图片即可进入》》2023年终奖个税扣除计算器

【excel公式计算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个公式搞定】

g2输入如下公式后向下填充

=lookup(max(0.0001,(f2+min(d2-3500,0))/12),{0;3;9;18;70;110;160}*500+0.0001,max(0,(f2+min(d2-3500,0)))*{3;10;20;25;30;35;45}%-5*{0;21;111;201;551;1101;2701})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3.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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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倍率,其计算的方式如下:含税的是:应纳税额=(含税工资薪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换算成含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11篇】优化营商环境个人所得税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年底怎么退个人所得税

1、在手机上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

2、在办税界面,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3、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4、输入汇缴地信息。

5、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6、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提交。

【第13篇】个人所得税app怎么撤销申诉

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诉工资问题后,如果后期核对无误,要怎么撤销申诉呢?下面一起来看看:个人所得税app怎么撤销申诉?

登录进入个人所得税app。

然后点击我要查询。

之后点击异议处理查询。

点击申诉过的内容。

进入申诉详情,点击撤销。

页面弹出提示,点击确定撤销。

页面弹出撤销成功即可。

总结

1、登录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我要查询。

2、点击异议处理查询,点击申诉过的内容。

3、进入申诉详情,点击撤销。

4、点击确定撤销,页面弹出撤销成功即可。

【第14篇】微商个人所得税

微商行业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增值税6%?税筹节税方案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也衍生出越来越的新兴行业。 2023年微信正式上线,随着微信功能的逐渐完善,用户群体上升,微信逐渐替代qq也成为(tel:l327)了各商家的社区营销主要工具,微商行业也开始诞生。

微商逐渐成熟,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对微商的定义也不只限于(l935)利用微信营销的个人而定位。

微商新定义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低、扩散快、客户精准、容易维护的优势 同时也面临着竞争激烈、对代理人依赖性大、个人从业者居多行业规范不足、税务合规性难等问题。

从税务合规性上角度来看:个人收入难确认、无法取得购买货物发票、对税务处理不够专业一直是微商面临的主要税务合规性问题之一

首先我们可以先将微商的类型可归属于两大类: 1、通过直接商品销售获得利润; 2、通过营销推广辅助销售获得利润;

针对与直接销售货物的微商营销方式,基本属于商贸行业,按照税务规定对外销售货物应取得购买货源的进项发票,销售货物也应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做无票收入向国家进行申报。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需要承担13%增值税税率,计算方式为(销项-进项)*13%,那企业除了获取进项发票抵扣外,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在园区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对于营销推广的微商模式来说,与销售类型微商不同,带货类的微商依托于产品代理产生收入,引荐销售者直接向厂家交易,获得的收入可归属与现代服务业,成本主要由营销成本与人力成本构成。对于高收入的微商来说,利润高、用工成本无法体现,导致抵扣成本少带来的利润虚高问题严重,个人收入如何合法合理纳税等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的主要税负有: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增值税6%将,针对有一定收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可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那个人如何纳税呢?

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以业务分流的方式成立一个分公司,一些贸易销售类公司可以把传统的技术部门(8o7)和销售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售后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假如以年销售额500万为例

增值税最多缴纳才约14.56万(小规模3%)

个人所得税最多约10万

实际综合税率约为4.9%

500万的利润只需要缴纳24.6万左右的税,并且税后再无需缴纳20%的个税,综合节税80%以上,同样是双赢的局面。

【第15篇】个人所得税app老是显示有非法字符

1、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后,对于文字规范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你可以按照他的要求再重新改一下。

2、家庭住址里面不能有“#”,删除后重试一下。

3、插入字符一定要切换到英文字符 ,中文字符会出现非法情况。

【第16篇】个人所得税能自己交吗

自然人代开除了核定税率低以外,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关注《一时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人都想挣钱,挣钱了都高兴,可挣钱了也有烦恼,那就是在纳税上。依法纳税都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可是谁都想多留一点在手上。这不,现在很多有能力有人脉的人都会接一些业务来增加收入,服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算了,一般是不会要求开票的,而如果是企业,终归是会要求个人开票。作为个人想要开票的话,那只能是去税务进行代开,个人是无法开具的。虽然代开也比较方便,可是这其中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承受的了。

作为自然人,自己去到税务、邮政等机构进行代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以劳务报酬划分,税率至少是20%,这种情况有多少人愿意去开?不管是长期有业务需求的还是偶尔有业务需求的,每代开一次,利润就会多减少一分,不是纳税,只是这税负压力真的大。

别急,现在在特定的税务大厅进行代开,不仅将个人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纳的个税也被划分为个人经营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率核定为0.8%。不仅税率低,开票金额也没限制,而且开票品目几乎没有限制,但业务一定要真实。

如需进行自然人代开,需提供以下信息:

1、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开票信息、合同及委托书等;

2、个人开票金额建议年控制在500万;

3、业务必须真实可靠,禁止虚开;

4、业务相关的合同、流水等证据链齐全,禁止资金回流;

5、自然人名下不能有公司、个独、合伙、个体户等。

6、与合作方公司确认是否能接个人名义的发票,什么业务开什么品目的票。

【第17篇】武汉个人所得税

个税,是指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年城市个税收入已经出炉,各大城市个税由高到低20强依次为:

上海(2151.9亿)、北京(1858.2亿)、

深圳(1146.0亿)、杭州(584.1亿)、

广州(462.5亿)、天津(322.5亿)、

苏州(321.9亿)、宁波(300.8亿)、

南京(272.7亿)、成都(271.1亿)、

厦门(232.7亿)、重庆(196.7亿)、

武汉(179.9亿)、青岛(169.1亿)、

无锡(156.7亿)、西安(145.3亿)、

东莞(150.9亿)、福州(147.1亿)、

佛山(128.7亿)、珠海(137.5亿)。

上海、北京、深圳个税收入位列前3名,且超过1000亿,广州的税收一直是短板,个税收入不如杭州,位居第5名。

南京成都个税收入不分伯仲,南京领先成都1.65亿。西安、佛山两市全年个税收入暂未出炉,但根据1-11月各大城市个税情况,西安大概率是排在第16名,佛山大概率是排在第19名。

个税收入20强城市中,3市超100亿,8市超300亿,11市超200亿,20强城市均超过100亿。

青岛是20个城市中增速最快的城市,增速达49.15%,福州是增速最慢的城市,增速仅3.99%。

【第18篇】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

上周我和大家分享了关于“捐赠有关的优惠政策”,还是有很多财务小伙伴们想更进一步地加深理解,那么今天的文章内容大家可以好好看完哈!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如何确定个人的公益捐赠金额?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老王向符合全额扣除规定某公益组织捐赠了如下项目:捐赠现金1万元;原值为250万元,市场价为550万元的房产一套;原值19万元,市场价11万元的8成新汽车一辆。请计算老王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答:房产按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为250万元,捐赠的旧汽车属于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支出金额为11万元,公益捐赠的支出金额=1+250+11=262(万元)。

那么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可以扣除吗?

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扣除可以凭借什么?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各项所得中扣除时有顺序要求吗?

1.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我这边举个例子来详细说明给大家看下哈

例:2023年居民老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2)9月取得稿酬所得30000元。

(3)10月取得利息所得40000元。

(4)10月通过人民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20000元。

假如老王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计算老王2023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1.利息所得:

(1)捐赠限额=40000x30%=12000(元),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扣除12000元。

(2)应纳税额=(40000-12000)x20%=5600(元)

(3)未扣完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2.综合所得: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x(1-20%)x70%-60000=136800(元)

(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x30%=4104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8000元,8000元可以扣除

(3)应纳税额=(136800-8000)x10%-2520=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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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9篇】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可以退税吗

先用年终奖除以12得到的商数,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工资低于5000,需要用年终奖减去与5000的差额,然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退税的说法的。

【第20篇】买房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现在的房价虽然已经得到了控制,但是想要买一套房仍然需要我们付出半生的心血,但是大多数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居住环境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买房,但是在买房的过程当中设计了税费的相关问题,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房屋买卖的时候税费应该怎么交。买房子需要要交什么税如果我们买的是商品房那就需要交契税契税是购房总价的3%-5%,如果是普通商品住宅则是减半的缴纳1.5%-2.5%即可,还有印花税是按照购房总价的0.05%进行缴纳,除此之外还有房屋维修基金是购房总价的2%-3%,但是大多数地方都是2%。

什么是交易费交易费是按照购房总价的0.5%进行缴纳,买卖双方各交0.25%,如果是住宅交易费是3元/平方米,是由开发商缴纳的,不需要购房者缴纳,还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但是这个费用各地是不一样,但是一般都不会超过100元,土地使用权证的工本费同样也是各地不一样但是一般都会不超过100元,如果是按揭买房,我们还要准备好评估费,费用是购房总价的0.2%-0.5%,还有保险费,购房总价*贷款年限*0.1%*50%就可以算出,公证费,贷款额*0.03%,最后就是抵押登记费,准备100元就可以了。

卖房需要缴纳哪些税如果是卖房子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如果对外销售,就需要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还有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房款的1%来收取,但是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唯一租住房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按照房屋全款的0.05%进行交纳,交易费是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

什么是附加教育费附加教育费是按照营业税的2%进行收取,城建费是按照营业税的7%进行收取吗,中介费是按照房款的2%-3%进行收取,但是需要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没有用到中介就不会收取中介费的。

今天关于房屋买卖的税费缴纳问题就讲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不了解可以随时问我,希望我的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同时也希望大家在买房的过程当中,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希望想要买房的朋友可以提前了解好房产的相关知识,避免日后的生活压力过大。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举例(20篇)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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