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怎样交企业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股权转让怎样交企业所得税
1、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个人转让和公司转让。如果公司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权转让方是公司,需要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很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将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第2篇】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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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3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率
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究竟如何缴纳个税
文/李冼
编者按:实务中,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究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按哪种税目缴纳个税?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01: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的股权、股票,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其收入总额,个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02: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股权(票)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每日一税认为,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转让,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同意观点01。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也明确指出: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也同意观点01。
【经典案例】
2023年10月1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合伙人为温纪明与牛国强。
2023年9月至2023年4月,拉萨信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三次代温纪明、牛国强向税务一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为“股息、利息、红利”,共缴纳税款75,607,592.00元,其中温纪明缴纳税款52,925,314.12元,牛国强缴纳税款22,682,277.88元。
2023年5月12日,温纪明因意外事件去世。
2023年11月10日,温纪明的配偶与牛国强一起向税务一分局提出退税申请,2023年12月26日,二人又委托律师向税务一分局递交退税申请书。其认为涉案收入系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应按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属暂不征收个税,要求税务一分局依法退还税款。
2023年12月19日,税务一分局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为告知对象,作出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不适用上述两文件规定,决定不予退税。
2023年1月28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与付艳荣、牛国强共同向拉萨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退还拉萨信泰合伙企业错误以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温纪明、牛国强个人所得税共计75,607,592.00元。 拉萨市税务局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复议申请,后因案情复杂,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5月20日前作出,并于2023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拉税复延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23年5月19日,拉萨市税务局作出拉税复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为:“申请人的涉税业务应当适用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征税,不适用财税字[2002]128号和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退税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拉税一分税通二[2018]7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税务一分局重新做出决定,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补征税款6,633.52万元,加收滞纳金,合计税款12,417.94万元。
2023年6月6日,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付艳荣、牛国强向法院起诉,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随后做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拉萨信泰合伙企业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来源:财税星空《【税案点评】混同私募基金免税,合伙人补税加滞纳金1.2亿——哪些财税问题值得关注》
不过,实务中,不少纳税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在2023年,仍有稽查局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税出具《税收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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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两类条款:一类是目标公司在转让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另一类是原股东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豁免。这两类条款本质上并非豁免,而是将债权债务清偿作为股权对价的一部分,如果按照合同条文硬套税收政策,则有可能会出现税收损失。现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原股东豁免债务的股权转让
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转让日m公司共有债务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债权人为股东a公司,1000万元债权人为第三方债权人。2023年1月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以1.5亿元的价格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同时a公司豁免m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负责偿还m公司对第三方债权人的1000万元债务。
税务分析:
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出现了“豁免”等字眼,如果按照字面意思,会认为a公司豁免的2000万元债务以及负责清偿第三方1000万元债务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m公司被豁免的债务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做法会使得原股东和目标公司m公司都面临税收损失。
本案例的本质是将债权债务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应将a公司豁免和负担的3000万元债务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抵减项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m公司应付款项作为股东的追加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可以将此业务分成三步来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一步,将m公司欠第三方的债务置换为欠a公司的债务,a公司取得m公司债权的同时承担了对第三方债务人1000万元债务,至此m公司欠原股东a公司合计3000万元债务。
第二步,a公司豁免m公司3000万元债务,同时视作追加投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m公司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至此a公司计税基础由1亿元增加到1.3亿元。
第三步,a公司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5亿元,取得了2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文件实际也是将股东赠予资产作为追加投资处理,与本案例契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出现“豁免”“放弃债权”等字样,尽管被豁免的债务实质上是股权对价的一部分,但部分税务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税收政策,企业将遭受税收损失。为避免损失,企业应按照上述分析拟定合同条款,从源头上防范税收风险。
案例2:个人股东承担目标公司债权债务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原始投资成本1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m公司对外有应收债权3000万元,应付债务5000万元。2023年1月,张先生与a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1.5亿元价格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m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张先生承担。
税务分析:
从表面上来看,张先生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转让价格1.5亿元,取得了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但由于张先生有义务代替m公司承担债权债务,实际上这部分债权债务构成了股权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张先生应将债权计入股权转让收入,债务计入转让成本。由于个人股东不涉及账务处理,直接按照经济实质进行税务处理即可。因此,张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为3000万元[5000+(3000-5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3000×20%)。
案例3:目标公司豁免原股东债务的税务处理
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m公司持有a公司3000万元债权。202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5亿元价格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规定,m公司豁免a公司3000万元债务。
税务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了1.5亿元股权转让收入和因债务豁免的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同时意味着m公司需要确认3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且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公司只能按照1.5亿元作为股权计税基础,损失了3000万元的未来抵税利益。但如果将债务承担视作股权交易对价一部分,b公司受让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8亿元。
m公司豁免原股东a公司债务本质上是一种减资行为,从逻辑上说,减资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应减少为7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1.5亿元,因此实际取得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且履行一系列程序。但在股权转让实务中,m公司豁免债务一般不会履行减资手续,而是通过债务置换方式达到同减资方式相同的效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m公司将债权置换给新股东b公司,b公司在承担对m公司3000万元债务的同时,取得了对a公司的3000万元债权。
第二步,b公司购入m公司100%股权的对价由两部分组成:现金1.5亿元和债务豁免3000万元。因此,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8亿元。这时,a公司应以1.8亿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具体计算过程如下:a公司减资模式所得=15000-(10000-3000)=8000(万元);a公司债务置换模式所得=(15000+3000)-10000=8000(万元)。
由上可见,两种模式的税收效果相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以达到避免税收损失的目的。
案例4:涉及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豁免
a公司和b公司同受甲公司100%股权控制,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1亿元。b公司欠m公司3000万元应付款项。2023年1月,a公司、b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a公司将m公司100%股权以1.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同时m公司豁免b公司债务3000万元。
税务分析:
由于a公司和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m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本质上是股权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决策层实际上是将a公司和b公司看成一个利益集团进行“一揽子交易”,m公司对b公司债务的豁免相当于对a公司的豁免,其基本原理与案例3相同,实务中同样可以按照债务置换的方式处理。
第一步,m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000万元债权置换给新股东乙公司,乙公司同时增加对m公司的债务和b公司的债权。
第二步,乙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债权作为股权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支付给a公司,即乙公司购买m公司100%股权的对价包括1.5亿元现金和3000万元应收债权两部分。
第三步,a公司取得1.5亿元现金和对关联企业b公司的应收债权3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按照1.8亿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15000+3000-10000)。(选)
作者:王利娜、张伟、李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来源:财务与会计、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