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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申报(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4 11:32:03 查看人数: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申报

【第1篇】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申报

1、补报个税只能去地税柜台补报,单位申报个税是每月15号之前,过了征期,如尚未申报,应当补报。补报先要联系税管员,带上申报表,由税管员在税务系统中录入打印补报信息,然后再去办税大厅窗口申报补报信息。关于滞纳金问题,各地税分局处理不同,一般税管员可以处理。

2、关于个人所得税: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篇】新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大家最关注的税种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个人所得税。建议大家保存收藏,以后遇到个税的问题,再也不用慌了!

重点内容抢先看:

◆ 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变了,到手薪资可能差上万元!

◆ 个人所得税降了,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了!

◆ 哪些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税前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有变!

到手薪资可能差上万元!

从2023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今年(2023年)内的年终奖收入仍可以单独计税。税税帮大家算了算,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差上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今年年内取得的年终奖,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

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适合的是不同的年终奖发放方式。

举两个“例子:

a公司小王,2023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按单独计税的方式,小王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按合并计税的方式,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对小王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到手的年终奖差了5100元。

b公司小李,2023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如果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如果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对小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总结一下,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可能有小伙伴会好奇,为什么年终奖要全部纳入综合所得呢?

过去年终奖都是单独计税的,就存在甲和乙两个人工薪收入算下来都一样多,但由于发放方式不同,导致缴纳税款不同的情况,是有失公平的。

比如,两人纳税年收入均为20万元,但甲年终奖10万元,其余工资10万元;乙没有年终奖,全部是工资收入。那么按照现行税率、年终奖单独计税,甲只要缴17270元个税,乙却要缴23080元个税。

另外,年终奖单独计税还存在“断档”区间。在这些区间内,税前奖金多的,扣完税到手后反而拿得少。比如丙年终奖拿了12000元,缴纳360元个税后到手11640元;丁年终奖拿了12300元,缴纳1050元个税后到手11250元。丁最终拿到的没有丙多。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避免了类似月度间波动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但国家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为政策从单独计税转向合并计税设置了3年过渡期,也有助于企业安排更为合理的薪酬发放方式。

2

个人所得税降了!

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前段时间,国家发布最新公告,公告中明确: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纳税人计算个税时,又多一项费用可以扣除。

在这里,税税也为大家整理了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哪些不可以税前扣除?

一、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个税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法上又有严格的规定。政策太多,小编把相关的政策要点给摘出来了,建议收藏学习~

二、哪些不可以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第一线,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3篇】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丰台文创

【第4篇】个人所得税心得

通过对公司员工2023年个税汇算的逐步完成,我有很多的收获和感触。写出来和有需要的人一起分享,也当作是对这项一工作的总结和领悟吧。

个税汇算工作是个税改革以来第一次以汇算清缴的形式来进行。在这之前,财务人员只是知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流程和操作,对个税汇算确实开始是摸不着头脑。一是对申报软件操作的陌生感,二是对这个业务本身包含的原理也不能解释的很清楚,主要是不想费眼神通看。我当时就是这末想的,只要按照软件设置好的程序操作能申报就行,不要想那末多。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是状态百出,问题不断。

一、申报软件操作不熟

主要是个税汇算集中申报折腾了我好久。一是我没去参加税务局组织的培训,二是想着由员工个人自己去做申报好了。但总有那末几个不听话懒惰的员工就是不愿意自己汇算,还理直气壮地对我说这本来就是你财务人员干得事,凭什么让我来做,我操作不来。我气得只有干瞪眼。我只好向别人请教学习集中申报办理的流程,有的说他们也不知道,都是让单位员工自己报,有的人倒是发了一个网址给我,说是就在这里面可以集中办理。可自己也没操作。我硬着头皮打开网址登录进去,瞪大眼睛搜寻到了单位办理菜单。点击提示还要开通企业办理权限啊。又傻眼了,不知道怎末开通权限啊?只好到群里又请教,还是好多人不知道。看来都是让个人自己申报,集中办理的少。好在有人给我指点了说要单位法人登录授权才行。我赶紧找到领导登录软件,输入几个验证码后,给我授权办理业务后,我的权限终于开通额。唉,就这点权力还能这末折腾!

二、专项扣除项目填写不规范,导致汇算提交后审核不能通过。在平时预缴申报时,对专项扣除大额医疗填写了其他项目,汇算后时提示有其他项,不能通过。注意事项: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项目,最好不要随意归集到‘’其他‘’类里面,因为这个模糊的词语会引起别人的怀疑和猜测。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财务报表等一些需要重要公开的资料,一旦出现其他类,都要特别写说明。就像我这次看到其他项没通过后,我点开看了金额后知道是大额医疗的数目,把它填写到医疗保险项目后审核通过。、

三、劳务报酬汇算麻烦。由于公司在19年的申报中,有对劳务税的申报和扣缴。但劳务报酬汇算不能通过单位集中办理代理申报,有的人要末不联系不上,要不就不相信有退税。我也是本想着别人都不退税了,那就不用管了。但税务局的人不停打电话催说要做申报,否则会对个人信用有影响。我还在纳闷,人家就不需要退税,难不成你税局还非要退税吗?后来亲自去了税务局才整明白,个税汇算必须做,可以不申请退税,也就是说在软件里汇算申报后,你可以不提交退税申请添加个人银行卡。但谁会这末豪气呢,好不容易申报了,还会不想退税?谁也不会嫌钱多,除非有只能退几块钱的人不会在乎吧!我只有一个个多次通知那些给我单位开具过劳务发票,由单位代扣代缴了劳务税的流动人员打电话,还要卖力给他们解释要做汇算清缴纳,能有退税的好事,好像这税款能回到我的卡上一样。唉,一言难尽啊!

总而言之,第一次做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实属不易啊。给单位员工一说半信半疑的配合做完,对那些劳务人员一说,都觉得我在痴人说梦。无论是谁,还是第一次听说能有退税,不是只有纳税吗?诶呀,真的是太难为我这个嘴笨拙舌的、脾气急躁的人了。为了完成任务,我耐着性子教他们下载软件,解释政策……。还重新做了好几次更正申报。

希望来年申报软件功能更加完善,满足所有数据来源的收集,比如劳务报酬的集中申报。能让我这个不爱动脑的笨蛋能实现傻瓜式操作,完全智能化,只需要动动手指,按照设定好的流程完成任务。不能这末想,学习永远在路上,加油!

【第5篇】上虞个人所得税

绍兴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俞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虞检刑不诉〔2020〕380号)

1.3.简要案情:俞某某收受从宁波b有限公司处开具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有限公司计入公司成本账,票价合计20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俞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俞某某系自首、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戚某某、严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虞检刑不诉〔2020〕1605号)

2.3.简要案情:戚某某、戚某某经事先商谋,经他人介绍,从b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至a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02万元,其中税额96190.3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戚某某、严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戚某某、严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严某某、戚某某已补缴税款,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严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虞检刑不诉〔2019〕21号)

3.3.简要案情:章某某在担任浙江a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时,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9.838万元,后用于向浙江a有限公司报账结算费用。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新昌县a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盛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5号)

4.3.简要案情:新昌县a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盛某某为少缴公司所得税,先后二次通过他人,开得潍坊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泰安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总金额1104179.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新昌县a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昌县a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盛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郑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45号)

5.3.简要案情:郑某某为其挂靠在浙江a建设有限公司的自己内部承包的工程项目,从上海b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43248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缴纳全部罚款,且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杜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09号)

6.3.简要案情:杜某某为其挂靠在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自己内部承包项目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0000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已缴纳罚款,且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喻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10号)

7.3.简要案情:喻某某为其挂靠在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自己内部承包建设项目,从杭州b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0000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已缴纳罚款,且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882号)

8.3.简要案情:潘某某在经营南京a公司期间,从诸暨市b公司、诸暨市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价税合计1779322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申报认证。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416号)

9.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与孙某某为顺利收回存款贴息款,通过王某某等人的介绍,从寿县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到a公司,价税合计1764600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a公司已对相应账务进行处理,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a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0.2.案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359号)

10.3.简要案情:金某某在担任a有限公司资金负责人期间,从他人手中受让虚开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922000元;受让虚开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6468500元;受让虚开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58000元。以上发票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0748500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a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有限公司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第6篇】2023个人所得税一键确认后还能修改吗

2023个人所得税一键确认后是可以修改的,所以大家也不用太担心,如果发现自己填错了,及时修改即可。如果你不知道2023个税退税具体流程应该怎么操作,可以看看小编带来的详细介绍哦!

2023个人所得税一键确认后还能修改吗

个人所得税一键带入后可以修改。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后发现申报有误,若在还没有进行扣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删除掉再进行更改。

如果已显示数据已处理并转移到银行预扣税款。纳税人如多缴税款,可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但必须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情况需向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修改,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可在线修改。

如果因故信息未及时修改导致个人所得税扣除不成功,可以在第二年综合收入结算时申报,符合标准的可以退税。

2023个税退税流程及操作指南

①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无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了解一下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②2023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想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③2023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者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注意: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个人年度汇算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发起退税申请后,若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则自动进入退税流程,接着发往国库;若系统自动审核不通过,将自动进入人工审核,审核流程结束后继续发往到国库。国库收到并处理后,即将资金汇划至您指定提交的银行账户中。

【第7篇】五千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贝儿、

三月的第一件大事儿,就是个税的年度汇算了。

一年一次的对个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大家可以下载app“个人所得税”,实名注册、人脸识别、登录查询,看看自己是否需要补税或者退税。

那么,2023年,个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个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那么,个税每年的额度是60000元,也就是说,每个月是5000元。

这就是个税的起征点了。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退税的情况呢?

因为我们的个税,是按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来计算的,采用的是每个人预扣预缴制。

每个月先交,等一年结束了,一起算总账。

这就可能会出现,某些月份交的有些多,但全年总收入并不高、没有超过6万的情况。

所以就可以统一申请退税了。

计算完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后,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得出结果为正数(如“1350”),则需要补缴相应数额(1350元)的税款;

得出结果为负数(如“-1350”),则可得到相应数额(1350元)的退税。

随后,就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了。

举两个例子:

隔壁老王是自由职业者,2023年度综合收入为112372.75元,无“三险一金”,非独生子女,赡养两老人,有房屋贷款,已缴税7352.61元。

在这种情况下,隔壁老王应退税款=[(112372.75-60000-24000-12000)×3%-7352.61=-6861元。

隔壁老张在某公司工作,2023年综合收入92715.7元,2023年度个人缴纳“三险一金4496.16元,其他费用1.32元,在北京有房贷,无需赡养老人,已缴税486.39元。

在这种情况下,隔壁老张应补税款=[(92715.7-60000-12000-4496.16-1.32)×3%-486.39=0.1566元。

【第8篇】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这个需要根据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税费规定来,一般最多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相关的介绍和计算方法在下文中都有提及,欢迎大家来阅读,希望对你们理解有所帮助。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残疾人抚长掂短郾的淀痊丢花,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

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残疾证的发放流程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整体上来说,通过对上文内容的分析,我们都知道企业雇佣残疾人工作是可以减免所得税的,一般减免的税额和当地的税法规定有关,不过有个最高值,那就是每一个残疾证的最高抵扣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都可以来会计学堂网搜索。

【第9篇】个人所得税税单怎么拉

报!!!

个税app又有大动作啦!

近期

个人所得税app实现了

纳税人可直接在手机上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功能

也就是说

办理落户、申请贷款、出国签证等手续

忘记带资料再也不用担心啦!

一起来了解下

开具纳税记录的三种途径吧!

一 个人所得税app

1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主页面”的【我要办税】功能。

2 跳转至办税模块后,选择【纳税记录开具】功能。

3 选择【开具年月起、止】时间,点击验证后,生成纳税记录。

注意: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只支持开具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纳税记录。

4 系统开始生成纳税记录,数秒后刷新,提示【制作成功】后,可保存纳税记录。

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

2 进入纳税记录开具模块

点击【特色应用】模块,地址选择【深圳市】。

2018及以前年度的纳税记录,请选择【完税证明开具(2018)】模块;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记录,请选择【纳税记录开具(2019)】模块。

3 生成纳税记录

选择纳税记录开具时间,生成记录。

4 下载纳税记录

点击下载功能,即可下载pdf文件(文档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三 办税服务厅

1 办理材料

2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可在深圳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 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税款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属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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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租赁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自然人出租住房是一个很普遍的事情,尤其是在大城市,很多打工的都需要租房居住,而自然人作为出租人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这篇文章会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按增值税税额的7%、3%、2%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

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必须提供有效,准确凭证。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房产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如果承租方为个人,则出租承租双方均免征印花税。如果承租方为企业,则出租方免征印花税,承租方需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1篇】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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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二)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件:个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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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个人所得税能抵房贷吗

个税在改革之后,不仅调整了计算的方式,更是加入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我们来说,个税的实际税负也是下降了很多。

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有关个税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注意要点。

房贷个税一个月只能抵1000吗?

是的,房贷个税一个月只能抵1000。

具体来说,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一个月的扣除定额是1000。如果房产的名字在夫妻两人名下,那么夫妻两人总共可以扣除的金额也是1000,而不是2000。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房子的房贷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房贷利息,才能税前扣除。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个人首套房的贷款利息,才能享有这个优惠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如果在税前扣除?

如果房子在我们自己名下,我们每个人按照1000的定额,在计算个税时扣除即可。

当然,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预扣预缴时分月扣除,也可以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样情况主要就是为了解决,个人忘记登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导致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月度预扣预缴时税前扣除。

如果房子在夫妻的名下,那么住房贷款利息既可以选择让一个人扣除,也可以选择两个人在税前扣除。当然,不管选择几个人在税前扣除,1000的定额并不会改变。

举例说明:

虎虎有一处房产,是贷款购买的。这套房子是虎虎夫妻两人的首套住房,可以享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

这个时候,虎虎可以选择自己在计算个税时,独自扣除1000的定额;也可以选择让虎虎的妻子独自扣除1000的定额;还可以选择,夫妻两人各自在税前扣除500。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的方式确定以后,一年之内不能进行修改。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们也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比方说,夫妻两人在选择税前扣除房时,就可以让收入多的一方按照每月1000的定额进行扣除。

毕竟,如果一方的工资不高,在扣除基本费用后已经变成了负值。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扣除再多的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对于工资高的一方就不同了。往大了说,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后,可以从缴纳个税变为不缴纳个税;往小了说,也能减少缴纳个税的金额。

可以说,这样的税务筹划,你随便用肯定没有问题的!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有时间限制吗?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来说,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每个人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我们首套房的贷款时间是180个月,当我们买二套房时,也不能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了。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第13篇】个人所得税的宏

新个税实施已经很长时间了,但个税的计算依然困扰着部分财务小哥和迷妹,今天分享一下新个税的三种计算方法,尽可能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个税计算问题,来看看有没有比你正在用的公式更简单一点。

首先得明确个税分级及各级税率规定和算法。

分级税率:

个税算法:

用扣除社保和抵扣后的应发工资额减去5000的结果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税率,减去速算扣除金额。

比如应发工资为9000,减5000:9000-5000=4000位于第二级,乘以对应税率10%,4000*10%=400,再减去第二级对应的速断扣除金额210,最终个税为400-210=290。

对于单个计算来说,是很简单,但对整个单位员工的工资表计算个税时,一个个的计算再输入肯定是不可取的。这时需要用函数编辑公式进行一次性计算解决问题,来看看今天分享的三个公式。

公式一:数组公式

利用分级税率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列作为辅助数据,编辑数组公式:

e11单元格公式:=if(b11='','',roundup(max((b11-5000)*$d$2:$d$8/100-$e$2:$e$8,),2))

输入后shift+ctr+enter三键同时按,然后下拉填充完成全部计算。

公式二:函数公式

有些人对数组公式理解掌握起来不习惯,而且引用辅助数据有时候也不太方便,我们也可以把辅助数据区的数据直接写入到公式里,省去了辅助数据的设置,而且还不用三键同时按,直接回车即可。

e11单元格公式为:=if(b11='','',roundup(max((b11-5000)*{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2))

公式三:自定义函数公式

如果对上面两种方式还是觉得麻烦,想要更简单的,可以插入自定义函数模块后,直接使用自定义函数:

c12单元格公式为:=gs(b12)

这个用法是用起来最简单的,但其背后的工作需要用到vba编写代码,本文提供已经编辑好的代码,只需要你的表格启用宏,在vba界面插入模块,在模块的代码编辑区粘贴下面的代码即可,注意这种方式保存文件时要保存为xlsm格式。

function gs(rg as range) as singleselect case rg case is <= 5000 gs = 0 case is <= 8000 gs = (rg.value - 5000) * 0.03 case is <= 17000 gs = (rg.value - 5000) * 0.1 - 210 case is <= 30000 gs = (rg.value - 5000) * 0.2 - 1410 case is <= 40000 gs = (rg.value - 5000) * 0.25 - 2660 case is <= 60000 gs = (rg.value - 5000) * 0.3 - 4410 case is <= 85000 gs = (rg.value - 5000) * 0.35 - 7160 case is > 85000 gs = (rg.value - 5000) * 0.45 - 15160end selectend function

有更简单的敬请贴在留言区供我们仰慕一哈,感觉本文公式还算可以的请转发让更多人知道吧,分享是美德哦!

【第14篇】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

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奖金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中新财经提醒大家,国家已经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所以,今年在进行个税汇算的时候,针对年终奖还会有一道计税方式的选择题: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不同的计税方式会影响纳税金额。专家分析,对于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要想知道哪一个计税方法对自己更有利,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个税app上,两种计税方式都操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确认,比较一下哪种计税方式划算,就选择哪种。

年度汇算期间

又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呢?

一张图带你快速了解政策“红包”

转发提醒!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第15篇】补贴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生活费补贴、租房补贴、差旅津贴、高温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啥的到底要不要交税?可以免征个税吗?

一、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征个税范围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剩余津贴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或者无居住,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区别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侧重于生产性。

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侧重于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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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投资经营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主要需要区分个人是否在国内有住所,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

纳税人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比如公务用车)等等,主要是基于受雇所获得的报酬,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属于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广告,医疗,经纪服务,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上四项为个人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会出现其他一些收入,比如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都对应着不同的个税计算方式及个税税率,下篇分享不同的个人所得对应的税率及其计算个税的方法[来看我][来看我]

【第17篇】地税个人所得税模板

建议打印出来,发给员工看

公司全体员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为了能够保证大家尽可能在1月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公司需提前做一些安排,以下请各位知晓和操作参考:

个税专扣4种填报方式!三步走!

纳税人享受“专扣”政策只要走三步: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

无论是单位扣除,还是自行申报扣除,都仅需填报专扣信息表相关信息即可。

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可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表说明

1、子女教育

填报资料: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留存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

填报资料: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填报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3、住房贷款利息

填报资料: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住房租金

填报资料: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或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赡养老人

填报资料: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协议等资料

6、大病医疗

填报资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留存资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专扣”信息表有四种填报方式:

一、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二、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三、填写电子信息表

四、填写纸质信息表

如何扣除?

一、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推送给扣缴单位;

二、纳税人想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国税总局:个税专扣信息表填写答疑

一、通用类

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23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23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10.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1.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12.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23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23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13.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答: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1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5.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答: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首页填写

1.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23年。

2.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3.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三、子女教育支出

1.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2.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3.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4.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5.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6.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7.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8.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9.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1.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四、继续教育支出

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六、住房租金支出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七、赡养老人支出

1.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3.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八、其他问题

1.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2.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答: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3.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答: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5.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答: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6.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答: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子女教育费10个专项答疑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总局口径:个税专扣50问

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23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6、2023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0、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1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8、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0、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26、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8、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0、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37、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0、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41、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7、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8、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9、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0、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新个税扣缴系统来了!

打开你的个税系统,看看新个税扣缴客户端长么样子!

打开扣缴客户端软件提示升级:

重新启动后,会出现如下界面,请点击”下载升级”

下载完成,重新启动系统提示:

点击“马上迁移”,注意:仅迁移人员状态为【正常】的员工。

点击“确定”进入新的申报系统了。设置申报认证方式就可以了。点击“保存”。新的申报系统就出来啦!

退出重新启动,就会出2018(旧申报)和2019(新旧报)选择界面。

重要提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员工信息采集。

看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样子吧!(大病医疗是由个人进行申报的,所以扣缴客户端不用采集相应的信息)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租房租金

5、赡养老人

【第18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一、联系

1、股权转让时,都不考虑留存收益的扣除。

2、以股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优惠政策一样。

企业所得税:

(1)分期交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延期交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分期交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个税:

(1)分期交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延期交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分期交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二、区别

1、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并不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收到股权转让款为条件确认股权转让实现,而是规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实现。

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上更看重股权登记,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企业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较企业所得税严格的多,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就需要计税。而不像企业所得税规定要等到股权登记完成才计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转让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征收。

个人所得税:

征收。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转让非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征收。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清算所得剩余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

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税)。

个人所得税:

不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全部作为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19篇】应交个人所得税借方表示什么

应交个人所得税借方表示已经先缴纳了还未扣回,贷方表示已经扣回了还未缴纳。

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的税种,由个人负担而不是公司负担,所以在会计处理中,应该从该个人收入中代扣税款,然后再代缴。

当未代扣而先代缴时,则产生借方余额,当已经代扣但还未代缴时,则产生贷方余额。

【第20篇】个人所得税各项数据怎么填写

先添加人员和入职时间,选择收入类型进行填写收入和扣除,重新计算,申报,扣款。

您可以看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右上角,操作手册,可以下载一份完整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的操作手册,定期会更新,看下手册,里面所有功能都有介绍。

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申报(20篇)

1、补报个税只能去地税柜台补报,单位申报个税是每月15号之前,过了征期,如尚未申报,应当补报。补报先要联系税管员,带上申报表,由税管员在税务系统中录入打印补报信息,然后再去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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